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健康发展,促进钢结构产业技术创新,依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装配式钢结构体系推广应用技术目录(第一批)》,经专家论证、网上公示,现予以发布。本技术目录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建筑大学负责具体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5日
附件:
山东省装配式钢结构体系推广应用技术目录(第一批)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技术特点 | 技术要求 | 适用范围 |
(一) 装 配 式 钢 结 构 体 系 | 1 | 门式刚架轻钢结构体系 | 承重结构采用变截面或等截面实腹刚架,围护系统采用轻型钢屋面和轻型外墙的单层钢结构体系,由承重骨架、檩条、墙梁、支撑、墙、屋面及保温芯材组成,具有受力简单、传力路径明确、构件制作快捷、便于工厂化加工、施工周期短等特点。 | 柱顶标高不大于18米,房屋高宽比小于1;刚架的梁柱连接应采用刚接,刚架与基础连接可采用刚接或铰接。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 单层房屋,以单层工业厂房为主 |
2 | 梁端铰接钢框架门形支撑结构体系 | 该体系由承受重力的铰接钢框架和承受侧力的门型支撑框架组成,门形支撑既可为结构提供抗侧刚度又不影响门窗洞口开设,受力明确,节点构造简单,便于装配化施工。 | 钢柱应竖向贯通,梁柱节点采用铰接点。设计、制作、安装、验收应满足《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DB 37/T 5115的规定。 | 三层及以下民用建筑 | |
3 | 叠箱模块式集成房屋体系 | 采用工厂预制的箱式钢结构集成模块在施工现场组合而成的装配式建筑。模块单元具有结构独立性,结构体系同一性、可组性,组合后具备结构整体性,其设备应为独立的系统,并应与整体建筑协调。 | 设计、制作、施工、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钢结构模块建筑技术规程》T/CECS 507、《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技术规程》CECS 334的规定。 | 三层以下多层民用建筑(叠箱式) | |
4 | 冷弯薄壁轻钢房屋体系 | 房屋构件采用热镀铝锌钢带通过冷加工成型的轻钢龙骨加工组装的结构体系,其所有部件均由工厂预制,现场装配,具有自重轻、工业化程度高、现场安装方便等特点。 | 设计、制作、安装、验收、防腐蚀应满足《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规定;尚应符合《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 227(三层以下);《冷弯薄壁型钢多层住宅技术标准》JGJ/T 421(六层以下)的规定。 | 六层及以下多层民用建筑 | |
5 | 轻型钢框架结构体系 | 由热轧H型钢、高频焊接H型钢、普通焊接H型钢或异形截面型钢、冷弯薄壁型钢等构件构成的纯框架或框架-支撑(剪力墙)结构体系。 | 设计、制作、施工、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JGJ 209、《轻钢轻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83的规定。 | 六层及以下多层民用建筑 | |
6 | 钢框架结构体系 | 由钢梁、钢柱在施工现场通过连接而成的具有抗剪和抗弯能力的装配式钢结构体系,属于单重抗侧力结构体系。 | 钢梁和钢柱连接采用刚性节点或半刚性节点,节点可采用螺栓连接、焊接连接和栓焊混合连接,钢梁、钢柱按模数化、标准化设计。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 多高层 民用建筑 | |
7 | 钢框架-支撑(屈曲约束支撑)结构体系 | 由钢梁、钢柱、钢支撑在施工现场通过连接而成的能共同承受竖向、水平作用的装配式钢结构体系,属双重抗侧力体系,钢支撑可分为中心支撑、偏心支撑、屈曲约束支撑等。 | 中心支撑宜采用十字交叉形,单斜杆,人字形或V形,高层建筑中不得采用K形支撑,框架承担的水平地震剪力应不小于总地震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计算最大层剪力1.8倍二者的最小值。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屈曲约束支撑的设计应符合《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 297的规定。 | 多高层 民用建筑 | |
8 | 钢框架-延性墙板(屈曲约束钢板剪力墙)结构体系 | 由钢梁、钢柱、延性墙板在施工现场通过连接而成的能共同承受竖向、水平作用的装配式钢结构体系,属双重抗侧力体系。延性墙板有带加劲肋的钢板剪力墙,无粘接内藏钢板支撑墙板、屈曲约束钢板剪力墙。 | 钢梁、钢柱、钢板剪力墙按模数化、标准化设计;当采用钢板剪力墙时,应计入竖向荷载对钢板剪力墙的不利影响,当采用竖缝钢板剪力墙且房屋层数不超过18层时,可不计入竖向荷载对竖缝钢板剪力墙性能的不利影响;框架承担的水平地震剪力应不小于总地震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计算最大层剪力1.8倍二者的最小值。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钢板剪力墙技术规程》JGJ/T 380的规定。 | 多高层 民用建筑 | |
