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慈德:从里耶简更名方的文字规范看秦文字的使用现象
從里耶簡更名方的文字規範看秦文字的使用現象
魏慈德
國立東華大學中國語文學系
摘 要:秦始皇書同文字政策見諸於傳世的《史記》、《說文》中,自從里耶秦簡的更名木方出土後,大大地豐富了我們的認知,其內容包括秦統一後正字形、正用字、正用語的規範。本文在前人的研究基礎上,針對更名方中的定名成因作推測,並進一步申說。再者檢視秦統一前後的用字用語現象,看其是否符合更名方中的規定。材料上利用截至目前為止公布的秦簡牘,主要包括睡虎地簡,里耶簡第八、九層簡牘,嶽麓簡的〈為官治獄及黔首〉、〈數〉、〈為獄等狀四種〉及秦律令雜抄等,旁及張家山漢簡的〈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從整體用字上來看更名方中的規定是否被貫徹執行。
关键词:更名方、書同文字政策、里耶秦簡、嶽麓秦簡
一、前言
關於秦始皇的文字統一政策,一直是學界所關注的問題,早期僅能從《史記》、《說文解字》中得到一些片面的記載,如《說文解字•敘》提到「秦始皇帝初兼天下,丞相李斯乃奏同之,罷其不與秦文合者。斯作《蒼頡篇》,中車府令趙高作《爰歷篇》,太史令胡毋敬作《博學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頗省改,所謂小篆者也。」即秦統一天下後,六國故地所用文字各不相同,因此以小篆來作為通行的文字;又為了因應日益繁複的官獄職務奏事,命程邈作隸書,因而兼行兩者,此即「書同文字」政策。[1]然而統一文字除了正字體,以小篆、隸書作為通行文字外,還有正名的規範,如「(王)號曰皇帝」、「追尊莊襄王為太上皇」、「朕為始皇帝。後世以計數,二世三世至千萬世,傳之無窮。」、「更名河曰德水,以為水德之始。」、「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更名民曰黔首。」(以上見《史記•秦始皇本紀》),[2]以及將「正月」改為「端月」(見《史記•秦楚之際月表》「端月」,《索隱》:「二世二年正月也。秦諱正,故云端月也。」)。[3]其中諱「政(正)」的現象,更是後來研究者用以判定秦代文獻的抄寫時間是在統一前或後的常用手法。[4]
此外,個別規定更名或改字的記載還見《說文•十篇上•黑部》「黔,黎也。从黑今聲。秦謂民為黔首,謂黑色也。周謂之黎民。」、《說文•十四篇下•辛部》「辠,犯灋也。从辛自,言辠人戚鼻苦辛之
以上是傳世文獻中有關秦統一文字政策的零星片斷記載,內容除包括以小篆與隸書來作為通行的書寫字體外,還有正用語(黔首、皇帝、太上皇、德水、端月)與正文字(改辠為罪)的措施。
近半世紀以來大量出土秦代文獻,從睡虎地秦簡、放馬灘秦簡、龍崗秦簡、里耶秦簡、嶽麓書院藏秦簡到湖南益陽兔子山遺址的秦簡牘等等,大大地豐富了秦代的歷史研究。其中以出土於里耶古城遺址一號井第八層編號461的秦代木方(初公布時編號8-455,《里耶秦簡•壹》出版,收錄為8-461),內容記載有關秦統一後,名稱及用語、用字的規定,為秦始皇書同文字政策的具體規範,[6]學者或定名為「更名方」(最初整理者張春龍名為「秦詔版」或「秦詔令牘」,[7]胡平生反對其具有詔令性質,乃具扁書性質木方,內容為摘抄舊名變更新名的詞條。[8]游逸飛後來據之而名「更名方」,[9]其後田煒主張當據秦代推行的書同文字政策,易名為「同文字方」。[10]因「更名方」一名易懂且使用者較多,故以下逕用此稱。),所載內容最為重要。木方上的文字經過學者們不斷增補試釋,[11]已大致能通讀,而且有許多可信的意見。下面基於前人的研究,針對更名方中的定名成因作推測,並進一步申說,再者檢視更名方出現前後的秦簡牘用字用語現象。材料上主要利用截至目前為止公布的數量多且具代表性,能代表秦統一前後期用字的睡虎地、里耶、嶽麓等秦簡上的辭例來作論證。
二、更名方規範用字及用語的成因
以下抄錄更名方內容,並根據田煒的分法,加以分類。更名方中的內容可分為正字形、正用字和正用語三方面的書寫及用語規範,[12]所謂的「正」乃指符合於政令規定的寫法、用字及用語。里耶簡更名木方的抄錄目的,張春龍、胡平生都推測說是某一位書手的個人行為,將秦改制後的相關稱謂匯於一牘以便記誦和查驗,以免在抄寫公文時觸犯忌諱。[13]以下先依據諸家補釋考正文字後的成果,將內容羅列如下:
(一)正字形(形式為「故某今更如此某」)
故皇(
故旦(
(二)正用字(形式為「某如故更某」)
叚如故更假人;2. 大如故更泰守;3. 賞如故更償責;4. 吏如故更事;5. 卿如故更鄉;6. 走馬如故更簪褭;7. 者如故更諸;8. 酉如故更酒;9. 灋如故更廢官;10. 鼠如故更予人;11. 更詑曰謾。
(三)正用語(形式為「某曰某」、「某為某」、「毋曰某曰某」)
1. 泰上觀獻曰皇帝觀獻;2. 天帝觀獻曰皇帝觀獻;3. 帝子游曰皇帝游;4. 王節弋曰皇帝節弋;5. 王譴曰制譴;6. 以王令曰以皇帝
詔;7. 承命曰承制;8. 王室曰縣官;9. 公室曰縣官;10. 受命曰制;11. 出命曰制;12. 邊塞曰故塞;13. 毋塞者曰故徼;14. 王宫曰皇帝宮;15. 王游曰皇帝游;16. 王獵曰皇帝獵;17. 王犬曰皇帝犬;18. 王馬曰乘輿馬。(以上為「某曰某」用例)
19. 諸官為秦盡吏;20. 關內侯為輪侯;21. 徹侯為列侯;22. 莊王為泰上皇;23. 以命為皇帝制;24. 以大車為牛車;25. 騎邦尉為騎校尉;26. 郡邦尉為郡尉;27. 邦司馬為郡司馬;28. 乘傳客為都吏。
(以上為「某為某」用例)
