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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官员警示:医药商业贿赂红线,指导企业合规

李仲麟 国千崧等 健康国策2050
2024-11-07


标题

市场监管官员警示:

医药商业贿赂红线,指导企业合规


原标题

新形势下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查办难点及对策浅析


作者

李仲麟 国千崧 李恒源


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


2024年 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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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23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在内的九部委联合启动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持续推进行业治理。


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查办大案、要案为切入点,对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打击,对相关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形成强大震慑。


同时,执法人员深入企业,通过提醒告诫、集中约谈等手段,帮助企业建章立制,有效净化市场环境,形成公平竞争的长效机制。从此次集中整治工作中查办的案件来看,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总体呈现“手法隐蔽、方式翻新、串案高发”的显著特点。


本文将结合集中整治工作执法实践,浅析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查办重点难点、对策建议,希望能对一线执法办案人员有所帮助。


一、难点分析


行受贿方式隐形变异。在多部门联合打击下,医药企业贿赂行为由明到暗,链条由短到长,手段由简到繁,以“向医疗机构对公转账支付回扣”为代表的传统贿赂手段已不再是主流,无论是涉案企业还是相关医疗机构,都试图采取各种方法掩饰违法行为。


  • 一是以滞留货款方式给予医疗机构贿赂。部分医药销售企业以货款取代现金,通过“高开低结”方式,按照协议价格开票,却在结算时给予一定“折扣”,将差额部分供医疗机构留用。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正常结算付款需要几周至几个月,其账目中应付账款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在现场检查中,快速区分因账期形成的应付账款和以收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长期挂账,成为此类案件的重点。如,某药品销售企业与医疗机构口头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将部分货款作为“服务费”供其使用,医疗机构则将上述费用长期挂入应付账款。


  • 二是以现金折扣的名义给予医疗机构贿赂。不同于销售折扣,现金折扣以鼓励购买方尽快付款为目的,其允许销售方按照折扣发生前的金额开具发票,在交易发生时按照实际销售金额入账。据此,部分医药公司以“现金折扣”为名,行“高开低结”之实,给予医疗机构不正当利益。例如,某药品销售企业与医疗机构通过协议约定“双方结算账期为三个月,若医疗机构在一个月内付款,将给予1%的现金折扣”,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无论账期长短,一律以1%比例给付该医疗机构现金折扣。药品销售企业给予医疗机构现金折扣以及超出协议约定给付医疗机构现金折扣可否认定为不正当利益,是该类案件的难点问题。


  • 三是另立会计科目、账簿收受贿赂。随着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力度持续加大,部分医疗机构通过新设科目、隐匿账簿等方式,掩盖事实真相,借此逃避打击。例如,某医疗机构在正常的“主营业务收入”财务科目之外,另立“发展基金”科目,以接受药品销售企业给付的贿赂款。同时,“发展基金”科目对应的所有原始凭证均为手写且单独保存,隐蔽性极强,使用电子阅账工具难以发现上述会计科目和凭证。在调查过程中,如何发现并定位医疗机构可能存在的“隐藏账目”,是突破该类案件的关键所在。


贿赂行为不断翻新。除直接向医疗机构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外,近年来,以“向医疗机构具有处方权工作人员赠送礼品、提供宴请”为代表的新型贿赂行为呈现上升趋势。


相较于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公对公”行为,上述“公对私”甚至“私对私”行为,取证方向更难确定,证据更难提取。例如,某医药企业通过假借报销的方式将现金支付给企业员工,再由员工以赠送礼品、礼金、提供宴请等手段贿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 在该案中,涉案企业银行流水、会计账簿上并未出现相关行贿行为的直接记载,仅笼统记载为“报销”“课时费”等名目,执法人员难以第一时间掌握实施行贿和受贿行为的人员,无法明确调查方向;


  • 此外,在调查初期,如果贸然接触涉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其抵触情绪通常较为严重,对调查工作配合度差,相关证据若无法第一时间固定,就很容易被删除、篡改,给证据链的闭合带来挑战。