9 | 交错桁架结构体系 | 由楼板、平面桁架和柱子组成,平面桁架在建筑物垂直方向上隔层设置、在相邻轴线上交错布置的结构体系。在相邻桁架间,楼层板一端支撑在下一层平面桁架的上弦上,另一端支撑在上一层桁架的下弦上。柱子仅在房屋周边布置,桁架高度与层高相同,跨度与建筑物宽度相同,桁架两端支承在房屋纵向边柱上。 | 该体系柱以承受轴力为主,适用于窄长的矩形建筑平面,经济高宽比为3-6,桁架的跨高比宜为5-6,桁架可采用混合桁架和空腹桁架两种形式。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交错桁架钢结构设计规程》JGJ/T 329的规定。 | 多高层 民用建筑 | |
10 | 梁端铰接钢框架屈曲束支撑(屈曲约束钢板剪力墙)结构体系 | 该体系由承受重力的铰接钢框架和承受侧力的屈曲约束支撑(屈曲约束钢板剪力墙)框架组成,屈曲约束支撑(屈曲约束钢板剪力墙)在小震时提供结构刚度,中大震时屈服耗能,受力明确,节点构造简单,便于装配化施工。 | 梁端铰接框架的梁柱节点采用全螺栓连接的铰接点,带屈曲约束支撑(屈曲约束钢板剪力墙)的框架梁柱应采用刚性节点,屈曲约束支撑(屈曲约束钢板剪力墙)承担全部水平力。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钢板剪力墙技术规程》JGJ/T 380、《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 29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DB 37/T 5115的规定。 | 50米以下多高层民用建筑 | |
11 | 组合模块集装箱式房屋体系 | 采用工厂预制的箱式钢结构集成模块在施工现场组装,并与框架、剪力墙、筒体结构等抗侧力体系共同组成的装配式建筑体系。 | 模块单元具有结构独立性,结构体系同一性、可组性,组合后具备结构整体性,其设备应为独立的系统,并应与整体建筑协调,其设计、制作、施工、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钢结构模块建筑技术规程》T/CECS 507、《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技术规程》CECS 334的规定。 | 多高层 民用建筑 | |
12 | 钢管混凝土束组合结构体系 | 由若干钢带冷弯而成的U形钢或型钢与矩形钢管焊接组成的具有多个竖向空腔的钢管束,在钢管束内浇筑混凝土,形成钢管混凝土束剪力墙,可用于钢管混凝土束剪力墙结构、框架-钢管混凝土束剪力墙结构、框架-钢管混凝土束核心筒结构及混合剪力墙结构体系中,钢管束厚度与墙体等厚,可实现室内不露柱、露梁。 | 钢管混凝土束属于剪力墙体系,其结构布置应满足剪力墙结构体系相关技术规定。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钢管混凝土束组合结构技术标准》T/CECS 546的规定。 | 100米以下多高层住宅 | |
13 | 钢管混凝土异形柱框架结构体系 | 由异形钢管混凝土柱和钢梁组成的框架结构体系,柱截面几何形状可为L形、T形或十字形,可用于框架结构体系、框架-钢支撑(钢板剪力墙)结构体系中,异形钢管柱截面宽与墙体等厚,可实现室内不露柱、露梁。 | 钢管混凝土异形柱与钢梁可采用刚接或铰接方式连接,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DB 37/T 5115、《组合结构设计规范》JGJ 138、《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规定。 | 100米以下多高层住宅 | |
14 | 钢扁柱框架-支撑(钢板墙)结构体系(隐式框架-支撑(钢板墙)结构体系) | 由钢扁柱、窄翼缘H型钢梁、钢支撑或钢板剪力墙组成,其构件截面尺寸均与墙体的建筑模数匹配,并隐藏其中,能解决普通钢结构住宅中常见的露梁露柱问题。 | 设计时钢扁柱的强轴方向应根据结构刚度需要进行调整,梁柱节点构造应满足“强节点、弱构件”的要求。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 100米以下多高层住宅 | |
15 | 筒体结构体系 | 由一个或多个筒体作为主要受力构件的高层建筑体系,可分为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等。 | 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 高层及超高层民用建筑 | |
16 | 巨型结构体系 | 由大型构件(巨型梁、巨型柱和巨型支撑)组成的主结构和由常规构件组成的次结构共同工作的一种结构体系,分为巨型桁架结构、巨型框架结构、巨型悬挂结构和巨型分离式结构等。 | 次结构作为抗震第一道防线应先于主结构屈服,主结构构件的强度储备高于次结构构件。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 高层及超高层民用建筑 | |
