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研析|签劳动合同还是合作协议,你想好了吗?
◎ 案例一: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179号:聂某诉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8日,聂某(乙方)与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出资进行茶叶项目投资,聘任乙方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乙方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双方找合适机会共同设立公司,乙方可享有管理股份。在公司设立之前,乙方按基本工资加业绩方式取酬。公司设立之后,按双方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乙方负责管理和经营,取酬方式:基本工资+业绩、奖励+股份分红。
协议签订后,聂某到该项目上工作,工作内容为负责茶社的经营管理,主要负责接待、茶叶销售等工作。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按照每月基本工资10000元的标准,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聂某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聂某请假需经甲方批准,且实际出勤天数影响工资的实发数额。
聂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并要求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9691号裁决:驳回聂某的全部仲裁请求。聂某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8民初45496号民事判决:确认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与聂某存在劳动关系;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支付聂某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8日期间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再审,各级法院还是认定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与聂某存在劳动关系。
◎ 案例二:(2022)粤0605民初1299号,梁某诉广东某广告公司补发工资差额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8日,被告广东某广告公司(甲方)与原告梁某(乙方)签订《主播演艺经纪代理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同意授权甲方作为其演艺活动方面的全球独家代理经纪人,即按照本合同约定将演艺活动相关事项的管理权排他性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利用第三方的网络直播演艺平台资源,为乙方提供网络直播演艺机会。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直播地点。如甲方安排乙方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活动的,乙方自行决定直播内容。甲乙双方确认:合同期内甲方与乙方是经纪代理关系,甲乙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合作期限为3年。
合作期内,双方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成结算:保底工资制:保底工资5000元,若乙方当月的直播收益未达到保底工资金额,由甲方补发,补发金额为保底工资减乙方当月直播收益,若乙方当月的直播收益已达到保底工资,则按照65%-75%提成发放。乙方每月直播时长不得低于26天150小时。当日直播6小时及以上为一个直播有效天。
梁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裁决广东某广告公司支付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408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
☞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案例一的裁决理由
案例二的裁决理由
总结思考
相关律师
孙懿 律师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医疗纠纷、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