法律适用需要明确。在执法过程中,如何正确把握和适用法律,精准划分法律的“禁区”,把握“商业往来”与“商业贿赂”的边界,厘清“公益捐赠”与“利益输送”的边界,是执法干部面临的重要问题。


例如,某医疗机构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基金会收取医药公司给予的贿赂款,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其在上述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进一步明确。


医药公司看似并未将资金直接给付医疗机构,其行为是否构成“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也需综合研判。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市场监管部门执行的其他法律存在法条竞合情形。例如,《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竞合,对于药品经营企业给予医疗机构贿赂的行为,是优先适用《药品管理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这要求执法人员以当事人行为和案件事实为依据,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二、主要做法及对策


01

从财务账目出发,

深入排查、重点突破

大多数医疗机构有着严格的财务制度和审计监督机制,其财务账目通常较为规范,能够真实、有效反映其与医药公司之间的商业往来情况。


因此,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调查的起始点和突破口往往在于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财务账目排查情况也是案件能否顺利突破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如何在现场检查中快速、准确定位疑点,发现问题,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做好账龄分析,关注应付账款长期挂账。


应付账款科目作为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货款结算的具体体现,在现场检查中应当予以重点关注。由于医疗机构结算账期的存在,应付账款的短期挂账对于商业贿赂案件的检查意义不大,但是,长期(超过一年)挂账应当引起执法人员足够的重视。在检查过程中,可通过记账凭证摘要检索等功能,逐一梳理医疗机构与医药公司商业往来情况,对交易频繁、交易额较大、挂账余额较多的几家医药公司进行重点排查。结合财务软件账龄分析功能,重点关注长期未结或仅部分结算,剩余部分长期挂应付的交易记录,从而锁定可疑往来。


二是紧扣进货记录,比对实际付款差额。


进货记录一般由医疗机构药学部制作,用以反映药品进销存等相关状况,记载内容通常包括:进货日期、发票号码、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财务账目锁定可疑交易后,可以通过将财务账目与进货记录逐一对照的方式,摸清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例如,执法人员在对某医疗机构检查中,发现该医疗机构应付账款长期挂账达数百万元,并锁定一家药品销售企业进行重点排查。执法人员调取相关会计凭证所对应的原始凭证(进货发票),并将其与进货记录中所记载的发票号码进行比对,最终发现该医疗机构药品实际结算价格低于发票价格,差额部分计入应付账款科目供医疗机构留用。


执法人员据此对医疗机构财务负责人展开询问,并迅速突破,现场提取到多家医药公司以“滞留货款”方式给付医疗机构贿赂的重要证据,顺利办结相关案件。


三是关注资金流向,挖掘“隐藏”会计科目。


无论贿赂款以何种形式进入医疗机构,最终都将被使用(如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奖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等)。同时,医疗机构通常会设立中转科目以方便记录、核算和使用贿赂款,并定期计提。


上述科目的名称一般在《医院财务制度》所列举的名称之外,例如发展基金、事业发展等,上述科目所对应的会计凭证中,交易相对方以医药公司为主,且很少出现发票等正式单据,具有一定辨识度。


因此,在贿赂款来源短时间内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对医院资产和费用类科目资金来源的调查往往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某医疗机构设立“发展基金”科目接受贿赂款,执法人员通过对其“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资金来源进行分析,发现该医疗机构以半年为周期,从“发展基金”科目中计提资金,每次高达数百万元,行为可疑。


执法人员进一步调取“发展基金”科目全部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成功发现该医院用来记录贿赂款情况的账簿、凭证,并由此发现十余家企业向该医疗机构行贿的关键线索。


四是做到“去伪存真”,透过现象观察本质。


以“现金折扣”为代表的新型贿赂方式,看似合法合规,但绝非无懈可击。若想揭开面纱,还原真相,就需要结合实际财务账目,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入手,结合案件事实深入推敲。


从形式看,现金折扣的产生应依赖于事前明确约定的合同,其签署日期应当在货款结算之前,并明确约定账期及对应的现金折扣比例,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规范入账。而相对于现金折扣,经营者提供销售折扣时应当严格遵循“明折明扣”原则,按照实际发生额如实记账,所开具发票金额必须与实际交易额相一致。


