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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看高空抛物:未成年不是法外之地,物业也当追责

韦一茜 天眼新闻 2021-10-18


2019年7月2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某小区内,10岁的王某某将两个灭火器从7楼抛下,其中一个砸中1楼业主袁女士的头部,由于伤情严重,袁女士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近日,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王某某的父母王某、方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万余元。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这类案件往往因找不到具体的侵权人而遭遇维权困境,怎么赔?找谁赔?法律怎么管?明年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又将如何规定?

日前,负责审理该案的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鲁迪接受天眼新闻记者独家专访一一解读该案背后的意义。




有纠纷?案件发生后,双方已达成初步协议


“其实在事故发生后,当事双方及物管公司在当地派出所已经达成了初步的赔偿协议。”鲁迪法官回忆。

案件发生在2019年7月2日下午,王某某放学后准备回到贵阳市南明区某小区位于8楼的舅舅家中,家中无人。在楼道徘徊的他,步行至7楼,从楼道墙上消防柜中取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推开七楼步梯间防火门,将灭火器竖立放在楼道打开的窗台靠外面,先后两次从窗台处推落两个灭火器下楼。

第一次,灭火器掉落在楼栋侧门受害人晾晒的洋芋片上,弹进附近草丛中;第二次,灭火器砸中正在附近翻晒洋芋片的受害人袁女士头部,导致其当场倒地晕迷。附近的袁女士小儿子及另一名孩童受到惊吓。后受害人被送医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事各方对案件事实是没有争议的,肇事男孩的父母也认可是该男孩所为。”鲁迪法官回溯案件时,提到一个关键点,“发生事故后,物业公司第一时间封锁了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迅速查找到案件的责任人。”

由于派出所位于事发小区内,公安民警很快抵达了现场。通过一层一层搜索丢失消防灭火器的楼层,锁定案发楼层后,询问现场安保人员、保洁人员是否有发现可疑人员,王某某遂“浮出水面”。

为了谨慎起见,公安机关在给男孩做笔录之外,还进行了指纹比对、尸体解剖,查明受害者死因,最终锁定其为侵权责任人。

“公安机关在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是整个高空抛物案件的突破点,重点就是找到实际的责任人。”鲁迪法官说。

在派出所达成初步协议后,当事方一致决定走诉讼程序,受害人亲属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的父母赔偿80余万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25万元),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谁担责?“肇事者”无论年龄,物业不可免责


由于案件发生在2019年,贵阳市南明区法院根据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进行审理判决,其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民事案件来说,未成年也不是法外之地。他所做出的侵权行为,由监护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鲁迪法官说。

而该案件的另一意义,在于纳入了物管公司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鲁迪法官提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多次现场实地勘验和查看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后发现,案发地点为通道,案发时间又正值小学生放学时段,两次灭火器坠落时间间隔七分多钟,物业公司对于占用通道晾晒洋芋片的行为不加制止,对人流高峰时段有重物落下而未及时发现,存在管理上的疏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物管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监管的疏漏,因此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记者注意到,《侵权责任法》里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指的是公共场所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而在《民法典》中,针对高空抛物、坠物问题,专门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的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难维权?明确各方责任,彰显公平正义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对现有的关于高空抛物案件的法律体系进行了完善。”鲁迪法官介绍说。首先,《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由此,拒绝高空抛物不再是一种倡议,而是正式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民法典》完善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规定,规定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在首场“代表通道”上特别举例高空抛物问题,他提到,《民法典》要求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责任人,将大大减少“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

此外,《民法典》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的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除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该事件发生外,也确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守土有责”,可作为赔偿责任人之一。

同时,《民法典》直接要求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对责任的承担有了更明确的划分,鲁迪法官认为,《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对高空抛物的受害者而言,维权将有更清晰的主体,同时对物管公司履行职责、改善管理也有着促进作用。



撰文摄影: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记者 韦一茜

编辑:胡蓉 陈豪
统筹:王迟
编审:王璐瑶 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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