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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裂两岁女童肾脏可辩称为无意,但放狗出门肯定是故意

小腰鼓 2024-04-08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远方青木 Author 一棵青木

原创:一棵青木 
来源:远方青木(ID:YFqingmu)
近日成都管辖的县级市崇州出现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惨案,一名妈妈在小区里带自家两岁女儿出门时,突然一只黑色大狗逼近,妈妈立即护住自己的幼女并后退,但大狗仍然持续逼近,并在靠近妈妈后突然对妈妈身后的幼女发起猛烈攻击。

为保护女儿,妈妈奋不顾身用身体抵挡大狗,但大狗绕圈式从多个角度反复攻击幼女,并最终将这名两岁女童扑倒在地并迅猛撕咬,场面无比的血腥。

在极短的时间内,这只大狗的尖牙就对两岁女童的身体造成了恐怖的伤害。

女童全身被狗咬出20多处撕咬伤,最长的有8厘米,可以说这个女孩子全身的皮肤都被咬烂了,哪怕被顶级医生治好长大后也注定一身疤痕,这对一个女孩子来说基本等于人生全毁。

但这名两岁女童遭遇可不止是全身皮肤被咬烂,这只大狗狂猛的撕咬甚至导致女童右侧肋骨骨折,右侧肾脏3~4级裂伤。

没错,不仅骨头断了,肾脏都碎裂了,被直接送进了ICU抢救。

经紧急抢救后,女童生命体征暂时平稳,但紧急前来帮忙的医学专家们会诊后认定,肾脏保不住的概率非常高,只能尽力而为,优先在全身大面积创伤的情况下防感染,先把命保住。

如果不是恰好有好心人在附近并立即伸出援手,这名两岁女童很有可能被大狗给当场活活咬死,这还是建立在妈妈一直用身体拼命抵挡和保护的前提下。

毫无疑问这只黑色大狗给两岁女童一家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毫无疑问黑色大狗的主人应对此负责。

那么依法依规,黑色大狗的主人应该负多少责任呢?

咬伤他人要支付医药费这个毫无疑问,所以女童的医药费应由黑狗主人负责,但仅支付医药费就完事了吗?孩子被咬那么惨,只是对医药费实报实销就完了?

除此之外的惩罚呢?

各地都颁布了养犬管理条例,内容基本差不多,我这里取《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举例,因为这里是事发地。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1条明文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如果违法,公安机关查实后可强制收容犬只,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这次把女童咬那么惨,差点活活咬死,必须顶格处罚,也就是黑狗主人肯定会被判处200元罚款。

除饲养禁止的烈性犬外,黑狗出门后主人并未栓绳。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3条明文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如果违反,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遛狗不栓绳,常规惩罚是责令改正,如果性质恶劣,可以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这次差点把女童咬死,理应顶格处罚,也就是公安机关可对黑狗主人罚款200元。

把所有的惩罚细则都用上,往死里罚,全部从重顶格,总共可以罚黑狗主人总共400元,并强制收容犬只。

真的是一笔巨款啊。

为什么很多人遛狗从来不栓绳,因为哪怕咬了人绝大多数情况下也就是赔个疫苗钱,几百块而已,你报警一般也就是罚款50,态度恶劣屡教不改才会罚款200。

不就是几百块的疫苗钱嘛,给你就是了,而且一个小区几年里才会出一起狗咬人事件,平均下来不栓绳遛狗一次的“风险成本”连1分钱都没有。

这算什么钱,连狗粮的零头都没有,因为这个委屈我家的狗狗不能肆意自由奔跑那才叫划不来呢。

经过详细的“成本评估”后,遛狗不栓绳的现象在全中国普遍蔓延并屡教不改,因为不栓绳遛狗一次的成本太低了,低到约等于零。

全国各地都有自己的养犬管理条例,但都形同虚设,基本没看到对不文明养犬行为有任何约束能力,核心根源就在这里。

固定证据取证难,惩罚低,执法阻力大,导致最后养犬的法规成了一纸空文。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了遛狗必须栓绳,但你随便找个小区看看一天能出现多少例违法遛狗案件?又被警察执法处罚了几例?

