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样高效学习印花税法(跟着学霸学税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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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税利器、趁手工具《税务通》《增值税电子书》,税务师、会计师、律师好伙伴,知风险、懂稽查、会策划、能应对。专题搭框架,专栏汇知识,超链接定位知识原文出处。哪里不懂点哪里,免去找书、翻书烦恼,高效学习,方便查阅。
很多人说我专业不对口、学历低、记性差,因此学不好税法。
依我的经历,这些都不是事,关键看肯不肯下苦功,会不会用巧工,有没有好方法、好工具。
这次学《印花税法》,我首先看印花税法的新旧《税目税率表》对比,使自己对新法有个大概印象。你还可以看《印花税法(草案)新旧税率税目对照表》。
我已经养成学税看原文悟原理的习惯。同学们也别把《税法一》《税法二》当圣旨,那样一辈子长不大。学会看原文比啥都强,不容易一惊一乍。看原文注意别望文生义,别被标题党《勘察设计合同不征印花税!》迷惑。
我们得学会自己从原文里刨食吃,天天吃教材合成饲料,永远是只圈养鸡。
我注意到新税目的合同类型基本按《民法典》更新,但绝不是照抄!
有的税目如融资租赁合同就按照民法典从借款合同中单列出来,有的税目如保险合同民法典中没有,有的税目如买卖合同两者内涵不一样,有的税目如建设工程合同就合并了原勘察设计和安装工程合同,有的税目如运输合同则仅指民法典中的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并未扩大到民法典的客运合同。
在我的学习工具书《税务通》里,新《税目税率表》合同超链接是指向《民法典》,老《税目税率表》合同超链接是指向《合同法》。
如果合同税目有特别解释则指向财税文件,比如原借款合同中的融资租赁合同,就指向财税〔2015〕144号,常规融资租赁合同和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按行为实质按照“借款合同”计税,而不按“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计税。
其次,我在逐条学习时,认真做好笔记,咬文嚼字,每个词语都要学懂弄通。
如上图,印花税法第三条“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和“存托凭证”三个是什么意思?点击超链接,就会指向并打开《证券法》第五章、国发〔2013〕49号、国办发〔2018〕21号,就能知道准确的含义。有了《税务通》,就不必再去找这三个文件,只要点击超链接就能看到,效率超高。
印花税法第三条,还要注意“转让在…场所交易的股票”与“在…场所转让股票”的征税范围差异,前者包括继承、赠予等场外交易,后者仅指场内交易。当然,两者均特指上市公司股票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非上市非挂牌的股份公司股份不按“证券交易”税目单边征税千分之一,而是按“股权转让书据”双边征税万分之五。
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八项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税)。点击“电子商务经营者”超链接,指向并打开2019年刚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目前已明确,个人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我学习《印花税法》只做了几十个个超链接注释笔记,还在进一步丰富。
我还重点阅读《印花税法》括号里的内容,比如(书面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我的学税工具书《税务通》里点击“书面合同”超链接,会指向并跳转到《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三,我很重视学习税法立法背景和修订过程。看过这些,我才能准确理解立法者的原意和法条的本义,否则我会在望文生义的大路上越走越歪。
点击“第二十九次会议”超链接,指向并打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的审议报告,从一审稿、二审稿中我们能看出立法者的思路和修改痕迹。从立法目的和二审稿修订意见中,我们能清晰看出,本次制定印花税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暂行条例》和证券交易印花税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同时适当简并税目、降低部分税率。其他工作交由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来实现。
第四,我从来不学税只看税法,那样只能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我一定会跳出税法看税法,走出课堂学课外知识,《税务通》就是这样的高效工具书。
只有掌握更多课外知识,才能学好课堂知识,这是一个学霸的经验。
读者朋友们,祝你们考试高中、事业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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