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於2011年1月發表,其中有一篇抄有篇題的文章,簡末的篇題爲“夜”,共十四支簡,其中四支簡有殘缺。簡文講述了武王八年伐黎大勝之後,在文王太室舉行飲至典禮,武王君臣飲酒作歌的故事。[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中西書局,2010年,第149頁。]李學勤認爲武王八年伐之事,與《尚書·西伯勘黎》所記述的爲同一事。[李學勤:《清華簡〈夜〉》,《光明日報》,2009年8月3日。後收入《初識清華簡》,中西書局,2013年,第19頁。]“”讀爲“耆”或“黎”(以下爲行文方便,篇題一律寫爲《耆夜》),這一點已經成爲學界的共識。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
關於“夜”字的釋讀,不同學者有不同的看法。《耆夜》一篇中,“夜”字共出現五次,篇中四個“夜”字釋義相同一般沒有異議(具體含義尚有爭議,見下文)。篇題的“夜”字劉光勝認爲與篇中的“夜”字意義不同,意爲“夜晚”[劉光勝:《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整理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68頁。]。此說很有道理,先秦禮典很少在夜間舉行,然而唯有飲酒禮、燕禮有至夜執燭舉火例子。[《左傳》莊公二十二年,陳公子完與齊桓公燕飲,“飲桓公酒,樂,公曰:‘以火繼之。’辭曰:‘臣卜其晝,未卜其夜。不敢。’”可見舉行燕飲禮時,如果主賓覺得不盡興的話,可以把燕飲延長到夜裏。《儀禮》和《禮記》記述的其他先秦禮典,則一般不能在夜裏舉行。禮典如果至夜還沒有完成的話,應當告一段落,明日繼續進行。舉火行禮一般被視作違禮。]《儀禮·燕禮》有“宵則庶子執燭於阼階上,司宮執燭於西階上,甸人執大燭於庭,閽人爲大燭於門外”,諸有司執燭時已經到了燕禮“無算爵”“無算樂”的階段,即燕禮的最後階段,不屬於正禮的部分。賓客飲醉之後,可自行退場。《耆夜》的場景正是在飲至禮最後的“無算爵”“無算樂”背景下展開的。因此篇題“夜”字應當理解爲“夜晚”,“夜”字點出了整個《耆夜》禮典的禮制場景,這對後文討論武王、畢公高、召公保、周公旦、辛公甲、作策逸、郘尚甫的禮典角色有重要的提示作用。簡文的主體内容主要分爲兩個部分,一是記述飲至禮典的場面,一是記述在進行飲至禮過程中君臣之間的賦詩。由於詩歌不是本文討論的重點,故下列釋文將賦詩的詩文内容略去,重點討論飲至的具體禮儀環節。
[本文所引釋文以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中心研究生讀書會《清華簡〈耆夜〉研讀札記》爲底本,略作修訂。鏈接:http://www.gwz.fudan.edu.cn/old/SrcShow.asp?Src_ID=1347,2011年1月5日。]清華簡整理者已經指出這篇簡文的禮典性質,即周王、諸侯出行或者出征,返回時要在宗廟舉行的飲至典禮。整理者舉《左傳·桓公二年》“凡公行,告於宗廟;反行,飲至、舍爵、策勛焉,禮也。”又舉楊伯峻《春秋左傳注》說,“師返,於宗廟‘告祭後,合群臣飲酒,謂之飲至。’”[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中華書局,1981年,第91頁。]釋“夜爵”爲“舍爵”説,“設置酒杯,猶言飲酒”[同上。]。