29. 毋敢曰王父曰泰父;30. 毋敢謂巫帝曰巫;31. 毋敢曰豬曰彘;
32. 毋曰邦門曰都門;33. 毋曰客舍曰冥食。(以上為「毋(敢)曰(謂)某曰某」用例)
第一類正字形的例子中,更名方對「皇」及「旦」兩字的寫法作了規範,其作「故
《說文•四篇上•白部》「白,此亦自字也,省自者,詞言之氣從鼻出,與口相助。凡白之屬皆从白。」[17]該部下收有皆、魯、者、嚋、智、百六個字,從古文字的流變來看,當無一是從自聲,而除「百」字外,餘五個字所從的「白」,皆來自「口(曰)」的訛變。
「皇」字金文作「
第2例「故旦今更如此旦」,故旦字的寫法(
第二類的正用字,用語體例為「某如故,更某」(或「更某曰某」),陳侃理以為「A如故,更B」,即A在某些場合保持不變,而在某些場合變更為B。[20]依此類推,後半用語「更某曰某」即前者「某」,完全變更為後者「某」字。
這類規定中的用例,除「走馬如故更簪褭」與「更詑曰謾」兩例外,餘九例中如故和變更的字,就秦代小篆的字形與字義之對應情況來看,都存在通假的關係,如叚與假、大與泰、賞與償、吏與事、卿與鄉、者與諸、酉與酒、灋與廢、鼠與予。也即更名方公布之前,在隸書的使用中,以上九例都存在著用一個字形來表示兩個意思,或者說是字形混用的現象,如用「賞」可表示「賞賜」與「償還」的意思,在更名方中則明確規定「賞賜」的意思仍用「賞」字表示;而「償還」的意思則改用「償」字。在文字分化還未能趕的上字義分化時,這種一形多義的現象很常見。但如果引申或假借的他義都已經造了新字,通常就不當再假借母字(或言「本字」)字形。這九個通假字例,在小篆都已經分化成兩個意義不同的字,然而秦隸因為是從草篆發展而來(或者說隸書是在戰國時代秦文字的簡率寫法基礎上形成的,此點由秦篆中的簡率寫法跟秦隸的密切關係可證),這種當時主要來自民間的簡易書寫體,不僅尚未經過全面的規範化,還繼承了秦篆中被排除了的異體,與接收了破壞篆文結構的簡率寫法,[21]不僅文字形體未統一,字形與字義的分化也尚未能與小篆配合的上。因此需要被規範,這當也是更名方中主張將這類通假字加以區別的原因,下面主要以小篆字義,配合隸書書寫的睡虎地簡、里耶簡和嶽麓簡的文例分析如下:
1. 叚與假
叚,《說文•三篇下•又部》:「
假,《說文•八篇上•人部》:「
據《說文》叚本義為借;假本義為非真。本義為借的「叚」,後來引申有暫代,代理義。「假」則是從人叚聲的字,義與「真」相反。
秦簡中多見「叚」加官名者,如「叚守」(里耶8-61、8-657)、「叚御史」(里耶8-528)、「南郡叚守」(里耶8-974)等等,「叚」都作代理義。代理義是從借的本義引申而來的,睡虎地秦簡中尚未出現「假」字,[22]而在里耶簡及嶽麓簡中,借用義有作「叚」及「假」的現象,如:
前日言競陵盪陰狼假遷陵公船。(里耶8-135)
叚裘者,勿假袍;叚袍者,勿假裘。它有等比。(嶽麓肆•三385正)
[23]
內史雜律曰:諸官縣料者各有衡石羸(纍)、斗甬(桶),期足,計其官,毋叚黔首。不用者,平之如用者。(嶽麓肆•二 171正)
第一例「假遷陵公船」,即向遷陵縣官署借船,第二例中「叚裘」、「叚袍」、「假袍」、「假裘」也都是借的意思,而或作「叚」;或作「假」,兩者當有別。然而第三例的「叚黔首」也是借的意義(借給黔首)。如此一來「叚」「假」兩者,似乎都可當「借」的意思,又加上前面提到暫代之義,「叚」字似乎仍用於「暫代」與「借用」二種意義,因此更名方規定的
「叚如故更假人」到底何指,並不明確。最初陳侃理以為「叚」多用作暫攝某官之義,「假」則多作假借之義,以暫攝與假借義區分「叚」「假」。後來田煒驗之秦簡,認為這種說法有問題,轉而主張「叚如故更假人」是保留「叚」字舊有的借入以外的義項,改用「假」字表示借入。[24]也就是說除了借入義以「假」來表示,其餘仍用「叚」,即把「假」字的使用限縮在「借入」義。
其說雖可用以解釋部分辭例,但仍未解決上述「叚」也有用於「借」義的現象(如上引「叚黔首」)。故石洋指出田說雖可講通大部分材料,但與更名方的敘述格式不合,亦不够精確,其後綜合諸家之說以為戰國秦文字的「叚」,當其作「借」義來使用時,可依物品的授受方向,分為「出借」或是「求借」,通常出借的一方是官;而求借的一方則是民。在更名方公布後的材料,借出義者仍用「叚」;借入義者則改用「假」,即「叚」作借予如故,改用「假」表示求借於人。[25]因知「叚如故更假人」中的「假人」乃求借於人,「借用者」之義。
嶽麓簡中有一條律文說:
□□律曰:諸當叚官器者,必有令、丞致乃叚,毋致官擅叚,貲叚及
假者各二甲。(嶽麓肆•二241)
其中律文末尾「貲叚及假者各二甲」,很明顯地是以不同字形來區分借出者(官府)及借入者,石洋指出「叚」是表借出者,「假者」是表借入者,因而更名方中的「假人」,也即「假者」,即借入者。[26]嶽麓簡此條律文可以比對睡虎地簡《秦律十八種•工律》「毋擅叚公器,者(諸)擅叚公器者有辠,毀傷公器及□者令賞(償)。」(106、107),兩者內容相近,其中睡虎地簡的「毋擅叚公器」是指沒有命令而擅自出借公家之器,此條律文亦可補證嶽麓簡所缺律名為「工律」。
而下面這條令文就更明顯可看出「叚」是借出義,如「新地吏及其舍人敢受新黔首錢財酒肉它物,及有賣買叚賃貣於新黔首而故貴賤其價,皆坐其所受及故為貴賤之贓、叚賃費、貣息,與盜同灋。」(嶽麓伍•一39、40正)其中「賣買」相對於「叚賃」,賣與叚義近;買與賃義近,前者為出,後者為入。
嶽麓簡〈數〉中還見「叚田」用法,辭例為「田五十五畝,租四石三斗而三室共叚之,一室十七畝,一室十五畝,一室廿三畝。今欲分其租,述(術)曰:以田提封數……」(簡842)彭浩以為「叚田」即以錢財或可折價之物向地方政府租借土地。內容指三室共同向政府租借五十五畝的田,共同分攤四石三斗的租金,三室分別要出多少錢。[27]
