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标准|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技术标准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ssembled modular buildings with steel stud walls
导读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关于印发<2018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8]609号)的要求,对《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技术标准》(以下简称规程)进行了制定。为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进程,推广新型钢骨架集成模块体系的应用,针对集成模块建筑体系的特点起草了本标准,作为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的依据。
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来源于国内外集成模块建筑体系长期的工程实践,并结合当前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编制而成。
本标准共分8章,主要内容: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集成设计、结构设计、工厂模块制作及检验、模块现场安装和模块工程现场验收等。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规程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技术标准》编制组(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编:210036)。
本标准起草单位:威信广厦模块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洪刚、蓝缪辉、黄云、张跃峰、夏士春、庄彤、易国辉、刘长松、肖芬芬、胡宏。
为规范我省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的应用,提高工业化设计与建造技术水平,符合国家“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并全面提升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建设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注:为落实“节能、降耗、减排、环保”的基本国策,实现资源、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水平,引进模块建筑成套技术,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相关规范标准,对该体系的技术进行了大量改进。
模块建筑具有工业化水平高、便于冬期施工、减少施工现场湿作业量、减少材料浪费、减少工地扬尘和建筑垃圾等优点,从而达到提高建筑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目的,实现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目标。为了推动模块建筑在我省的推广使用制定本标准,以规范模块建筑工程的设计、加工及施工质量验收。
2014年8月实施的《江苏省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模块建筑体系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21191-R012-2017,对模块的施工及验收起到指导性的作用,特别是在镇江、南京、泰兴等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项目的实践过程中,该地方标准中的诸条款得到检验,保证了模块建筑的施工质量。随着模块体系的进一步推广,亟需编制一本关于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的综合规程。
今后,还将根据该项技术在江苏省推广工作的进展,不断对本标准进行更新。
在模块建筑工程中,各个专业、各个工种交叉在一起。本标准编制的原则是除特别重要的、涉及安全的要求外,相关分部工程的设计、加工及质量验收要求基本不重复其他相关标准完全相同的条款。在验收方面,与传统的分项、分部工程完全相同的质量验收要求的内容,仅引用相关标准的名称和标准号。本标准主要突出模块建筑自身特有的而目前尚没有标准可依的设计、制作、施工验收等要求;本标准另一个重点编写内容,是当尺寸偏差要求有别于国家现行标准时,制定了更加严格的尺寸偏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下地区,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公寓、酒店、办公等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的设计、制作和施工质量验收。
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的设计、制作运输、施工安装、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术语
a)标准模块 b)异形模块
说明:
图1 预制集成建筑模块结构构成示意
1.3 钢骨架柱 Steel stud
预制集成建筑模块钢骨架墙体中竖向受力钢构件。
1.4 钢构组件 Assembled steel components
钢骨架柱组成的承重墙体、非承重复合墙体、钢骨架吊顶、转角角钢等统称为钢构组件。
1.5 抗侧力结构 Lateral force resisting structure
抵抗作用在建筑物上水平力的结构。水平力系由风荷载或地震作用产生。
注:本标准规定的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采用的抗侧力结构类型包括混凝土核心筒结构、钢框架-支撑结构以及钢框架-延性墙板结构。
1.6 混凝土核心筒结构 Reinforced concrete core
由钢筋混凝土或钢骨混凝土组成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筒体结构。
