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现场。来源:岳阳中院
5月29日,记者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当天,该院对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制办原主任李平等6人贪污、受贿、行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平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被告人李宏旭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被告人张金波犯贪污罪、行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新华、艾道义、姚钢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岳阳中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平担任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办主任、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制办主任期间,利用经手办理涉法信访案件、涉法诉讼案件的职务便利,分别伙同被告人李宏旭、张金波、刘新华、艾道义、姚钢先后四次通过虚假诉讼或制造虚假诉讼证据等手段,骗取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物共计人民币32335.6887万元,其中既遂7089.3575万元,未遂25246.3312万元。另查明,2013年7月,李平、李宏旭利用职务便利,伪造诉讼证据,为张金波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而向其索要财物。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李宏旭在代理与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诉讼案件中,请托李平及他人以职务便利提供帮助,事后给予好处费。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张金波在担任益阳恒帮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1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伙同其他5名被告人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平、李宏旭、张金波已经着手实行共同贪污犯罪,但因三被告人案发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致部分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李平、李宏旭利用李平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宏旭、张金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张金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各被告人所涉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社会危害性等量刑情节,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