知這裏的「叚田」乃向政府租借田地以耕。因為〈數〉抄寫的時間在更名方公布以前,故「叚」仍用來表借入義;而抄寫時間在秦統一後的龍崗秦墓竹簡,就已改寫作「假田」,辭例如「諸以錢財它物假田」(178A/167A/168A/168A)、「黔首錢假其田」(155/165/166)。[28]
2. 大與泰
大,《說文•十篇下•大部》:「
泰,《說文•十一篇上二•水部》:「
據段玉裁的說法,用「大」不足以形容時,則用「太」,兩者有引申的關係,而「太」也是「泰」的古文,即是從「大」義分化出「太」義,而「太」的字形也可以用來表示「泰」。太、泰皆是透母月部字,故可相假,許慎以「泰」的古文作「太」,當是把通假字看成重文。「大」字引申分化出來的「過甚」義(「太」),在戰國以前,字形上都作「大」,直至「太」字出現,才漸漸分化;而「泰」字的出現,最早見於秦代陶文,[30]在秦封泥中,已多見將「大」作「泰」者,可知「泰」字始見於秦代,是用來表示「大(太)」義的一個字。[31]但睡虎地簡中僅見「大」,「太」、「泰」兩形尚未出現,故以「大」表「太」,如「卌四年,攻大(太)行」(睡簡•編年記44)、「大(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鐵、左采鐵課殿,貲嗇夫一盾。」(睡簡•秦律雜抄23)、「官其男為爵後,及臣邦君長所置為後大(太)子」(睡簡•答問72),[32]知睡虎地簡中尚以「大」表「太」義。
而符合更名方的規定,將「太」義寫作「泰」者,如「泰父」(周家臺•先農347)、「泰父母」(嶽麓陸•三198正)、「泰半」(里耶6-12)、「泰牴」(里耶8-197)、「泰上皇」(嶽麓肆•三325正)、「泰祝」、「泰宰」(嶽麓陸•二100正)。其中「泰守」一詞,在里耶簡中多見,如「泰守府」(里耶5-23)、「雁門泰守府」(里耶8-410)、「洞庭泰守府」(里耶8-1829)等,皆作「泰」。
大西克也指出統一前的睡虎地簡全部用「大」字,「泰」字一個也無,而統一後的里耶秦簡中「泰」字的使用頻率突然上升,然後在漢初的張家山漢簡中又突然下降。然而並非「泰」字替代了所有的「大」,像大夫、大男子/女子/男/女、大隸臣/妾、 大奴/婢等無一用「泰」字。推測「大」「泰」二字的使用條件和表示對象的尊卑密切相關。其更進一步猜想「泰」字是秦朝為了炫耀天下統一的完成而創造的新字,它強烈體現了秦國的政治思想。[33]
睡虎地簡抄寫於秦統一前,「太」寫作「大」;嶽麓簡與里耶簡主要抄寫於統一後,改作「泰」,符合更名方規定。
3. 賞與償
賞,《說文•六篇下•貝部》:「
償,《說文•八篇上•人部》:「
《說文》以為前者本義為賞賜;後者為償還,償還義乃由賞賜而回報而償還的義項引申而來。如同古文字中「受」包括給予和接受兩種行為,後來分化成給予義用「授」,接受義用「受」。睡虎地簡中未見「償」字,故償還義用「賞」來表示,如「百姓叚公器及有責(債)未賞(償)」(睡簡•十八種77)、「其叚者死亡,有辠毋責也,吏代賞(償)。」(睡簡•十八種106)
償還義在里耶簡、嶽麓簡中則已用「償」字來表示。如:「吏令徒守器而亡之,徒當獨負。日足以責,吏弗責,負者死亡,吏代負償。」(里耶8-644)、「……傷樹木它嫁(稼)及食之,皆令償之,或入盜牧者同灋。」(嶽麓伍•一36正)
4. 吏與事
吏,《說文•一篇上•一部》:「
事,《說文•三篇下•史部》:「
《說文》以為吏的本義為官吏,事的本義為職務或事務。從古文字的用例來看「史、使、吏、事」本一字分化,在甲骨文中皆寫作「史」,後分化成多字。在秦簡中史、吏、事三字分別作「
5. 卿與鄉
卿,《說文•九篇上•𠨍部》:「
鄉,《說文•六篇下•
《說文》以為卿的本義為公卿;鄉的本義為鄉里。然從古文字來看,兩者皆由饗食之義引申而來。饗食之「饗」,鄉黨之「鄉」本為一字,後分化為「饗、卿、鄉」三字。更名方「卿如故,更鄉」,規定表示鄉里義時改用「鄉」字。睡虎地簡中鄉里義用「卿」字來表示,如「古者民各有卿(鄉)俗」(睡簡•語書1);里耶簡與嶽麓簡中則已易作「鄉」,如「都鄉守擇敢言之」(里耶9-1113)、「士吏坐之,如鄉嗇夫。」(嶽麓肆•三381正)
嶽麓簡中抄寫年代較為早的一批材料,仍見有將「鄉」寫作「卿」者,如「卿(鄉)唐、佐更曰」(嶽麓叁•一126正)、「凡三卿(鄉),其一卿(鄉)卒千人,一卿(鄉)七百人,一卿(鄉)五百人,今上歸千人,欲以人數衰之,問幾何歸幾何?」(嶽麓貳•數134正),可見這種用法使用已久。
6. 者與諸
者,《說文•四篇上•白部》:「
諸,《說文•三篇上•言部》:「
《說文》以者為別事詞;諸為辨判之詞。而「諸」從者聲,是從「者」分化出來的一個字,「者」本為別事之詞,後引申為代詞「諸」。「者如故,更諸」,是說「者」的用法不變,表示辨判的「諸」,即「各個」義時,寫作「諸」。睡虎地簡中未見「諸」字,故「諸」義用「者」來表示,如「毋擅叚(假)公器,者(諸)擅叚(假)公器者有辠,毀傷公器及□者令賞(償)」(睡簡•十八種106、107)。
里耶簡中的「諸」義則用「諸」來表示,如「諸徒隸當為……」(里耶8-130+8-190);[36]嶽麓簡亦見「隸臣妾及諸當作縣道官者、僕、庸,為它作務,其錢財當入縣道官而逋未入去者,有(又)坐逋錢財臧,與盜同灋。」(嶽麓肆•一68)
7. 酉與酒
酉,《說文•十四篇下•酉部》:「
酒,《說文•十四篇下•酉部》:「