1.7 钢框架—支撑结构 Steel braced frame
由钢结构柱、梁以及支撑斜杆组成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
1.8 钢框架—延性墙板结构 Steel frame with ductiles hear wall
由钢结构柱、梁以及延性墙板组成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
1.9 延性墙板Ductile shear wall
带加劲肋的钢板剪力墙、无粘结内藏钢板支撑墙板、波纹钢板剪力墙等具有良好延性和抗震性能的墙板。
1.10 基座钢梁 Podium steel beam
首层模块与基础之间调节标高和水平度的构件。
2.基本规定
模块建筑宜采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配合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技术,实现功能完整的建筑产品。
注1:模块建筑是一种工业化程度非常高的体系,如果采用钢框架支撑结构,预制装配率可达到95%。因此需要精心设计、加工,现场应有严谨的管理措施。
模块建筑由结构系统、围护系统、内装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组成,宜按照通用化、模数化、定型化、标准化的要求,用系统集成的方法统筹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和运营维护,实现全过程的一体化。
注2:模块建筑的建筑设计应进行模数协调,以满足建造装配化与部品部件标准化、通用化的要求。标准化设计是实施模块建筑的有效手段,而模数和模数协调是实现模块建筑标准化设计的重要基础,涉及模块建筑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少规格、多组合是模块建筑设计的重要原则,减少部品部件的规格种类及提高部品部件模板的重复使用率,有利于部品部件的生产制造与施工,有利于提高生产速度和工人的劳动效率,从而降低造价。
模块建筑应遵守模数协调和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在标准化设计的基础上实现系列化和多样化。
注3:同注2
模块建筑宜采用标准工艺,在工厂流水线上实现模块构件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与组装,确保模块质量。
模块建筑应综合协调建筑、结构、机电、内装,制定相互协同的施工组织方案,采用通用的技术、设备和机具,进行装配式施工。
模块建筑宜运用建筑信息化技术,实现全专业、全产业链的信息化管理。
注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是模块建筑建造过程的重要手段。通过信息数据平台管理系统将设计、生产、施工、物流和运营等各环节联系为一体化管理,对提高工程建设各阶段及各专业之间协同配合的效率,以及一体化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模块建筑宜采用绿色建材和性能优良的系统化部品构件,因地制宜,采用适宜的节能环保技术,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
注5:模块建筑强调性能要求,提高建筑质量和品质。模块建筑的结构系统本身就是绿色建造技术,是国家重点推广的内容,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因此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以及内装系统也应遵循绿色建筑全寿命期的理念,结合地域特点和地方优势,优先采用节能环保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目标,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
模块建筑应满足可靠性、安全性和耐久性等要求,模块建筑钢结构构件应符合防火、防腐要求。
注6:防火、防腐对模块建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性能,除必须满足国家现行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外,模块的结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以及使用维护过程中均要考虑可靠性、安全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3.建筑集成设计
模块建筑应按照一体化设计原则协同设计,将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进行集成,保证建筑设计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注2:由于组成模块建筑的部品构件都是工厂生产、现场组装,因此在设计阶段不仅要对部品构件进行深化设计,而且要对相对独立的主体结构、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以及设备管线系统等进行协同设计,设备管线应进行精细化的多专业管线综合设计,从而避免现场装不上,或者没有在一个系统内综合考虑所涉及的多专业技术问题而影响建筑的正常使用。
建筑设计应统筹建筑规划设计、制作运输、施工安装的全过程,应满足使用功能、综合考虑消防、抗震、防灾、防疫等各项安全措施。
模块建筑外装修应采用适合模块结构体系的外装系统。外装系统的安全、保温及防水、防潮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模块建筑内装修宜优先采用集成式部品部件,进行标准化组装装配,实现集成式精装,达到功能性强、美观的效果。
3.2.1
隔声:经检测,该体系楼地面在不设置隔声垫的情况下,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不大于75dB。如需满足住宅分户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的更高要求,可考虑增加相关隔音措施。
保温:在不附加其他保温做法的基础上,经计算,该体系分户楼板的传热系数可达到1.74W/(㎡.K)。在寒冷地区,为了起到更好的保温效果,减小分户楼板的传热系数,可在模块顶部封板两侧各覆盖一层铝箔,使分户楼板的传热系统不大于1.0W/(㎡.K)。分户楼板的传热系数根据节能软件计算得出,各层材料的计算参数均源自于《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3.3 建筑平面与空间