从实质看,


  • 第一,现金折扣是医药公司为鼓励医疗机构尽快结算货款,以回笼资金而提供的债务扣除,医药公司给予医疗机构现金折扣,实质是对医疗机构放弃一定时间内资金使用权而产生利息成本的补偿。因此,现金折扣所约定的比例不能超出合理范围。


  • 第二,现金折扣的约定应当基于医药公司和医疗机构对于货款结算期限缺乏具体和明确约定的情形。在双方已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账期,或业务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货款结算账期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现金折扣合同不符合“鼓励尽快结算货款”的根本目的,相关折扣也不宜认定为现金折扣。


  • 第三,现金折扣相关合同在签订后的实际执行情况也应引起执法人员高度关注。例如在前述案件中,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医疗机构会计凭证、结算转账支票副本与相关企业发票明细表进行核对,发现某药品销售企业与某医疗机构交易中,明知货款结算周期已超过合同约定,仍然按比例给付现金折扣,该行为已超出正常商业往来范畴,属于明显的给予医疗机构不正当利益行为。办案机构将超出合同约定给付的现金折扣认定为贿赂款,并以此成功办结该案件。


02

建立逆向思维,

由浅入深,各个击破

相比于医药公司直接向医疗机构输送不正当利益,相关公司或医药代表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贿赂行为隐蔽性更强,查处难度更大,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很难发现问题线索。


而在调查初期若直接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展询问调查,当事人往往会否认相关行为,不仅无法有效推进案件查办,反而有可能导致现存证据进一步灭失,使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对此,树立逆向思维,从对医药公司的检查入手,往往能够“撕开口子”,取得突破。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以财务数据为起点,追根溯源。


在对公司整体情况缺乏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对财务账目的检查可以帮助执法人员快速打开局面。


在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贿的案件中,医药公司通常以“报销”“借款”“奖金”等形式将款项支付给医药代表,供其实施贿赂行为,或以“咨询费”“推广费”“服务费”等形式,将资金转移到公司员工或其亲友控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上述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较为松散,便于将资金提现后用于贿赂行为。


在检查初期,要对公司财务账目,特别是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会计科目的资金流向进行细致排查。


针对交易往来频繁、累计交易金额较大、交易相对方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管理人员或公司员工的可疑个人和单位,要通过调取原始凭证、合同、银行回单等手段,逐笔落实资金去向,以快速锁定实施贿赂行为的主体。


二是以电子数据为支撑,查明事实。


此类案件中,涉案医药代表出于记录和佐证个人业务开展情况、计算公司应付报销款项等目的,通常会在电脑、手机中制作表格、文档,甚至保留相关照片,获取上述材料对于推动案件进程至关重要。因此,在锁定主体之后,就需要有针对性地对相关个人工作手机、电脑开展现场检查,取证固证。


例如,执法人员在对某医药推广公司检查中,通过财务账目锁定该公司部分医药代表存在行贿嫌疑,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医药代表电脑进行现场取证并深度搜索,成功提取到记载有“时间、地点、行贿对象、贿赂金额、目的”的电子表格、医药代表组织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聚餐的现场照片、结账单照片、发票照片和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相关餐饮机构,调取监控录像,核实相关情况,并在外围材料收集基本完备后,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展询问。在充分的证据面前,相关人员承认其曾接受过涉案医药代表提供的宴请、礼品,从而支撑案件顺利办结。


三是以现场事实为基准,注重细节。


对医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过程中,除对上述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贿赂行为进行排查之外,还需要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对相关企业常见违法行为进行排查,确保重大问题无遗漏,细微问题也可被察觉。


例如,针对医药公司常见的“赠送设备捆绑试剂、耗材销售”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对公司账目的排查,确定该公司购买的大型医疗设备名录,进而通过对公司仓库的实地检查、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设备的销售和租赁合同等手段,追踪每一台设备的去向,对无法提供合同且未实际存放于公司的医疗设备重点关注,深入调查,以核实上述设备是否存在赠予医疗机构无偿使用等情况。