酒從酉聲,寫作「酉」,純為假借。睡虎地簡中已見從水酉的「酒」字寫法,[37]但仍見有將「酒」字寫作「酉」者,如「丙午生子,耆(嗜)酉(酒)而疾,後富。」(睡簡•日書甲142肆);嶽麓簡則作「酉」與作「酒」者皆見,前者如「入舍錢酉(酒)肉及予者,捕者盡如此令。」(嶽麓肆•三381正);後者如「黔首居田舍者毋敢醯〈酤〉(簡文有錯字時,隨注正字,外加〈〉號,下同。)酒,不從令者遷之,田嗇夫、吏、吏部弗得,貲各二甲,丞、令、令史各一甲。」(嶽麓肆•二115正)、[38]「新地吏及其舍人敢受新黔首錢財酒肉它物,及有賣買叚賃貣於新黔首而故貴賤其價,皆坐其所受及故為貴賤之贓、叚賃費、貣息,與盜同灋。」(嶽麓伍•一39、40正)。
8. 灋與廢
灋,《說文•十篇上•廌部》:「
廢,《說文•九篇下•广部》:「
據《說文》,灋、廢兩者本義不同,因音近之故,灋借用為廢,這種用法在金文中常見,如大盂鼎「王曰:盂若敬乃正,勿灋(廢)朕命」,為康王勉勵盂,要善盡職責,不要荒怠王命之語。秦簡中亦保留這種用法,如睡虎地簡「任灋(廢)官者為吏,貲二甲。」(睡簡•秦律雜抄1)、「為聽命書,灋(廢)弗行,耐為候;不避席立,貲二甲,灋(廢)。」(睡簡•秦律雜抄4)。睡虎地簡中未見「廢」字,時仍用「灋」字表「廢」義。
而在嶽麓簡中已出現「廢」,如:「吏廢官,宦者出宦,而没其私馬、牛、羊縣官。」(嶽麓伍•一36)、「律曰:顯大夫有辠當廢以上勿擅斷,必請之。」(嶽麓伍•一53),已用「廢」字來表「廢」義。
9. 鼠與予
鼠,《說文•十篇上•鼠部》云:「
予,《說文•四篇下•予部》云:「
鼠、予兩字,本義不同,然鼠為書母魚部字,予為余母魚部字,聲近韻同,故得相通。而借鼠為予的通假用例,目前僅見秦簡中,是具秦地特色的通假用法。睡虎地簡「自今以來,叚門逆伍呂(旅),贅壻後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睡簡•為吏•魏戶律19伍)「勿鼠田宇」即「勿予田宇」。「有米委賜,稟禾稼公,盡又月,其人弗取之,勿鼠(予)。」(睡簡•十八種41、42),亦以「鼠」字表「予」義,然在睡虎地簡中未見「予」字,或可能當時隸書中尚未有此字。嶽麓簡中抄寫時間較早的文獻,也見借鼠為予例,如「沛為取妻,欲以肆、舍客室鼠(予)識。」(嶽麓叁•一133正)
「予」字在里耶簡、嶽麓簡中已出現,如「廷曰:令居貲目取船弗予。」(里耶9-982)、「母更嫁,子敢以其財予母之後夫、後夫子者,棄市,其受者,與盜同灋。」(嶽麓伍•一3、4正)知隸書「予」字的出現,乃用來取代「鼠」字的假借義。
以上九例都是秦簡中常見的通假用例,[39]更名方選定這些用例來作規範,或許是較為常見且在文書使用上容易致誤的緣故。
其次,沒有通假關係的「走馬如故更簪褭」與「更詑曰謾」兩例,前者是秦統一後官爵名稱的改變,後者是更換用語。
「走馬」一名見嶽麓簡《數》,辭例為「大夫、不更、走馬、上造、公士,共除米一石,今以爵衰分之,各得幾何?」(嶽麓貳•數122)為介於「不更」與「上造」之間的爵稱,更名方規定「走馬如故更簪褭」,即表示走馬在某種情況下如故,在某情況下更為「簪褭」。〈數〉的抄寫在統一前,故仍見用「走馬」。嶽麓簡中帶有人名的走馬,有「走馬達」、「走馬好」(嶽麓叁•尸等捕盜疑購案31正)及「走馬拳」(嶽麓叁•暨過誤失坐官案113正)、「走馬路」(嶽麓叁•田與市和奸案193正)。尸等捕盜疑購案發生在秦王政廿五年二月,抄錄時間在五月丁亥,[40]很可能這三處的「走馬」都是抄寫在始皇統一天下前。《嶽麓簡釋文》已指出尸等捕盜疑購案中所見「走馬」為最晚辭例。而里耶1165背所見「簪褭」屬秦始皇廿七年,為「簪褭」最早辭例,似在廿六年前後走馬被簪褭所取代。[41]
「簪褭」一名見里耶8-26+8-752(簪褭漁陽□)、里耶8-781+8-1102(簪褭褱德中里悍)、里耶8-1574+8-1787(簪褭襄完里黑),[42]「簪褭」一名下接縣、里、人名。
依更名方「走馬如故更簪褭」,表示「走馬」也繼續使用中,只是某些情況下更為「簪褭」,上文提到尸等捕盜疑購案中的「走馬」為其出現最晚的辭例,而里耶1165背所見「簪褭」,為其出現最早辭例,然更名方中所說的「走馬」繼續使用的內涵為何?陳松長指出「走馬如故更簪褭」即「走馬」表示官稱的用法仍保留,而表示爵位的用法取消,改用「簪褭」表示。其與秦漢之交,爵制與官制的分離有關,統一前官爵的授賜皆依軍功,官爵合一,當官者必有爵;統一後有爵者不一為官,有官者也不一定有爵。漢代以下,一承秦制,完全用「簪褭」替代「走馬」,導致了「走馬」作為爵稱的使用,在傳世文獻中徹底消失了。[43]
「更詑曰謾」中「詑」與「謾」都是欺騙的意思,《說文•三篇上•言部》,「詑,沇州謂欺曰詑。从言它聲。」、「謾,欺也。从言曼聲。」據許慎言「詑」是沇(兗)州地方的方言,而從《方言‧卷一》「虔、儇,慧也。秦謂之謾,晉謂之㦟,宋楚之間謂之倢,楚或謂之䜏。自關而東趙魏之間謂之黠,或謂之鬼」。以及《方言‧卷十》「眠娗、脈蜴、賜施、茭媞、譠謾、㦒忚,皆欺謾之語也。楚郢以南東揚之郊通語也。」看來「謾」可能是秦地用語。《急就篇•卷四》「謾訑首匿愁勿聊」,顏師古《注》「謾訑,巧黠不實也。」王應麟《補注》「謾訑,欺也。」《楚辭•九章》「或訑謾而不疑」,[44]王念孫《廣雅疏證•卷六》以為「詑」、「訑」、「忚」皆「䜏」的借字,乃「詭隨」之義,即譎詐謾欺之人。[45]如此看來「謾」與「詑(訑、忚、䜏)」也是同義詞。
「詑」見睡虎地簡「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辭,雖智(知)其詑,勿庸輒詰。」(睡簡•封診式2),以及《嶽麓叁•芮盜賣公列地案》中「柇材詑……」(簡70)。芮盜賣公列地案發生的時間,整理者推測是在秦王政廿二年十一月丁丑,也是在秦統一之前。[46]
「謾」字例則見「廷曰:令居貲目取船。弗予,謾曰亡,亡不定言。論及讂問,不亡,定謾者貲,遣詣廷。」(里耶9-982)、[47]「治獄者親及所智(知)弗與同居,以獄事故受人酒肉食,弗為請而謾,謂已為請,以盜律論。」(嶽麓肆•二244、245)、「令曰:吏及宦者、群官官屬、冗募群戍卒及黔首徭使、有縣官事,未得歸,其父母、泰父母不死而謾吏曰死以求歸者,完以為城旦。」(嶽麓肆•三286)