3.3.1
模块建筑一般由工厂预制集成的建筑模块、现场施工的混凝土或钢结构核心筒共同组成。
图3 模块建筑构成示意
注5 :由楼电梯间、设备管井等功能空间构成的核心筒是模块建筑的主要抗侧力结构,在现场施工完成。除核心筒外的其他功能空间可划分为若干个预制集成建筑模块单元,工厂生产,现场吊装。
3.3.2
模块建筑应遵循下列设计原则:
1 少规格、多组合的标准化设计原则;
2 建筑平面几何形状宜规则,模块单元划分形状宜规整,避免出现过多转角;
3 模块单元组合设计应根据模块的可拼接性以及拼接后结构性能的合理性、建筑平面的可调整性以及设备、管线的优化组合等确定;
4 建筑平面设计中,楼梯间、电梯间、设备管井等公共区域宜结合模块建筑抗侧力结构布置需求综合优化,并应满足其使用功能、符合人流、物流通行以及安全疏散等建筑要求;
5 建筑的层高、净高尺寸应根据建筑功能、主体结构、构件连接、设备管线、装饰装修、模块单元工厂制造和运输等要求确定,见图4。
说明:
1-模块结构底板;
2-建筑室内完成面;
3-模块顶部吊顶;
4-模块建筑墙体;
H—层高;
h—净高
图4 模块建筑剖面示意
注6:模块建筑设计应重视其平面、立面和剖面的规则性,宜优先选用规则的形体,同时便于工厂化、集约化生产加工,提高工程质量,并降低工程造价。
模块组合设计时应考虑模块拼接点的位置合理性、抗侧力结构的规则性以及设备、管线的综合布置;模块建筑立面效果的丰富可通过材质肌理、色彩等的变化来实现。
模块建筑平面设计与空间应尽量做到标准化、模块化,但考虑到建筑平面功能的不同,应当允许适当的个性化设计,并且做好个性化设计的部分与标准化模块部分的合理衔接。一般情况下,重复性空间采用模块化设计,反映建筑设计理念及形象部分的功能空间可进行个性化设计。
3.3.3
预制集成建筑模块是模块建筑的基本构成单元,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模块单元的钢骨架墙体应由钢管柱、柱顶连接钢构件和模块底板边梁组成框架,内外侧由轻质板材封闭,内部填充轻质墙体材料;
2 模块单元的底板应由工厂浇筑钢筋混凝土而成,与钢骨架墙体可靠连接;
3 模块单元顶部应布置吊顶桁架,与钢骨架墙体可靠连接;
4 模块单元应综合考虑单元内部的设备布置、管线走向及外部接口;
5 模块单元的内装设计应满足工厂完成装修的需求;
6 模块单元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规范、标准和规程的相关规定。
3.3.4
模块单元的尺寸控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模块单元尺寸宜为单独模块结构外皮界面间的距离,模块建筑宜通过单独模块结构外皮界面设置轴线进行平面定位,见图5。
2 模块单元的尺寸应满足工厂制造、运输与吊装的要求,长度不宜超过12m,宽度不宜超过5m,高度不宜超过3.6m。
注7:模块建筑设计应协调结构构件、内装部品设备与管线之间的尺寸关系,做到部品部件设计、生产和安裝等相互间尺寸协调,减少和优化各部品部件的种类和尺寸。
集成模块的宽度和高度要求是根据高速公路运输限制条件提出的,长度是根据工厂加工条件提出的一般要求,当运输条件和加工条件改变时,以上限制可以放宽。在具体项目设计时,应提前了解工厂到项目现场沿路的运输限制条件,避免集成模块运输问题的发生。
说明:
1-模块结构外皮界面;
2-模块建筑面层界面
图5 模块建筑模数网格线定位
3 模块间隙指不同模块结构外皮界面之间的距离,应根据模块生产和施工安装容差确定。
4 建筑部品构件尺寸以及安装位置的公差协调应根据部品构件生产和装配要求、主体结构层间变形、密封材料变形能力、材料干缩、温差变形、施工误差等要求确定。
注8:模块建筑应严格控制钢构件与其他部品部件之间的建筑公差。接缝的宽度应满足主体结构层间变形、密封材料变形能力、施工误差、温差引起变形等的要求,防止接缝漏水等质量事故发生。
3.4.1
模块建筑的外围护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一般规定:
1 合理确定建筑外围护系统的使用年限。
2 外围护系统的外观设计应根据模块建筑空间体系特点与构成条件等确定,兼顾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3 外围护系统宜采用轻质材料与干法施工技术。
注9:外围护系统的设计使用年限是确定外围护系统性能要求、构造、连接的关键,设计时应明确。为满足使用要求,外围护系统应定期维护,接缝胶、涂装层、保温材料应根据材料特性,明确使用年限,并应注明维护要求。
3.4.2
外围护系统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满足外围护系统建筑性能要求的技术措施。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建筑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使用功能等综合确定抗风性能、抗震性能、耐撞击性能、防火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隔声性能、热工性能和耐久性能等要求,并在设计中明确满足这些性能要求的具体技术措施。
2 外围护系统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连接节点不应发生破坏;当单个连接节点失效时,外围护系统部品部件不应掉落;
2)节点设计应便于工厂加工、现场安装就位和调整;
3)连接件的耐久性应满足使用年限要求。
3 外围护系统的连接、拼缝、外门窗洞口、阳台及空调板等出挑构件、太阳能设施、外遮阳装置等细部构造节点设计应采取防水、防火及阻断冷热桥的构造措施。
注10:安全性能要求是指关系到人身安全的关键性能指标,对于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外围护体系而言,应符合基本的承载力要求以及防火要求,具体可以分为抗风压性能、抗震性能、耐撞击性能以及防火性能四个方面。外墙板应采用弹性方法确定承载力与变形,并明确荷载及作用效应组合;在荷载及作用的标准组合作用下,墙板的最大挠度不应大于板跨度的1/200,且不应出现裂缝;计算外墙板与结构连接节点承载力时,荷载设计值应该乘以1.2的放大系数。在50年重现期风荷载或多遇地震作用下,外墙板不得因主体结构的弹性层间变形而发生开裂、起鼓、零件脱落等损坏;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作用时,外墙板不应发生掉落。
抗风性能中风荷载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中有关外围护系统风荷载的规定,并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 的相关规定,风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1kN/㎡,同时应考虑偶遇阵风情况下的荷载效应。
