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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鱼87条!贵州两人被判河边“一年游”
近日,贵州六枝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喻某贵、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判决二被告人在职能部门指导下义务巡护六枝特区龙场大河一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市级公开发行的媒体报刊上登报赔礼道歉。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喻某贵、陈某在六枝特区龙河镇双龙村门口(三岔河中段)河,使用电捕鱼机捕捞得3条白条鱼。2020年5月14日12时30分许,二被告人在使用电捕鱼机进行捕捞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扣押捕捞工具电瓶(蓄电池)1个、增压器(变压器)1台、捕鱼器(渔网)1个、烧水壶(铝制品)1个、背篓(竹制品)1个,白条鱼84条(经称量重2.24公斤)。
六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有悔罪表现,加之二被告人家庭困难,且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故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其目的是保护国家水产资源,但在生活中,仍有人违反规定,以身试法,六枝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遵纪守法,不越雷池,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编辑:任诗音
统筹:胡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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