知秦更名規定公布前用「詑」表欺瞞,公布後統一用「謾」字。然在漢初的張家山漢簡中仍見有使用「詑」字者,如《奏讞書》「諸以縣官事詑其上者,以白徒罪論之。」(簡175)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彙集了不同時代的案例奏書,「詑」字所在案例為春秋時魯國大夫柳下季(展禽)審案的案例,故沿用底本舊字。而同見於《奏讞書》中的秦王政二年四月丙辰案例,就已改用「謾」字,辭例為「騰曰:以毛〈謾〉,笞。」(簡119)同樣的,《二年律令•賊律》「諸上書及有言也而謾,完為城旦舂。其誤不審,罰金四兩。」(簡12)也沿用秦制,以「謾」表欺瞞之意。[48]
三、更名方出現前後的相關規範用語現象
關於更名方內容中的第三部分「正用語的規定」,之所以秦統一後需對某些用詞作規範,乃包括有為了因應始皇的皇權而改名;因應秦制取消諸侯公卿,採中央集權,推行郡縣制度,為符合新制而改名;以及出於雅正或通語等考量的統一用語規定。
因應始皇皇權而更改者,包括皇帝的稱謂及相關的人事物稱號,如:
泰上觀獻曰皇帝觀獻、天帝觀獻曰皇帝觀獻、帝子游曰皇帝游、王節弋曰皇帝節弋、王游曰皇帝游、王獵曰皇帝獵、王犬曰皇帝犬、王馬曰乘輿馬、王宮曰皇帝宮、莊王為泰上皇。
王譴曰制譴、以王令曰以皇帝詔、承命曰承制、受命曰制、出命曰制。
首先是原用來指稱秦君的「泰上」、「天帝」、「帝子」、「王」稱號,通通統一稱為「皇帝」,並尊奉莊王為「泰上皇」。其次,將以往的王譴、王令統一規範,以皇帝的命為「制」、令為「詔」,故言「王譴曰制譴」、「以王令曰以皇帝詔」、「承命曰承制」、「受命曰制」、「出命曰制」。再者,將皇帝所用所居者,予以專名,如王犬曰皇帝犬、王馬曰乘輿馬、王宮曰皇帝宮。
而秦統一後採中央集權,取消諸侯公卿,行郡縣制度,有關更名者,如:
王室曰縣官、公室曰縣官、邊塞曰故塞、毋塞者曰故徼、諸官為秦盡吏、關內侯為輪侯、徹侯為列侯、騎邦尉為騎校尉、郡邦尉為郡尉、邦司馬為郡司馬、乘傳客為都吏、毋曰邦門曰都門。
因已無王室、公室的存在,全國採郡縣二級制,故「王室」「公室」更名為縣官。以往秦與六國的邊境,也因秦一統天下而納入國土,故邊塞更名為「故塞」,未設塞者曰「故徼」。未設塞的邊境地區,或有少數民族居住,其有「徼中」與「徼外」之分,如《嶽麓肆》亡律中載有奴婢逃亡或被誘至「徼外蠻夷」與「徼中蠻夷」者,分別依不同罰則處罰的規定(一101、102)。前者指不接受秦統治的少數民族政權管轄區,後者反之。[49]而以往用「秦」來區別秦國與六國之官名者,也因天下的一統,不須再加區別字「秦」,諸官皆屬秦吏。秦境也無關內與關外之別,故「關內侯」改為「輪侯」,「徹侯」改為「列侯」。原先帶有「邦」字的官名,如騎邦尉、郡邦尉、邦司馬,其「邦」字本指「國」,《史記•秦始皇本紀》和〈白起列傳〉中都分別提到尉繚和白起曾任秦的「國尉」一職(《正義》以為即漢太尉大將軍之比),[50]其本作「邦尉」,後因漢人避高祖諱改。故秦始皇未統一天下時設有「邦尉」一職,相當於漢的太尉,不同者在於秦的「邦尉」乃臨時授與,非如漢時為常設的最高軍事指揮官。[51]因之推測秦統一前的「騎邦尉」、「郡邦尉」、「邦司馬」,都是統一六國過程中併六國為郡時,所設職官。因為統一後,再無他「邦」,故併入「郡」的行政組織,因之將「騎邦尉」、「郡邦尉」、「邦司馬」改名為「騎校尉」、「郡尉」、「郡司馬」,並將「邦門」改為「都門」。來往於各國的「乘傳客」,也改名為「都吏」,天下諸官,皆為秦吏。
更名方最後還針對一些犯禁忌或有歧義及異國方言詞語作規範,如:
毋敢曰王父曰泰父、毋敢謂巫帝曰巫、毋敢曰豬曰彘、毋曰客舍曰冥食、以大車為牛車。
「王父」一名易與君王義混淆,故改名「泰父」。[52]「巫帝」僭用「帝」字,故改為「巫」。「豬」改用「彘」,《方言‧卷八》「豬,北燕、朝鮮之間謂之豭,關東西或謂之彘,或謂之豕,南楚謂之豨。」知「彘」為關東西之語,秦人用語,此乃以秦人語為正。天下一統,無他國之客,因而將「客舍」改為「冥食」。「大車」易誤會為皇帝之車,實為「牛車」,故更名之,使之名實相符。
下面再將睡虎地簡、里耶簡和嶽麓簡中有故名與更名的出處列出,以見秦更名規定公布前後相關規範詞語變化的現象。
睡虎地秦簡的抄寫時間在秦統一前,里耶秦簡除載明秦王政廿六年以前的文書外,餘皆為統一後抄寫。嶽麓簡的情況較為複雜,其中《嶽麓壹》除〈為吏治官及黔首〉與〈占夢書〉為統一後抄寫外,餘為統一前抄寫;《嶽麓貳》、《嶽麓叁》為統一前抄寫的文獻;《嶽麓肆》、《嶽麓伍》、《嶽麓陸》為統一後抄寫。[53]
上表故書用語主要出現在睡虎地簡和《嶽麓叁》中,與更名方中所規定的,秦統一天下前後的用字現象相同,可見更名方所載的文字規範在當時產生的影響之大。
最後,還可以透過睡虎地簡與嶽麓簡中,秦統一前後抄寫的相同篇文或相關律文比對,來看書同文字政策的成效。如睡虎地簡有〈為吏之道〉,而嶽麓簡有〈為吏治官及黔首〉,皆為官箴,同樣都抄錄了「吏有五善」、「吏有五過」、「吏有五失」、「吏有五則」等內容,文字多可互校互補。而嶽麓簡中有些律文,同於睡虎地簡,亦可相互比校。
〈為吏之道〉與〈為吏治官及黔首〉互校下,很明顯地可看出前者的「民」到了後者,幾乎都被改為「黔首」,如「善度民力」改成「善度黔首力」;「見民倨傲」改成「視黔首倨傲」;「則民指」改成「則黔首喬指」;「則士毋所比」改成「則黔首毋所比」。除最末一例將「士」改成「黔首」外,餘皆易「民」為「黔首」。[54]也見有少數漏改的例子,如「審知民能」一句,在嶽麓簡中仍保留「民」字。
