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下而上的监督才能避免冤假错案
近日,河北迁西县退休老人马树山举报县委书记而被“刑事”的新闻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由于最高检介入,迁西检察院对此案予以撤诉处理,相关责任人员也正接受河北省有关部门的调查。
这件事算是有了个较为圆满的结果。但人们应该注意到,此事之所以没有恶化下去,是因为山东《经济观察报》和该报首席记者李微敖的韧性坚持,在形成强大的舆论影响力后最高检介入的结果,而不是迁西县司法机构自身的纠错机制起了作用。
很多人——包括一些检察官们——似乎都以为,检察院的功能是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但事实上,它的首要功能是“检察”,检察公安机关所办理的刑事案件是否有清楚的事实和充分的证据,检察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规的行为。
人们之所以“忘记”了检察院的这个功能,是因为它在实际运行中并没有充分发挥这个功能。
长期以来,司法界有一种形象的比喻: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检察院端什么就吃什么。虽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如此,但这个比喻说明存在这样的普遍现象——检察院不去“检察”公安侦查案件的情况,起诉建议书怎么写,检察院就怎么起诉;检察院怎么起诉,法院就怎么判。
这个过程基本上是“闭环”的,社会公众几乎不可能参与监督。正是因为社会监督的缺位,迁西县司法机关才能顺利地将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的马树山案一步步地走到提起公诉的程序。
现在,网上出现很多帮迁西县——尤其是被马树山举报的县委书记李贵富——洗地的帖子,称这是“舆论审判”。
可以看到发帖人的身份为“公务员”,他煞有介事地称这“不是法治”。
——他压根就没弄懂“法治”的意思是依法“治官”而不是“治民”。
这个说法并不新鲜,每次因为舆论关注而导致案件反转时,都会有人这么说。
舆论当然可以“影响”案件的办理。因为舆论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舆论介入案件之所以会反转,说明案件是有问题的,这恰恰证明舆论监督的必要性。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错了,即便后来有机会得以纠正,当事人失去自由的时间是无法挽回的,其本人及家人精神上承担的痛苦也是无法弥补的。并且,普通家庭根本承受不起冤假错案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更何况,冤假错案一旦生效成型,纠错的可能性极低极低。不夸张地说,冤案平反的概率要远远低于中彩票大奖。
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就是对司法的监督都是自上而下,本质上就是自己监督自己。
只有敞开大门自下而上地接受社会的监督,才能够最大可能地减少错案的发生,尤其是像马树山案这种虚假案件就没有发生的机会。
马树山案还没有尘埃落定,网上又曝光了一起因为举报而被判刑的案例。
这是2017年发生在安徽砀山县的案子。
砀山县农机局的李平从2016年开始举报该局局长王超的经济问题,结果他和妻子、弟弟于2017年7月被以“合同诈骗罪”逮捕,并于2018年7月分别获刑1年3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
2019年1月,宿州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砀山检察院随后撤回起诉。
这里必须给宿州中院点个赞,他们没有草率地驳回上诉。
但是,如果被举报的王超不是局长而是县长,甚至更大,李平一家能得到这个结果吗?
很难说。
2021年,李平及其家人共获赔75万元。此案也算有了一个比较好的结果。
但是,被举报的王超局长虽然因为经济问题受到处分,但仍然实现了“软着陆”:提半级退休。
也许是李平一家不服这口气,借着马树山案的东风向媒体披露了这起7年前的案子。
今天,砀山县成立的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称将依法依纪处理。
马树山事件和李平事件走到这一步,算是相当不错的结果。但我们应该看到,得到这个结果有很大的偶然性,基本没有必然性。
前者是因为《经济观察报》的坚持,后者则是“赤焰新闻”受到马树山案鼓励后的报道。
不是所有的蒙冤者都能这么幸运!很多人都在漫漫申冤路上挣扎,更多的已无力申冤而选择放弃。
而那些仍在挣扎的人,通常都把希望寄托在媒体上。他们并没有意识到一点,即便媒体报道了,成不了热点也没用,成了热点也不一定有用。
申冤之路之所以这么艰难,同样是因为没有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如果监督到位了,申冤难度降低了,迁西县还敢如此胆大妄为吗?
依靠媒体发声只能治标,建立起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机制才能治本。当然,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完全避免错案几乎是不可能的。
但至少,可以避免迁西县那样公然造假的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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