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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 | ​​强制性国家标准下的电子烟行业法律解析

周田、牟贺擎 泰和泰深圳办公室 2023-08-26


  前 


电子烟首次出现在1960年代,赫伯特·A·吉尔伯特研发了一种无烟非香烟的装置,这是一种通过加热尼古丁溶液产生蒸汽的设备。中国的第一款电子烟产品产生于2005年前后,因国内首款电子烟品牌“如烟”在2013年被电子烟巨头帝国烟草收购而点燃了电子烟的市场。2018年消费级电子烟品牌“悦刻”母公司---北京雾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并于2021年初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国内首家公开上市的电子烟公司,至此电子烟行业迎来发展高潮。
电子烟按照技术分为加热不燃烧卷烟(HNB)和电子雾化烟两大类。HNB以烟丝为填充物,含烟草特性,属于烟草专卖品;电子雾化烟主要以烟油(含尼古丁、香精、溶剂丙二醇等)、加热系统、电源和过滤嘴四部分组成,通过加热雾化产生具有特定气味的气溶胶供使用,属于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通常意义上的电子烟是指电子雾化烟,本文也以此为主要研究对象。


一.

我国电子烟行业的监管历程



电子烟以非传统卷烟、有助于戒烟而似乎属于健康消费品的形象,在2021年前并未受到如传统卷烟一样的国家强管控,也因此导致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消费者可轻易得到,行业发展混乱无序。
电子烟和传统卷烟的主要区别:
2019年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要求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电子烟监管序幕拉开。
2021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0号),增加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电子烟》强制性标准是落实上述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电子烟监管体系的重要技术支撑”,电子烟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
随着2022年3月1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电子烟行业开始进入“烟草专营”的强监管阶段。随后,2022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了“GB 41700-2022《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简称“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相关技术机构制定,至此,我国电子烟行业正式进入强制性国家标准时期。


二.

强制性国家标准下电子烟行业的“过渡期”



考虑到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等规定,电子烟生产企业需要根据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并向有关部门申请产品检测和技术评审等工作,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特地设定自2022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进入适应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过渡期”,2022年10月1日后,电子烟从生产到销售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

“过渡期”内电子烟行业的生存法则



“过渡期”内的电子烟行业整体主要需考虑以下方面:
(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21年)》发布前既存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即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应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强制性标准及配套政策要求,申请有关许可证及产品技术审评等,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配合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序开展电子烟监管工作。
(二)各类投资者暂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暂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暂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
(三)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在过渡期内违规新设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或生产点的许可申请;不受理过渡期内违规新增的零售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暂不受理《决定》发布前既存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扩大生产能力的许可申请等。
(四)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不核发过渡期内违规新设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或生产点和零售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
(五)过渡期结束后,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在过渡期内,电子烟相关企业既要开展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培训,深入了解标准技术内容,尽早实现产品达标,也要适应新的监管规则:
除了许可制度与商品管理制度之外,电子烟的监管体系还按照电子烟的产品生产、营销、运输、投融资管理、进出口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五.

强制性国家标准对电子烟行业的影响分析



(一)对相关企业利润的影响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电子烟用烟碱和雾化物、电子烟产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同一品规电子烟产品实行全国统一销售价格,将禁止价格歧视,产业链各环节经营利润应处于合理区间,电子烟价格总水平将保持基本稳定。

同时,电子烟行业纳入传统烟草行业强监管的大环境下,要去适应传统烟草的供销方式。电子烟与传统烟草类似的地方是具有消耗性,其烟油是需要持续更换的,且与传统烟草联系最密切的也是烟油部分。按照传统烟草行业的发展现状来看,产能决定销量及价格,而产能的确定除了生产商自身能力外还可能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限制有关,截至本文完成之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关于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核定生产规模等问题的答复》中,强调了在通过现场调研电子烟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公称能力、三年实际销量平均值、行业设备产能利用率进行现场核查后,将会综合测算并形成企业生产规模核定值。笔者认为,关于产能调控的新政策,可能还需“过渡期”结束、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开始执行后的市场反应来确定。

此外,除了已经有的存量品牌外,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其他新入投资主体的进入、对产量的核定等等,也增加了行业的竞争度及市场供给的不固定性,对行业利润的影响不可忽视。

(二)对上下游产业链的影响

目前电子烟的上游一般包含电池、芯片、导油棉、香精香料;中游包含雾化器、烟油;下游为电子烟成品(组装单位、品牌单位、批发单位、零售单位)。强制性标准下的影响主要有:

1、电池方面,目前国内的锂电等充电电池技术已经较为完善,能够生产各种不同型号和大小的电池,电子烟行业也能有多种选择和渠道进行相关合作,这一部分因为其具有通用性,本文暂不详细讨论。