若再從用字來看,「罪」字〈為吏之道〉作「辠」(1叁),而〈為吏治官及黔首〉作「罪」(87),表示後者經過更改。而表償還義的「償」,則兩者都作「賞」,是一個未依規定改寫的字。
接著還可從不同時間抄寫的秦律來看,《睡簡•秦律十八種》和《嶽麓肆•秦律令》中都同樣摘錄了秦代的田律、金布律、徭律、倉律、內史雜律、行書律、置吏律、關市律等條文,其中相同律種且內容近似,可資互證並能援以為更名證據者,有〈田律〉及〈內史雜律〉各一條,前者睡虎地簡作「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辠。」(睡簡•十八種12);嶽麓簡作「黔首居田舍者毋敢醯〈酤〉酒,不從令者遷之,田嗇夫、吏、吏部弗得,貲各二甲,丞、令、令史各一甲。」(嶽麓肆•二115正。此律文同見於嶽麓肆•二280)。睡虎地簡中的「百姓」,在嶽麓簡中被改作「黔首」,「酉」字也易為「酒」。後者〈內史雜律〉,睡虎地簡作「計其官,毋叚百姓。」(睡簡•十八種194)、嶽麓簡作「計其官,毋叚黔首。」(嶽麓肆•二171),「百姓」也易為「黔首」,「叚百姓」即借出給百姓,也符合更名方用法。
在嶽麓簡令文中,我們也看到了官方文書,明確以「黔首」指稱百姓(民)者,如「□十三年六月辛丑以來,明告黔首:相貸資緡者,必券書吏,其不券書而訟,乃勿聽,如廷律。」其次,比對睡虎地簡與嶽麓簡律文時,亦可發現,統一後所抄寫的律文中,「縣官」一詞出現的次數非常多,如〈金布律〉「諸亡縣官器者,必獄治,臧(贓)不盈百廿錢,其官自治,勿獄。」(嶽麓肆•二116)〈徭律〉「給邑中事,傳送委輸,先悉縣官車牛及徒給之,其急不可留,乃興徭如律。」(嶽麓肆•二149)〈倉律〉「縣官縣料出入必平,稟禾美惡相雜,大輸令丞視,令史、官嗇夫視平,稍稟,令令史視平,不從令,貲一甲。」(嶽麓肆•二163)〈內史雜律〉「諸官縣料者各有衡石羸、斗甬(桶),期足,計其官,毋叚黔首。不用者,平之如用者。」(嶽麓肆•二171)〈司空律〉「凡不能自衣者,縣官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其日未備而柀入錢者,許之。以日當刑而不能自衣食者,亦衣食而令居之。」(嶽麓肆•二264、265)等等。
上舉嶽麓簡〈內史雜律〉中的「諸官」當指「諸縣官」,將之與〈倉律〉「縣官縣料」對比可得知,而此律在《秦律十八種•內史雜律》中作「有實官縣料者」(194),整理者將「實官」語譯作「貯藏穀物的官府」,[55]即公家存放糧食的倉,律文說公家在縣料稱量時當如何。又上舉〈金布律〉「諸亡縣官器者……」在《秦律十八種•金布律》中作「隸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77),原先的「公器」被改易成了「縣官器」;〈司空律〉「凡不能自衣者,縣官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在《秦律十八種•司空律》中作「凡不能自衣者,公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138),「公衣之」也改成了「縣官衣之」,這類將公家改易為縣官的例子還很多,說明統一後的律文中,多處公物公器公事,被具體指稱是縣官之物器事,這也是正用語在律文中的顯現。整體看來,在〈為吏之道〉與秦律這一類官方文書中,更名方中的規定,幾乎是嚴格地被貫徹執行的。
四、結語
綜上所論,本文討論了更名方中規範用字用語的成因以及其出現前後的相關用語規範現象,主張秦代的書同文字運動,正字形與正用語的原因,大半與皇權及秦制的改變有關,如皇與旦字的更正筆畫,王統一改稱皇帝,與王有關的事務予以專名,取消王室公室之稱,取消邦名等。正用字則是為了明確字義,減少易產生歧義的假借字,尤其所舉之字在小篆中皆已有專字專義。而從抄寫時間在秦統一前的睡虎地簡和主要抄寫時間在統一後的嶽麓簡、里耶簡文字比較來看,更名運動很成功,官方文書尤其遵守規定。然若從常見的「更民為黔首」以及「故辠更作罪」用例來看,其皆未載於更名方中,或許更名方只是摘抄,並非秦時所有的更名規定臺北教育大學語文集刊2022年41 期
注释
[1] 朱德熙以為隸書並非程邈一人所造出來的,廣義的隸書在戰國時期已經出現,其主要是由秦國的草篆發展來的。這種新興的字體簡單實用,很快就取代了小篆的地位,成為通行全國的主要字體,所以我們與其說秦始皇用小篆統一了文字,還不如說他用隸書統一了文字。參氏著:〈秦始皇書同文字的歷史作用〉,《朱德熙文集(第五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頁80。
[2] (日)瀧川龜太郎:《史記會注考證》(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93年),頁110、111。
[3] (日)瀧川龜太郎:《史記會注考證》,頁300。
[4] 風儀誠:〈秦代諱字、官方詞語以及秦代用字習慣—從里耶秦簡說起〉,《簡帛》第七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陳偉:〈秦避諱「正」字問題再考察〉,收錄於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編:《出土文獻研究》第十四輯(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頁106。復收入氏著:《秦簡牘校讀及所見制度考察》(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7年)。關於正月改為端月之說,陳氏據目前出土秦簡分析統計,認為始皇廿六、廿七年及二世之時,用「端月」取代「正月」,秦王政至秦始皇在位的其它時間,「正」字依然行用。
