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亮、蒙永山、刘新云被“双开”
甘肃省委原常委、常务副省长宋亮
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甘肃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常务副省长宋亮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宋亮理想信念丧失,利用职权搞利益交换,捞取政治资本,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严重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将手中掌握的金融监管职权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攫取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便利在审批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融资贷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宋亮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宋亮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甘肃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宋亮简历
宋亮,男,汉族,1963年12月生,河北辛集人,199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
1981.09-1985.07 内蒙古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学习
1985.07-1989.03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经济研究所干部
1989.03-1993.09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经济研究所综合室副主任、主任
1993.09-1994.04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综合处副处长
1994.04-1996.08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秘书三处副处长
1996.08-2000.06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调研一处处长
2000.06-2003.06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2003.06-2004.06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2004.06-2004.12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2004.12-2011.08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
(其间:2006.09-2008.06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7.03-2008.01 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11.08-2014.04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副书记(正厅级)
2014.04-2015.11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党组书记
2015.11-2016.11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书记
2016.11-2017.03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通辽市委书记
2017.03-2018.06 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
2018.06 甘肃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政府党组副书记
第十三届甘肃省委委员、常委
(简历摘自甘肃省人民政府网站)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原书记、检察长蒙永山
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原书记、检察长蒙永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蒙永山背离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官迷心窍、跑官买官被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收受财物,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他人财物;执法犯法、以案谋私,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甚至在政法队伍开展教育整顿期间仍然不知收敛;利用职务便利在案件处理、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蒙永山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蒙永山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蒙永山简历
198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1999年毕业于四川大学刑法学研究生进修班。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长
2006年9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2014年3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
2018年10月任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2018年11月任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代检察长
2019年2月任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简历摘自青海检察网)
山西省原副省长、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
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山西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党委书记、厅长刘新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新云丧失政治原则,毫无“四个意识”,参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交“政治骗子”,热衷政治投机,造成恶劣政治影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弄虚作假骗取学历,违规配备、使用秘书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急功近利、好大喜功,滥权妄为造成重大损失。
刘新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新云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刘新云简历
刘新云,男,汉族,1962年9月生,山东淄博人,1981年7月参加工作, 198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大学学历,经济学硕士学位。
1979.09--1981.07 山东省公安学校学习
1981.07--1983.03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二处办事员
1983.03--1984.05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西关派出所民警
1984.05--1985.03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机动队民警、副队长
1985.03--1989.07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科级侦察员(其间:1986.02--1987.09 挂职任淄博市淄川区东坪乡经委副主任;1987.09--1989.06 中国人民警官大学交通管理工程系干部专修科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学习)
1989.07--1992.07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队淄川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
1992.07--1993.07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队张店大队大队长
1993.07--1994.07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兼张店大队大队长(副县级)
1994.07--1995.05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局长、副县级侦察员
1995.05--1997.07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张店公安分局局长(1993.09--1997.01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在职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在职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7.07--1998.08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
1998.08--1999.03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巡警支队政委(正县级)
1999.03--2001.04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兼巡警支队政委
2001.04--2002.12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兼巡警支队政委、市委610办公室副主任(其间:2001.04--2001.07 第五期全国公安机关青年干部研修班学习)
2002.12--2003.12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政委、党委副书记兼市委610办公室副主任
2003.12--2005.12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政委、党委副书记
2005.12--2008.11 山东省菏泽市副市级干部,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2004.09--2006.12 山东省委党校业余本科班法律专业学习)
2008.11--2011.12 山东省菏泽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1.12--2012.07 山东省济南市副市级干部,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2.07--2014.12 山东省济南市副市级干部、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
2014.12--2018.01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局长兼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主任
2018.01 山西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简历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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