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三中全会:创新医疗卫生综合监管手段,怎推进法治化?

陈云良 健康国策2050
2024-11-06


标题

三中全会:创新医疗卫生综合监管手段,

怎推进法治化?


原标题

基本医疗卫生监管法治化研究


作者

陈云良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

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广东省法学会卫生法学会会长

民营经济法治研究会会长

《法治社会》总编辑


来源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法治化研究》


第九章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目录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希望加入卫生政策大家庭的师友,

欢迎关注本公众号(“健康国策2050”),

添加管理员微信:bro1379,

身份验证通过后即可免费进群,

群内将发布高清完整版思维导图、

高端学术活动等通知


正文


基本医疗卫生监管是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是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基本医疗卫生监管是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一项重要而特殊的制度,是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管制度作为行政法领域的新兴制度,随着行政机关对社会事务参与程度的不断加深而呈现扩张趋势。


  • 2017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25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19年出台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8章专章规定了“监督管理”,这也意味着基本医疗卫生监管不仅限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更延伸到了整个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


所谓监管,即监督、管理的统称,包括准立法、准司法和实质意义行政,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基本医疗卫生监管同样包括这三部分的内容。其中:


  • 准立法性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政府为规制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团体规定、行业规定等由法律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规定。


  • 准司法性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纠纷裁决。例如,《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6条规定:“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2、40条等规定了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


  • 实质意义行政则包含各种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调查、行政公开、行政指导(《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0条规定的行政约谈)等。


研究基本医疗卫生监管不能仅着眼于“监管”一词,基本医疗卫生监督虽名为“监管”,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监管,但其日常履行职能更多以“行政执法”的方式进行。


固然基本医疗卫生监管具有行政监管的一般特征,然其作为一种以行政执法的方式展开日常工作的行政监管,具有独特的发展历程、组织架构以及监管方式、程序、手段和标准等。需要说明的是,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有广狭两义。


  • 广义上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包括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内设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原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国家卫健委综合监督局)以及下设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


  • 狭义上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仅指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


本章如无特殊说明,采用后一种定义。本章所指“医疗卫生监管”仅限于狭义上由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主管的卫生监管,并非广义上由《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的,涵盖卫生建康监督机构、医疗保障机构与药品监督机构等的“卫生监管”。


一、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制之形成


01

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制

形成的历程

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制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初创阶段、步入正轨阶段与深化改革和发展阶段。


1949年至20世纪70年代,我国基本医疗卫生监督处于初创阶段。1950年,第一届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在北京顺利召开。


在这次会议上,原卫生部确立了“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为新中国卫生工作的三大基本方针。其中,虽然形式上没有提出基本医疗卫生监管的概念,但是许多观点实质上都属于这一范畴。


在对“预防为主”的论述中,会议认为“医药是人类与疾病做斗争的科学”“卫生工作者是这一门斗争的先锋”“卫生工作者如果不把这种科学……教给人民……单靠少数卫生工作者是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等,这些表述就已初显综合监管的模式。


其中提到的整顿医院作风、医药界团结以及卫生工作人员的政治学习与思想改造等,是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体制的前身。尽管此时人们对基本医疗卫生监管制度认识较为粗浅,但不能否认其已然萌芽。


此后,我国开始仿照苏联模式建立自己的卫生监督制度。1953年政务院决定全国各省(区、市)在原防疫大队基础上,根据行政层级自上而下地建立起各级卫生防疫站。


原卫生部颁布《卫生防疫站暂行办法和各级卫生防疫站组织编制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下设卫生防疫站。卫生防疫站承袭苏联模式,兼具疫情防控和卫生监督两大职能,以预防性、经常性卫生监督和传染病管理为职责。


  • 一方面负责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预防与控制;


  • 另一方面负责发放卫生许可证等行政监督工作。


卫生防疫机构由此成为我国公共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并持续近50年时间。


1954年全国卫生行政工作会议提出“逐步建立国家卫生监督制度”,部分省、市卫生厅(局)和卫生防疫站相继成立了卫生监督科(室),主要以政策命令为执法依据。


同年,各级卫生防疫站的职责从单纯的防疫拓展到其他公共卫生领域,并明确了其卫生监督的行政职权。其关于防疫站的层级设置,特别是乡一级防疫组织与同级医疗机构同体设置的方式甚至影响至今,卫生防疫站的卫生事业单位的属性也得以明确。“文化大革命”时期,卫生防疫机构被取消,卫生监督的发展一度陷入中断。


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我国基本医疗卫生监管逐渐步入正轨。基本医疗卫生监督制度得以恢复重建,并开始有法可依。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由卫生防疫部门执法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公共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


为此,1990年原卫生部召开了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确定了卫生督工作国家监督、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监测适当分离的改革基本原则。


1996年《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体制的通知》拉开了我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序幕。


2000年,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制步入深化改革和发展阶段。“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理顺和完善现行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合理划分卫生监督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责”“推进医疗机构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理顺医药卫生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优化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医疗卫生综合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提高综合监督能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等目标相继提出。


