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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升仅2个月的副省长主动投案,今年已有10个厅官投案自首

天眼新闻 2021-10-18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青海省副省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书记文国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公开资料显示,文国栋出生于1968年8月,青海西宁人,曾任海西州委常委,州政府常务副州长,玉树州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玉树州委副书记(正厅级),玉树州委书记等职,2015年出任海西州委书记、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书记。


今年7月22日,文国栋晋升青海省副省长。


8月4日,《经济参考报》发表调查报道《青海“隐形首富”:祁连山非法采煤获利百亿至今未停》,指出青海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打着修复治理的名义,在祁连山南麓腹地煤矿进行掠夺式的、堪称“开膛破肚”的采挖。从2006年至今的14年里,该公司涉嫌从海西州天峻县木里煤田聚乎更煤矿无证非法采煤2600多万吨,获利超百亿元,其董事长马少伟甚至被称为青海“隐形首富”。


报道发出后,青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进行整改。此后,海西州委常委、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梁彦国(正厅级),海西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专职副主任兼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长李永平(副厅级)先后落马,马少伟则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文国栋简历


文国栋,男,汉族,1968年8月生,青海西宁人,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法学专业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青海省副省长,海西州委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书记。

  

1987.07--1989.07  青海省湟中县上新庄申南小学、初级中学教师

  

1989.07--1991.03  青海省湟中县广电局办公室秘书、广播站记者

  

1991.03--1991.11  青海省湟中县委办公室秘书

  

1991.11--1996.04  青海省海东地委办公室秘书、秘书科副科长、科长

  

1996.04--1996.07  青海省海北州委办公室正科级秘书

  

1996.07--1998.08  青海省海北州委办公室督查员(副县级)

  

1998.08--2000.12  青海省海北州委办公室主任

  

2000.12--2001.06  青海省海北州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2001.06--2005.09  青海省门源县委书记(2003.04兼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其间:2004.03--2004.07中央党校县委书记进修班学习;1999.09--2002.07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5.09--2009.04  青海省海西州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9.04--2010.04  青海省海西州委常委、副州长

  

2010.04--2012.03  青海省玉树州委副书记

  

2012.03--2013.02  青海省玉树州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2012.08正厅级)

  

2013.02--2015.07  青海省玉树州委书记

  

2015.07--2020.07  青海省海西州委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书记

  

2020.07--  青海省副省长,海西州委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书记


据上观新闻:本周,全国范围内有7个省管干部被查,分别为:四川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梅榕,海南儋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易向阳,河北邯郸市委书记高宏志,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史长友,湖北省政府秘书长别必雄,大连市原卫计委党委书记刘金涛,以及天津市原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薛九如。


7人中,高宏志与史长友均为投案自首(先前报道:两天内两名厅官投案,通报耐人寻味)。


今年已有10名省管干部投案自首


随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构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省管干部及以上问题官员选择投案自首。梳理中纪委网站今年以来的通报后发现,截至目前,已有10名省管干部投案自首,其中有9人主动投案,1人自动投案。


除了高宏志外,主动投案的还有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级巡视员陈晓,河南省三门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振清,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红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迅,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委委员、政法委书记杨刚,天津市宁河区原区委副书记、区长张伟,内蒙古呼伦贝尔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天喜,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政协副主席姜英波。而自动投案的省管干部,今年只有史长友一人。


此外,党的十九大以来,已有4个“老虎”投案自首。包括,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刘士余,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


“自动投案”与“主动投案”实践中并无差别


关于主动投案的认定标准,去年7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的《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一)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二)涉案人员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至于自动投案,则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中有所提及: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存在“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等情形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而关于自动投案所包括的几种情形,中央纪委监委曾进行过解释:被调查人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动到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接受调查。被调查人犯罪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监察机关投案的,以及被调查人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也属于自动投案。有的被调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的,也属于投案。


虽然字面上存在差异,但在实践中,“自动投案”与“主动投案”并无明显差别——前述“规定”明确指出,主动投案既包括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情形,也包括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向监察机关自动投案的情形。


根据相关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规定,是不是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违纪违法事实,会对量纪量刑产生较大影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今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也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梳理前述已有党纪政务处分结果官员的通报后发现,多份通报出现“能够主动投案、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违纪违法问题、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可予从轻处理”等表述。其中,大部分被“双开”或者留党察看。部分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的省管干部,则同时被当地纪委监委建议从宽处罚。


以艾文礼为例,鉴于其于案发前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真诚认罪、悔罪,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积极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去年4月18日,被控受贿6478万余元的艾文礼,获刑8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来源:青海省政府网站 长安街知事 上观新闻)


编辑:喻辉 陈豪 

统筹:王迟 
编审: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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