抗震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 339 中的相关规定。
耐撞击性能应根据外围护系统的构成确定。对于幕墙体系,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 GB/T 21086 中的相关规定,撞击能量最高为900J,降落高度最高为2m,试验次数不小于10次,同时试件的跨度及边界条件必须与实际工程相符。除幕墙体系外的外围护系统,应提高耐撞击的性能要求。外围护系统的室内外两侧装饰面,尤其是类似薄抹灰做法的外墙保温饰面层,还应明确抗冲击性能要求。
外墙板在平面内变形性能指标值1/100(相当于模块建筑的主体结构楼层最大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的3倍)下检测时,不应发生严重破损。
外墙板与主体结构连接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 连接节点的设置不应使主体结构产生集中偏心受力,应使外墙板实现静定受力。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连接节点最基本的要求是不发生破坏,这就要求连接节点处的承载力安全度储备应满足外墙板的使用要求。
2 连接件除不锈钢及耐候钢外,其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浸镀锌处理、富锌涂料处理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腐防锈措施。
3.4.3
模块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块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一般在模块单元吊装完成后由现场统一施工;
2 保温材料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3 当采用保温装饰板时,应结合建筑立面分格合理选用装饰板规格;
4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规范、标准和规程的相关规定。
注11:保温材料宜采用粘锚结合的方式固定。由于模块单元的外墙封板是水泥纤维板等板材,与保温钉的锚固力没有传统混凝土墙体力度强,仅靠保温钉与模块外墙封板的锚固安全系数较低,实际工程设计时应特别注意。当采用粘锚法固定外墙保温材料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的有关规定。
说明:
1-防水透气膜;
2-墙体内外层封板;
3-墙体填充材料;
4-外保温(现场施工)
图6 模块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示意
3.4.4
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在工厂生产的标准化系列部品,并应采用带有披水板的外窗配套系列部品;
2外门窗应与墙体可靠连接,门窗宜采用企口或预埋件等方法固定,外门窗洞口与门窗框接缝处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和保温性能不应低于外门窗的相关性能;
3各类型的门窗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标准化设计及其它的相关规定。
注12: 本条规定了外围护系统中外门窗的设计要求:
1因模块建筑外墙板在工厂内加工完成,施工精度高,且门窗洞口四周均有钢柱、钢梁,等同于门窗附框,故模块建筑门窗不需要额外再做标准化附框。采用在工厂生产的外门窗配套系列部品可以有效避免施工误差,提高安装的精度,保证外围护系统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能和水密性能要求。
2 门窗洞口与外门窗框接缝是节能及防渗漏的薄弱环节,接缝处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和保温性能直接影响到外围护系统的性能要求,明确此部位的性能是为了提高外围护系统的功能性指标。
3.4.5
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宜采用整体现浇、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屋面或装配整体式组合屋面,屋面建筑面层做法宜充分结合屋面结构构造综合考虑,其防火、防水和保温隔热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的有关规定。
说明:
1-防水透气膜;
2-墙体内外层封板;
3-外保温(现场施工);
4-女儿墙(现场施工);
5-预制屋面板;
6-现浇叠合板;
7-找平层;
8-防水卷材;
9-挤塑板;
10-砂浆隔离层;
11-混凝土保护层
图7 模块建筑屋面示意
2 设置于屋面的太阳能系统宜与屋面进行一体化设计,电气性能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和《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的有关规定。
3.5.1
模块建筑的设备与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与管线宜与主体结构相分离,并应方便检查、维修、更换,且在维修更换时不应影响主体结构的安全;
2 各类设备与管线应综合设计、合理选型、准确定位、减少平面交叉,合理使用空间;
3 设备与管线预留、预埋及安装应满足结构专业相关要求,不应在模块单元安装后剔凿沟、槽、孔洞等;
4公共功能的管线、阀门、检修配件、计量仪表、电表箱、配电箱、智能化配线箱等,应设置在公共区域;
5设备与管线穿越楼板和墙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水、防火、隔声、密封等措施,防火封堵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设备与管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的有关规定。
注13:对模块建筑设备与管线设计的要求,作如下说明:
2 可以采用包含BIM技术在内的多种技术手段开展三维管线综合设计,对各专业管线在钢构件上预留的套管、开孔、开槽位置尺寸进行综合及优化,形成标准化方案,并做好精细设计以及定位,避免错漏碰缺,降低生产及施工成本,减少现场返工。