17 | 钢(钢管混凝土)框架-混凝土核心筒结构体系 | 由钢(钢管混凝土)框架和混凝土核心筒组合而成的高层钢结构建筑体系。其中,钢管混凝土框架由钢管混凝土柱和钢梁组成,属于混合结构体系。 | 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钢管混凝土框架-混凝土核心筒体系的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尚应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组合结构设计规范》JGJ 138的规定。 | 高层及超高层民用建筑 | |
18 | 空间网格结构体系 | 按一定规律布置的杆件、构件通过节点连接而构成的空间结构,包括网架、曲面型网壳以及立体桁架等。 | 空间网格结构的杆件可采用圆(方、矩)形截面,节点可采用板式节点或球节点,球节点可采用螺栓球节点或焊接空心球节点,也可采用钢管相贯节点。分析时应根据结构形式、支座节点构造简化为合理的结构计算模型。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满足《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 7的规定。 | 大跨度屋盖(网架、网壳)、楼盖(立体桁架、40米跨度以下的网架) | |
19 | 平面桁架结构体系 | 由上弦杆、下弦杆和腹杆组成格构式受弯构件,有三角形桁架、梯形桁架、平行弦桁架、弧形桁架等形式,各杆件受力均以单向拉、压为主,跨度一般不宜超过48米。 | 所有杆件都在同一平面内,其中心线汇交于节点,桁架的节点均可简化为铰接点,一般不承受节间荷载。其设计、制作、运输、安装、验收应满足《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 大跨度楼(屋)盖 | |
20 | 张弦梁(桁架)结构体系 | 由上弦刚性结构或构件与下弦拉索以及上下弦之间撑杆组成的结构体系。通过在下弦拉索中施加预应力使上弦压弯构件产生反挠度,结构在荷载作用下的最终挠度得以减小,而撑杆对上弦的压弯构件提供弹性支承。 | 上弦压弯构件一般采用梁或桁架,其设计、制作、安装、验收应满足《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索结构技术规程》JGJ 25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 大跨度楼屋盖 | |
21 | 预应力钢结构体系 | 在设计、制造、安装、施工和使用过程中,采用人为方法引入预应力以提高结构强度、刚度、稳定性的各类钢结构体系。 | 在结构承受外荷载前,对钢结构或构件用特定的方法预加初应力,其应力符号与荷载引起的应力符号相反;当施加荷载时,以保证结构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改善结构的使用性能。其设计、施工、验收、防护和检测应满足《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预应力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21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 大跨度楼(屋)盖 | |
22 | 其他空间结构体系 | 薄膜结构、悬索结构、索穹顶、索桁架、索网结构等。 | 其设计、施工、验收应遵守相关专门标准的规定。 | 大跨度屋盖 | |
(二) 装 配 式 钢 结 构 部 品 部 件 | 23 | 钢柱 | 钢柱可为型钢截面或焊接组合截面,其形状可为H形、圆管、方(矩)管或其他异形截面。以承受压力、弯矩为主,用于支承梁、桁架等水平构件的竖向构件。分为实腹柱与格构柱。格构柱分为双肢柱或多肢柱,各分肢间用缀条或缀板联系,当荷载较大、柱身较宽时宜采用格构柱。 | 柱网布置应满足生产工艺、建筑功能以及结构安全的需要,其设计及施工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其他专门标准的规定。 | 工业与民用 建筑 |
24 | 钢梁 | 钢梁可分为型钢截面和焊接组合截面,其形状可为工字型或箱型截面,腹板可为实腹式或格构式。主要为以承受弯矩和剪力为主的受弯构件。 | 其设计及施工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其他专门标准的规定。 | 工业与民用 建筑 | |
25 | 钢拉杆 | 由钢质杆体和连接件等组件组装的受拉构件。 | 其设计及施工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钢拉杆》GB/T 20934和其他专门标准的规定。 | 工业与民用 建筑 | |
26 | 拉索 | 由索体和锚具组成的受拉构件。 | 其设计及施工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索结构技术规程》JGJ 257和其他专门标准的规定。 | 工业与民用 建筑 | |
27 | 铸钢(构)件 | 铸钢材料通过铸造工艺形成的零件,可采用单件形式存在的结构构件或节点,也可采用结构构件或节点的组合,目前多为铸钢节点。 | 其设计及施工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铸钢结构技术规程》JGJ/T 395和其他专门标准的规定。 | 工业与民用 建筑 | |
28 | 钢支撑(屈曲约束支撑) | 用于增强结构侧向刚度和稳定性,以承受水平荷载为主的抗侧力构件。包括中心支撑、偏心支撑及屈曲约束支撑,形状可采用X形、V形、人字形和单斜杆形等。截面形式可采用钢管、圆钢、H型钢、角钢等。 | 其设计及施工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和其他专门标准的规定。 | 工业与民用 建筑 | |
