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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星一审获刑四年
2021年1月27日,大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文星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一审以被告人黄文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受贿赃款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黄文星利用其时任大方县对江镇党委委员、政法委书记、对江镇大山村联系领导、对江镇大山村脱贫攻坚指挥部指挥长期间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94万余元归个人使用。被告人黄文星利用其时任大方县对江镇政法委书记、对江镇龙井村联系领导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3万元。黄文星于2020年9月12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还其挪用的公款及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文星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遂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黄文星当庭表示服判。政法机关共计90余人旁听案件审理。
(来源:大方县人民法院)
编辑:刘添元 李娟
统筹:晏海艳
编审:王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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