违法遛狗不栓绳不稀奇,因此被警察罚了才稀奇。

有些不文明养犬人的态度之嚣张,已经到了离谱的地步。

所有狗狗绝对不可能咬人,如果真咬了人那一定也是人的错,狗狗永远对。

哪怕这次成都的两岁女童一开始就避让黑色大狗,居然还有不文明养犬人认定是女童和妈妈的错,说活该被咬,谁让你避让狗狗了。

我就奇了怪了,碰到大狗靠近避让居然也能有罪,那碰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做,主动攻击大狗?

这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如果这理由都能成立,那以后碰到大狗你前进也有罪后退也有罪,原地不动还是有罪,总有说辞来解释,反正无论你做什么都能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你和你的孩子活该被狗咬。

这就是如今那些不文明养犬人的态度之嚣张,而这一切都是各地毫无约束力的养犬条例给惯出来了。

如果违法养犬那么多年都没被警察罚过,那何必要费劲地守法文明养犬,时间长了就视为天经地义,然后如果有人批评这种行为就破口大骂并千方百计找理由给对方定罪。

但这次成都的大狗主人不一样了,可远远不止要赔钱了,因为这次全国人民都愤怒了,央媒也介入了。

第一天,报道伤势。

第二天,给出定性,要绳之于法。

绳之于法的意思,就是把黑狗主人给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众所周知在中国,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非常谨慎的,只要采取了几乎必定会被判刑,能把自己洗成无罪的概率约等于零,否则会涉及国家赔偿和责任追究的问题。

就以此案来说,黑狗主人被判刑是铁板钉钉的事情,能给自己争取的无非就是刑期长短了。

以什么理由来判刑?养犬条例吗?

并不是,这次用的是刑法。

过失致人伤亡罪,这个是跑不掉的。

这个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伤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伤亡的结果。

狗狗大多数情况下不咬人,这一点没人否认,但可能咬人,这一点也不可否认。

有人说我家狗狗不咬人,很自信,没咬人就算了,但最终咬人了,那就很明显是已经预见狗狗可能咬人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

从性质上来说,大狗咬裂两岁女童肾脏可辩称为无意,并非狗主人本意,但城市犬都是生活在家门里的,不栓绳状态下放狗出门这个动作肯定是故意为之的,不存在说我本意不想让狗出门这一说。

而故意在禁养区内饲养禁养犬只,那更是故意中的故意。

由此引发了被害人伤亡,不定故意伤害罪就很不错了,最低最低也要定一个过失致人伤亡罪。

过失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次两岁女童所受的伤害目测大概是重伤二级左右,按以往的判例来估算大概会判刑一年半以内。

过失致人轻伤,一般来说在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会判拘役或管制,最高15天,不被列为犯罪处以刑拘。

但轻伤不轻,正常人眼里的重伤其实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法律上的轻伤,正常人眼里的快死了才是法律上的重伤。

狗把人咬到轻伤这种程度,承担的主要责任也只是赔钱,只有把人咬到重伤,快死了,才算犯罪,要被刑拘。

狗把人咬成重伤后会把狗主人判刑,这一规矩早已有之,并非是在央媒压力下针对成都市的狗主人。

2017年8月,湖南省祁阳县胡某某所养的两条大狗将曾某咬成重伤二级。

检方指控胡某某所养的这两条大狗,曾在2016年8月撕咬蒋某的头部和小腿,曾在2017年7月撕咬唐某造成唐某身体多处咬伤,但依然毫不管束自家的大狗,最终在2017年8月把曾某咬成重伤二级,属于屡教不改。

鉴于此,祁阳县法院从重考虑情节,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重判胡某,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胡某某的行为远远比这次成都市黑色大狗主人要恶劣,就这才判了1年6个月,而且还几乎没有宣传力度,几乎没人知道家养狗把人咬成重伤是会被判刑的。

很多不文明养犬人还迷之自信地认为,最多就是赔钱,赔钱而已。

遛狗不栓绳属于违法,那中国每年有多少起这样的违法行为?

