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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人 7月起,你的医保和公积金有调整

天眼新闻 2021-10-20


6月24日,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发布《关于调整2020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缴费基数将从7月1日起进行调整。

其中,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单位的缴费基数,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19年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80%(4807.53元)的,以4807.53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2019年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300%(18028.25元)的,以18028.25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80%至300%之间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为6009.42元(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100%),即35周岁以下参保人员月缴费金额为204.32元;35周岁以上参保人员月缴费金额为264.41元。

《通知》明确,7月1日起,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停止执行减半征收政策,恢复原有正常缴费标准。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于2020年7月16日前按新缴费标准足额预存2020年7月份的医疗保险费用,以便银行统一进行代扣代缴。



6月24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为深入推进贵阳贵安住房公积金融合发展,统一住房公积金标准,7月1日起,调整贵阳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
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非铁路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情况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1.职工本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及贵安新区直管区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3.职工本人及配偶从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贵阳市行政区域及贵安新区直管区内的自有住房或偿还贵阳市行政区域及贵安新区直管区内住房的贷款本息;


4.职工本人及配偶未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原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情况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1.职工本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职工本人工作所在地内(工作所在地为贵阳市或贵安新区的,需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及贵安新区直管区内,下同)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3.职工本人及配偶从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在职工本人工作所在地内的自有住房或偿还职工本人工作所在地行政区域内住房的贷款本息;


4.职工本人及配偶未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原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原租房提取政策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编辑:胡蓉 喻辉
统筹:王迟
编审:王璐瑶 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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