整理者將文中的“夜爵”與《左傳》中的“舍爵”聯繫,表面上看似有一定的道理,實際上卻沒有根據。整理者說,“夜”,“夜, 喻母鐸部……舍,在書母魚部,可相通假。”李學勤認爲“夜”讀爲“”:“,古音端母鐸部,該字《尚書·顧命》作‘咤’,訓爲‘奠爵’,與‘舍爵’同義。”[李學勤:《清華簡九篇綜述》,《文物》2010年第5期,第53頁。]裘錫圭根據新蔡葛陵墓主“平夜君”讀爲“平與君”,認爲“夜”當讀爲“舉爵”[裘錫圭:《説“夜爵”》,《出土文獻》第二輯,上海:中西書局,2011年11月,第17—21頁。]。武王、周公、畢公賦詩皆在無筭爵的這個環節,雖然在無算爵的環節《儀禮》經文並没有使用“舉”字,但通過前面旅酬時用“舉”,可以想見“無算爵”時的酬也是舉爵以酬酒的。《鄉飲酒禮》《燕禮》中多有“奠爵”“奠觶”的用法,但如果將“夜”理解爲“奠”,則“奠爵”的行爲不具有酬“某人”的内涵,置於文中與儀節不合。裘錫圭引《儀禮·鄉飲酒禮》 “一人洗,升舉觶於賓”,又舉《儀禮·燕禮》 “公又舉奠觶,唯公所賜,以旅于西階上……”,證明將“夜”釋爲“舉”,從飲至禮的儀節上考慮是很合理的。討論《耆夜》飲至禮典的主要論文有馬楠《清華簡〈夜〉禮制小劄》[馬楠:《清華簡〈夜〉禮制小札》,《清華大學學報》2009年第5期,第13—15頁。]、曹建敦《清華簡〈耆夜〉篇中的飲至禮考釋二則》[曹建敦《清華簡〈耆夜〉篇中的飲至禮考釋二則》,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651,2011年9月14日收稿。]、丁進《清華簡〈耆夜〉篇禮制問題述惑》[丁進:《清華簡〈耆夜〉篇禮制問題述惑》,《學術月刊》2011年第6期,第123—130頁。]、伏俊璉、冷江山《清華簡〈夜〉與西周時期的“飲至”典禮》[伏俊璉、冷江山:清華簡《(旨阝)夜》與西周時期的“飲至”典禮,《西北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1期,第59—64頁。]、程浩《清華簡〈耆夜〉篇禮制問題釋惑》[程浩:《清華簡〈耆夜〉篇禮制問題釋惑——兼談如何閱讀出土文獻》,《社會科學論壇》,2012年3期,第69—77頁。],李家浩《清華竹簡〈耆夜〉的飲至禮》[李家浩:《清華竹簡〈耆夜〉的飲至禮》,《出土文獻》第四輯,第19—31頁。],劉光勝《清華簡〈耆夜〉禮制解疑》[劉光勝:《清華簡《耆夜》禮制解疑》,《陝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5期,第28—35頁。],王少林《清華簡〈耆夜〉所見飲至禮新探》[王少林《清華簡《耆夜》所見飲至禮新探》,《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6期,第131—135頁。]