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油不是农产品,还可能不适用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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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植物油毛油、氢化植物油……植物油名词很多,差异很大、政策各异。
在农产品领域,千万别#望文生义。大黄鱼、小黄鱼,可不仅仅是大小的区别,它们是不同物种。鲸鲨,不是鲸,是鲨,是鱼。鲸鱼不是鱼,是哺乳动物。
一、植物毛油
这是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的概念。增值税里没有这个名词。
在植物油的压榨工艺流程中,为了提高出油率,会先蒸炒原料,再经过物理压榨产出毛油,压榨后的下脚料饼胚还可以用有机溶剂萃取植物油。因此,按照最基本的原则,毛油由原料经过蒸炒制成,所以不再是初级农产品,不享受自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在植物油的萃取工艺流程中,一般不产生植物毛油,其生产线的最终产品是精炼植物油。
二、食用植物油
不管是压榨工艺,还是萃取工艺,食用植物油都不是初级农产品,不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1、财税文件正列举的食用植物油,享受增值税低税率,未经列举的不享受低税率。
2、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特许免征增值税。
三、天然非食用植物油
天然芳香油:薄荷油、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等,不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不适用低税率,适用基本税率。
四、化学反应的植物油
属于化工产品,比如氢化植物油、环氧大豆油,前者是食品原料,后者是化工原料。它们都不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都不适用低税率,适用基本税率。
详见《税务通》——农产品专题——食用植物油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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