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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10岁男孩高空抛物致人死亡,高空抛物威力有多大?是否入刑?

天眼新闻 2021-10-18


  今天(7月3日)中午,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向媒体通报,贵阳一女子被高空坠物砸伤致死,案情备受关注。





案情回顾


  7月2日下午4点左右,中铁国际城天筑苑1栋遭遇高空抛物,一个灭火器从天而降,不幸的是,灭火器正好砸中1楼住户袁女士,袁女士经抢救无效身亡。




  3日上午11点过,记者赶到事发现场时,事发位置已经拉起了警戒线,不过,事发具体位置仍留有部分血迹和一筐土豆片。

  袁女士的小儿子赵钰说,当天下午4点过,他和妈妈在事发地翻洋芋片,突然一个灭火器从天而降,正好砸中妈妈,顿时,妈妈就趴在地上动不了了,随后他往楼上看,发现楼上有人探出个头来。




  “小区经常发生高空抛物。”死者袁女士大儿子赵廷透露道,由于他们家住1楼,平时经常发生高空抛物,他父亲已经和物管反映很多次,可是并没有多大的效果,高空抛物现象依然存在。




  赵廷说,事发后,他从1楼查到33楼,结果发现除了7楼少了两个灭火器外,其他楼层都没有缺失。而且当天事发时,母亲身边正好有两个灭火器在旁边。


  “孩子没有在撒谎。”业主许先生也透露到,平时小区经常出现高空抛物现象,当天事发后,他们赶到现场时,袁女士满头是血,已经处于昏迷状态。“这女士是个热心肠的人,平时小朋友去他家买东西,好多次她都不收钱。”

  死者丈夫赵先生说,妻子被砸中后迅速送往第四人民医院抢救,结果由于伤情严重,大约在下午6点左右,医生宣布妻子抢救无效死亡。



要知道,

就算比较轻的物体从几十米的高空坠落,

威力也是非常大的。

那么高空坠物的杀伤力到底有多大?

其中又隐藏着多大的危险?

一段实验直观地告诉你🔽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近年来,这个威胁“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频繁发生。



而高空抛物在侵权行为人的民刑责任承担方面,往往引发热议。


侵权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受害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刑事责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4年11月9日至20日期间,张某为发泄情绪,从家中阳台及四楼与五楼之间的楼梯处,多次朝楼下抛掷花盆、玻璃罐、灭火器等物品,导致多辆汽车被砸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人员及车辆密集的小区里,以高空抛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4年9月1日7时许,董某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距离地面约十三米高的楼上抛掷建筑垃圾,其在明知楼下有人打扫卫生的情况下,仍然向下抛掷彩钢瓦,致使彩钢瓦砸中被害人孙某某,后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在施工期间,已经预见到其高空抛物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却轻信能够避免,最终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5年7月7日16时许,黄某在施工现场,将一混凝土块(重量7.5千克)从三楼楼顶抛下,混凝土块砸中经过楼下的工人刘某头部,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基本操作程序,从楼顶抛掷混凝土块,造成被害人刘某重伤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判处黄某拘役二个月。


以案说法

高空抛物危险极高,尤其在人群及车辆密集的生活区,高空抛物会危及公共安全。因此,故意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还可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

2013年3月22日早上8时40分左右,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50号楼门市前时,被从天上掉下的一个蓝色铁架砸伤。后经派出所调查,案发区域内只有余某家搭建此种铁架。后蒋某将余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余某作为坠落物的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对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

2011年3月7日15时30分许,肖某在晒太阳时,被楼上掉落下的一只酒瓶砸伤左腿,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5343.06元。


由于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肖某将可能加害的9-2-1号至9-7-1号六户房屋的使用人王某、冯某、陈某、卢某、何某、刘某与马某(刘某房屋的租赁者)等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最终判决王某、冯某、何某等六户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分别补偿肖某各项损失7557.18元。


以案说法

在能明确侵权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情况,由具体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高楼层的居住者要提高责任意识,严禁私搭乱建、乱摆乱放,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但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中,由于建筑物较高,又处于视线盲区,往往难以找到具体的侵权人,只能确定可能加害的范围。


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求补偿。



此外,有律师表明:高空抛物,最高可判死刑。



面对高空抛物,我们应该怎么办?


杭州有一个小区,17栋楼,全部层高20。为了防止有人高空抛物,街道特意出资,安装了47个「防高空抛物监控」。


监控的仰拍角度都经过专人调试,只会拍到每个楼层的窗户和阳台,不会侵犯住户隐私。监控安装后的几天,小区没再发生一起高空抛物案。


一个小小的监控,就能教那些没素质者如何做人,也让小区居民的生活,逐渐回归正轨。



监控也好,死刑也罢。


为了防患于未然,避免惨案再次发生,我们还有很多事要做。


除了尽快完善小区的相关措施之外,更应该让那些藏在黑暗中的凶手明白,随便一个任性的举动,伤害了别人的生命,不管躲到哪里,没人会放过你。


来源:天眼新闻、央视新闻《一图解读:高空坠物,怎么防怎么治》、

央视《第一时间》、人民网等


天眼新闻综合整理

编辑:任诗音

编校:许峰

统筹:王琳

签发: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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