等數篇。馬楠《清華簡〈夜〉禮制小劄》首先對本篇所涉及的禮制問題做了討論,並基於釋文提出了幾項意見。馬文主要提出以下三個問題:(一)周公爲命。馬文認爲周公爲“命”是指“侑酒之命辭”之意。並在“主人、客、夾”條認爲“此不云主人,或膳夫爲主人,常事不書;或武王親爲主人。”這是錯誤地根據清華簡舊釋“宔”爲“命”的釋文造成的,馬文寫於2009年,此時清華簡還在初步整理階段,2011年初《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發佈的時候整理者已經將“周公叔旦爲宔”的“宔”讀爲“主”了,故此條無需多做討論。(二)辛公爲位、作册逸爲東堂之客。其中“東堂之客”的内涵不清。馬文認爲“東堂”即“東箱”。“東箱”的確切所指歷代禮家聚訟不已。馬文認爲:“‘東堂之客’當在東序之東,北面。”但如此一來“此位過尊,亦似不合。”(三)奠爵酬酒。(按:當爲“舉爵酬酒”,此處列舉,暫從馬文的釋讀。)武王奠爵酬畢公、周公,周公又奠爵酬畢公、武王。與《儀禮·燕禮》所載一獻、旅酬、無筭爵皆異。並引《左傳·昭公元年》“趙孟、叔孫豹、曹大夫入於鄭,鄭伯兼享之”之事爲之解,認爲“或飲至之禮,與凡常飲酒禮不合;或武王之初,行禮與《儀禮》不同,難以質言。”馬文所舉三個問題,第一個由於釋文改釋,已經取消。第三個問題,前節已經說明,“夜爵”當從裘錫圭釋讀爲“舉爵”。第二個問題關係到對飲至禮儀節的理解,將在後文詳述。
其後,丁進發表了《清華簡〈耆夜〉中的禮制問題述惑》,用《儀禮·燕禮》中的飲酒儀節全面對照《耆夜》飲至禮中的飲酒儀節,提出了七個疑惑。丁文將《耆夜》與《儀禮·燕禮》相聯繫,從禮典的形式來講,是最爲合理的。丁文認爲《耆夜》飲至飲酒禮與傳世禮書的主要差别有:(一)“不以公卿爲賓主”問題。丁文指出,在傳世文獻中由於諸侯地位尊貴,要選一位與客地位相當的有司作爲主人。客人中設一位正賓,其次設一位介,其餘來客作爲眾賓。丁文認爲《耆夜》以周公爲主,違背了“不以公卿爲賓主”的原則。(二)本國大臣稱“賓”與稱“客”的問題。丁文認爲,《儀禮》一書表示主客關係的詞絶大多數情況下用“賓”不用“客”,並通過對《儀禮》中述及“客”的例子,説明“客”只能用於他國來賓。丁文由此還進一步分析了《左傳》《史記》中“賓”“客”使用的情況,認爲《史記》中稱“客”多於稱“賓”,稱“客”是一種更晚的使用習慣。(三)“東堂之客”的問題。丁文認爲“東堂之客”可能是《燕禮》中的“小臣師”,是《燕禮》中負責整個典禮的小臣的副手。丁文認爲“小臣師”在《耆夜》中稱爲“客”很不合理。(四)君主燕禮不酬“獻主”的問題。在《耆夜》中,周公對應《燕禮》中的角色是主人,主人代表國君向賓、介賓、眾賓勸酒。既然主人代表國君向來賓勸酒,則主人不應該向國君勸酒,國君也不應該向主人勸酒。(五)武王、周公現場作歌的問題。丁文認爲《耆夜》作歌與《儀禮》中《鄉飲酒禮》《燕禮》《鄉射禮》《大射禮》的作歌、用樂時間都不同。以上《儀禮》所述四禮有正歌、無筭樂之分,由於正歌在禮書中是集中演奏的,無筭樂是在無筭爵的環節演奏的。丁進認爲《耆夜》中每酬必作歌,與禮書中的任何一種記述都對應不起來。(六)武王賦詩與酬酒儀節矛盾的問題。