自2001年以来,为了与国际接轨,在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国家对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作出划分。卫生防疫站陆续分离出卫生监督局(所),疾控中心的行政权被分割出去,原属于卫生防疫站的卫生执法、监督功能被整体交由卫生监督局(所)行使。


而后,防疫站改称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有关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职能集中,增加了预防控制慢性病等功能。


至2004年,全国各地各级卫生防疫站基本已完成更名,卫生监督执法功能由卫生监督局(所)承担,我国逐步形成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的公共卫生行政体制并沿用至今。


完整意义上的“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亦即本文所谓的“基本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制”真正形成。


奠定当今我国基本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制的文件,当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下简称63号文)。


该文从监管制度、监管体系、监管队伍三个方面提出“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目标。


2019年颁布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在63号文的指导精神指引下,将其中多项具体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作出发展和创新。


例如,长期以来困扰监管执法工作的63号文中没有明确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力来源等问题,《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终于给出了规范性的解决路径(下文将予以详述)。


诚然,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制的基调虽已确立,其中一些具体的制度却仍然有待完善甚至正处于变革之中。2020年肆虐全国各地,造成全球危机的新冠疫情推动了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反思和成长。


2021年5月13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挂牌成立,这是国家为形成从中央到基层领导有力、权威高效的疾控体系迈出的第一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是国家卫健委管理的国家局,是拥有行政权力的副部级单位。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成立后,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监督局被撤销,其传染病防治监督、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能归属于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将承担制定传染病防控及公共卫生监督的政策、指导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规划指导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指导疾控科研体系建设、公共卫生监督管理以及传染病防治监督六大职能。


组建疾病预防控制局不是替代疾控中心,而是对卫健委内设机构的有机整合。接下来,市县级疾控机构改革有序推进,同级卫健部门内设疾控局,重新组建市县级疾控中心(疾控卫监合并)。


很多经历过防疫站模式的民众疑惑,这是否就是以前的卫生防疫站回来了,只是换了个名称?疾病控制、应急处置、卫生监督执法真的是“二十年一轮回”“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吗?


未来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关系要如何理顺,疾病预防控制机关监管职能的范围、方式、程序等是否应发生转变,当如何转变等,仍然有待进一步的观察、研究和实践。


02

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制

的现状

从构成要素来看:


组织架构方面:我国医疗卫生综合监管由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局(所),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主体职责方面: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制主体——卫生监督机构,是参照公务员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性质是委托执法,法律责任仍然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其监管职能主要体现在:


  • 研究拟定卫生监督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标准、政策建议、规划、规范和制度;


  • 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学校、环境、放射和职业卫生等工作;


  • 依法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 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


  • 依法组织开展对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 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有关大案、要案;


  • 监督指导地方卫生监督工作。


实践中,卫生监督局(所)一般设置传染病防止监督科、医疗执业监督科、计划生育监督科、职业饮用水卫生监督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食品安全科、学校卫生监督科具体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程序方面:卫生监督局(所)日常对职能范围内的监管对象展开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一般来说,案件来源除医疗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外,还包括社会举报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上级卫生监管部门交办的、下级卫生监管部门报请的以及有关部门移交的等。


卫生监督局(所)需当天受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出具处罚决定书,适用一般程序并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执法科室向分管局长提出立案申请并备案。在调查取证后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开展案件审查环节质量控制。


在排除违法事实成立但可以不予处罚、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处罚、无管辖权三类案件后,由承办科室约谈管理相对人并合议案件,将构成犯罪的建议移交司法机关。科室及法制稽查科在达成处罚意见后,报卫健委审核。


在告知听证、告知行政处罚以及相对人陈述申辩后,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公示,而后展开送达、执行等程序。


当前的基层卫生监督执法的组织体系主要由区县、乡镇和村(社区)三级组成,主要依托于乡镇、村(社区)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来开展,区县一级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对下级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从机构设置来看,作为卫生监督执法体系中的最基层单位,也是国家卫生监督执法体系的末梢,乡镇卫生监督所一般选定同级卫生院现有工作人员组成。村一级并没有正式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仅设卫生监督协管员,通常由村医担任。


卫生监督协管员没有正式执法权限,但却在实践中承担着违法信息收集和上报的不可或缺的工作,是基层卫生监督执法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卫生监督协管员虽然在体制上只是协助性的角色,却在实践中成为执法工作开展的基础。只有通过卫生监督协管员,上级执法部门才能了解到辖区内(特别是农村中)的违法行为,进而开展相应的监管和执法。


从人员编制来看,乡镇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必须为正式行政干部,才能够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限;村(社区)中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由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的工作人员兼任,属于典型的辅助性行政执法人员,显然没有执法权。


因此在实践中,卫生监督协管员主要负责对区域内有关医疗卫生的行为进行协助性监督、管理和执法,如从事餐饮卫生监督、饮用水卫生管理、打击非法行医等工作。在具体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卫生监督协管员发挥了监控、举报和协助等重要作用。


