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发布通告:4种情形可不戴口罩,4种情形必须戴口罩
3月25日,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发布贵州省社会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南,指南全文如下:
贵州省社会公众
科学佩戴口罩指南
为科学精准指导社会公众做好自我防护,全面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一、可不戴口罩的情形
1.公园、绿道、景区、大街等户外场所,野外勘探、高空作业、建筑工地和农作劳动等户外劳作,且无人员聚集。
2.个人独处、独自驾车、独自户外行走、独自室外体育运动或非群体性室内体育运动。
3.居家且家庭成员无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贵州健康码为绿码或黄码。
4.在通风良好并按规定消毒过的场所办公或召开小范围会议,所有人员体温检测正常,无咳嗽、打喷嚏等异常症状,间隔距离不少于1米,每人占有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按要求必须戴口罩的特殊行业、岗位除外)。大范围会议和培训,所有人员体温检测正常,且贵州健康码均为绿码,参会人员间隔距离不少于1米,每人占有面积不少于1 平方米。
二、必须戴口罩的情形
1.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入境来黔返黔人员(从入境到隔离结束),需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气阀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2.普通门诊、病房等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急诊医务人员,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警察、保安、保洁等,需戴医用外科口罩。
3.有发热、咳嗽、打喷嚏等症状的人员,与居家隔离、出院康复人员共同生活的人员,以及餐饮从业人员和单位食堂工作人员,需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4.处于医院、车站、机场、超市、商场、餐馆、公共交通工具、厢式电梯、监狱、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图书馆、理发店、美容院、宾馆公共空间、社区和单位进出口等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场所,以及其他通风不良的密闭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在工作时、社会公众在人员聚集或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需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三、注意事项
1.佩戴、脱除口罩前后应洗手。佩戴口罩时注意正反和上下,口罩应遮盖口鼻,调整鼻夹至贴合面部。佩戴过程中避免用手触摸口罩内外侧,应通过摘取两端线绳脱去口罩。
2.佩戴多个口罩不能有效增加防护效果,反而增加呼吸阻力,并可能破坏密合性。
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和医用外科口罩均为限次使用,累计使用不超过8小时。各种对口罩的清洗、消毒等措施均无证据证明其有效性。
4.建议公众日常均随身携带口罩,以备不时之需。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疫情防控有关指令与本指南不符的,以本指南为准。
贵州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2020年3月25日
编辑:王琳 王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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