[5] [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臺北:書銘出版社,1997年),頁493、748。
[6]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頁68。
[7] 張春龍、龍京沙:〈湘西里耶秦簡8-455 號〉,《簡帛》第四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頁14。
[8] 胡平生:〈里耶秦簡8-455號木方性質芻議〉,《簡帛》第四輯,頁22。
[9] 游逸飛:〈里耶8-461號秦更名方選釋〉,收錄於魏斌主編:《古代長江中游社會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頁68。
[10] 田煒:〈論秦始皇「書同文字」政策的內涵及影響—兼論判定出土秦文獻文本年代的重要標尺〉,《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89本3分(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8年9月),頁413。
[11] 除上舉張春龍、胡平生、游逸飛、田煒的文章外,尚有游逸飛:〈里耶8-455號木方選釋〉,《簡帛》第六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頁87-103。陳偉:《里耶秦簡校釋(第一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頁155-160。陳侃理:〈里耶秦方與「書同文字」〉,《文物》2014年第9期。郭永秉:〈讀里耶秦簡8:461木方札記〉,《古文字與古文獻論集續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頁386-398。
[12] 田煒:〈論秦始皇「書同文字」政策的內涵及影響—兼論判定出土秦文獻文本年代的重要標尺〉,《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89本3分,頁408。最早胡平生分為兩類,分別是:一、與秦朝皇帝、皇室、官名相關詞彙稱謂的變更;二、一些日常用語詞彙稱謂的變更。陳侃理則分為:一、皇帝名號和其它稱謂、用語;二、文字的字形和使用。
[13] 胡平生:〈里耶秦簡8-455號木方性質芻議〉,《簡帛》第四輯,頁24。
[14] 蔣偉男:《里耶秦簡文字編》(北京:學苑出版社,2018年),頁 8、316。
[15] 蔣偉男:《里耶秦簡文字編》,頁157、370。
[16] 關於秦簡中是否能證明始皇時改為「辠」為「罪」的說法,陳偉透過里耶、獄麓簡中的辠、罪並用現象加以分析統計,指出始皇廿六年七月至卅年五月一直採用「辠」字,而在卅四年六月以後,直到二世元年,採用「罪」字,兩種用法先後有別,不存在交叉、混用的情形,推論秦代用「罪」取代「辠」,發生在始皇卅年五月至卅四年六月之間。〈秦代幾個字詞的年代考察〉,《秦簡牘校讀及所見制度考察》,頁24。
[17] [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頁138。
[18] 張世超以為「故旦」與「如此旦」兩個「旦」字寫法有別,在於「日」與底部的橫畫是否相接(前者相接)。趙岩進一步以為前「旦」(故旦)所從之日,左側的豎筆與底部的橫畫相連處,有細微的走向右上角的提筆,從筆意來看,可能是「日」的左側的豎筆與右側豎筆在底部的橫畫上相接。趙岩:〈里耶秦簡札記(十二則)〉,《簡帛》第九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頁165。
[19] (日)瀧川龜太郎:《史記會注考證》,頁105。
[20] 陳侃理:〈里耶秦方與「書同文字」〉,《文物》2014年第9期,頁77。
[21] 裘錫圭:〈從馬王堆一號漢墓「遣冊」談關於古隸的一些問題〉,《裘錫圭學術文集•4》(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頁18。
[22] 本文睡虎地秦簡中的字形,主要根據徐富昌:《睡虎地秦簡文字辭例新編》(臺北:萬卷樓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23]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頁252。圖版及釋文部分將第二個「叚袍」隸作「假袍」(頁222),釋文連讀本部分,則改正為「叚袍」。
[24] 田煒:〈論秦始皇「書同文字」政策的內涵及影響—兼論判定出土秦文獻文本年代的重要標尺〉,《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89本,第3分,頁416。
[25] 石洋:〈里耶秦方「叚如故更假人」新解〉,《出土文獻研究》第十八輯(上海:中西書局,2019年),頁122。
[26] 田煒在石洋文章發表後,又為文討論此問題,基本上贊同石說,以叚為借出,假為借入義。其言「假」字是為了表示「假人」之義在「叚」字的基礎上增加表義偏旁「人」而形成的一個形聲字,目的是分散「叚」字的職能。參氏著:〈說「叚」「假」〉,《出土文獻》2021年1期,頁85。
