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低于此价格!贵阳棚改中被预征收房屋价值这样补偿
近日,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被预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公布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日被预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被预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该《意见》中对出台的目的、房屋预征收环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预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内容等方面均作了规定。现将其中一些要点作个解读。
为何出台此《意见》?
规范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贵阳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本《意见》。
该《意见》所称房屋预征收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向棚户区改造地块内被征收人征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同意补偿方案的比例或者预征收签约期内已签订协议的比例决定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是否继续实施,充分尊重民意,让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调动群众积极性,依托群众力量实施和推进房屋征收的工作模式。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怎样确定?
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房屋预征收环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同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需达到的一定比例,由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改造项目实际和有关规定确定,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启动房屋预征收工作时一并报请批准。
(市、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棚改启动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房屋预征收启动申请,经同意后在改造范围内公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范围、征收启动条件、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工作步骤、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事宜。
(市、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报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且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
被预征房屋价值怎样补偿?
不得低于被预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应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或签约期限、签约生效条件、补偿方式、补助和奖励、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等事项。
同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被征收人达到规定比例后,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时公布实施。
(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可根据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被预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公布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日被预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被预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预征收评估结果送达给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包含什么?
包含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
房屋预征收范围确定后,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改造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预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未经登记建筑,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预征收签约期限内,组织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在房屋预征收范围内实时公布签订情况。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协议生效条件等事项。
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不搬迁怎么办?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区(市、县)棚改部门、房屋征收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指导下,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可成立以栋或单元为单位的自治改造委员会,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宣传动员、签约搬迁等工作。
全文下载: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编审:田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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