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度煤矿防治水专家会诊情况通报及切实做好2022年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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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3月11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共同对2021年煤矿防治水专家会诊情况进行通报,同时要求各级应急管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相互学习借鉴,同时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强化措施落实,切实做好2022年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坚决遏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
2021年煤矿防治水专家会诊工作情况
一
会诊工作开展情况
2021年10月-12月,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工作部署及要求,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具体执行,开展了煤矿防治水专家会诊工作。会诊主要特点和做法: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级应急管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专家会诊工作,将会诊工作作为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的重要举措,将会诊成果作为实现“两个根本”、提升全省煤矿水害防治水平、防范和遏制各类煤矿水害事故的重要抓手,进行专题研究、周密部署。省厅、局专门制定了方案,明确了会诊对象、时限、专家组成、方式、内容及相关工作要求,各市成立了以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组,认真做好人力财力物力运力保障,保证了会诊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开展风险研判,精准确定对象。省厅、局根据历年煤矿水害事故特点、发生原因及重大风险因素等,与各市局进行分析研判,并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进行水害风险沟通、征求意见,梳理筛选出了77座重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17座、水文地质中等矿井60座)作为会诊对象。
三是强化会诊质量,认真开展会诊。国家局对山西煤矿防治水会诊工作大力支持,专门抽调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15名优秀专家帮助开展会诊。会诊工作以每3名专家为一组,共成立了5个专家组。会诊工作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地面调查踏勘、井下调查检查等方式方法,逐一对每座煤矿防治水工作开展了全面会诊,编制了专家会诊意见书,提出了合理化的水害防治意见及建议。
四是注重成果运用,加强隐患整改。会诊由各市局领导带队进行,注重会诊成果运用,对会诊过程中指出的问题隐患和工作建议纳入重点检查内容,依法进行执法,推动煤矿整治消除了一大批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了各类水害事故发生。
至2021年12月25日,全面完成本次防治水专家会诊工作,形成会诊报告77份,发现问题及隐患408条,提出矿井防治水合理化意见和建议676条。通过会诊,查清了矿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隐患,提出了矿井防治水合理化建议,进一步指导帮助煤矿完善了矿井防治水技术措施,提升了矿井防治水技术水平,为煤矿安全生产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
会诊发现的主要风险隐患及问题
1.煤矿防治水基础较为薄弱。部分煤矿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偏少、防治水技术水平参差不齐;防治水报告编制质量较差,存在错误较多,甚至对矿井安全生产存在一定误导;矿井基础资料的整理、总结和分析,矿井相关报告和基础图件修编、审查,矿井动态监测预警技术工作不够到位。
2.整合矿井水害风险大。一是矿井及周边分布小煤窑较多,小煤窑采掘及积水范围尚未彻底探查清楚,有待进一步探查和确认;二是矿井及周边存在很多小煤窑废弃井筒,雨季地表水(大气降水)可能通过井筒溃入矿坑,威胁矿井安全;三是井田及周边小煤窑废弃井巷与矿井生产系统贯通区段密闭墙不够完善,部分密闭墙无防水功能。
3.其它矿井水害威胁不容忽视。一是盖山厚度较小的矿井煤层回采后顶板导水裂隙带将直接发育至地表,地表水(大气降水)将通过采动裂缝进入矿坑,威胁矿井安全。二是带压开采矿井中,采掘煤层底板隔水层较厚的矿井,应重点加强导水构造(包括陷落柱)的探查和治理工作,预防构造突水;煤层底板隔水层较薄、奥灰含水层富水性较弱的矿井,由于奥灰含水层富水性存在不均一性,在矿井采掘过程中存在发生奥灰突水的潜在风险;区域富水性相对较强、底板隔水层较薄的矿井,矿井采掘过程中存在奥灰突水风险隐患。
切实做好2022年煤矿水害防治工作
2021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多次督导检查,以矿安综函〔2022〕35号文件对我省提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就水害防治方面,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有的煤矿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依据不充分、走过场;
二是部分煤矿未组织编制专门的防隔水煤(岩)柱设计,有的煤矿仅靠经验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三是个别煤矿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做好2022年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发展,坚持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22年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省厅、局有关文件要求和会议精神,深刻吸取水害事故教训,充分认清当前面临的形势和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煤矿水害防治等各项重点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各类水害事故发生,为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一)严格落实煤矿水害防治责任。
煤矿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并落实煤矿水害防治安全责任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并严格考核,把每一项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水害防治工作的每一个层级、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职工。
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必须保证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体系、责任、管理制度、规程措施等方面真正落实到位。
煤矿总工程师必须落实相应技术管理职责。要认真落实《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加强巷道贯通、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键环节过程管控和现场管理,确保煤矿水害风险受控。
(二)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管理。
