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590余万元!汪某清受审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剑河县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汪某清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
12月21日下午,剑河县人民法院院长杨彬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汪某清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卡铁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初至2021年3月,被告人汪某清在担任凯里市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凯里一中)副校长、凯里市第三中学校长、凯里一中校长期间,在学校工程项目实施、教辅资料和校服采购、学生入学、合作办学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私利,收受他人贿赂款590.812262万元、飞天茅台酒53瓶,共计598.576962万元。
2011年至2013年,经被告人汪某清主持召开凯里一中校务会,决定凯里一中与凯里某外国语培训中心合作办学,在凯里一中开办“国际班”,凯里一中出场地设备和师资力量,双方按比例分成,凯里一中占有收入的60%,该培训中心占有收入的40%。期间,经被告人汪某清安排,将合作所得学费收入和2013年度凯里一中收取的“择校费”存入该培训中心财务人员谭某个人账户,由谭某管理,该资金用于凯里一中购买公交车和其他账外支出,形成凯里一中的“小金库”。2015年上半年,“国际班”停办后,被告人汪某清与谭某合谋,将“小金库”余款30万元私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被告人汪某清利用职权,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开庭审理前,剑河县人民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控辩双方就程序性事项等内容交换了意见。庭审中,检察机关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本案将择期宣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委、县教育局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城区中小学校长等共计40余人到现场旁听了庭审。
更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