3 设备与管线应方便检查、维修、更换,且在维修更换时不影响主体结构。竖向管线宜集中布置于管井中。钢构件上为管线、设备及其吊挂配件预留的孔洞、沟槽宜选择对构件受力影响最小的部位,当条件受限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建筑和结构专业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设计过程中设备专业应与建筑和结构专业密切沟通,防止遗漏。
5 设备管道与钢结构构件上的预留孔洞空隙处采用不燃柔性材料填充。
3.5.2
模块建筑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卫浴,应预留相应的给水、热水、排水管道接口。给水系统配水管道接口的型式和设置位置应便于检修;
2 给水分水器与用水器具的管道应采用装配式的管线及其配件连接;给水分水器位置应便于检修;
3 敷设在墙体或吊顶内的设备管道应考虑防腐蚀、隔声减噪和防结露等措施;
4 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时,集热器、储水罐等的布置应与主体结构、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相协调,并与主体结构同时设计与施工;
5 排水管道应采用同层排水技术;
6 应选用耐腐蚀、使用寿命长、降噪性能好、便于安装及更换、连接可靠、密封性能好的管材、管件以及阀门设备。
注14:对给水排水设计的要求,作如下说明:
1 为便于日后管道维修更换,给水系统的给水立管与部品配水管道的接口宜设置内螺纹活接连接。有的工程中由于未采用活接头,在遇到有拆卸管路要求的检修时只能采取断管措施,增加了不必要的施工量。
2 采用装配式的管线及其配件连接,可减少现场焊接、热熔工作。
3.5.3
模块建筑的供暖、通风、空调及燃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室内供暖系统采用低温地板辐射供暖时,宜采用干法施工;当室内供暖系统采用散热器供暖时,安装散热器的墙板构件应采用加强措施;
2冷热管道固定于梁柱等钢构件上时,应采用绝热支架;
3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及防排烟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系统宜结合建筑方案整体设计,并预留接口位置;设备基础和构件应连接牢固,并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预留地脚螺栓孔洞;
4燃气热水器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直接排至室外,并在外墙相应位置预留孔洞;
5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均应选用节能型产品。
注15:对建筑供暖、通风、空调及燃气设计的要求,作如下说明:
1 当采用散热器供暖系统时,散热器安装应牢固可靠,安装在轻钢龙骨隔墙上时,应采用隐蔽支架固定在结构受力件上;安装在钢骨架墙体上时,其挂件应预埋在实体结构上,挂件应满足刚度要求;当采用预留孔洞安装散热器挂件时,预留孔洞的深度应不小于120mm。
2 管道和支架之间,应采用防止"冷桥"和"热桥"的措施。经过冷热处理的管道应遵循相关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结露及绝热措施,应遵照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中的有关规定。
3.5.4
模块建筑的电气与智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与智能化设备、管线的设计,应满足模块构件工厂化生产及现场施工和运行维护的要求;
2 当电气与智能化设备的高温发热部件靠近钢结构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
3 电气与智能化系统的竖向主干线应在公共区域的电气竖井内设置;
4 在模块内暗装的电气与智能化设备的出线口、接线盒等的孔洞均应准确定位,暗装在隔墙两侧的电气与智能化设备不应连通设置,开关、电源插座、信息插座及其必要的接线盒、连接管等应结合内装设计进行预留和预埋;
5 暗敷的电气与智能化线路宜选用可弯曲电气导管保护;
6 除特殊要求外,电气与智能化设备接地宜与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防雷引下线和共用接地装置应充分利用钢结构自身作为防雷接地装置;构件连接部位应有永久性明显标记,其预留的防雷装置的端头应可靠连接;等电位接地端子应与建筑物本身的钢结构金属物联结;金属外窗应与建筑物本身的钢结构金属物联结。
注16:所有需与钢结构做电气连接的部位,宜在工厂内预制连接件,施工现场不宜在钢结构主体上直接焊接。
3.6.1
模块建筑的内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遵循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协调的原则;
2 模块建筑的内装设计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管线系统进行一体化设计,预留洞口、预埋件、连接件、接口设计应准确到位;
3 模块建筑的内装设计应满足内装部品的连接、检修更换、物权归属和设备及管线使用年限的要求,宜采用管线分离。公用内装部品不应设置在套内空间内;
4 模块建筑宜在工厂完成主要装修施工作业;
5 模块建筑的内装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等的相关规定。
注17:模块建筑应考虑内装部品的后期运行维护及其物权归属问题,不同材料、设备、设施具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内装部品设计应符合使用维护和维修改造要求。装配式建筑的部品连接与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应以专用部品的维修与更换不影响共用部品为原则;第二,应以使用年限较短部品的维修和更换不破坏使用年限较长部品为原则;第三,应以专用部品的维修和更换不影响其他住户为原则。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内装设计,应考虑后期改造更新时不影响建筑主体结构的结构安全性,因此采用管线分离的方式,方便内装系统及设备管线的维修更换,保证建筑的长期使用价值。
3.6.2
模块建筑应在建筑设计阶段对轻质隔墙系统、吊顶系统、楼地面系统、墙面系统、收纳系统、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内门窗等进行部品设计选型。