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防治水专业人才建设,配齐配强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毕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及负责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强化专业技能提升。
要进一步开展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切实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为制定针对性防治水技术措施提供依据。
要加强矿井基础资料、相关报告、基础图件的整理、总结、分析、编修和审查,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台账编制、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水害预测预报一体化。
要注重科技赋能,努力实现物探钻探精准、水害治理有效、监测预警适时、风险研判智能、信息管理科学。
(三)切实做好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
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121号)和省厅、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晋应急发〔2021〕291号)要求,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做到逐采区、逐头面排查清楚、治理到位,于6月底前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要突出矿井老空、采空区及周边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地表水体、地下水体及断层、陷落柱、导水裂缝带,以及现生产系统与井田周边小煤窑废弃井巷贯通区段密闭等重点部位的勘探、调查。
要认真编制普查报告,严格报告审批程序,建立信息档案,严禁编制虚假报告。要充分运用普查成果,认真执行《煤矿防治水细则》关于老空水“三区”管理规定,同时要将“三区”管理扩大到所有水害,即将老空水、承压水、地面水体、陷落柱、断层等对煤矿安全开采的影响情况,在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剖面图以及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准确划分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缓采区由煤矿地测部门编制探查设计,进一步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并进行综合治理后,方可转为可采区;治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开采的,划为禁采区。严禁在禁采区进行采掘活动。
(四)强化水害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
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办法(试行)》(晋煤监政法〔2020〕134号)、《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规范》(DB14/T2248-2020),定期开展水害重大风险辨识评估,同时要加强隐患动态排查。尤其是要高度重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安全督导、检查执法、会诊服务中发现的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举一反三,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抓好整改。重大水害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均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强化煤矿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风险研判,认真开展汛期风险隐患排查、巡查和检查,严格落实汛期“三制度一预案”,即:领导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灾害性天气预警制度、极端天气条件下停产撤人制度,发现重大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科学组织救援,确保安全度汛。要加强露天煤矿冻融期、汛期边坡管理,强化监测监控,防止发生滑坡事故。
(五)深化煤矿重大水害风险治本攻坚。
着眼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水害防治治本攻坚和巩固提升。煤矿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和“三专两探一撤”、“四步工作法”工作要求,科学编制防治水相关设计,切实落实“五必须”、“六严禁”防治水措施。
“五必须”是指:必须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必须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探放水工作机制,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并做到互相验证,查明矿井及周边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老空水分布情况;必须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或者有突(透、溃)水淹井的矿井要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配有独立排水管路的应急排水系统;必须落实遇有突(透、溃)水征兆紧急撤人措施;必须按规定保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六严禁”是指:严禁采掘工作面边探放水边进行采掘活动;严禁在水体下或老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凡是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空水、强含水层、离层水、松散层水导通的一律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严禁在暴雨、洪水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安排人员入井作业;严禁随意变动或者在各种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或者以“探巷”等名义进入或在采掘活动中损坏防隔水煤(岩)柱;严禁疏放老空积水后未进行效果验证、安全评价而进行采掘作业。
(六)认真开展煤矿水害防治服务指导和监管执法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专家会诊发现的问题隐患和提出的建议,督促煤矿建立台账,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问题隐患,督促煤矿将其纳入“三年行动”两个清单推进治本攻坚。同时要加强服务指导,对水害风险严重的煤矿开展技术咨询、会诊等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2022年6-9月,省厅、局将在2021年开展会诊的77座煤矿基础上,再选取100座重点煤矿组织开展煤矿防治水专家会诊服务,切实解决煤矿防治水技术薄弱、水害防治能力不足等问题,推动煤矿整治消除水害隐患,不断提升煤矿水害防治能力和水平。
要强化监管执法,督促煤矿认真落实煤矿防治水主体责任、加强水害风险隐患识别研判、严格落实水害治理措施。对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不按规定落实“三专两探一撤”、“三区”管理、“五必须”、“六严禁”等措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认真、走过场、编制虚假报告以及治理措施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内容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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