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只是征求意见稿,并非正式文件,还未到大势已定的状况。
其次,有公开的意见提交渠道,也许我们觉得没什么用,但这是唯一能做的事情。
最后,虽然只是征求意见稿,但是政策方向和制定者的思路,却是隐约能看出一二。
作为05年开始做游戏的小公司、16年开始做出版的老江湖,持续在两个领域的双修,对监管这个事情也会有自己的理解。后面几篇文章,准备唠唠“版号”这个从底层逻辑上就拧巴的事物,开启一下吐槽模式;再聊聊游戏的监管应该怎样做才能良性发展市场,既能震慑违法现象,又能保障市场活力,以此去提交意见,充分行使意见权力。
说回意见稿,可以明显看出是脱胎于《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公布),行文方式和基础逻辑趋同。
意见稿原文:《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我们也做一个阅读理解吧,重点条款在第8、9、12、14、15、17、18、21、47、63条。
省流版:
1、运营(发行)可能要办个新证,老板(负责人)非中国公民也可以办理。
2、拿到版号一年内要上线。
3、禁止买卖套用版号。
4、对游戏的设计上有一些限制性要求,但在落地执行方面尚没有细则。
5、测试行为要遵守规范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6、抽取的道具或服务可以用游戏道具兑换或游戏币购买。
7、每年上交一份规定执行情况和经营情况的年度报告。
8、IAA小游戏的管理办法正在路上。
9、2024必然进行版本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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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的游戏产品和服务。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包括网络游戏的研发、出版、运营和网络游戏币发放及交易服务等活动。有人问单机游戏是不是“网络游戏”,其实这条说的很清楚,网络指的是获取和服务的载体,基本上包含了所有形式,当然其实也有另外的载体,如光盘、优盘,这个就是要走“电子出版物”的相关审核流程了。第六条【网络游戏出版单位许可准入标准】从事网络游戏出版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并依法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含有网络游戏出版业务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三)有确定的从事网络游戏出版业务的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平台;(五)有从事网络游戏出版业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七)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8名以上具有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想成为出版社自己出版游戏,即取得含有网络游戏出版业务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所需要的条件。此条和第八条有相关性且容易搞混,比如(六)所规定的中国公民,在第八条中并未要求。第七条【网络游戏出版单位许可审批过程】从事网络游戏出版活动,应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此条还是说的成为出版社事情,自受理之日60天给答复,且不行应当说明理由,这个“应当”就很有灵性,后面还会多次出现。关于成为出版社的难度以及拥有出版许可证资质的价值,下篇的吐槽中会详细唠唠。第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许可准入标准】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币发放和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依法经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含有网络游戏经营业务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三)有确定的从事网络游戏经营业务的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平台;(五)有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所需的必要的专业人员、设备以及管理技术措施,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喜提新证!字面意义上理解,从事网络游戏运营需要许可证了,那什么是运营的定义呢?第二条并列了研发、出版、运营。按照之前的标准,在版号相关文件上标注的“运营单位”,只是在申请时有ICP许可证就可以了,以至于很多研发公司做了游戏最后发现自己只有个软著,和版号没有多少关系,下篇也一并吐槽吐槽这个现象。如此条成文执行,最坏的情况是没有这个证就不能“运营”了,约等于啥也不能干。拿证方面,与第六条相比,无需(六)(七)这样需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四)也调整为经营范围的要求,然后就能拿到含有网络游戏经营业务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了……我们看看现在需要集齐多少证,营业执照、ICP、软著、版号、商标、工信备案,还有一些游戏需要文化备案、公安备案……。第九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许可审批过程】从事网络游戏运营以及网络游戏币发放和交易服务等活动,应报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应定期将许可证审批情况报告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出版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定期对许可证审批情况进行检查。接上条,和之前文化部的文网文、现在工信部的备案类似,主要采取省级管理审批,灵性的“应当”,60日的实际执行是多少呢?