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山西省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前,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下发了《山西省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山西省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遵纪守法意识,切实通过紧盯“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砖瓦用粘土开采企业主要负责人;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单位和无自主配套矿山独立选矿厂的尾矿库,虽不属于矿山,但仍需单独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纳入考核记分范围。
第三条
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预防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
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研究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业务管理机构和部门的安全职能并配备相应人员;
(四)每月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任免机关(单位)在做出任免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决定后(无任免机关的,自企业内部任命文件下发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要按照明确的非煤矿山挂牌责任制和分级属地监管职责,向市级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市级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要将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决定,逐级报告至省应急管理厅。
第六条
针对非煤矿山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情形,在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实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
第七条
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
第八条
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调整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一)新任职的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从任职之日起开始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二)调任其他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在原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累加。
第九条
根据非煤矿山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其他情形,一次考核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十条
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12分:
(一)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仍擅自组织生产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擅自组织施工建设或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三)被责令停产停建整顿的非煤矿山,未按规定进行复产复建验收组织生产或建设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或谎报的;
(六)有其他一次记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12分情形的。
第十一条
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6分:
(一)整合后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存在两个及以上生产系统“各自为政”生产建设经营管理主体的;
(二)基建期间擅自组织采矿作业的,或生产过程中违规开采保安矿柱、矿界贯通、超层越界开采的;
(三)图纸造假,隐瞒采掘作业面的,或未经批准变更设计擅自增加开采水平的;
(四)存在未经有效排查治理,易造成积水、冲击地压或空气冲击波的采空区的;
(五)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有其他一次记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6分情形的。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3分:
(一)不按批准(含重大变更)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的,或未制定采掘作业计划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未查清、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重大水患未彻底根治继续组织生产建设的,以及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三)尾矿库擅自加高坝体的,或改变排尾、筑坝方式的,或重要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
(四)超过设计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当月产量超过年产量十分之一的);
(五)存在非法转包、分包及资质挂靠的;
(六)有其他一次记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3分情形的。
第十三条
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2分:
(一)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少于10个工作日或未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的,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少于5次的;
(二)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未对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并签字的;
(三)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未开展年度或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以及每月未开展一次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检查分析的;
(四)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建设过程中现状与设计不符、生产过程中未按要求填绘、更新图纸的,或有关图纸未向相应监管部门报备的;
(六)重大隐患未依法落实“双报告”规定或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
(七)未落实“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的(即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等工作);
(八)未按规定及时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编写评估报告的;
(九)未将外包单位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未达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的;
(十)监督检查发现有一条重大事故隐患的(除本办法第十、十一条所列重大事故隐患外);
(十一)有其他一次记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2分情形的。
第十四条
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1分:
(一)未签订《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的;
(二)专职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专业数量、学历、人数配备少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
(四)存在外包工程现场管理缺失等问题隐患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设备和工艺的;
(六)使用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应当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
(七)不同开采主体相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留设小于50米保安矿(岩)柱的;
(八)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未按照自上而下开采顺序,或未分台阶开采的;
(九)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未及时维护,导致运行不正常、监测数据不能及时准确上传的;
(十)尾矿堆积坝平均外坡比陡于1∶3的;
(十一)有其他一次记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1分情形的。
第十五条
非煤矿山同时存在多种记分情形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记给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按照“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非煤矿山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记分情形,对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并在考核记分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山西省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系统。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非煤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分情形,对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第十七条
山西省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系统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根据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结果,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应急管理厅;省应急管理厅网站设立曝光台,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含本数)以上的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进行公开曝光。
第十九条
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含本数)以上的,责令其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经考核仍不合格的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书面告知其任免机关(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
(二)因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在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重新对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第二十二条
对在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工作中考核不严、记分不实,特别是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2022年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周期为9个月。
内容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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