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喝酒没开车,他却被判危险驾驶罪, 原因是.....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醉后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没喝酒也没开车,也有可能犯危险驾驶罪。
毕节七星关的男子王某就属这种情况,“糊里糊涂”被判处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今年8月,徐某邀约王某等人过生日,自己也喝了酒,晚上10点左右,王某因事要去接孩子,便请徐某驾车一同前往。随后,徐某驾驶自己的车,王某坐在副驾驶位上前往接孩子的地方,途中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
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1.66mg/100ml。
近日,毕节七星关区检察院对没喝酒也没驾车的王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七星关区检察院认为,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王某明知徐某饮酒,仍叫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
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二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对徐某、王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建议,目前,法院判决已经生效。
法律链接: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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