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教材是如何做到写的每个字都认识,但连起来就让人看不懂的?
前几天的文章(如何利用二八法则高效学习CPA?)写了当售后回租不构成销售的会计处理,今天我们来看构成销售的会计处理。
构成销售的情形非常罕见,而对应的会计处理则更加罕见。
可谓是罕见他妈给罕见开门,罕见到家了。
教材上是这么写的:
卖方兼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买方兼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买方兼出租人根据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新租赁准则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我想学,却看不懂;
我想逃,却逃不掉。
这短短的124个字,让我体会到了人间的参差。
都是中国人,写的也都是中国字,怎么就是看不懂呢?
难道我以前语文阅读理解能及格全靠阅卷老师大放水???
CPA教材的一个显著特点是,
它不讲逻辑。
它只是直接把结果抛给你。
就是你不知道这个处理原则是怎么来的,你只知道就按照这个步骤12345地走,就对了。
活生生地把会计这个文科中的理科,玩成了当代文言文背诵大赛。
我们先抛开教材上的“非人类语言”,试想一下,对于构成销售的售后回租业务,应该如何处理?
举个例子,
我把我手里的一栋公允价值3600万的建筑物卖给了你(假设这里的出售构成销售,不接受反驳),售价3600万,这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是2000万,同时,我又从你手里租回这栋建筑物,年租金是207.1052万,租期18年,租赁内含利率4.5%。
有老铁说了,简单,不就是先卖后租吗?
那就先做“卖”的会计处理,再做“租”的会计处理,刚好这俩我都会。
1. “卖”的会计处理
2000万的资产卖了3600万,这笔分录很好做:
借:银行存款 3600万
贷:固定资产 2000万
资产处置损益 1600万
2. “租”的会计处理
年租金207.1052万,利率4.5%,租期18年。
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
207.1052×(P/A,4.5%,18)=2518.398万
租赁嘛,无非就是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这个分录也不难,
借:使用权资产 2518.398万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1209.4956万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3727.8936万(207.1052*18=3727.8936)
两笔分录合起来是:
借:银行存款 3600万
使用权资产 2518.398万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1209.4956万
贷:固定资产 2000万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3727.8936万
资产处置损益 1600万
你觉得就应该这样处理,
你觉得不会有第二种解法,
你觉得没有比这个更完美的逻辑了。
但教材上写的答案的每一个字都是在啪啪打脸,都是在往心口捅刀。
借:银行存款 3600万
使用权资产 1399.11万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1209.4956万
贷:固定资产 2000万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3727.8936万
资产处置损益 480.712万
不能说是完全相同吧,只能说是毫不相关。
搞什么?
我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算出来的使用权资产明明是2518.398万,你这个1399.11万从哪里冒出来的???
而且我堂堂2000万的固定资产,卖了3600万,幼儿园小朋友都知道处置损益是1600万,你告诉我处置损益只有480万?
怎么,是我没跟上这个时代吗?
是数学界又有什么石破天惊的发现吗?
是运算规则不再适用于现在的宇宙了吗?
以至于3600-2000可以等于480了?
不不不。
不是数学的锅,是谨慎性原则的锅。
会计从来没想着跟数学作对,我们会计从来只是窝里斗。
刚开始的逻辑有错吗?
没错。
但违背了谨慎性原则,有高估资产和利润的嫌疑。
制定准则的大佬,本着宁可错杀一千,不肯放过一个的原则,对任何一种高估都保持了极高的敏感度。
大部分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核心方式就是使用,我把一个使用寿命50年的资产卖给你,然后我再租回来18年,那我不算完全出售这个资产啊,我只出售了一部分啊!
既然只出售了一部分,那我怎么能全额确认处置损益呢?
问题来了,出售的比例怎么算?
按正常逻辑计算的使用权资产的金额是2518.398万,而这个资产的公允价值是3600万。
一个正常出售可以卖到3600万的资产,因为我的回租,对应的使用权资产是2518.398万。
也就是我保留的部分是2518.398/3600=69.95%,也就是我出售了30%的资产。
有老铁问了,等等,这俩咋能直接相除呢?
一个是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一个是公允价值,直接一起做除法不太合适吧?
非也非也。
租金本身就和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关,也就是说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也可以认为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既然都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了,自然可以相除。
于是,
出售资产的损益只能确认全额损益的30%,也就是1600*30.04%=480.712万。
使用权资产也只能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70%确认,也就是2000*69.95%=1399.11万,不然账做不平;
相当于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一分为二,
30%的部分卖掉了,对应确认30%的损益;
70%的部分还在继续用,重分类为使用权资产。
怎么说呢,
非常的拧巴。
一方面使用权资产完全抛开了租赁准则,来了个按原转让资产账面价值*租回比确定,另一方面租赁负债又是按租赁准则的规定确认;
一方面准则认可这里的出售算是销售,另一方面准则又不让全额确认销售利得。
这么拧巴的确认方式,我能找到的唯一解释就是,
这是在现有准则和谨慎性原则中做的妥协。
既想遵循现有准则的计量规则,又想迎合谨慎性原则,典型的既要又要。
最后就是搞出了这么一个四不像的怪物。
累了,毁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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