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的这个改动,算不算越描越黑…………….
我有时候看CPA教材都想苦笑,编排的逻辑基本就是“这个东西是什么”(也就是定义),“这个东西该怎么做”(也就是确认和计量),但很少提及这个东西是要解决什么问题,为什么需要这个东西。
就拿金融资产转移来说,请问大家看完那一大坨文字后,真的知道金融资产转移这一章节是要干嘛吗?
整个章节用数不胜数的新名词和拗口的文字就说了两件事:
1. 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流程
2. 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我都不知道这个东西是为解决什么问题而存在的,你就直接让我来判断和会计处理,是不是有那么一点点的不合时宜?
其实金融资产转移本质上要解决的就是转让给他人的金融资产要不要终止确认的问题,一般的资产在卖掉时,风险报酬以及控制权就已经转移了,也就是可以终止确认了,根本不需要什么复杂判断;
而由于金融产品存在的各种“高大上的创新设计”,卖掉的姿势千奇百怪(什么切割卖、分层卖、附加期权/担保协议卖等等),卖掉并不等于风险报酬及控制权的转移,为此,准则的制定者也是伤透了脑筋。
最开始,大佬们提出的是“风险报酬模型”,也就是以风险报酬的转移作为终止确认的标准,只有几乎完全转移了,才可以终止确认,否则不行。
但问题是风险报酬的转移程度太难量化了,因为涉及到转移前后所承担的未来净现金流量的金额及时间分布的变动,需要考虑的风险类型有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外汇风险、逾期未付风险、提前偿付风险,还要考虑不同情境下现金流现值的发生概率。
好了,我知道各位老铁不知道这是在说什么。
不过没关系,这些话就像是高射炮打蚊子,当一个理论过于复杂时,就一定会沦为数字游戏,就像是哈勃望远镜,只要你再推进一英寸,就能看到一个完全不同的星系。
同理,只要你随便改变几个参数,就能得到任何你想要的结果。
后来可能是觉得这个判断方法过于复杂,大佬们又提出“控制权模型”,也就是以控制权的转移作为终止确认的标准,于是问题的核心又变成了怎么判断能否控制?
大佬们给了两条判断标准:
1. 转出方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染指转移的金融资产
2. 转入方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处置掉转移的金融资产
说白了就是卖方接触不到,买方可以随便卖。
但问题是这个判断标准是基于预期状态,而不是事实状态。
也就是你要在事实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凭空证明卖方没有接触的能力,买方有可以随便处置的能力。
就像一个还没参加高考的学生,要去证明他有考上清华的能力一样;
就像一个还没生孩子的女生,要证明她有当个好妈妈的能力一样。
…………..
其实大家可以看到,这俩模型主观性都非常强,而且都有点二极管,非黑即白,要么终止确认,要么继续确认,但实质上金融资产的转移更多的是处于灰色地带,也就是部分转移了风险报酬和控制权。
于是大佬们开始继续完善,大家现在在教材上看到的就是完善后的集大成者的版本,继续涉入法。
所谓继续涉入法,就是集百家所长,同时融合了“风险报酬模型”和“控制权模型”:
刚开始,先利用“风险报酬模型”判断:
如果风险报酬几乎全部转移了,那就终止确认;
如果几乎没转移,那就继续确认;
如果既没有完全转移,又没有完全保留,那就开始启用第二个模型,也就是“控制权模型”判断。
如果没有保留控制权,那就终止确认;
如果保留了控制权,那就按继续涉入处理,也就是针对转移出去的金融资产中,自己仍然承担的部分风险和报酬确认继续涉入资产和继续涉入负债。
我就问你绝不绝?
说实话我不知道这个完善究竟是集百家所长,还是集百家所短。
主观性直接double,还更加复杂了。
就像是一个不好看的聪明男人和一个漂亮的笨女人,生了个又丑又笨的小孩一样让人难受。
欢迎各位老铁给我来个素质三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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