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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司机某实名举报交警酒后执法,结果……
接到举报后,交警大队立即对严某举报的有关情况进行自查,经反复核查,发现均无此类情况。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半小时后,七星关公安分局督察部门联合交警大队、特巡警大队立即赶到朱昌镇,在举报人严某和其他群众的见证下,对交警大队九中队全体人员进行酒精检测,经检测,中队所有民警、辅警均无饮酒行为,看到检测结果后,严某闭口不言、默不作声。
当民警再次询问严某为何要举报民警时,严某才承认:当天17时许,交警大队九中队民警林登华带领队员在朱昌镇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时,发现了严某的车辆违停在路边,林登华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当严某回来看到自己的车上被民警贴上了罚单后,心生怨气,遂拨打110进行虚假举报,诬告交警林登华酒后执法。
经民警批评教育,严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被诬告的民警道歉,并承诺会按程序处理自己车辆违停。
但是,严某却涉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已经违反治安处罚法,被公安机关依法处行政拘留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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