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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执行!这项税款,减半征收!
10月17日,记者从2023年贵州省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处长刘强介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享受优惠政策程序很简单。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备案。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纳税人只需要准确、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汇总申报,合并多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在今年《公告》发布前几个月已预缴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既可以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政策解读
图自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
撰文: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张秀云 余昌旭
编辑:王帅
统筹:晏海艳 喻辉
编审: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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