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业务费、劳务费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下放科研项目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权限。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可作为审计检查的依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参照财政规定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实行包干制,标准不高于所在县(市、区、特区)报销标准。(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四)逐步推进经费包干制。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逐步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选择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六)加快经费拨付进度。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省科技厅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七)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制定结余资金使用计划,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余的后补助资金参照项目制方式管理。(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九)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从省级科研院所选取试点单位,允许从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激励引导机制,其中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奖励,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增试点单位的超绩效工资。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级科研院所负责落实)
(十)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的在校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等,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一)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高校、科研院所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批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二)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的收益,可按照《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约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十四)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实行非现金方式结算,其中,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大宗材料和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允许在偏远山区等不具备刷公务卡条件的地方发生的支出不使用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五)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完善项目验收评价实施细则,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的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执业资格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良好的单位作为试点,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财务验收依据。科研人员已经勤勉尽职仍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省科技厅在征求专家组意见基础上,允许给予结题。后补助资金的验收参照项目制方式管理。(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六)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高校、科研院所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单位内部科研仪器设备报备报批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提高采购效率。采购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七)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十九)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通过省级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开展研发活动,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估,作为持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一)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省审计厅负责落实)
七、组织实施
(二十三)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高校、科研院所要及时清理修改与国家、省内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部门规定和办法,加快完善科研差旅、会议、科研仪器采购、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完善项目经费审计要求,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审计。(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四)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有关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五)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所属项目承担单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审计计划,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和资金管理的审计监督。(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各省级主管部门、市(州)参照本实施意见精神,修改完善本部门、本地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贵州省相关文件条款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任诗音 胡凯瑜
统筹:胡莹编审:闵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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