29 | 钢板剪力墙(屈曲约束钢板剪力墙) | 用于增强结构侧向刚度和稳定性,以承受水平荷载为主的抗侧力构件,有非加劲钢板剪力墙、加劲钢板剪力墙、防屈曲钢板剪力墙、钢板组合剪力墙、开竖缝钢板剪力墙等。 | 其设计及施工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钢板剪力墙技术规程》JGJ/T 380和其他专门标准的规定。 | 工业与民用 建筑 | |
30 | 钢筋桁架楼承板组合楼板 | 是由钢筋桁架与底模(压型钢板)通过电阻焊连接成一体的楼承板。施工时作为底模,在其上浇筑混凝土形成钢筋混凝土楼板。 | 其设计及施工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筋桁架楼承板》JG/T 368和其他专门标准的规定。 | 工业与民用 建筑 | |
31 | 压型钢板与混凝土组合(非组合)楼板 | 是指由压型钢板上浇筑混凝土组成的组合楼板,根据压型钢板是否与混凝土共同工作可分为组合板和非组合板。 组合板是指压型钢板除用作浇筑混凝土的永久性模板外,还充当板底受拉钢筋的现浇混凝土楼(屋)面板。 非组合板是指压型钢板仅作为混凝土楼板的永久性模板,不考虑参与结构受力的现浇混凝土楼(屋)面板。 | 其设计及施工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组合楼板设计与施工规范》CECS 273和其他专门标准的规定。 | 工业与民用 建筑 | |
32 | 预应力混凝土叠合板组合楼板 | 由工厂预制的预应力薄板(厚3.5~8厘米)与现场浇筑的混凝土层组合形成的混凝土楼板。薄板的预应力主筋是叠合楼板的主筋,上部混凝土现浇层仅配置负弯矩钢筋和构造钢筋。预应力薄板用作现浇混凝土层的底模。薄板底面光滑平整,板缝经处理后,顶棚可以不再抹灰。 | 其设计及施工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叠合板用预应力混凝土底板》GB/T 16727和其他专门标准的规定。 | 工业与民用建筑 | |
33 | 钢筋桁架混凝土叠合板组合楼板 | 由工厂预制的钢筋桁架混凝土薄板与现场浇筑的混凝土层组合形成的混凝土楼板。 | 其设计及施工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桁架钢筋混凝土叠合板》15G366-1和其他专门标准的规定。 | 工业与民用 建筑 | |
34 | 装配式蒸压加气混凝土轻质条板 | 在工程预制的由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内配置经防锈处理的不同规格、不同数量的钢筋网片而形成不同厚度的条形板材,有砂加气、灰加气、蒸压瓷粉等类型。 | 墙板的性能、连接构造、板缝构造、内外面层做法应符合《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 17、《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应用技术规程》T/CECS 553、《装配式CF蒸压瓷粉加气混凝土墙板应用技术导则》JD 14-206的规定。 | 工业与民用建筑外墙、内墙 | |
35 | 装配式轻钢龙骨复合墙板 | 由主骨架和面层及保温隔声材料复合而成的装配式墙板。主骨架由C形钢组合而成,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或B级的保温材料,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时,保温层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 主骨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当墙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对其进行穿管保护。钢龙骨组合外墙的承重龙骨上下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宜采用柔性连接方式。墙板的性能、连接构造、板缝构造、内外面层做法应符合《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DB 37/T 5115和其他专门标准的规定。 | 工业与民用建筑外墙、内墙 | |
36 | 装配式非承重预制夹心保温墙板 | 是指把保温材料夹在两层混凝土墙板(内叶墙、外叶墙)之间形成的复合墙板。夹心保温墙板一般由内叶墙、保温板和拉接件和外叶墙组成,形成类似于三明治的构造形式,内叶墙和外叶墙一般为钢筋混凝土材料,保温板一般为B1或B2级有机保温材料,拉接件一般为FRP高强复合材料或不锈钢材质。 | 其所用材料应符合《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规定,墙板的高度不宜大于层高,其设计参数应满足挂板尺寸及适用范围的要求,规格及重量应满足工厂生产、车辆运输和施工吊装的要求;其防火性能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夹心保温外墙板的整体防火性能应符合外围护非承重墙体耐火极限要求,当中间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时,保温层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 mm,墙板的性能、连接构造、板缝构造、内外面层做法应符合《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DB 37/T 5115和其他专门标准的规定。 | 民用建筑外墙 | |
