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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地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购首套新房建面超90平米首付三成

天眼新闻 2021-10-20



近日,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适度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4月1日起,缴存职工家庭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首套住房首付比例调整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房,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所购房为二手房的,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二套住房首付比例调整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房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所购房为二手房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



租房提取限额方面,《通知》明确,都匀地区单身职工家庭年提取限额4800元,已婚职工家庭年提取限额6000元;都匀以外县(市)单身职工家庭年提取限额4200元,已婚职工家庭年提取限额4800元。


同时,黔南州还将出台提取政策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所提取金额根据实际支出费用核定,取整至百位。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同一住房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公共设施改造项目同一住房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通知》还要求,黔南州将暂停受理异地贷款业务。


《通知》全文如下↓↓↓

金管理中心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适度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防范化解资金流动性不足风险,支持缴存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消费,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运行效率,经第三届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现行部分使用政策进行适度调整,具体调整事宜如下:
一、贷款政策调整
(一)调整二套房贷款利率。缴存职工家庭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二)调整首付款比例。提高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并将作为二手房首付款比例认定指标的房龄相应调整为套型建筑面积。
1.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房,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所购房为二手房的,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2.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房,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所购房为二手房的,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
(三)暂停受理异地贷款业务。暂停原政策中现户籍在州内,在其它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购买州内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州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
(四)开展贷款缩期业务。
1.申请条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正常;
(2)借款人正常还款,无逾期欠款;
(3)缩期后的月还款额不超过职工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2.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提取政策调整 
调整租房提取限额。都匀地区单身职工家庭年提取限额4800元,已婚职工家庭年提取限额6000元;都匀以外县(市)单身职工家庭年提取限额4200元,已婚职工家庭年提取限额4800元。
三、出台提取政策
出台提取政策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1.提取对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为老旧小区改造出资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所有权人存在多人的,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应为夫妻、父母或子女。
2.提取时限及额度。符合上述条件规定的缴存职工,在提取本人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提取时限及额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加装电梯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逾期不再受理,提取金额根据实际支出费用核定,取整至百位,且同一住房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承担的费用支出。
(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可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根据实际支出费用核定,取整至百位,且同一住房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三)公共设施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可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根据实际支出费用核定,取整至百位,且同一住房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执行。原住房公积金政策中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3月26日


(来源: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喻辉 胡蓉
统筹:王迟
编审:田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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