由于卫生监督协管员长期生活在村庄(社区)中,天然拥有辖区内的社会关系网络,这为其监控辖区内的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通过运用社会关系网络,卫生监督协管员能够低成本地、迅速地获得违法信息,为卫生监督所提供必要的执法情报。而且,通过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引导,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能够顺利进入村庄和社区,避免执法工作陷入迟缓和冲突。


显然,卫生监督协管员不仅能够缓解基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执法资源不足的问题,还在基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发挥着执法线人的作用,成为执法工作的社会基础。


综上可知,当前基层卫生监督执法的组织体系具有鲜明的行政性半行政性结合的特征。基层组织体系的行政性,能够减少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的执行偏差,保证国家意志的顺利达成。而基层组织体系的半行政性,则有利于国家在行政事务开展时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以达到节约行政成本、满足社会需求的目标。


在厘定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制基本架构的基础上,不难发现,现阶段我国医疗卫生监管具有面广量大的宏观总体特征,医疗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办理卫生行政许可(收费)与医疗卫生监督(监督)的双重职能。


从理论上讲,医疗卫生监督机构不仅是不同职能部门分管不同领域的“分权模式”,也形成多部门共同治理特殊领域的“合力机制”。


但现实中,公共卫生行政执法权力主体和执行主体相分离却导致管理层级变多。委托执法体制削弱了医疗卫生监管部门的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执法主体弱化、“以收费养监督”等,致使卫生监管缺乏应有的规范性、独立性与权威性。行政执法权限模糊与错位导致“漏监”“虚监”“难监”现象比比皆是。


在基层甚至出现卫生行政执法机构级别低于被监督机构的窘况,使法律实施效果大打折扣,更遑论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以上种种问题皆有待明晰厘清。


03

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制

的独特性

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制既是统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8章的核心,也是区别于一般行政监管的关键。


  • 从措辞来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综合监督管理体系”一词与其他法律如《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对于“监督管理”的规定表述不一。


  • 在法律层面,最为接近的仅有《安全生产法》“综合监督管理”一词,但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制更强调结构的体系化,不仅行政机关在其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核心角色,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市场主体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其他国家机关也具有重要的地位。


这是因为,没有一种法律关系像基本医疗卫生法律关系那样与每一个自然人从生到死息息相关,也没有一种法律权利像健康权(包括狭义的生命权、身体权)那样是自然人享有其他各项法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参与主体之多元、法律关系之复杂、法益价值之重大、监管难度之艰巨,远非其他领域可以比拟。从执法体制来看,医疗卫生监管体系与城市管理、食药、住建、应急执法并不在同一监督执法部门下。


因此,基本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系的完善与否是医疗卫生领域监管成败的关键。


  • 一方面,我们应当避免重蹈“九龙治水”的覆辙,相对集权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赋予其主导地位,即所谓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 另一方面,我们应当主动将利益相关方纳入这个系统,建立全方位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即所谓的“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


近年来,根据中央关于深化综合行政体制改革的精神要求和试点设置,部分地区以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为切入点,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上进行了有益探索。


城市管理、食药、卫健、住建、应急执法队伍整合成一支综合执法队伍,从“九龙治水”到“一龙管水”,从“独木难支”到“合抱成林”,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开创新路。不得不承认,这是我国探索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实践。但具体改革成功与否还有待观望。


总体来说,正是由于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制的独特性,才产生下文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制度执业信用记录制度两种独特的配套制度,以更恰当地对医疗卫生机构与卫生监管进行监督评价。


二、委托执法制度


01

委托执法制度的法治化

职能分离后,2019年,原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正式更名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其主要职责变更为:


  • 参与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 协助开展医疗、公共卫生等监督工作;


  • 协助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


  • 参与指导地方卫生健康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行为;


  • 拟定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工作制度、技术性规范;


  • 承担国家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 组织实施全国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人员培训工作;


  • 承担国家卫生健康监督抽检工作;


  • 承担国家卫计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和国家卫计委政务大厅日常工作;


  • 承办国家卫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虽然基本保留了原有职能的整体结构,继续强调该中心的协助地位和技术职能,但是在具体内容方面与时俱进,呈现出许多变化。例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就是基疗卫生监督体系创新中的亮点。


关于卫生监督执法中适用行政委托的合法性,一开始是存在争议的。


  • 1997就有卫生防疫站的实务工作者提出,现行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确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但是卫生防疫部门长期以来事实上承担着公共卫生监督监测任务,也依法规、规章确立了执法权,这样就出现了两个执法主体并存的局面。


  • 无独有偶,1998年,同样是来自卫生防疫部门的工作人员发文,认为卫生防疫站在卫生行政执法中的地位难以确定,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存在经济利益之争,卫生防疫站“以收费养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受到影响,这些现象是阻碍卫生监督体制的重大问题。随着立法进程的逐步推进,上述问题逐渐得到解决。


  • 2000年,原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改变“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承担着大量的卫生监督工作”“卫生监督有偿技术服务行为不分”的现状,开始组建统一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监督职能。