03

深研法律,准确定性,正确适用

对于医药企业通过基金会,变相贿赂医疗机构的行为,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全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考虑基金会的性质、企业捐赠和基金会受赠程序的完备性、企业捐赠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作出评价。


在基金会的性质方面,可以考虑基金会的住所、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构成,若基金会存在与医院合署办公,共用一套办公场所,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该医院领导或工作人员兼任,无固定工作人员或工作人员与医院行政人员混用等情况,则该基金会有可能是相关医疗机构用于收取贿赂款的“工具”,应引起高度重视。


在企业捐赠和基金会受赠程序的完备性方面,《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等均对公益事业捐赠的流程作出具体规定。


  • 在企业捐赠过程中,可以重点关注企业是否提出捐赠报告,是否提交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 在基金会受赠过程中,可重点关注基金会是否依法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否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


在企业捐赠目的方面,可以从捐赠数额等客观证据入手,分析企业捐赠目的的正当性。例如,某企业按照当月在某医疗机构药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定期向该医疗机构实际控制的基金会进行捐赠,基金会将上述全部资金划转医疗机构,用于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


上述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的特点,但在目的、动机、捐款数额等方面又具有“带金销售”的显著特征。


办案机构经讨论后认为,尽管当事人并未将贿赂款直接给予医疗机构,但其出于维持与医疗机构长期合作关系的目的,按照药品销售的一定比例向基金会发起“捐赠”,基金会又在医疗机构控制下划转相关费用。


收受不正当利益时,医疗机构客观上虽未占有财物,但对财物具有控制权,上述行为属于通过基金会向医疗机构行贿的“穿透型”商业贿赂行为。


关于《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存在竞合的问题,笔者认为,商业贿赂行为可能发生于医药购销、工程承揽等多个领域,相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普适性,《药品管理法》仅规制药品购销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针对医疗机构的贿赂行为,属于特别法,其不适用于医疗器械、试剂、耗材购销领域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


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针对医疗机构的贿赂行为,应当适用新的特别法《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予以定性处罚。但需要执法人员注意的是,不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设置了对受贿方的罚则,需要执法人员准确把握,防止漏罚。


三、思考及建议


0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仅对行贿方设置罚则,而未明确对受贿方设置罚则。虽然部分案件可以通过《药品管理法》对受贿方留有作出行政处罚的空间,但从各地区公开的案件办理情况看,对于药品销售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还是以处罚经营者为主。


在执法实践中,部分药品销售企业以“医疗机构主动索要贿赂”等理由提出申辩意见,虽然这样的申辩意见不能成为其实施贿赂行为的“护身符”,但从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反映当前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发展新趋势,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2022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受贿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增加了对于受贿方的罚则,同时增加对受贿方涉刑移送的“接口”条款。


笔者认为,上述对于处罚和责任认定的修订方式符合当下执法实际,能够显著提升医疗机构违法成本,更好发挥行政执法在处理商业贿赂类案件中的作用,从一定程度上遏制强行索贿等行为的发生,也希望立法机关能够酌情予以考虑。


02

着力做好“后半篇”文章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持续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同配合。


结合市场监管部门专业性强,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手段多样化的工作特点,与纪检监察机关双向协同,明确职责,密切合作。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对行政执法的协作和监督作用,建立完善协调联络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沟通制度和问题线索移送制度。


对线索“谁来移送”“怎样移送”等问题进行规范,实现各环节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提高办案过程中廉政风险防控能力,避免工作的随意性,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促进“行、刑、纪”无缝对接,推动执法工作规范有序。


