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手:违规买卖账号,禁!
据国家网信办消息
新修订的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于近日发布
2月22日起正式施行
公众账号是指互联网用户在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注册运营,面向社会公众生产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的网络账号。
据国家网信办消息
新修订的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于近日发布
2月22日起正式施行
公众账号是指互联网用户在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注册运营,面向社会公众生产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的网络账号。
全面修订的《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依法监管,促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在落实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上,《规定》提出,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和账号安全审核机制,不得从事恶意注册账号、编造虚假信息、煽动极端情绪、剽窃原创作品、实施网络暴力、进行敲诈勒索、买卖交易账号等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规定》从规则管理、功能管理、行为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措施。
一是要求平台制定公众账号相关管理规则、平台公约、服务协议等,应向所在地网信部门备案,接受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二是要求平台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未经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
三是要求平台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干扰生产运营者合法合规运营、侵犯用户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用户依法文明上网,不得假冒仿冒他人公众账号,不得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名誉。
四是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开展公众评议,推动建立多方参与的权威调解机制,依法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10项违法违规行为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或者注册与自身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
(二)恶意假冒、仿冒或者盗用组织机构及他人公众账号生产发布信息内容;
(三)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等服务;
(四)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雷同低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
(五)利用突发事件煽动极端情绪,或者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和组织机构名誉,干扰组织机构正常运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六)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属性,标注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
(七)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
(八)违规批量注册、囤积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
(九)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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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央视新闻客户端、央视财经
编辑丨王丹丹责编丨刘志鹏公众号:青春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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