  • 2005年,原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对卫生监督机构的组织和职能做了整体性的规定,并确立了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权以及对卫生监督工作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和信息发布职责。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规定:“设立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


至此,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其执法依据来自《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沟,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也就是说,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执法权原则上源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委托,其行政委托具有合法性。


02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

执法权的来源

根据行政委托的基本理论,当前主流观点将其界定为:“行政委托是出于管理上的需要,某一行政主体(委托人)委托另一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及个人(被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行职权或其他事务,其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人的法律制度。”


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前者称为行政委托人,属于行政主体,后者称为行政代理人,它不会因委托而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行政委托的效果是形成行为主体而不是行政主体。


但是,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执法权并非仅来自上文所述的行政委托。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部分执法权来源于法规的授权。


首先,卫生监督机构行政权源于法规授权。《行政许可法》第23条、《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法》第7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


例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当年的卫生防疫站已经不复存在,从法规条文的表述来看,这里的卫生防疫机构指的就是现在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明确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包括“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


其次,卫生监督机构从业人员执法权源于法规授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对监督从业人员及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明确授予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行政处罚权,允许其对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该条例同时授予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力,即规定:“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换言之,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权的行使中,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属于授权行政主体,而非行政代理人。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部分执法权源于规章的授权。《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款、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第2款确定了规章授权行政主体的有效性。规章授权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执法的情形较为常见。


例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此外,《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也对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授予了相应的执法权。


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授权执法的范围随着法规规章的修改呈现出缩小趋势,与同为事业单位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比,后者享有前者所不具备的法律的授权,且当前法律法规中的“卫生防疫机构”越来越多指向后者。(例如《刑法》在2020年修订的过程中其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卫生防疫机构”就明确改为“疾病预控制机构”)


由此可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4条应当解释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原则上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执法权,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事项除外。


03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委托执法

的法律规制

委托执法制度是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行使权力的常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部分转移执法权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规制。


行政性业务委外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委托给非政府形态的民间组织或个人行使,作为公权力的委托外包,行政性业务委托必须在下列方面受到行政法的约束。


  • 第一,实施行政性业务委托外部的行政主体必须具有合法的职权基础,这是行政性业务委外的前提条件。这就意味着,原则上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不能行使属于医疗保障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已不隶属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执法权的内容,除非得到后者明确的委托。


  • 第二,实施行政性业务委外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4条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委托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原卫生部办公厅《关干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2次以上的现场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至于由卫主健康监督机构实施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尽管在63号文中也存在一定的依据,但是较为模糊,无法确定其是否有权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的委托。


  • 第三,受委托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例如。《行政处罚法》第21条对受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设定了3个条件,分别是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由上文可知,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满足前述要求。


  • 第四,行政性业务委外必须采用法定形式。行政性业务委外因涉及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应以书面委托为原则。同时,因委托使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发生了转移,行政主体还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外公告以使相对人知晓。以往行政委托仅是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时职能划分与责任承担的一项权宜之计,往往是为了解决由于行政体制改革与法律修订导致的错位而产生的临时归责策略,并没有行政命令或者行政协作为依据。但是既然《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4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委托执法制度,这种现状就应当逐步得到改变,更多通过书面形式对委托主体、受托主体、委托权限和内部责任划分进行清晰地界定。


值得肯定的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出台对于基本医疗卫生监管法治化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 一方面,许多卫生监管的积弊和宿疾被破除。这些问题包括基本医疗卫生监管概念不明、思路不清;基本医疗卫生监管理念落后、方式滞后;基本医疗卫生监管主体不健全;基本医疗卫生监管规则缺位、对象错位等。


  • 另一方面,一个目标清晰、组织完善、内容日趋具体和丰富的综合监督管理体系正在逐步生成。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制、沟通协商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制度、政府定期报告制度、约谈制度、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制度、信用记录制度等,既是对过去卫生监管工作中经验教训的总结与反思,更是对我国卫生监督理念和道路的创新与发展。


然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仅是基本医疗卫生监管法治化的开始,而不是法治化的完成。


  • 有些问题虽然在法律条文的表述上基本得以解决,但是在法的运行中仍然存在与规定脱节的现象;


  • 有些问题并没有随着立法进程的推进而完全被解决,甚至就是因为上位法与下位法、新法与旧法、特殊法与一般法的不一致造成的这些问题也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立法、修法与法律解释加以澄清。


一个行之有效的基本医疗卫生监管体系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第一,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主体。政府、社会、市场、个人在其中应当被良好地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其中,政府监管应当主导基本医疗卫生监管。


  • 第二,监管机构须具备较强的独立性。为保证基本医疗卫生监管的实效性,应确保监管机构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并保证其依据专业知识履行监管职责,在政府监管中,必须确保政府监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的非关联性同时确保政府监管自身的统一性。


  • 第三,监管内容的全方位性。监管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卫生准入、医疗卫生质量评价和医疗卫生安全监测,涵盖机构、人员、技术、设备、药品与器械、资金等全部要素。


