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27414瓶假茅台“自用”,曾是兰花界名人的他被罚2100万元!判刑!
12月24日,遵义市中院在仁怀市当庭宣判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查明,被告人刘忠贵、郑军祥等13人在未经允许情况下,非法制造假冒飞天茅台27414瓶。该案的主谋刘忠贵曾是中国兰花协会副会长。
12月24日,记者前往仁怀市旁听了该案审理全过程。庭审中,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该批假茅台系 " 自用 " 而未销售流入市场,该制假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控辩双方激烈交锋。
兰花公司老总 出资数百万元生产假茅台
64岁的被告人刘忠贵,系云南野生兰收藏基地有限公司总经理,还担任中国兰花协会副会长一职;48岁的被告人郑军祥,住四川省成都市,同样爱好兰花,两人相识多年。2019年3月初,郑军祥与刘忠贵商议,决定生产包装 20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
经商议后,二人决定由刘忠贵出资,郑军祥负责联系家住仁怀市的被告人陈刚,组织包装材料和制假工人。后来,他们选择在刘忠贵老家云南寻甸县必茂村的住宅内进行生产包装。
2019年3月4日,刘忠贵将174万元包材款转给郑军祥,3月5日,郑军祥将45万元转给陈刚。同日,陈刚又将其中25万元转给仁怀市人陈小飞。
被告人陈小飞经联系后,从他人手中购买了20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的酒瓶、2000件假茅台酒包材,并通过物流公司发往昆明。到货后,刘忠贵就安排公司驾驶员、被告人张建东,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基酒转运至寻甸县刘忠贵家住宅内。
2019 年3月22日,陈小飞驾车搭载被告人、自己的兄弟陈叶飞、胡再聘等人,从仁怀赶到寻甸自治县仁德镇必茂村刘忠贵住宅,在被告人张伍琼、张建东协助下,生产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共计完成包装成品1993件假冒贵州茅台酒。
3月28日,刘忠贵拿出30万元现金,让张伍琼交付给郑军祥用于支付陈小飞等包装工人工资。郑军祥将其中5万元支付给陈刚,12万元支付给陈小飞等人。短短一周时间,工人分得2.2万元至1.2万元不等工资。
第二次在公司包装假茅台 警方将其抓获
2019年4月初,在完成前一批假茅台酒包装后,郑军祥与刘忠贵再次商议,生产包装3000件假茅台,并由刘忠贵出资,郑军祥负责联系陈刚组织包装材料和制假工人,前往云南野生兰收藏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基地公司 ")内进行生产包装。
2019年4月3日,刘忠贵将200万元包材款转给郑军祥,郑军祥又将20万元转给陈刚。陈刚将其中1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陈小飞。随后,陈小飞从他人处购买了30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的酒瓶、酒杯并通过物流公司发往昆明。货到后,张建东组织工人到货运公司提货,并将上述材料运输至基地公司内存放。
2019年6月26日,刘忠贵将用于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包材的尾款61万元现金,通过张伍琼转给郑军祥。随后,郑军祥、陈刚、陈小飞经层层联系,最终从温州一名包材商处购买了30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包材。
7月3日,浙江温州包材商安排专车将30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包材运到昆明。7月5日,张建东组织工人将上述假酒包材卸载,存放于基地公司库房内。
2019年8月3日,陈小飞组织前述多名被告人,又新邀约了几名工人,驾车从仁怀赶到基地公司,生产包装30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
2019年8月8日晚22时许,郑军祥在云南省昆明市某酒店房间被警方抓获,刘忠贵、陈刚、陈小飞等11名被告人在基地公司办公大楼被抓获,次日凌晨2时许,张建东也在该公司被抓获。
案发后,侦查人员从寻甸县城必茂村刘忠贵家中查获该批假酒1993件(6瓶装,500ml/ 瓶,飞天,带杯),共11958瓶,非法经营数额1792万余元;从基地公司库房及车辆内查获包装工具、大量包装材料以及已包装好的假冒茅台酒2576件,共15456瓶,非法经营数额2316万余元。
主犯辩称系 " 自用酒 " 律师认为其无罪
庭审中,刘忠贵称,他是10多年前认识的郑军祥,因为大家都爱好兰花,故相处较好。后来,因郑军祥欠自己的钱,郑军祥于是运来10多吨酒抵款。经过一番往来,郑军祥提出用基酒来 " 包点酒 " 自己用,二人经沟通后开始包酒。
对于被查获的这批假茅台,刘忠贵辩称,这些酒他是拿来自己喝的,没有销售的打算。包酒之初,郑军祥就称自己要2000件。
在辩论阶段,刘忠贵的律师认为,刘忠贵包的酒并未进入市场销售,因此不是商品,构不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不过,在庭审中,众被告人均明确回答审判长,自己 " 认罪认罚 "。
针对辩护人的意见,公诉人答辩称,两批假茅台酒均系在刘忠贵 " 地盘 " 包装,刘忠贵不可能不知道是假酒。贵州茅台酒商标系茅台集团所持有,刘忠贵等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该商标,构成犯罪。
在该案中,刘忠贵司机及公司另一名员工均被卷入。庭审中,该员工认为刘忠贵是被郑忠祥 " 拉下水 ",并在辩论中怒斥郑忠祥对不起朋友。
法院认定 13 人构成犯罪 主犯判刑并处 2100 万元罚金
当天14时左右,遵义市中院经过认真审理、休庭评议后,对该案当庭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的成立,并不以是否盈利为构成要件。因此,该批酒究竟是刘忠贵等人自用还是用于销售,并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对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众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等,法院经审理后对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忠贵等13人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判处刘忠贵5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100万元;判处郑军祥4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判处2年6个月至缓刑不等,并处罚金。
宣判后,众被告人当庭未提出上诉。
(来源:贵阳晚报)
编辑:喻辉
统筹:王迟
编审: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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