第十条【许可证申报材料】从事网络游戏出版、运营以及网络游戏币发放和交易服务等活动,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六)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及省级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从事网络游戏出版活动的,除上述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内容审校制度、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再接上条,拿证需要的材料,(三)可行性报告,老前辈们还记得文网文么?凡是写过类似报告的都懂。你说他没用吧,确实可能有点用,你说他有用吧,又主要就是为了拿证用。游戏市场瞬息万变,分析什么可行性再准确,也不过只有几个月保质期。第十二条【网络游戏审批制度】网络游戏出版运营前,须由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出版业务范围的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网络游戏出版和运营单位取得网络游戏批准文件后,应按批准文件要求,自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组织游戏出版运营,超期不能出版运营的,应及时向属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拿到版号一年之内需要上线,别囤,虽然没有明确不上线会怎么样,但确实降低了将版号作为资产的这种预期。第十三条【变更与重新申报】已批准出版的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或者变更游戏名称、游戏出版单位或主要运营机构的,网络游戏出版单位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变更这个事情基本等于重新申报,漫长的流程和高昂的费用,让这件事情非常没有性价比。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和更换出版单位这种就不说了,确实重新审核也算合理。但是基于市场表现变更游戏名称,或是根据合作情况变更运营机构,这种和游戏内容无关的事情也要走完整套流程,是不是太低效了?第十四条【禁止买卖、套用版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借、出租、买卖、套用《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批准文号、出版物号。都知道这件事情普遍存在,终于是要明令禁止了,和第十二条算是组合拳。只想说,如果版号发放是量大管饱、版号审批标准明晰、版号流程简洁高效,谁会冒风险去买卖套用?第十五条【内容管理制度】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实行内容自审制度,依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出版经营行为的自查和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合法和出版质量。出版社、省局、总局,三重审查还不够,咱还得自己审查自己,哦对了,大概率还得是聘请有出版专业技术的人才来审查。第十七条【禁止强制对战】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强制对战。
有点摸不到头绪的条款,具体怎么定义强制对战?重点是对战还是强制?只有对战一个主要玩法的该怎么算强制呢?比如王者荣耀,这是一条需要深度解释的条款。第十八条【限制游戏过度使用和高额消费】网络游戏不得设置每日登录、首次充值、连续充值等诱导性奖励。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以炒作、拍卖等形式提供或纵容虚拟道具高价交易行为。所有网络游戏须设置用户充值限额,并在其服务规则中予以公示,对用户非理性消费行为,应进行弹窗警示提醒。
对盈收模型影响巨大的条款。诱导性奖励是个很大的筐,除了写的这几种,恐怕监管的裁量标准还是有很大的模糊空间。虚拟道具的价值也是个大命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虚拟道具是否属于个人的法定财产才是这个问题的根本。至于充值限额也是没有细化,到底是时间段内还是累计?限额方式和数量是游戏公司自己设计吗?第二十条【核验义务】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在运营游戏时,须核验该网络游戏的审批文件是否真实有效,信息标识是否标明,不得运营未经批准或信息标识未标明的网络游戏。各类手机、电脑、电视、游戏机等智能终端生产经营单位预装网络游戏时,须核验该网络游戏审批文件是否真实有效,信息标识是否标明,不得预装未经批准或信息标识未标明的网络游戏。第六十二条有相关定义,按照定义理解,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游戏公司官方称谓?)和网络游戏运营单位(渠道平台官方称谓?),此条的核验义务应该是渠道平台的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技术测试规范】在获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前,网络游戏运营单位进行网络游戏技术测试的,应确保网络游戏内容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限额测试用户数不得超过2万,测试用户资料作删档处理。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在每次测试开始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报告测试游戏的名称、范围、测试周期、用户规模,并提供技术测试内容、账号和内容合法承诺书。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网络游戏运营,须获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批准文号、出版物号:(一)公开提供可直接注册登录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的;对以往较为模糊的“测试”行为进行了定义,不允许任何形式产生收益,也就是说测试付费模型那是不可能的。而且测试的报备流程和规范又是不少麻烦事。受限于(一)的条款,真实的"测试",恐怕只有渠道开辟专门的通道才容易执行。第二十七条【随机抽取】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在提供随机抽取服务时,应对抽取次数、概率作出合理设置,不得诱导网络游戏用户过度消费。