  • 第四,监管依据与规则的完备。除国家机关正式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外,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规范、行业组织内部的规范、技术操作规范、医学伦理规范等也应当在适当的领域发挥其应有的效力。监管规则应设定明确有效的规定,选取可度量的指标,具有较高的置信度和普遍适用性,并且有一定的专属性,对医疗机构的组织架构、治理结构、工作程序和绩效予以具体规定。


  • 第五,综合运用多种监管工具。监管工具可以分为六类:一是激励和奖励,例如,对于绩效良好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减少对其监督检查的频率,赋予其更大的自由度;二是提高监管审查强度;三是公开披露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信息;四是罚款;五是直接介入医疗卫生机构的理;六是暂时或永久限制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动。这些手段可以通过回应性监管的方式进行运用,以满足比例原则的要求。


如前文所述当前基本医疗卫生监管执法体制不畅问题突出,造成其执法规范性、权威性不足。


作为权利主体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作为执行主体的卫生监督机构相分离,执法主体众多且职责分工不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不破不立,破而后立。基本医疗卫生监管体制不经科学化的构建难以补齐以上短板。


如何在我国建立健全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监管体制机制,切底去除行政执法主体弱化、权限模糊的弊端,真正实现保护公民健康权的根本目的,构成了未来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实践的重大理论、应用课题。


(本文仅代表发言专家个人观点,与其所供职单位或“健康国策2050”官方立场无关。)


希望加入卫生政策大家庭的师友,

欢迎关注本公众号(“健康国策2050”),

添加管理员微信:bro1379,

身份验证通过后即可免费进群,

群内将发布高清完整版思维导图、

高端学术活动等通知


版权声明


“健康国策2050”公众号所发布的图文链接所列的编者按、思维导图、排版格式、大(小)标题,如非版权方的原文所述,则版权归属“健康国策2050”学术平台所有。对于本平台版权所有之内容(无论是否加注原创标识),未经本平台书面授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引用任何产品的内容和观点。


违反上述约定的,本平台将就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侵权人信息抄送国家有关主管部委、司局,这将对侵权人的机构信用评价、个人职业前景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往期课程学习材料

向上滑动阅览

添加管理员微信号“bro1379”(工作时间:9:00-19:00),完成相关操作,即可获得本期(或往期)课程的音视频学习材料:


  • 献礼党代会“追寻理想中国”第一期《健康治理新作/名家见面会》:三明医改重要推动者詹积富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申卫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与国家卫健委卢春山巡视员合著)


  • 献礼党代会“追寻理想中国”第二期《推进“健康共同富裕”,破解“健康不平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室主任冯文猛(共同富裕解读)、中国劳科院医保研究室主任王宗凡(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机制)、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分会主委杜兆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


  • 献礼党代会“追寻理想中国”第三期《科普专家/患者组织建言专病防控政策体系》:国家健康科普专家支修益(癌症)、罕见病患者组织发展网络黄如方(罕见病)、上海老年认知障碍友好社区督导专家费超(认知障碍)


  • 献礼全国两会“追寻理想中国”第四期《机构改革落子“健康中国”:“三医”并立:前瞻与对策》:原国务院医改办监察专员赖诗卿、原省级卫生厅处长孟立联、国际医疗/社保体系专家邵晓军、“一体化监管”专家梁嘉琳


  • 献礼全国两会“追寻理想中国”第五期《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大数据局/乡村振兴局改革:对健康科技/数据/资金的影响》:国内最大临床转化机构前领导朱同玉、国家卫健委数据治理专家曹艳林、农工党中央健康扶贫专家周峰、“三流合一”治理专家梁嘉琳


  • 献礼全国两会“追寻理想中国”第六期《老龄事业统筹:从卫健委到民政部的影响》:全国政协常委阮诗玮(养老服务)、养老金融50人论坛成员胡继晔(养老金融)、国家老龄研究基地副院长杨一帆(养老监管)


  • “追寻理想中国”第七期《2023-2024卫生/医保政策:展望与对策》:王宗凡主任(个人账户改革与门诊统筹解读)、高雪主任(耗材与IVD集采解读)、刘晓云主任(中央医疗卫生体系文件解读)、王仲(中央全科/专科医疗文件解读)、娄宇(医保立法与执法解读)


  • 新“学术战疫”第一期:破解新冠就医用药难:中华医学会全科医学分会主委迟春花(基层医疗卫生体系韧性)、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原会长郭泰鸿(新冠物资应急储备)、南方医科大学卫生管理系主任张屹立(新冠疫情省份“脆弱度”排名)


  • 新“学术战疫”第二期:医疗韧性与药品可负担:江苏基层卫生协会书记夏迎秋(基层医疗机构韧性)、同济医学院卫管学院副院长陶红兵(医疗体系整合)、天津大学药学院副院长吴晶(新冠药物定价)


  • “学术战疫”高端研讨会第一期:启动仪式&专题讲座:医疗管理学大家刘庭芳、卫生法学大家王晨光、中国心理学会理事长韩布新、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石琦


