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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贷款、提取……​贵州一地公积金调整政策解读来了!

天眼新闻 2021-10-17


近日,经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2021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规定进行了调整——


从10月1日起,六盘水市将规范执行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


从8月13日起,六盘水市正式启动了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改造工作;


从8月13日起,六盘水市调整规范了两项公积金提取业务。


8月17日,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对六盘水市公积金管理政策新调整进行了内容解读↓↓↓


点击查看文件: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精神,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三条,解读如下:


一、缴存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比例仍按20%执行,贷款利率仍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执行3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办理。


制定背景:为优先满足缴存职工刚性住房需求,国务院相关部委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规定“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规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019年,国家审计署在对多地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中指出“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未上浮10%”为审计发现问题,要求限期纠正。


相关解释:


1.按本条规定,缴存职工如已经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应达到30%以上,即购房人在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前提下,贷款金额不得超出购房总价的70%。


2.本条明确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即: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0%。


3.本条明确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办理,以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次数为认定标准,原办理的改善住房条件(装修)贷款不计入贷款次数。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同时应符合本市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其他规定,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3万元且在申请贷款前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个人账户余额按3万元测算。


制定背景:为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互助性”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627-2017)明确“所申请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规定,应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后实行”。根据这一规定,为合理控制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本省9个地区中有7个地区规定缴存职工在购房时不能“又提又贷”(即: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不能再申请贷款,申请贷款的不能再申请购房提取)。


相关解释:


1. 按本条规定,六盘水市允许缴存职工在申请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但申请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个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这一规定在全省最为宽松。本条规定调整后,按照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缴存职工申请的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本市按流动性系数调节管理规定公布的最高限额(市公积金中心将于每月第一时间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当前为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48万元);


(2)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购房总价的一定比例(当前为:首套住房80%,第二套住房70%);


(3)贷款额度不得高于缴存职工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0倍;


为保障低收入群体和新参加工作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通知》明确“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测算”,即申请人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最低可办理贷款30万元。本条是一项保障性措施,为防止缴存职工故意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至3万元以下,进一步明确申请人在“申请贷款前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方可照此规定测算贷款额度。


(4)缴存职工在申请贷款时,市公积金中心还需要按照申请人还贷能力测算贷款额度,当前本市的具体规定是: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测算,缴存职工每月还款额与家庭其他负债每月应还款额之和不得超过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家庭其他负债,是指缴存职工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记载的贷款等负债)


三、本通知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2021年10月1日前,缴存职工购买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的已准入楼栋所属住房(购房合同已登记备案),并且在2021年10月1日前提交贷款申请材料的,可按本通知印发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解释:


1.为确保本《通知》印发前已购房职工不受影响,本条明确第一、二条规定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明确了一定时间的过渡期,缴存职工购买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的已准入楼栋所属住房,购房合同在2021年10月1日前已登记备案,并且在10月1日前提交贷款申请的,可按印发前的相关规定执行,即:(1)贷款额度仍按不超过缴存余额的20倍核定;(2)属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比例仍执行20%,贷款利率仍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2.2021年10月1日后(含10月1日)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无论其购房合同是否在2021年10月1日前登记备案,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

支持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


市公积金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黔建房资监字〔2020〕232号)精神,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和范围


(一)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住房所在小区属于列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既有住宅(老旧小区),需要加装楼栋居民共用电梯或集中供暖设施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职工自住住房存在多个权利人的,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应为配偶、子女或父母关系。


(三)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时限及金额


(一)缴存职工既有住宅(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1年内,或集中供暖设施安装验收合格后1年内,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电梯加装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或集中供暖设施建设费用。


(二)加装电梯及集中供暖设施建设费用以既有住宅(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为准,同一套住房全部权利人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既有住宅(老旧小区)改造方案明确的该套住房应当承担的加装电梯及集中供暖设施建设费用总额。


(三)缴存职工既有住宅(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时间或集中供暖设施安装验收合格时间在本通知执行之前的,应当在本通知执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取。


三、申请材料


(一)提取申请人为既有住宅(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权利人的,应当提供既有住宅(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含费用分摊方案)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既有住宅(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或集中供暖设施安装验收报告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既有住宅(老旧小区)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明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Ⅰ类银行卡(存折)。


