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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同时,对于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和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2021年一季度,全省救助农村特困人员8.78万人,比2020年4季度下降1.92%,比上年同期同比增长4.5%;救助生活无着人员0.63万人次,比2020年4季度下降75.99%,比上年同期同比增长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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