  • “学术战疫”高端研讨会第二期:疾控体系改革:国家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成员、中国疾控中心前流行病学首席科学家、流行病学大家曾光(已通过有关中央媒体向中央呈送内部参考材料)


  • “学术战疫”高端研讨会第三期:卫生应急管理:曾三次给中央政治局讲课的清华大学苏世民书院院长、应急管理大家薛澜


  • “学术战疫”高端研讨会第四期:医药创新:中国药促会会长宋瑞霖、国家药监局专家库成员宋华琳、国家药审中心原首席科学家王刚(已通过有关中央媒体向中央呈送内部参考材料)


  • “学术战疫”高端研讨会第五期:小微企业、普通市民/患者保障:广东卫生厅原巡视员廖新波、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研究员袁伟、杭州“城市大脑”首席技术官申永生


  • “健康智荟”高端圆桌会第一期《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解读》:国家医保局咨询专家、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何文炯


  • “健康智荟”高端圆桌会第二期《“新基建”背景下的未来医疗健康产业》: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民生银行研究院院长黄剑辉,及《新型健康服务业监管模式创新》《互联网医疗示范项目指标体系》两项重大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的首发式


  • “学术战疫”国际研讨会第一期(疫情防控篇):流行病学大家曾光、美国UCLA公卫学院副院长张作风、英国牛津大学终身教授陈铮鸣、德国德中卫生健康管理协会中国主任徐洪波


  • “学术战疫”国际研讨会第二期(社会保障篇):中国社科院陈秋霖主任、美国医保中心蔡立明博士、英国国王大学杨维教授、德国医保专家邵晓军博士


  • 国内首档健康政策公益宣讲《健康三人行》第一期《医保、医院、医生:如何跳出“猫鼠游戏”》:徐毓才(卫健管理)、蔡海清(医保管理)、邹新春(医院管理)


  • 国内首档健康政策公益宣讲《健康三人行》第二期《医疗、医保、医药:患者参与和权益保护》:段涛院长(公立医院患者委员会/患者体验部)、瞿晓颖主任(外资医疗机构患者服务)、王立新秘书长(大型患者组织)


  • 国内首档健康政策公益宣讲《健康三人行》第三期《医改重点:“保大病”“保小病”还是“保预防”》:顾雪非主任(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双料”咨询专家)、康韦女士(原研药行业协会RDPAC执行总裁)、徐华锋先生(中国保健协会副理事长)


  • 国内首档健康政策公益宣讲《健康三人行》第四期《支持社会办医政策如何全面落地?》:赵淳会长(中国社会办医领域协会领导)、廖志仁会长(大型三甲民营医院创办人)、周萍教授(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医院管理教研室副主任)


  • 国内首档健康政策公益宣讲《健康三人行》第五期《如何保护医疗数据安全、患者个人隐私?》:俞思伟主任(医疗卫生信息化专家)、叶荔姗主任(试点城市数据管理专家)、宁宣凤律师(数据安全法律专家)


  • 国内首档健康政策公益宣讲《健康三人行》第六期《反商业贿赂,国家医保局医药招采信用评价解读》:王宏志专家(国家医保局课题负责人)、姚洪副秘书长(协会分管医疗健康信用工作领导)、范可律师(药品招采法律专家)


  • 国内首档健康政策公益宣讲《健康三人行》第七期《后疫情时期:如何扶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苗艳青研究员(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双料”专家)、尹朝霞主任(深圳“罗湖医改”基层医疗重要贡献者)、李杰(基层诊所产业专家、信息化专家)


  • 国内首档健康政策公益宣讲《健康三人行》第八期《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将健康融入城乡治理》:孔灵芝女士(原卫生部疾控局副局长)、卢永研究员(中国健康教育中心)、王兰教授(同济大学健康城市实验室)


  • “价值医疗”在中国公益课程第一期《国家医保局生物制品带量采购前瞻》:张斌院长(武汉医保局胰岛素带量采购试点)、朱斐秘书长(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抗体制剂带量采购)、洪飞先生(患者组织淋巴瘤之家创始人)


  • “价值医疗”在中国公益课程第二期《从医联体到健共体:医疗/医保政策如何协同?》:国家卫健委医共体指导专家林枫教授(部委专家)、浙江玉环人民医院健共体集团院长董寅(医院集团)、健共体(南平)互联网医院院长宋斌(数字健共体)


  • “价值医疗”在中国公益课程第三期《全人全程的全科医学服务展望》:中国卫生发展研究中心袁蓓蓓教授(部委专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联合工作委员会主席杜兆辉医生(全科管理者)、北京儿童医院童缘网负责人苏小虎(儿科全科服务平台)


  • “价值医疗”在中国公益课程第四期《医疗“好差评”模式:医院/医师信用评价与监管》:汪剑锋(福建医保局稽查处副处长)、刘日记(苏州卫健委综合监督处处长)、史岩(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评价部副主任)


  • “价值医疗”在中国公益课程第五期《民法典对患者、医院医生、医药行业的影响与对策》:国家卫健委咨询专家郑雪倩(医事法)与刘炫麟(医药法)、公益律师韩晓晨(患者服务)