丁文認爲《耆夜》文中武王所賦《樂樂旨酒》有“嘉爵速飲,後爵乃從”句。該句與《儀禮》中所述飲酒禮中的酬酢儀節不相符合。(七)周公“出戲”的問題。丁文認爲周公賦《蟋蟀》一詩體現出“帝王教訓大臣的氣度,頗有‘出戲’之感”,認爲周公對武王有所僭越。根據以上七點疑問,丁文進而質疑清華簡《耆夜》的真僞尚存疑問,可能是今人僞作的竹書。飲至禮在傳世禮書中失載(或者在較早的時代相關文獻已經亡佚),與簡文所述飲至禮最爲接近的禮典爲《儀禮·燕禮》中的燕飲儀節。由於丁文對照《儀禮》燕禮指出了《耆夜》飲至禮不合於禮典的諸項疑問,故本文以丁文提出的幾個問題作爲討論的基礎。丁文發表之後,程浩發表的《清華簡〈耆夜〉篇禮制問題釋惑——兼談如何閲讀出土文獻》一文,從出土文獻研究規範的角度對丁文質疑《耆夜》僞作的七項理由做了逐一駁斥[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碩士李靈潔2012年畢業論文《出土楚簡所見與今本大小戴〈禮記〉相關文獻研究》對丁文提出的七個問題做了駁正,由於其駁正意見比較簡略,又没有舉出文獻或禮典方面的關鍵證據,故本文不再一一臚列辨析。唯第(七)條“速”當訓爲“邀請”,其文已經指出,然而其後李文仍將《輶乘》詩中“嘉爵速飲,後爵乃復”理解爲同一個爵,與本文的禮制意見不合,特作説明。相關敘述可以參看李靈潔文。]。李家浩的《清華竹簡〈耆夜〉的飲至禮》、劉光勝的《清華簡〈耆夜〉禮制解疑》也對丁文提出的禮制問題提出了各自的見解。程文從文獻角度對丁文提出的批評是有力的,然而程文未能從禮學的角度正面回應丁文提出的問題,並且對《耆夜》飲至禮的禮典性質認識略有偏誤,從而削弱了其論證的準確性和力度。李文和劉文並未直接回應丁文提出的問題,在討論《耆夜》文本的同時,涉及了丁文提出的部分問題。以下擬對丁文提出的禮制方面的質疑做出正面的回應,同時對程文、李文及劉文中的一些偏誤加以糾正。
(一) “主賓敵體”是燕飲禮的主要原則。程文認爲由於《耆夜》所述的禮典爲王禮,而《燕禮》記述的僅僅爲諸侯禮,二者有等級上的差别,故王室以公卿爲燕禮主人來向賓客獻酒並無不妥。程文引用西周金文的例子説明周王可以直接主持饗禮。由於金文文辭簡略,含有“王饗某”的銘辭,並不能證明禮典是由周王直接主持的,而《儀禮》對禮典的記述則較爲詳細,如果《儀禮》中的相關儀節也用非常簡略的文辭記錄下來,恐怕在形式上與金文相差無幾,故没有必要引金文饗禮的例子對簡文進行説明。丁文所謂“不以公卿爲賓主”在《燕禮》中的確切的内涵是諸侯不以卿(上大夫)爲主人,而以普通大夫爲主人,在燕禮中負責勸酒的主人是擔負煩勞的角色,故不以卿來擔任。相對應的,燕禮中的賓也只能由一般大夫擔任,如果來聘的賓爲卿,則他也不能作爲燕禮中的賓,否則就違反了行禮主賓身份應當敵體的原則。以此,燕禮中的主人和主賓都只具有象征意義。程文據此推論,如果《耆夜》中飲至禮也採用這樣的禮制規定,“那麽周公、畢公等功臣就要作壁上觀,整個爲慶勘耆之功而舉行的飲至禮便成了膳夫等大夫的遊戲了”。其實,從《燕禮》文本及後世注疏來看,經典禮制的規定正是如此,燕禮中的主角都不在燕禮過程中擔任揖讓周旋的角色。丁文的核心問題在於,這種爲了避免上卿操勞而由大夫代勞的規範在周代未必是很早就形成的,即便周初已經形成,在具體禮典舉行的過程中也未必完全得到貫徹。