同时应为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使用网络游戏币直接购买等其他获得相同性能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方式。除了要求抽取标注概率之外,也要求除了充值之外,道具兑换或游戏币购买等方式也能获得同性能道具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宣传推广规范】为网络游戏提供宣传推广服务的单位,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发布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网络游戏广告。网络游戏直播不得出现高额打赏。网络游戏的宣传推广不得含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内容。
此条限制了在买量素材使用中常见的货不对板现象。至于网络游戏直播的高额打赏,单从标题来看,是宣传推广的相关规范,也就是对游戏内容的直播算作宣传推广,应该并不针对弹幕游戏。
第三十五条【信用制度】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建立网络游戏信用制度,将违法违规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列入警示名单,实施前置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处罚机制,对违法违规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施信用约束。
相对于其他出版物,游戏是“动态”的,其内容会随着更新不断变化,事中事后监管确实是更合适的方式。但是前置审批流程对游戏这种“动态”内容进行监管,不能说是多此一举,只能说是画蛇添足。
第四十五条 【管理部门职责】出版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一)对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网络游戏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对网络游戏出版实行前置审批;(四)对网络游戏出版经营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管理;(五)对转借、出租、买卖、套用、违规使用《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批准文号、出版物号以及私服、外挂、侵权盗版等扰乱网络游戏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想干要有证、事中有监管、事前拿版号、培训考试一条龙、租借买卖套用板号和私服外挂盗版都算扰乱网络游戏市场秩序的行为,要查。
第四十七条【年度报告】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有关网络游戏管理政策法律执行情况、奖惩情况,网络游戏出版、运营的绩效情况,网络游戏币发放和交易的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等。
每年要交一份报告给主管部门,汇报一下这些个规定在公司执行的情况。很明显这是一个没什么用又要消耗大量精力的事情,大概率又催生了一项代写报告的新业务。
法律责任部分 从第五十三条 到 第六十条,可在文章头部查看原文。
法律责任是红线,要牢记。首先要有证,要有版号。高压线不要碰(第十六条)。打广告也别越界(第二十九条)。有了证只能自己用。未成年人绕着走。必须实名制注册。个人信息保护要落实。
第六十一条【其他违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实行内容自审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在网络游戏中设置强制对战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引导网络游戏过度使用和高额消费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作好信息标识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履行相应核验义务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发放和交易网络游戏币和虚拟道具的;
(八)违反本办法及出版主管部门关于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其他有关规定的。
列出了本办法中进入了10万元大礼包的违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对无故事情节、玩法简单、无充值消费的国产小程序网络游戏的管理,由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理解
IAA小游戏必然是跑不了的,只是还需要观察一段,再颁布具体政策。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X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网络游戏服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4年必然会有大版本更新,提早准备吧。
总结一下政策制定的思路:
游戏属于价值导向的出版物,须用出版管理的方式全部管起来,不漏掉任何形式。且要在任何阶段进行管理和监察,事前、事中、事后。为了方便管理,需要有许可证、也需要各种汇报制度。版号下来后是不允许用在非申报的游戏上的,要明令禁止。游戏氪金过多容易产生一些社会问题,要限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重中之重,避免沉迷。
实际可能的效果:
承担大量高质量就业的中小游戏企业尤其是个人开发者,很多会被排除在国内游戏市场之外,要么转行要么出海。而对于有资金和人才储备的大厂来说,必然“双手支持”,除了表态之外,他们确实可以承担加强监管所带来的高昂成本。
这个行业将进一步展现出以资本为中心的马太效应,米哈游的故事成为神话。
可游戏,至少一部分游戏,被称为第九艺术,它应是思想文化和价值观的传播载体,而不仅仅是被大资本工业化生产出来的提供简单快乐的泄压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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