  • “价值医疗”在中国公益课程第六期《医药/医疗反垄断政策前瞻》:国务院反垄断专家委成员孟雁北(政策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海涛(反垄断法分析)、律师万江(反垄断案例分析)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一期《医药代表合规转型》:上海药监局原局长唐民皓(政策解读)、彭天曜律师(合规指引)、张廷杰总监(准入策略)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二期《医疗/医药反腐动向》:国家卫健委咨询专家王岳(政策解读)、资深医药准入专家点苍鹤(药企策略)、孙超律师(合规指引)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三期《健康政策半年展望会》:国家卫健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毓辉(健康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咨询专家宋新(数字健康政策)、国家医保局咨询专家姚岚(医保商保政策)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四期《DRG除外支付》:国家医改云南玉溪DRG项目专家刘芷辰(DRG政策)、“村夫日记”创始人赵衡(DRG对商保与药企影响)、资深政务副总裁陈炳澍(企业DRG实操)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五期《公立/民营医院亏损治理》:湖北省医改办原副主任阮小明(新冠疫情对医院影响)、国家卫健委财务会计专家刘宏伟(公立医院亏损建言)、中国医院协会民营医院分会领导余小宝院长(民营医院亏损建言)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六期《医保按疗效(健康效果)付费》:国家卫健委卫生技术评估重点实验室主任陈英耀(上海医保局试点)、美国佐治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陈茁(美国欧盟案例)、徐州医保局待遇医药处处长杨义森(医保配套法规政策)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七期《中成药集采:政策解读与应对策略》: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谢雁鸣(价值评估与真实世界研究)、“风云药谈”创始人张廷杰(集采竞标:准入路径与报价策略)、政策宣教专家梁嘉琳(政策体系:打破三大惯例,洞察五大趋势)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八期《惠民保:政企关系与多层次保障》:国家卫健委/医保局咨询专家朱铭来(价值评估模型)、成都市医保局医疗保险处副处长廖凌(“惠蓉保”)、某商保公司部门副总严霄(“共保体”设计)、镁信健康前高管蔡卓(创新药准入)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九期《创新药放弃医保创新高:标内/标外、院内/院外哪个香?》:国家医保局咨询专家宣建伟(中美对比与价值评估)、上海医保局咨询专家(医保药品落地机制)、准入培训专家徐川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期《打击欺诈骗保:政策动向与操作规程》: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信用评价专家龚忆莼(过度医疗判定)、国家医保局医保法规咨询专家张卿(欺诈骗保判定)、国家有关部委政策宣教专家梁嘉琳(医保飞行检查常见争议与对策)、国家卫健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专家张群(医院医保质量管理)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一期《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动向与对策》:国家医保局DRG/DIP政策咨询专家杨燕绥(为健康付费与健康绩效评估),国家医保局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化专家指导组组长(医药/医疗类编码进展),国家医保局DRG付费技术指导组临床论证组组长郭默宁(DRG临床质量管理),国家有关部委政策宣教专家梁嘉琳(“支付+”创新医保政策,支付方式改革六大动向)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二期《医学指南/共识:医政管理变局与对策》:原卫生部医政司司长于宗河(专家共识—医学指南—国家诊疗规范:行政监管逻辑)、中国临床实践指南联盟联合发起人、《实用内科学》主编王吉耀(医学指南制定:方法学前置性审查与“推荐意见”合理性评价)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三期《六部委试点城市医疗集团:动向与对策》:国家卫健委县域医共体咨询专家林枫教授(镇江模式与分级诊疗)、国家医保局DRG/DIP咨询专家何继明教授(支付方式改革与三医联动)、深圳卫健委陈瑶博士(深圳罗湖模式)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四期《医保个人账户改革/门诊统筹:动向与对策》:国家医保局政策咨询专家王超群、法律咨询专家娄宇、政策宣教专家梁嘉琳,连锁药店专家黄修祥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五期《药品招采“二次议价”卷土重来:是非与利弊》: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咨询专家房志武、医药产业大V涂宏钢(Dr.2)、商业贿赂案件资深律师左玉茹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六期《北京长峰医院大火:卫生综合监管与防灾须知》:北京城市规划院马良伟老院长、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杨海宇副总建筑师、国家卫健委专家组成员吴健院长、社会办医专家张苏华所长


  • 健康治理系列第十七期《五部委打击骗保,医保/医院/药企应对策略》: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飞行检查”专家任克华、国家医保DRG临床论证专家冷家骅、湖北医保局政策法规咨询专家于长永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八期《2023医保国谈:前瞻与对策》:知名药物经济学家胡善联、RDPAC高级总监李京帅、“风云药谈”创始人张廷杰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九期《2023医保飞行检查:重大变化与院企对策》:某省医保系统基金监管专家王昊昀、某省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二级调研员周鹏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原副所长陶剑虹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二十期《医疗/医药反腐整治:医院/药企如何研判/应对?》:公立/民营医疗机构主委级专家宋冬雷、世界50强药企前高管丁利华、原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相关课题组负责人梁嘉琳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二十一期《反腐之后,如何倡廉:公立医院薪酬绩效改革论辩》:中央推广的“三明医改”卫健委领导周显葆、国家卫健委直属医院运营管理部部长宿小满、知名医院管理咨询机构创始人秦永方、有关部委医疗反腐课题组长梁嘉琳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二十二期《大型医院巡查方案公布:前瞻、问题与对策》:国家卫健委法律咨询专家、反腐倡廉政策咨询专家,公立医院纪检监察干部,知名医院管理研究所专家