程文已經指出,周公爲主、畢公爲客,很好地體現了主賓敵體的禮制規範。相較於“公卿不爲賓主”,這才是禮之大節,大節不誤恰恰説明了《耆夜》篇並非胡編亂造,而是有所根本。(二)本國大臣稱“賓”與稱“客”的問題。李文認爲“畢公高爲客”之客,相當禮書所說飲酒禮的賓、介之“賓”,指上賓。程文舉了新蔡簡和郭店簡的例子,説明戰國中晚期簡牘中使用“賓”和“客”都較爲常見。不僅如此,科學發掘的包山楚簡中,有“宋客”“東周之客”而不用“賓”。同時期的金文中,“賓客”連言的例子也很多。《左傳》襄公二十三年有:季武子無適子,公彌長,而愛悼子,欲立之。訪於申豐曰:“彌與紇,吾皆愛之,欲擇才焉而立之。”申豐趨退,歸,盡室將行。他日,又訪焉。對曰:“其然,將具敝車而行。”乃止。訪於臧紇。臧紇曰:“飲我酒,吾爲子立之。”季氏飲大夫酒,臧紇爲客。既獻,臧孫命北面重席,新樽絜之。召悼子,降,逆之。大夫皆起。及旅,而召公鉏,使與之齒。季孫失色。“季武子”與“臧紇”皆爲魯國大夫。這段文字中明白無誤地記載了在同一國中,在飲酒禮的場合,將“賓”稱爲“客”的例子。這種使用方法與《耆夜》中“客”的用法是完全相同的。令人不解的是,丁文不知爲何忽略了此關鍵例證。[劉光勝《清華簡〈耆夜〉禮制解疑》文第三節舉了《國語·周語上》“惠王二年,邊伯、石速、蒍國出王”章“子國爲客”的例子,同樣證明“賓”與“客”在傳世文獻中可以同義互用,與本文所舉《左傳》襄公二十三年的例子一致。]先秦傳世文獻中的“客”只能用來指“他國之賓”,不能用於本國之賓的條例,完全是丁文臆定出來的,毫無根據。《左傳》 “臧紇爲客” 的例子恰恰説明“畢公爲客”的正確性,説明《耆夜》文本的時代性或與《左傳》相近。
《春秋左傳正義》
(三)“東堂之客”的問題。程文認爲“東堂之客”的稱謂令人費解。李文認爲“東尚之客”之“客”,跟“畢公高爲客”之“客”有別,應該是類似鄉飲酒禮的眾賓之長,也就是《禮記·鄉飲酒義》的“三賓”。李文、劉文均認爲“東尚”應讀爲“東上”,而非改讀爲“東堂”,這些認識都是不正確的。丁文將“東堂之客”認定爲“小臣師”一類的司職人員較爲合理。《耆夜》中除了周公爲主、畢公爲客以外,還有三個重要的角色:辛公甲爲位、作策逸爲東堂之客、郘尚父望爲司正(監飲酒)。爲位、東堂之客、司正是燕禮禮典飲酒禮中安排整個禮典最關鍵的司職人員,他們分别對應了《儀禮》中的小臣、小臣師、司正。其中司正之名簡文和《燕禮》完全相同,《禮記·鄉飲酒義》:“一人揚觶,乃立司正焉。”鄭玄注:“立司正以正禮,則禮不失可知。”胡匡衷《儀禮釋官》:“案《國語》‘晉獻公飲大夫酒,令司正實爵。’高誘注:‘司正,正賓主之禮者。’其職無常官,飲酒則設之。”可見,司正在燕禮中是監督無筭爵之時主賓飲酒的臨時官員。辛公甲擔任爲位的職份,《周禮•夏官•小臣》:“小臣掌王之小命,詔相王之小法儀。掌三公及孤卿之復逆,正王之燕服位。”所謂“燕服位”就是燕禮中的向位和服飾。在《周官》中《小臣》隸屬於《大僕》,《大僕》所掌爲“掌正王之服位,出入王之大命”,又“王燕飲,則相其法” 。可見《周官》中的“大僕”“小臣”的執掌與簡文中的“爲位”近似。由於《周官》一書綜合了春秋戰國時代各國的眾多官職,故可以認定大僕和小臣在燕飲禮中的職份在東周時代是相類似的,它們之間是否真的如《周官》所説有隸屬關係則難以斷定。《耆夜》記述的是王級的飲至禮,在此禮典中辛公甲的職份爲“爲位”,對應的就是《儀禮·燕禮》中的“小臣”,也就是《周官》中的“大僕”“小臣”之職,兩者是同一職位的不同稱法。由此,李文認爲“爲立”之“立”由於聲音的關係可讀爲“僎”的意見,在禮制角度來講並不能成立。
