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实用」减税降费之税收政策问答
1.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出的人员,要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吗?
答: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2.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代开发票,附加税费是否享受减税降费政策?
(吉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提问,非税收入处答复)
答: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3.一些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机关事业单位等,若提出办理税务登记,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对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等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按次纳税的纳税人,不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若这些单位提出办理税务登记,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答:可以。
4.由于政策出台与系统调整不同步,出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多征税款,但受票方不配合将原发票退回,纳税人多缴税款能否退还?
由于政策出台与系统调整不同步,出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多征税款,只能用红字冲回后重新开具,但受票方在异地,不配合将原发票退回,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纳税人多缴税款无法退还,使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不能执行到位。
答: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全部联次退回,可取得对方有效证明材料后可开具红字发票。
5.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在异地办理的分支机构、跨区税源登记和组织临时登记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答: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如果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其分支机构也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在所在地缴纳的“六税两费”不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6.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申报是否也变更为按季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三十条措施>的通知》(吉税发〔2018〕114号)第9条“合理简并征期,减少小型民营企业的办税次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化简并征期,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由按月改为按季申报缴税,从原来的每年申报12次调整为每年申报4次。”按此文件,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目前金三系统中小规模纳税人已变更为按季申报。财税〔2016〕25号文件中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缴纳期限、缴纳地点与增值税相同。按照上述文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申报是否也变更为按季申报?
(延边州税务局提问,非税收入处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号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月10万元,自然人经营所得是否包含在此范畴? 答:自然人如发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且属于条例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所指的小规模纳税人。对自然人持续经营的,以按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包含季销售额是否超过30万元)为标准确认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但对“持续经营”的认定需要以办理正式工商登记为准。特殊规定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全国政策解读会政策解读意见,其他个人(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不执行按次纳税500元/次以下免税的规定,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8.对税务部门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是否征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产和行为税处答复)
答:纳税人提供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对允许抵减的增值税欠税不予征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相应税费或予以退还。
9.代开房屋租赁发票的纳税人因为房产税需要退税,导致个人所得税需要补税,如何操作且能否简化退税流程?
代开房屋租赁发票的纳税人因为房产税需要退税,导致个人所得税需要补税,两个税种的预算级次不同,无法抵顶,此项业务涉及的全部是自然人,涉及退税的同时又涉及补税,操作起来难度非常大。建议上级局与人民银行沟通,简化本次退税程序。
(通化市税务局提问,收入规划核算处答复)
答:关于简化退税流程的问题总局已经明确无法统一以清单方式简化办理税款退库手续,不符合国家金库条例制度,建议先通过网上退税、免填单等方式尽量方便纳税人,并协调当地国库部门研究解决。关于代开房屋租赁发票的纳税人,因为房产税、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的预算级次不同,在系统里无法操作,应按照先退后补的原则,先退房产税,再补缴个人所得税。
10.自然人和非企业性质单位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发布)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3号)第4条等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可以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11.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缴纳人能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房产税优惠?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实际税负承担者。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确定,无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享受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房产税减征政策。
12.非增值税纳税人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
根据总局答复(问题答复专刊第2期),“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可以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地方税费减免政策,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此作出特殊规定。” 但是根据〔2019〕13号文件规定,只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那么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非增值税纳税人是否享受政策。
如:行政事业单位、村集体、自然人等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增值税纳税人,在签订各类合同时缴纳的印花税是否可以享受减半政策。
(通化市税务局提问,财产和行为税处答复)
答:我省印花税减半政策的执行口径是,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的其他纳税人均可以享受减半政策。
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解读:“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理解?
答:如果纳税人在2018年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2019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2019年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次数只有1次。
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的转登记条件中“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那么免税销售额是否计入销售额范围?
答:累计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15.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从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调整至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元)?
答: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
16.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7.房地产交易有关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如何确定?
答: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该规定,房地产交易的产权转移书据涉及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也以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不动产权证按件贴花减征优惠的适用时间以证件领受时间为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致。
18.对于追溯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应享受优惠的已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在金税三期中应当录入减免退税文书还是误收退税文书?
答:按减免退税业务流程办理。
19.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口径问题。
答: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微企业标准的差异问题。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政策适用对象就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并无其他标准,与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没有对应关系。
二是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划分问题。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划分标准问题,现行规定没有明确,此次为了便于基层执行,同时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总局明确了执行标准,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等特殊规定外,则执行按次500元以下免税的政策。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我们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做好辅导,引导自然人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三是境外单位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问题。按照现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四是租金收入分摊的适用范围问题。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定。在执行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考虑到出租房屋的多为自然人,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也为了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允许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目前,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我们将在下一步统筹研究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
五是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为2万元时,为减轻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负担,部局两家发文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是一项长期有效的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3万元后,部局两家又发文明确,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此项政策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并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部局两家也未再相应提高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因此,目前仅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仍继续有效。下一步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征缴问题,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