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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天眼新闻 2021-10-18


6月3日,天眼新闻记者从贵州省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省民政厅研究起草了《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建议可于2021年6月16日前反馈至省民政厅指定电子邮箱361228987@qq.com。


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根据征求意见稿,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对于“无劳动能力”认定,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除外);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无生活来源”认定依据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同时,对于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和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2021年一季度,全省救助农村特困人员8.78万人,比2020年4季度下降1.92%,比上年同期同比增长4.5%;救助生活无着人员0.63万人次,比2020年4季度下降75.99%,比上年同期同比增长15.2%。


撰文: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席忞禾编辑:胡凯瑜 任诗音 统筹:胡莹
编审:田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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