至此,“爲位(小臣)”“司正”的職務已經可以充分認定,故根據《燕禮》“小臣納卿大夫。……小臣師一人在東堂下。”鄭玄注:“師,長也。小臣之長一人。”就可以推斷出,簡文中的“東堂之客”指的就是《燕禮》中的“小臣師”。馬文釋“東尚(堂)”是“東箱”、丁文説“東尚(堂)”是“東序”、李文說“東尚”是“東上”,皆不可取。“東堂之客”職守所在的位置可以參看黃以周《禮書通故》繪製的《燕禮儀節圖》,正處於堂東附近的位置。
何以此處要稱執掌典禮的官員爲“客”?丁文、程文認爲不能解釋。其實,“東堂之客”的“客”可以取“儐相”或者“掌客”的義項。根據《儀禮·燕禮》,“小臣”和“小臣師”的執掌是有所不同的,小臣主要是負責禮典的政令和賓客的向位,“小臣師”則負責引導大夫行禮。《大射儀》有“小臣師納諸公、卿、大夫。”鄭玄注:“小臣師,正之佐也。”“客”則可以理解爲《周官·秋官·掌客》中的“掌客”:掌四方賓客之牢禮、餼獻、飲食之等數與其政治。王合諸侯而饗禮,則具十有二牢,庶具百物備;諸侯長,十有再獻。王巡守、殷國,則國君膳以牲犢,令百官百牲皆具,從者三公視上公之禮,卿視侯伯之禮,大夫視子男之禮,士視諸侯之卿禮,庶子壹視其大夫之禮。在《周官》中,“掌客”的職守是管理饗禮中的飲食庶具,這與小臣師的執掌比較接近,“東堂之客”的意思是“東堂之司客”。《尚書古文•舜典》有“賓於四門。”鄭玄注:“賓,擯。”又,《左傳·隱公七年》有“凡伯弗賓。”皆爲其例。裘錫圭在《“諸侯之旅”等印考釋》[裘錫圭:《“諸侯之旅”等印考釋》,《文物研究》第6輯,合肥:黃山書社,1990年10月,第202—205頁。]一文中説到,《安昌里館璽存》收有一紐璽印文爲“諸侯之旅”,《續衡齋藏印》1·14頁著錄的一紐白文的“戠(職)旅”印。裘文認爲,《安昌里館璽存》所收璽之“諸侯之旅”,與《墨子》“諸侯之客”語例相同,義爲“來自他國的旅人”,用該璽的人即是管理他國所來旅人的官員,與《續衡齋藏印》所收璽之“戠(職)旅”是一個意思。“由於包括‘羈’和‘客’在内的‘旅’的人數很多,所以需要設職旅這類官來管理有關的事務”,由此可見,管理賓客的職官可以稱爲“客”,“東堂之客”與“諸侯之旅”的用法是一致的,是“職客”的意思。(四)君主燕禮不酬“獻主”的問題。程文認爲根據《儀禮·燕禮》諸侯燕禮不酬“主人”的情況,説明《耆夜》的飲至禮與燕禮是兩碼事。本文在對丁文(一)、(三)問題的陳述中已經説明,《耆夜》中周武王爲君,周公爲主人,畢公爲客,辛公甲爲位,作策逸爲東堂之客,郘尚甫父命爲司正監飲酒的人物職分組合與《儀禮·燕禮》完全相同,《耆夜》飲至禮典可以説是脱胎於燕禮的。程文認爲《耆夜》反映的内容與燕禮是兩碼事,恐難成立。
《儀禮注疏》
