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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2名“班主任”,在毕节被判刑!
近日,毕节市纳雍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陈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刘某等人经济损失15600元。同时,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苹果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七八月间,陈某伙同车某、陈某1(二人均另案处理)通过扫描学生及学生家长分享的微信群二维码进入班级微信群,然后换头像、修改微信名,冒充班主任在微信群里发通知,要求学生及学生家长交纳资料费、试卷费骗取他人钱财。三人先后作案3次,共骗取人民币1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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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微信平台骗取不特定多数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5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电信诈骗。
据此,法院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云上毕节、直通百姓、珙桐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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