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晋应急发〔2022〕27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自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移交后,省厅在审查开展过程中发现不少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及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设计编制

(一)明确资质要求。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同一项目的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同一设计单位编制。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建设项目设计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煤矿设计甲级资质和相应的煤矿设计业绩(项目已建成投产)。对未按规定查明资源储量、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设计编制任务。

(二)规范设计内容。安全设施设计必须严格按照《井工煤矿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导则》(AQ1097-201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等规定的章节和要求进行编制,不得缺少内容及相关附图、附件。各章节内容前后叙述要一致,不得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设计必须叙述清楚矿井基本情况、安全设施现状和设计依据。对于变更设计,设计依据必须科学充分,明确变更内容、新增系统和设施设备,突出相关联的已有系统的调整内容。设计论证过程和计算方法必须严谨,不得选用不安全、不可靠和超出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设备。

(三)准确运用标准。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及时掌握国家和我省关于煤矿方面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并作为设计编制的依据,不得引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引用要完整,引用时应注明颁布实施日期或修改修正日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应注明标准代号。

(四)完善基础资料。矿井基础资料是矿井建设的最原始依据,也是安全设施设计编制的最重要一环。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需要,完整掌握井田范围及其周边的地理概况、自然灾害、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水文、瓦斯等基础资料,了解小窑、老空区、水淹区积水情况,并依据基础资料适时调整矿井设计内容。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必须有针对性地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补充相关基础数据。设计单位应深入煤矿现场,开展调查研究,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五)精准制订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应详细说明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害、火灾等煤矿重大灾害治理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重大灾害治理措施应根据本矿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最新的政策规定要求进行比选论证,应有高度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一矿一策、精准防控,严禁千篇一律、照抄照搬,严禁设计只提要求、不做具体设计、不制订具体措施。

(六)严格控制质量。设计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和审查管理制度,依法依规进行设计,加强内部审查核稿,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切实提高设计质量。要严格履行签名、签章程序,设计、校审、审核审定人员、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必须按要求签名签章。签字人员处应为本人手签,不得使用复印件或扫描签字图片代替签字。

1

加强对安全设施设计的监督管理

(一)严把报送关。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上报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时,要严格把关,凡是不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的设计,一律不得上报,发现未批先建或者其他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处罚。

(二)严把审查关。要严格依法依规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计不予通过。审查组长要对整个设计审查全面统筹把关,评审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要求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9〕30号)规定内容严格审查。专家组长要考虑设计审查专业搭配、章节内容衔接等情况,汇总专家意见,对整体设计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查,认真复核最终审定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书及附件等,切实担负起自身责任。评审专家应按照分工对本专业设计内容及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要对修改部分认真检查,确认提出的评审意见真正修改完毕才能复核同意并签字。建立健全对选派的评审专家考核机制,对评审专家能力、责任心、出勤率等进行考核和管理,做到“谁签字、谁负责”。

(三)严把监管关。发现设计严重缺项、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安全保障程度不足、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到位等重大问题的,将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一并予以通报。对审查把关不严、履职不到位的评审专家,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淘汰和移除专家库。对出具虚假技术报告和鉴定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挂靠资质、出借资质、违反规定、不负责任、设计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设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将列入失信“黑名单”,今后不得在我省从事安全设施设计等相关工作。

3

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和审查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矿井不得违规增加工作面个数。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原则上不得超过 1 个(水平交替期间除外),矿井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 2 个,其中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条件极复杂、 90 万吨/年以下矿井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 1 个(配采的工作面除外,但最多不能超过 2 个)。

(二)矿井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井筒。开拓大巷和采(盘)区准备巷原则上不得少于3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未被卸压保护的开拓大巷和采(盘)区准备巷原则上不得少于4条。一个矿井有2个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时,不得布置在同一采区。

(三)高低硫、薄厚煤层配采(突出煤层保护层开采)设计时,应严格划分配采(被保护)区域和开采顺序,不在高硫区、薄煤层(被保护)区域开采时,应立即恢复单一煤层开采。

(四)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进行开采沉降变形预计,分析可能产生的破坏,编制充填法采煤方案,确定充填工作面充填材料类型、充满率以及充填体沉缩率等技术指标,设计合理充填步距。严禁在已开采完毕的煤层进行充填作业。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六)井田地质勘查报告(含补充地质勘探报告)中,对既没有按规定提供瓦斯煤样技术数据,也没有提供资质部门出具的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 0.3m 及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并确定矿井瓦斯等级资料的,视同不具备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条件。井田地质勘查报告中部分煤与瓦斯突出参数超标,且相邻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矿井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

(七)防灭火应按照《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2021﹞156号)进行设计。煤矿现开采煤层虽鉴定为不易自燃,但因其他原因导致多次自燃或发生过火灾事故的、周边矿井的同一煤层普遍出现类似情况的,应上调一个等级进行防灭火设计。

(八)煤矿井下不得设置爆炸材料库。

(九)扩建、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应明确扩建或改建工程的范围、工程量及与原矿井安全生产系统衔接、影响关系。

(十)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

请各市局将本通知转发给各煤矿企业、设计单位和第三方评审机构。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4日



内容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往期推荐 ·


《山西省“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已经印发!我省要实施这六项重点工程

下月施行!山西将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推行至更多高危行业

 ↑ 点击名片,获取安责险更多资讯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技术服务平台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