丁文對《儀禮·燕禮》的儀節做了粗略歸納,其中有(1)主人獻賓;(2) 賓酢主人;(3)主人獻公;(4)公酢主人;(5)主人酬賓;(6)公酬賓;(7)賓酬大夫長(及眾大夫)幾個最主要的儀節。這些儀節正説明了在燕禮中諸侯、主人、賓之間雖然身份相隔懸殊,但他們依然可以完成酬酢之禮。在燕禮的正禮中對獻酒、酢酒、酬酒的對象有比較嚴格的規定,諸侯、主人、賓客應當依禮行事。正禮舉行完畢後要歌正歌,奏正樂,即工歌《鹿鳴》《四牡》《皇皇者華》,奏《南陔》《白華》《華黍》,此時仍未到賓主賦詩之時。待正歌、正樂完成,到了無筭樂、無筭爵的旅酬階段,君臣之間互相酬酒就成爲了常態。《儀禮·燕禮》中“無筭爵”“無筭樂”這段正記載了諸侯和大夫之間互相酬酒的場面,由兩個士負責給諸侯和諸侯指定的酬酒對象進爵、受爵,《耆夜》所描述的就是這個階段的場面。丁文認爲《儀禮·燕禮》記述的無筭爵中並没有記述卿大夫和賓客之間的互相酬酒,也没有記述賓與諸侯、主人與諸侯之間的互相酬酒,因此推論《燕禮》的無筭爵只是諸侯酬大夫,這顯然不合於無筭爵的禮義,是丁文的憑空想象。所謂無筭爵,主賓之間雖然還保持一定的儀態和名分,但總體上就是諸侯、主人、賓之間的互相酬酒,絶不僅僅止於《燕禮》所記述的很小一部分。如《儀禮·特牲饋食禮》:“賔弟子及兄弟弟子洗,……舉觶於其長……爵皆無筭。”鄭玄注:“賔取觶酬兄弟之黨,長兄弟取觶酬賓之黨,惟已所欲,亦交錯以辯,無次第之數,因今接會,使之交恩定好,優勸之。”可見《特牲饋食禮》中所記錄的酬酒與實際無筭爵時酬酒有很大的差别,實際“無筭爵”時酬酒參與的人數更多,互相之間酬酒的過程更長,不能拘泥於《燕禮》所記錄的部分。《左傳》記載有貴族燕飲時賦詩的場景,如《左傳》襄公二十七年:鄭伯享趙孟于垂隴,子展、伯有、子西、子産、子大叔、二子石從。趙孟曰:“七子從君,以寵武也。請皆賦,以卒君貺,武亦以觀七子之志。”子展賦《草蟲》,趙孟曰:“善哉,民之主也!抑武也,不足以當之。”伯有賦《鶉之賁賁》,趙孟曰:“床笫之言不逾閾,況在野乎?非使人之所得聞也。”子西賦《黍苗》之四章,趙孟曰:“寡君在,武何能焉!”子産賦《隰桑》,趙孟曰:“武請受其卒章。”子大叔賦《野有蔓草》,趙孟曰:“吾子之惠也。”印段賦《蟋蟀》,趙孟曰:“善哉,保家之主也!吾有望矣。”公孫段賦《桑扈》,趙孟曰:“‘匪交匪敖’,福將焉往?若保是言也,欲辭福祿,得乎?”在這次饗禮中,鄭國的印段也賦了一首《蟋蟀》,這類賦詩場景應該都是以飲酒禮中“無筭爵”爲背景的,只是《左傳》未予交代罷了。根據《耆夜》的記述,《左傳》中子展、伯有、子西、子産、子大叔、二子石所賦之詩,應當是他們酬趙孟之時各自的言志詩。鄭簡公此時雖然在場,卻不是酬酒的主要施與者。由此可知,諸大夫與賓之間的酬酒同樣是無筭爵、無筭樂階段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按照丁文的設計,則《左傳》中的賦詩在禮制上一律無所安頓了。(五)武王、周公現場作歌的問題。程文已經指出“所謂‘當場原創’樂歌,則完全是對‘作’的誤讀”,“《耆夜》中武王、周公‘作歌’,恐怕還是應該理解爲他們朗誦了既有的詩篇。”這項判斷是準確的。前述已經説明《耆夜》的賦詩性質,與《左傳》中貴族在宴飲禮中賦詩的性質相同,故周武王、周公所賦之詩顯然就是他們用以言志的成詩,並不是他們的即興創作。