(本文仅代表发言专家的个人观点,与“健康国策2050”学术平台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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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五期《公立/民营医院亏损治理》:湖北省医改办原副主任阮小明(新冠疫情对医院影响)、国家卫健委财务会计专家刘宏伟(公立医院亏损建言)、中国医院协会民营医院分会领导余小宝院长(民营医院亏损建言)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六期《医保按疗效(健康效果)付费》:国家卫健委卫生技术评估重点实验室主任陈英耀(上海医保局试点)、美国佐治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陈茁(美国欧盟案例)、徐州医保局待遇医药处处长杨义森(医保配套法规政策)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七期《中成药集采:政策解读与应对策略》: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谢雁鸣(价值评估与真实世界研究)、“风云药谈”创始人张廷杰(集采竞标:准入路径与报价策略)、政策宣教专家梁嘉琳(政策体系:打破三大惯例,洞察五大趋势)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八期《惠民保:政企关系与多层次保障》:国家卫健委/医保局咨询专家朱铭来(价值评估模型)、成都市医保局医疗保险处副处长廖凌(“惠蓉保”)、某商保公司部门副总严霄(“共保体”设计)、镁信健康前高管蔡卓(创新药准入)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九期《创新药放弃医保创新高:标内/标外、院内/院外哪个香?》:国家医保局咨询专家宣建伟(中美对比与价值评估)、上海医保局咨询专家(医保药品落地机制)、准入培训专家徐川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期《打击欺诈骗保:政策动向与操作规程》: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信用评价专家龚忆莼(过度医疗判定)、国家医保局医保法规咨询专家张卿(欺诈骗保判定)、国家有关部委政策宣教专家梁嘉琳(医保飞行检查常见争议与对策)、国家卫健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专家张群(医院医保质量管理)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一期《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动向与对策》:国家医保局DRG/DIP政策咨询专家杨燕绥(为健康付费与健康绩效评估),国家医保局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化专家指导组组长(医药/医疗类编码进展),国家医保局DRG付费技术指导组临床论证组组长郭默宁(DRG临床质量管理),国家有关部委政策宣教专家梁嘉琳(“支付+”创新医保政策,支付方式改革六大动向)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二期《医学指南/共识:医政管理变局与对策》:原卫生部医政司司长于宗河(专家共识—医学指南—国家诊疗规范:行政监管逻辑)、中国临床实践指南联盟联合发起人、《实用内科学》主编王吉耀(医学指南制定:方法学前置性审查与“推荐意见”合理性评价)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三期《六部委试点城市医疗集团:动向与对策》:国家卫健委县域医共体咨询专家林枫教授(镇江模式与分级诊疗)、国家医保局DRG/DIP咨询专家何继明教授(支付方式改革与三医联动)、深圳卫健委陈瑶博士(深圳罗湖模式)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四期《医保个人账户改革/门诊统筹:动向与对策》:国家医保局政策咨询专家王超群、法律咨询专家娄宇、政策宣教专家梁嘉琳,连锁药店专家黄修祥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五期《药品招采“二次议价”卷土重来:是非与利弊》: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咨询专家房志武、医药产业大V涂宏钢(Dr.2)、商业贿赂案件资深律师左玉茹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六期《北京长峰医院大火:卫生综合监管与防灾须知》:北京城市规划院马良伟老院长、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杨海宇副总建筑师、国家卫健委专家组成员吴健院长、社会办医专家张苏华所长


  • 健康治理系列第十七期《五部委打击骗保,医保/医院/药企应对策略》: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飞行检查”专家任克华、国家医保DRG临床论证专家冷家骅、湖北医保局政策法规咨询专家于长永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八期《2023医保国谈:前瞻与对策》:知名药物经济学家胡善联、RDPAC高级总监李京帅、“风云药谈”创始人张廷杰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十九期《2023医保飞行检查:重大变化与院企对策》:某省医保系统基金监管专家王昊昀、某省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二级调研员周鹏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原副所长陶剑虹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二十期《医疗/医药反腐整治:医院/药企如何研判/应对?》:公立/民营医疗机构主委级专家宋冬雷、世界50强药企前高管丁利华、原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相关课题组负责人梁嘉琳


  • 健康治理系列谈第二十一期《反腐之后,如何倡廉:公立医院薪酬绩效改革论辩》:中央推广的“三明医改”卫健委领导周显葆、国家卫健委直属医院运营管理部部长宿小满、知名医院管理咨询机构创始人秦永方、有关部委医疗反腐课题组长梁嘉琳


  • 健康治理十日谈第一期《医疗/医药双轨制的秘密》:原国家食药监局药品监管司司长李国庆、江苏卫健委原副主任李少冬、上海卫生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李芬研究员