(二)既有住宅(老旧小区)存在多个权利人的,同时提供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三)提取申请人为既有住宅(老旧小区)权利人配偶的,除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外,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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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黔建房资监字〔2020〕232号)精神,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相关名词解释


1.既有住宅(老旧小区):是指列入本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住宅(小区)。


2.自住住房:是指既有住宅(老旧小区)内缴存职工居住并且具有不动产权属证明的住房。


3.加装楼栋居民共用电梯或集中供暖设施建设费用:是指城市更新改造主管部门出具的改造方案中所明确的用于加装楼栋共用电梯或建设集中供暖设施每户居民须承担的费用总和;


4.权利人:是指自住住房登记有效的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二、相关规定解读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既有住宅(老旧小区)更新改造费用?


1.缴存职工自住住房属于既有住宅(老旧小区),并且更新改造方案明确需要加装共用电梯或集中供暖设施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列入本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住宅(小区)不属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的范围。


2.申请人(含配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方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共用电梯或集中供暖设施。申请人(含配偶)在本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办理。


3.如住房有多个权利人,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应当是配偶、子女或父母,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事人应当是同一套住房的其他权利人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同一套住房所有权利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付加装共用电梯费用及集中供暖设施建设费用总额。


(二)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提取?提取金额有什么规定?


1.缴存职工符合本《通知》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在加装电梯监督检验合格1年内或集中供暖设施安装验收合格1年内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电梯加装费用或集中供暖设施建设费用。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和采暖费用不属于支持范围。


2.加装电梯及集中供暖设施建设费用,以既有住宅(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为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能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应当由缴存职工承担的加装电梯费用或集中供暖设施建设费用。


3.对于在《通知》印发前已列入本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并且电梯或集中供暖设施已经检验合格的住房,缴存职工应当在《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取,超过1年将不再受理。


(三)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提取申请人为既有住宅权利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既有住宅(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含费用分摊方案)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2.既有住宅(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或集中供暖设施安装验收报告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3.既有住宅(老旧小区)不动产权证明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用于接收提取资金的银行卡(为保证提取资金及时划付到缴存职工账户,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应当使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贵州银行Ⅰ类银行储蓄卡)。


以上3项证明为必要的证明材料。


4.如既有住宅(老旧小区)存在多个权利人的,应当同时提供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原则上应提供户口本,户口本不能证明权利人关系的,可由申请人出具自证承诺);


5.提取申请人是既有住宅(老旧小区)权利人配偶但不是权利人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



点击查看文件: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障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结合本市实际,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三条,解读如下:


一、同一套住房12个月内交易2次及以上的,从第2次起购房人不得以购该套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制定背景: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将 “12个月内同一房源交易两次及以上提取”列为疑似违规提取事项,要求各地制定措施加以防范。从本市实践看确有同一套住房一年内多次交易,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但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存在政策漏洞,需要制定防控措施。


相关解释:根据本条规定,同一套住房12个月内交易2次及以上的,仅第一次交易的购房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从第2次交易起购房人不得申请提取。即缴存职工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以该套住房交易时间往前推12个月,期间若无其他房屋买卖交易的,可予提取,若有房屋交易的,不得提取。


二、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申请按月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自贷款发放之日起12个月内须使用自有资金还款(从个人银行账户扣收贷款本息),正常还款12个月后方可执行按月扣划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制定背景:“互助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发挥的保障,缴存职工在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的同时,有义务为其他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消费提供帮助。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将资金暂存下来,为解决更多缴存职工住房问题提供支持。


相关解释:


1.“按月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是指缴存职工在申请贷款时,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每月从本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扣收应还贷款本息。


2.按本条规定,缴存职工在申请贷款时可以同时申请按月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签订相关委托协议,但必须以自有资金正常还款12个月,从第13个月开始方可使用本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归还贷款本息。


3.为推进诚信建设,保障贷款资金安全,本条强调借款人在使用自有资金还款期间不应当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如缴存职工在贷款发放后12个月内未正常履行还款义务,连续逾期3期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原签订的委托协议不再执行,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归还贷款本息。


4.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12个月内如正常还款,市公积金中心依协议按月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扣收贷款本息,不需要借款人另行申请。


(来源: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网)


辑:胡蓉 喻辉 龙海若 
统筹:王迟
编审:闵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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