37 | 保温结构装饰一体化外墙板 | 由装饰层、结构层和保温层组成的集保温、结构、装饰功能于一体的墙板。 | 墙板的性能、连接构造、板缝构造、内外面层做法应符合《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DB 37/T 5115和其他专门标准的规定。 | 民用建筑外墙 | |
38 | 单元式幕墙 | 由各种墙面板与支承框架在工厂制成完整的幕墙结构基本单位,直接安装在主体结构上的建筑幕墙。 | 幕墙的性能、连接构造、内外面层做法应符合《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DB 37/T 5115、《建筑幕墙》GB/T 21086和其他专门标准的规定。 | 工业与民用 建筑外墙 | |
39 | 预制楼梯 | 预制楼梯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梯和钢楼梯。 | 楼梯部品宜采用梯段与平台分离的方式;与主体宜采用不传递水平作用的连接形式,不宜参与整体受力;与支承构件之间宜采用简支连接,预制楼梯宜一端设置固定铰,另一端设置滑动铰,其转动及滑动能力应满足结构层间位移的要求,在支承构件上的最小搁置长度不宜小于100mm;预制楼梯设置滑动铰的端部宜采用防止滑落的构造措施。 其设计与施工应满足《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标准》GB/T 5123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规程》DB 37/T 511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等规定。 | 工业与民用 建筑 | |
(三) 钢 构 件 生 产 施 工 装 备 | 40 | 钢构件机械化生产线 | 在控制系统的作用下,完成钢构件制作的机械化生产设备。包括控制系统、自动焊接生产线、切割机、组立机、龙门焊、矫正机、抛丸机等。 | 钢构件加工制作工艺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生产线设计应先进、科学、合理,使用操作简单,保证构件外观完整、美观,构件制作应满足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 钢构件生产 |
41 | 钢构件 运输设备 | 钢构件从工厂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设备。包括运输车,运输架等。 | 选用的运输车辆应满足组件、部品的尺寸、重量等要求,卸装与运输时应符合相关规定。设计先进、合理,运输设备与构件连接牢固,构件保护设施齐全。 | 钢构件运输 | |
42 | 钢构件 吊装设备 | 用于钢构件或部分结构平移、升降、翻转、安装就位的机械设备。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吊具等。 | 吊装用吊具应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验算或试验检验。吊装设备升降速度平稳、可调;吊装就位准确,安全可靠;吊具操作简便,满足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 钢构件安装 施工 | |
43 | 钢结构施工机具 | 在钢构件安装过程中,对钢构件进行安装连接、临时固定的机械和工具的总称,包括扳手、临时支撑(架)等。 | 施工机具设计应先进、科学、合理,支撑高度可调节,满足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 钢构件安装 施工 |
注:1.钢材选择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结构形式、应力状态、连接方式、钢材厚度和工作环境等因素选用,可采用Q235钢、Q355钢、Q390钢、Q420钢、Q460钢。
2.连接材料的选择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和《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2011的有关要求。
3.本技术目录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建筑大学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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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关于开展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实施情况评估的通知
●贵州省征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三年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