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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警方通报5起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典型案例
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5起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详情——
警情通报
现将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2022年9月5日,观山湖区金华园金龙国际花园小区鲁某某(女,55岁)在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实施翻越围墙欲进入封闭管理小区、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抓扯防疫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之规定,依法对鲁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9月7日,观山湖区世纪城龙城壹号小区银某某(男,57岁)在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实施私自外出、不佩戴口罩、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辱骂防疫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之规定,依法对银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9月8日,观山湖区金华园金麦花园小区夏某某(女,34岁)、陈某(男,37岁)在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实施不配合核酸采样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之规定,依法对夏某某、陈某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9月8日,观山湖区美的公寓楼晋某某(男,53岁)在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实施辱骂防疫志愿者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之规定,依法对晋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0日,观山湖区金元国际新城小区陈某某(女,33岁)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实施擅自营业美容院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之规定,依法对陈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解封不等于解防。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对疫情防控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贵阳公安观山湖分局)
编辑:胡凯瑜 胡蓉
统筹:晏海艳
编审:闵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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