  • 健康治理十日谈第二期《机构/散户投资人的政策素养》:科技部、工信部生物医药领域评审专家郑玉芬、医疗健康投资50人论坛(H50)2020年度轮值主席杨瑞荣


  • 健康治理十日谈第三期《公立医院去行政化:改革动向与对策建议》:海南省原卫生厅长白志勤(省级试点)、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原副局长徐毓才(基层视角)、香港教育大学教授和经纬(港台启示)


  • 健康治理十日谈第四期《剖析医保报销堵点:国家医保局大排查》:江西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原处长蔡海清(医保政策视角)、安徽蚌埠医保中心原主任秦鹏(医保经办视角)、《医院管理能力探讨》作者诸任之(医疗管理视角)


  • 健康治理十日谈第五期:《医保-医院-药企“三角债”上榜:成因与对策》:中国劳科院原副院长谭中和(“医保-药企直接结算”与医保局考核)、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姚宇(地方医改真实痛点破解)、西交大一附院医疗管理专家左煌(医院运营管理&合规建设)


  • 茗谈书友会第一期《寻找政策与传播“黄金分割点”》: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传播咨询专家梁嘉琳(健康战略传播)、中央网信办咨询专家刘灿国(政策宣传指引)、创新生物制药公关联盟发起人张辉(传播实战经验)


  • 茗谈书友会第二期《中国药品监管史》:北京大学药物政策专家韩晟《中国药品价格监管20年》、政策宣教专家梁嘉琳《市级集采:合理吗?能行吗?管用吗?》、口腔医院院长/国际牙医师学院fellow王聿明《种植牙价格专项治理:医保新政的行业影响与应对》


  • 健康担当与想象力第一期《为乡村医疗卫生能做点什么?》:全科医学主委潘志刚教授(政策解读)、县域健康共同体董寅总院长(区域级一体化管理)、英国伯明翰大学姚弥博士(海外经验)、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郭发刚全科医生(基层院长建言)


  • 健康担当与想象力第二期《为医疗/医药反腐能做点什么?》:国家卫健委财务会计咨询专家王洁教授(医院内控体系)、国务院医改秘书长课题组组长梁嘉琳(制度体系与政策工具)、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评定优秀医保局王敏科长(医保定点医师/护师/药师/技师管理)、跨国医药企业协会(RDPAC)合规负责人敬礼


  • 健康担当与想象力第三期《中央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影响与对策》北大应对老龄化国家战略研究中心主任陆杰华、全国养老服务业专家委员会委员张乃子、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副所长韩涵


  • 健康担当与想象力第四期:《国家卫健委推一体化诊疗“专病中心”:问题与对策》清华长庚医院副院长魏来、北大肿瘤医院党委副书记薛冬、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医保研究院专家张立强


  • 健康政策助力专病防治第一期《罕见病公共政策体系》:国家卫健委罕见病诊疗与保障专家委顾问李定国(罕见病监管史)、国家人社部/中国银保监会咨询专家郑秉文(罕见病创新筹资与支付)、国家药监局咨询专家杨悦(罕见病立法与监管科学)


  • 健康政策助力专病防治第二期《脊髓损伤患者综合保障》(倡议书首发):国家重点医院康复专家许涛(诊疗认知)、前中国体操冠军桑兰(国际经验)、公益组织创办人潘美好(国内现状)


  • 健康政策助力专病防治第三期《保生育健康:“三医”政策能做什么?》:中国人口学会会长翟振武(人口战略)、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荣誉院士程利南(妇幼健康)、宁波洪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王伟院长(“生育友好未来社区”前沿探索)


  • 健康政策助力专病防治第四期《学生心理悲剧多发,构建公平/优质的精神心理服务体系》:同济大学精神卫生中心特聘教授黄智生(互联网与人工智能心理危机干预)、国家卫健委卫生应急处置指导专家程文红(精神心理治疗)、中央文明办等“心理专家讲坛”主讲任苇(重大突发事件心理援助)


史晨瑾 | 审稿

李佩 | 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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