至於丁文説“每酬必作歌……互相‘敬酒’則有四十九次以上”,“如果每酬必作歌,那就不是‘飲至禮’而是‘樂至禮’了”。這樣的推論看似誇張,其實毫無問題,不能以今況古。《燕禮》中所謂“無筭樂”指的就是這種情況,在“無算爵”的過程中雖然未必每酬必有賦詩,但賦詩的也不在少數,一酬一歌,很符合當時應有的場景和氛圍,與《左傳》的敘述也更相合。丁文圍繞“作歌”還提出了一些牽強的理由,就不再一一反駁了。(六)武王賦詩與酬酒儀節矛盾的問題。程文認爲“嘉爵速飲”可能是《詩》《書》成辭,這些語句形成於燕禮禮典未備之時。其説有一定道理。還需指出的是“速飲”的“速”恐怕不是“快速”或“告誡”的意思,在《詩經》里“速”皆用爲“招請”“招至”的意思,“嘉爵速飲,後爵乃從”只能解釋爲“(主人)好的酒爵來招請飲酒,(賓客)的酒爵就跟上了”。該詩所説的正是主賓之間一人一個酒爵,與無筭爵時主賓各一爵完全一致。錯誤地將“速”釋爲“快速”,使得丁文得出詩文與燕禮儀節不符的錯誤結論。(七)周公“出戲”的問題。程文已舉《逸周書·寤敬》説明周公使用告誡的口吻並無不妥。劉文第五節進一步補充《荀子·儒效》所記錄的周公訓詞,認爲《儒效》以霍叔襯托周公,而《耆夜》則以群臣凸顯周公,“兩篇在‘有意突出周公’方面存在驚人的一致”。其實,上舉《左傳》襄公二十七年印段賦《蟋蟀》,同樣也是當著鄭簡公的面歌賦的,杜預注說 “曰‘無以大康,職思其居。好樂無荒,良士瞿瞿’,言瞿瞿然顧禮儀”,因此趙文子有“善哉,保家之主也”之嘆。周公在飲至禮中賦此詩没有不妥之處,説周公出戲,是無稽之談。根據上面的分析,丁文所舉七個問題從禮制上講非但没有問題,反而說明《耆夜》飲至禮與春秋戰國時代禮書所記的燕禮禮典若合符節。雖然李文、劉文未將《耆夜》飲至禮與《儀禮》燕禮相對應,程文也未能充分說明丁文在禮典認定上的合理性,但都不懷疑《耆夜》的真實性。丁文雖然正確地將《耆夜》飲至禮與《儀禮》燕禮禮典相聯繫,但卻錯誤地根據其所認定的禮典上的不一致,輕易得出《耆夜》爲僞作的結論。經過上文的分析,即使單純站在禮制角度觀察《耆夜》,也無法認定《耆夜》爲後世僞作,更何況《耆夜》在古文字與出土文獻方面的特徵能充分證實其真實性。程文對丁文輕易質疑《耆夜》篇的真僞提出嚴肅批評是正確的。
《耆夜》篇在禮典上與燕禮的契合度很高,恰恰説明其並不是一宗西周早期文獻,《耆夜》的成書應該與《儀禮·燕禮》《左傳》等篇目相先後,時代不會差距很遠。簡文中提到的勘耆後武王、畢公高、召公保、周公旦、辛公甲、作策逸、郘尚甫行飲至禮的故事,當有其本源,這一史事所用的禮典框架則是春秋時代的,這也就揭示了今本《蟋蟀》歸在《唐風》,而《耆夜》中卻成了周公賦詩的原因。《耆夜》中的賦詩可能是春秋時代受過《詩》《書》教育的士人安在武王、周公這些歷史人物身上的,就像後世小説里宋代人物會吟誦一些明代創作的詩歌一樣,屬於文學的再創作。簡文《蟋蟀》的文本比今本《詩經》中的《蟋蟀》要古,可能與漢唐間《詩經》的不斷改寫定型有關,並不能因爲簡文中有較古的《蟋蟀》,記述的又是武王、周公的事跡,就草率地認爲《耆夜》成書於西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