  • 健康治理十日谈第一期《医疗/医药双轨制的秘密》:原国家食药监局药品监管司司长李国庆、江苏卫健委原副主任李少冬、上海卫生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李芬研究员


  • 健康治理十日谈第二期《机构/散户投资人的政策素养》:科技部、工信部生物医药领域评审专家郑玉芬、医疗健康投资50人论坛(H50)2020年度轮值主席杨瑞荣


  • 健康治理十日谈第三期《公立医院去行政化:改革动向与对策建议》:海南省原卫生厅长白志勤(省级试点)、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原副局长徐毓才(基层视角)、香港教育大学教授和经纬(港台启示)


  • 健康治理十日谈第四期《剖析医保报销堵点:国家医保局大排查》:江西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原处长蔡海清(医保政策视角)、安徽蚌埠医保中心原主任秦鹏(医保经办视角)、《医院管理能力探讨》作者诸任之(医疗管理视角)


  • 健康治理十日谈第五期:《医保-医院-药企“三角债”上榜:成因与对策》:中国劳科院原副院长谭中和(“医保-药企直接结算”与医保局考核)、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姚宇(地方医改真实痛点破解)、西交大一附院医疗管理专家左煌(医院运营管理&合规建设)


  • 茗谈书友会第一期《寻找政策与传播“黄金分割点”》: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传播咨询专家梁嘉琳(健康战略传播)、中央网信办咨询专家刘灿国(政策宣传指引)、创新生物制药公关联盟发起人张辉(传播实战经验)


  • 茗谈书友会第二期《中国药品监管史》:北京大学药物政策专家韩晟《中国药品价格监管20年》、政策宣教专家梁嘉琳《市级集采:合理吗?能行吗?管用吗?》、口腔医院院长/国际牙医师学院fellow王聿明《种植牙价格专项治理:医保新政的行业影响与应对》


  • 健康担当与想象力第一期《为乡村医疗卫生能做点什么?》:全科医学主委潘志刚教授(政策解读)、县域健康共同体董寅总院长(区域级一体化管理)、英国伯明翰大学姚弥博士(海外经验)、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郭发刚全科医生(基层院长建言)


  • 健康担当与想象力第二期《为医疗/医药反腐能做点什么?》:国家卫健委财务会计咨询专家王洁教授(医院内控体系)、国务院医改秘书长课题组组长梁嘉琳(制度体系与政策工具)、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评定优秀医保局王敏科长(医保定点医师/护师/药师/技师管理)、跨国医药企业协会(RDPAC)合规负责人敬礼


  • 健康担当与想象力第三期《中央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影响与对策》北大应对老龄化国家战略研究中心主任陆杰华、全国养老服务业专家委员会委员张乃子、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副所长韩涵


  • 健康担当与想象力第四期:《国家卫健委推一体化诊疗“专病中心”:问题与对策》清华长庚医院副院长魏来、北大肿瘤医院党委副书记薛冬、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医保研究院专家张立强


  • 健康政策助力专病防治第一期《罕见病公共政策体系》:国家卫健委罕见病诊疗与保障专家委顾问李定国(罕见病监管史)、国家人社部/中国银保监会咨询专家郑秉文(罕见病创新筹资与支付)、国家药监局咨询专家杨悦(罕见病立法与监管科学)


  • 健康政策助力专病防治第二期《脊髓损伤患者综合保障》(倡议书首发):国家重点医院康复专家许涛(诊疗认知)、前中国体操冠军桑兰(国际经验)、公益组织创办人潘美好(国内现状)


  • 健康政策助力专病防治第三期《保生育健康:“三医”政策能做什么?》:中国人口学会会长翟振武(人口战略)、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荣誉院士程利南(妇幼健康)、宁波洪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王伟院长(“生育友好未来社区”前沿探索)


  • 健康政策助力专病防治第四期《学生心理悲剧多发,构建公平/优质的精神心理服务体系》:同济大学精神卫生中心特聘教授黄智生(互联网与人工智能心理危机干预)、国家卫健委卫生应急处置指导专家程文红(精神心理治疗)、中央文明办等“心理专家讲坛”主讲任苇(重大突发事件心理援助)


史晨瑾 | 审稿

肖媛丹 | 排版


学术交流 

梁老师 23317472@qq.com(邮箱)

授权转载

wx14753814809(微信号)


想要独家、深度的政策信息

/学术成果,请关注公众号:


点亮“在看”,与更多人分享你的看法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健康国策2050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