[27] 彭浩:〈談秦漢數書中的「輿田」及相關問題〉,《簡帛》第六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頁25。從此算題也可見秦時租稅是按土地面積徵收,並且徵收實物田租。
[28]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貳》(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頁96、90。
[29] [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頁570。
[30] 葉玉英:〈論程度副詞{太}出現的時代及其與「太」「大」「泰」的關係〉,《福建師範大學學報》2009年3期,頁130。
[31] (日)大西克也:〈從里耶秦簡和秦封泥探討「泰」字的造字意義〉,《簡帛》第八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頁144。
[32] 徐富昌:《睡虎地秦簡文字辭例新編》,頁904。
[33] (日)大西克也:〈從里耶秦簡和秦封泥探討「泰」字的造字意義〉,《簡帛》第八輯,頁141。
[34] 方勇:《秦簡牘文字編》(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年),頁83、2。
[35] 徐富昌:《睡虎地秦簡文字辭例新編》,頁257。
[36] 陳偉:《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頁68。
[37] 徐富昌:《睡虎地秦簡文字辭例新編》,頁1320。
[38] 田律此條律文,又見於嶽麓肆•二280,內容為「田律曰:黔首居田舍者,毋敢醘〈酤〉酒,有不從令者遷之,田嗇夫、士吏、吏部弗得,貲二甲。」其中簡280多一「有」字,將「吏」作「士吏」,並且少了「丞、令、令史各一甲」一段文字。推測這兩簡中存在誤抄及漏抄的現象,因兩簡字迹不同,當為不同人所抄。
[39] 秦簡中的通假用例,可參劉鈺、袁仲一編:《秦文字通假集釋》(西安:陝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
[40]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頁16。
[41]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叁)》,頁117。
[42] 陳偉:《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頁35、227、363。
[43] 陳松長、賀曉朦:〈秦漢簡牘所見「走馬」、「簪褭」關係考論〉,《中國史研究》2015年4期,頁64。
[44] 張傳官:《急就篇校理》(北京:中華書局,2017年),頁445。
[45] [清]王念孫撰,張靖偉等校點:《廣雅疏證•卷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頁986。
[46]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叁)》,頁138。
[47] 陳偉:《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頁233。
[48]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頁107、101、12。其中簡119的「
[49] 周海峰以為「徼中蠻夷」是指服從秦統治的少數民族政權管轄區;「徼外蠻夷」指不接受秦統治的少數民族政權管轄區。《秦律令研究—以《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為重點》,湖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6年5月。頁34。
[50] (日)瀧川龜太郎:《史記會注考證》,頁108。
[51] 陳松長:《秦代官制研究》(上海:中西書局,2018年),頁6。
[52] 游逸飛以為「泰父」是秦人用語,「王父」是楚人用語,此處乃秦政府推行秦語「泰父」,取代楚語「王父」的規定。參氏著:〈里耶秦簡8-455號木方選釋〉,《簡帛》第六輯,頁92。
[53] 王貴元:〈從出土文獻看秦統一後的用字規範〉,《語文研究》2021年第3期,頁1。
[54] 北大藏秦簡〈從政之經〉中相對於嶽麓簡「舉事不當,則黔首喬指」句作「興事不當,則民錫指」(9-039)、「喜言隋行,則黔首毋所比」句作「善言隋行,則士毋比」(9-038),仍作「民」與「士」,朱鳳瀚據此以為其抄寫時代可能不晚於始皇廿六年。參〈北大藏秦簡《從政之經》述要〉,《文物》2012年6期,頁77、79。
[55] 陳偉:《秦簡牘合集•壹》,頁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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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石婕
审核:蔡章丽
来源:臺北教育大學語文集刊2022年41 期
公众号“先秦秦汉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