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将适时启动“职工医保家庭共济”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对于该意见的相关内容,有市民提出疑问,“个人医保卡是否可以全家使用?”“贵阳何时推行‘职工医保家庭共济’?”……对此,5月13日,贵阳市医疗保障局(下称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作出解答。
对于市民提出的“个人医保卡是否可以全家使用?”的疑问,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医保个人账户(即“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同于个人医保卡,“职工医保家庭共济”也不是“一人参保,全家使用”。
该负责人解释说,“职工医保家庭共济”是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可供家庭成员共济使用,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而医保卡(社保卡)或者国家医保电子凭证涉及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社保编号等信息,仅限本人就诊购药实名使用。
该负责人补充说,医保个人账户是医保部门为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建立的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设立医保个人账户。“不是所有类型的医保都设有个人账户,但是每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都拥有医保卡(社保卡)或者国家医保电子凭证。”
“举个例子,市民王某是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王某的家人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共济后,王某的家人可以使用王某的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其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但住院仍只能享受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待遇。”该负责人说。
据该负责人介绍,贵州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政策的实施细则正在研究制定,待出台后,贵阳市将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结合实际适时启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推行“职工医保家庭共济”。
市医保局也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将本人医保卡(社保卡)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保卡冒名就医,属欺诈骗保行为。依据《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使用他人医保卡(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冒名就医、购药,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涉案人员将被暂停医疗费用医保实时结算,并接受医保行政部门的罚款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贵阳日报)
编辑:喻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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