首先大部分狗狗确实是不咬人的,遛狗不栓绳一年也不咬人,甚至三年五年都不咬人,可能要遛狗不栓绳1000次,才会出现1起咬人事件。

就这,中国每年有1500万人注射了狂犬疫苗,这个数据表明至少每年有2000~3000万人左右被狗咬伤,而死于狂犬病的人每年在200多人左右。

如果按每年2000万人被狗咬伤,而违法遛狗不栓绳1000次才会有1人被咬伤计算,那每年违法遛狗的案件数量高达200亿次。

真正被处罚的,开出哪怕50元罚单的,都寥寥无几,少到几乎没有,这就导致在民众的真实感受中,遛狗不栓绳基本不可能被警察罚,概率极低极低。

因为事实上概率就是极低。

大部分人被狗咬伤都只是被咬一口而已,轻微伤都不算,但哪怕1000个人被咬伤才会出现1个轻伤案件,因为2000万人被咬伤的庞大基数,那每年中国也会有20万人被狗咬成轻伤。

100个轻伤里出1个重伤,那也是每年2000例重伤,几乎每天都能有几个人被狗活活咬成重伤,只是媒体不报道而已。

被咬伤的基数太大了,再小的概率乘上去都是一个离谱的数字。

四川成都女童被狗咬成重伤后,第二天又出现了一条恶犬追咬两名过马路的女童,恶犬已经把女童扑倒,幸好过路市民救援,立即把狗赶走了,才侥幸没有酿成大祸。

报道这个只是因为四川成都正好在热搜风口而已,不然这事压根不会报道。

但恶犬都已经把女童扑倒了,这对于任何一家人来说都是极为恐怖的事情,如果没人恰好在旁边那几秒之内这个女童的一辈子就完了。

并不是没死人就不算事,也并不是治好了就没事,恶犬只需要一嘴咬下去,那些可怕的伤疤一辈子都消不掉,没有任何女童的家人能承受这一切。

按现行法律,只能以过失致人伤亡罪判刑,极其恶劣的可以按照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这个法律法规是和养狗条例并行的,已经执行很多年了。

但很明显并没有遏制不文明养犬的行为,也没有对不文明养犬的狗主人形成威慑,没有见过几个狗主人因为害怕自家狗狗把别人咬成重伤后自己会被判刑而主动遛狗栓绳甚至按法规要求戴狗嘴的。

是不是要依法遛狗,主要决定因素还是自身的素质和道德,而不是法律的威慑,这是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

我认为这是不对的,狗主人是否决定依法遛狗,最主要的决定因素应该是法律的威慑,而不是自身的素质和道德,这个才能叫法治社会。

你不能指望每个狗主人都是高素质的好人,那不现实,法律的威慑才能真正让民众免于被狗咬的恐惧,实现人狗的和谐相处。

谁不喜欢狗狗呢,摸一摸狗狗正常人都会很开心,但前提是这些狗绝对不咬人。

法律的威慑是能做到让大多数人文明养犬的,就好像敢醉驾的人越来越少一样。

遛狗不栓绳,故意开门让狗出门这种行为,事实上比单纯的过失致人伤亡罪要恶劣,单纯的过失致人伤亡罪也已经被实践证明无法威慑不文明养犬人。

很明显,现行的法律法规有缺失,需要针对城市宠物饲养单独立法,狠狠地遏制不文明养犬的行为。

惩罚必须要比过失致人伤亡罪要重,直到不文明养犬行为消失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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