3.6.3
内装部品设计选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抗震、防火、防水、防潮、隔声和保温等标准的规定。应满足生产、运输和安装等要求。应便于检修更换,且不应影响结构系统的安全性。内装部品、材料和施工应符合绿色、环保的要求。
3.6.4
模块建筑的隔墙宜采用装配式隔墙部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墙类型可选龙骨类、轻质板类;
2 龙骨类隔墙宜在空腔内敷设管线及接线盒等;
3 当隔墙上需要固定电器、橱柜、洁具等较重设备或物品时,应在隔墙的相应位置采取可靠加强措施,其承载力应满足相关要求。
注18:装配式建筑采用装配式轻质隔墙,轻质隔墙的空腔敷设管线即有利于工业化建造施工与管理,也有利于后期空间的灵活改造和使用维护。装配式隔墙应预先确定固定点的位置、形式和荷载,并应通过调整龙骨间距、增设龙骨横撑和预埋木方等措施为外挂墙板安装提供条件。采用轻质内隔墙是建筑内装工业化的基本措施之一,隔墙集成程度(隔墙骨架与饰面层的集成)及施工是否便捷、高效是内装工业化水平的主要标志。
3.6.5
模块建筑的吊顶宜采用装配式吊顶部品,吊顶空间内可敷设通风、电气、给水等管道管线,厨房、卫浴的吊顶在管线集中部位宜设有检修口,模块单元间水平管线集中连接处应设有检修口。
3.6.6
模块建筑的楼地面系统设计应符合《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结合模块结构的构造采取合适的防渗、防潮措施。
3.6.7
模块住宅建筑收纳空间设计宜选用标准化、系列化的整体收纳。
3.6.8
模块建筑的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应满足工业化生产及安装要求,与主体结构一体化设计,同步施工;
2 厨房的给水排水、燃气管道等应集中设置、合理定位,并应设置管道检修口;
3 宜采用排油烟管道同层直排的方式。
3.6.9
模块建筑的卫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浴设计宜干湿分离,并采用标准化部品;
2 卫浴应满足同层排水的要求,给排水、通风和电气等管线的连接均应在设计预留的空间内安装完成。
3.6.10
部品应采用标准化接口,部品接口应符合部品与管线之间、部品之间连接的通用性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口应做到位置固定,连接合理,拆装方便,使用可靠;
2 各类接口尺寸应符合模数协调要求,与系统配套。
注19:装配式建筑内装部品采用体系集成化成套供应、标准化接口,主要是为减少不同部品系列接口的非兼容性。
3.6.11
模块单元内的隔墙与模块主体结构的连接与接缝宜采用柔性连接设计,其缝隙应与结构系统在弹性阶段的层间位移角相适应。
3.6.12
梁柱包覆宜与防火防腐构造结合,实现防火防腐包覆与内装系统的一体化,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内装部品不应破坏防火构造;
2 当采用防火涂料又有装饰要求时,可用板材或砂浆外包钢构件表面,完成装修;
3 使用膨胀型防火涂料应预留膨胀空间;
4 采用防腐防火一体化涂料时可一次形成装修表面;
5 当设备、管线和装修构造穿越防火保护层时,应按原耐火极限进行有效封堵。
4.结构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模块建筑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进行模块结构整体及模块间的连接设计,应采用合理的结构方案和可靠的连接构造措施,加强结构的整体性。
4.1.2
模块建筑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及《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有关规定。
4.1.3
模块中薄壁钢材的性能要求和强度设计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 的有关规定;模块中普通钢材的性能要求和强度设计值及普通螺栓、高强度螺栓、栓钉与焊条等连接材料的性能要求和强度设计值,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的有关规定。
4.1.4
模块建筑的耐久性设计应充分考虑钢构件的防腐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251以及现行团体标准《钢结构防腐蚀涂装技术规程》CECS343的有关规定。防腐蚀设计应根据环境条件、材质、部位、结构性能、使用要求、施工条件和维护管理条件等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项目环境明确侵蚀作用分类,确定防腐蚀设计年限;
2 应明确防腐蚀方案构造;
3 防腐蚀设计应选用环保、节能的产品;
4 钢结构节点构造与连接部位的防腐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构件的防腐设计使用年限。
4.1.5
模块建筑应采用模块与抗侧力结构组合而成的建筑结构体系。抗侧力结构可采用下列结构体系:
1 混凝土核心筒结构:包括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和钢骨混凝土核心筒结构;
2 钢框架-支撑结构:包括钢框架-中心支撑结构、钢框架-偏心支撑结构和钢框架-屈曲约束支撑结构;
3 钢框架-延性墙板结构。
注1:模块建筑由模块与抗侧力结构组成,楼板不连续,水平相邻模块之间以及模块与核心筒之间通过连接件可靠连接,保证楼层平面内的整体刚度及水平荷载的有效传递,竖向相邻模块之间通过连接件可靠连接,保证模块竖向荷载的有效传递。抗侧力结构是整个模块建筑的抗侧力核心,设计应按承担全部的水平荷载考虑。
4.1.6
模块建筑结构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宜符合表1的规定:
注2:参考国内外模块建筑房屋的工程应用经验,并结合我国建筑性能和抗震设防需求,编制组针对目前工程上常用的高层建筑户型进行了大量的结构理论计算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当采用混凝土核心筒抗侧力结构,基本风压0.45KN/㎡时,在满足本标准规定的层间位移角限值(1/800)以及受力合理的前提下,6层(0.05g)100m建筑高度的结构位移由风荷载控制,核心筒墙体厚度400mm时,最不利层间位移角为1/823,接近1/800的限值要求;7度(0.1g或0.15g)100m建筑高度的结构位移均由风荷载控制,采用经济的墙体截面尺寸(350~400mm)可满足结构抗侧刚度需求,8度(0.2g)80m建筑高度的结构位移由地震荷载控制,核心筒墙体厚度400mm时,最不利层间位移角为1/840,接近1/800的限值要求;8度(0.3g)60m建筑高度的结构位移由地震荷载控制,核心筒墙体厚度400mm时,最不利层间位移角为1/802,接近1/800的限值要求。当采用钢框架-支撑抗侧力结构时,在满足结构抗侧刚度要求且兼顾结构用钢量的情况下,也得到类似结论。基于抗侧力构件截面尺寸相对经济合理、抗侧刚度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前提,本条提出模块建筑结构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同时在水平荷载作用下,模块抗侧力结构构件将产生竖向拉力效应,考虑到混凝土抗拉性能较差,本条中采用混凝土核心筒抗侧力结构时模块建筑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较采用钢框架-支撑、钢框架-延性墙板时有所降低。
4.1.7
高层模块建筑抗侧力结构高宽比可根据地区的抗震烈度和场地类别,结合抗侧力结构的形式确定。
注3:高层模块建筑抗侧力结构的高宽比,是对结构刚度、整体稳定、承载能力和经济合理性的宏观控制,从结构安全角度讲,高宽比限值不是必须满足,主要影响结构设计的经济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以及《高层建筑钢-混凝土混合结构设计规程》CECS230:2008规定高层建筑框架-核心筒混合结构中单个核心筒抗侧力结构高宽比不宜大于12,当抗侧力体系的高宽比过大时,抗倾覆能力较差,结构材料用量增大较多,经济性能不好。
4.1.8
模块建筑荷载和效应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效应组合、组合值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4.1.9
模块建筑中,抗侧力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2确定。
注4:抗震设计的模块建筑结构,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房屋高度区分为不同的抗震等级,采用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模块建筑抗侧力结构按承担全部的水平作用效应考虑,设计时应有效保证其抗震延性,因此本条提出其抗侧力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要求提高了一级。模块建筑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或《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等相关规定。
4.1.10
多层模块建筑结构宜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高层模块建筑结构应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应根据建筑物高度、规则程度、重要性等进行选择。当采用钢结构的抗侧力结构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混凝土抗侧力结构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的有关规定。
注5:模块建筑结构体系属于新型抗震体系,结构关键部位及节点的抗震性能应做到充分细化,保证其受力的合理性与安全性。编制单位曾经设计的某地抗震设防7度(0.15g)、18层模块建筑项目中,采用混凝土核心筒抗侧力结构,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选择了C级抗震性能目标,模块-混凝土核心筒建筑结构关键部位及节点的抗震性能目标按表3要求设置,在某地抗震设防6度(0.05g)、16层模块建筑项目中,采用钢框架-支撑抗侧力结构,根据《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2015,钢框架-支撑抗侧力结构关键部位及节点的抗震性能目标按表4要求设置,均通过了专家抗震审查论证。
4.1.11
双向地震作用下,混凝土剪力墙墙肢全截面的平均名义拉应力超过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时应设置型钢承担全部拉力。
注6:双向地震作用下,混凝土核心筒设置竖向型钢后,墙肢全截面的平均名义拉应力计算时,受拉面积可按考虑按弹性模量换算的型钢截面积核算,且平均名义拉应力不宜超过两倍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全截面型钢的含钢率超过2.5%时可适当放松。
4.1.12
钢骨架墙体竖向受力只考虑竖向钢构件。
注7:墙体中发泡混凝土或其他轻质填充材料强度较低,仅作为填充与保温,不能考虑承受竖向力的有利作用。
4.2.1
模块建筑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合理的竖向和水平荷载传递途径;
2 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承载力、良好的结构整体稳定性和构件稳定性;
3 应具有足够冗余度,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导致整个结构体系丧失承载能力而发生倒塌。
注8: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高层模块建筑的抗震性能做了一系列试验研究。试验结果表明,采用集中布置抗侧力结构的方式是可行和安全的。实际工程中抗侧力结构可结合建筑公共区域功能空间布置,将剪力墙或框架、支撑等抗侧力构件集中布置到公共区域的内部和外围而形成封闭抗侧力结构空间单元,增强结构整体性。考虑到结构抗扭刚度需求,模块抗侧力结构形成的结构空间单元数量宜为2个或2个的倍数。
4.2.2
模块建筑结构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形状宜简单、规则;
2 结构平面布置宜均匀、对称,并具有良好的整体性,不应采用特别不规则的平面布置;
3高层模块建筑以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和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不宜大于0.85,不应大于0.9.