2、芯片方面,目前电子烟市场对于智能化需求并不巨大,该部分与电池相同,本文暂不做具体论述。

3、关于导油棉、香精香料等原材料方面,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后对于电子烟可使用的香精部分已经做了明确的限制,且已经有供应商拿到了该部分的生产牌照,开始正式进行持牌经营及供给,目前该产业的其他企业可以参照牌照已申请成功的企业进行合规化生产销售。

很明显,新政策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后,原来本不在电子烟行业的其他上下游供应商强势进入,使得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

(三)对进出口业务的影响

1、大力鼓励出口

根据《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办事须知》 第六点规定,出口电子烟产品采取备案管理方式,无需开展技术审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提交以下资料:

(1)产品的基础信息;

(2)产品包装及外观图片;

(3)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承诺书。根据该规定,电子烟的出口将主要采取备案管理而非技术审评,大大简化了出口电子烟产品的操作流程及出口预备时间,可以说是直接鼓励产品的出口。

同时,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电子烟产品出口,除备案制外,只要符合目的地需求及目的地国家的电子烟相关标准即可,这意味着对不在产品原材料白名单中、不允许国内销售的某些口味的电子烟提供了新的增产扩销之道,类似于东南亚、非洲等新兴电子烟消费市场将是未来我国电子烟产业的外销渠道。

2、出口产品的溯源

根据《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规定,电子烟产品出口、电子烟产品代加工等工作流程需要进一步优化,国家要提高对从事出口业务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的服务水平。另外,《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细则》规定,出口电子烟产品盒、箱包装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要求,并标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这些都是强制性国家标准下,电子烟新政对出口部分的延伸影响,标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就可以防止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违法电子烟产品销往国外,对于相关的违法行为也能够很好地溯源并追究责任。

3、对港口出关的影响

以往香港是我国电子烟出口的第一出口港,但2022年4月30日起,香港《2021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正式生效。该《条例》禁止进口、推广、制造、售卖或为商业目的而持有的另类吸烟产品。禁令所称另类吸烟产品涵盖电子烟、加热烟产品、草本烟及其配件。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50000港元和监禁六个月。根据《条例》,任何人不得将另类吸烟产品进口香港,包括当作包裹或货物运入,或由入境旅客携带入境。从香港国际机场过境而期间没有经过出入境检查的人士所携带的物品、航空转运货物,及一直留在飞机或船上的过境物品,可获豁免。而携带有关产品进入香港的旅客,不论产品的数量或是否供个人使用,均须向海关申报。

尽管该《条例》没有明确禁止电子烟出口转运服务的业务,但显然《条例》施行后经转香港的出口运输手续会更加繁琐,产生的成本也会有所增加。长此以往,香港机场作为国内电子烟出口主要中转站的地位将逐步弱化,但并非没有可替代方案。目前,深圳机场正加快电子烟企业产品白名单的建立,推动简化电子烟产品出口运输检测流程,增加航空运力,为电子烟产品出口提供便利条件。因此,费用较低效率较高的深圳或成为香港转港的替代地,电子烟企业可以考虑变更电子烟产品的出口销售渠道和路径。

综上,在国家鼓励优化产品进出口、鼓励电子烟行业主体积极拓展海外业务的背景下,具体的出口是否存在产量限制及国家强制性标准与出口国的国家标准间的衔接需要进一步明确,但不失为一个好的发展方向,存量的电子烟产品可以考虑以出口的方式增加销售渠道,当然,出口企业需要获得许可、出口产品需要完成备案。


结语


“过渡期”对于大部分存量电子烟企业来说,首要的任务是去库存,除此之外,还有更多可以做的事情,建议如下:

(一)深度学习并了解《电子烟》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符合国家标准的升级改造、申请产品检测和技术审评;

(二)针对企业现状进行评估并确定市场方向,即出口或内销;

(三)申请许可资质以进行后续常态化经营;

(四)搭建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技术创新;

(五)处理好与经销商在交易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关系;

(六)完善交易流程(主要是和电子烟交易平台的对接,以及产品和产品交易流程的信息化、数据化、智能化管控);

(七)优化产品出口管理及工作流程,积极拓展海外业务市场。


对于电子烟行业来说,强制性国标下的监管不仅是一次行业重新洗牌---截止目前,除了已有的电子烟品牌外积极去库存、申请资质及技术审评外,还有以往非电子烟行业的生产者强势进入,电子烟行业进入纳入强监管固然是对于以往的秩序是一次重新的梳理,但更多的是为行业确定了规范,建立良好的行业发展氛围,同时,烟草行业毕竟是与人民群众健康有关的行业,有序监管也是对消费者身心健康发展的长远保护。





 作者简介 


周田  律师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跨境投融资并购、民商事争议解决


牟贺擎  律师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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