注9:结构平面布置应力求简单、规则,避免刚度、质量分布不均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以及《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进行结构平面不规则的判定。在钢骨架集成模块建筑中,模块不承担水平力,只承担竖向荷载,核心筒等抗侧力结构按承担全部的水平荷载考虑,提供整个模块建筑的抗侧刚度,但实际工程中一般存在偏置,结构的重心和刚度中心存在偏心距,地震力作用时结构将会发生扭转,当偏心距较大时,结构的一些部位产生较大的位移,从而会降低各层的承载力。模块建筑结构应注意控制结构重心和刚度中心的偏心距不宜过大,结合实际工程经验数据,一般控制楼层平面偏心率不超过25%可满足工程平面布置需求。且扭转不规则或偏心布置时,应计入扭转影响,在规定的水平力及偶然偏心作用下,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其平均值的比值不宜大于1.5。当结构平面有较大的凹入或开洞时,应考虑其对结构产生的不利影响,必要时可在外伸段凹槽处设置连接梁或连接板。
4.2.3
模块建筑结构竖向布置应连续、均匀,应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突变,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4.2.4
模块建筑抗侧力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侧力结构应集中布置;
2 混凝土核心筒宜采用连肢剪力墙,钢框架-支撑宜采用屈曲约束支撑,钢框架-延性墙板宜设置面外防屈曲构造;
3 抗侧力构件沿竖向应连续布置。
4.2.5
模块建筑宜采用混凝土楼板,且模块楼板之间、模块楼板与抗侧力结构之间的水平连接构件应根据计算确定其承载能力。
注10:模块建筑的振动台试验和分析结果均表明,模块楼板之间、模块与核心筒之间采用钢板焊接的方式连接,整体刚度较大,能够满足在地震作用时将楼层水平剪力传递至核心筒的要求。
4.3 结构计算与分析
4.3.1
在竖向荷载、风荷载以及多遇地震作用下,模块建筑结构的内力和变形可采用弹性方法计算;罕遇地震作用下,弹塑性变形可采用弹塑性时程分析法或静力弹塑性分析法计算。
4.3.2
模块建筑结构计算分析假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结构位移时,模块楼板可采用分块刚性楼板假定;计算结构内力与变形时,应采用分块弹性楼板假定;
2 抗侧力结构设计时,模块墙体钢骨架柱应采用两端铰接计算假定;
3 模块墙体钢骨架柱设计时,应采用两端铰接与一端固结一端铰接两个计算假定进行包络设计;
4 模块与抗侧力结构之间的连接应采用释放竖向位移的铰节点模拟;
5 模块与模块之间采用钢板连接时,宜采用壳单元模拟。
注11:模块现场拼装,模块之间通过楼板连接件构造连接,楼板不连续,整体计算分析模型需考虑楼板面内变形影响。针对模块设计特点,应按照分块弹性楼板和分块刚性楼板分别进行计算。层间位移角由楼板分块刚性计算结果控制,其余参数由弹性楼板计算结果控制;模块墙体钢骨架柱底部与模块底板边梁焊接连接,钢骨架柱顶通过水平角钢相连,柱顶焊接承重垫块与上层模块底板边梁之间实现刨平顶紧连接,可传递轴向力。模块建筑在计算抗侧力结构时,偏于安全考虑,模块钢骨架柱按两端铰接模型计算;设计模块钢骨架柱截面时,据模块墙体试验研究结果,偏于安全取模块钢骨架柱按两端铰接、上端铰接下端固结两种模型工况设计包络值控制。
4.3.3
高层模块建筑整体结构弹性分析时,应计入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
4.3.4
结构计算中不应计入非结构构件对结构承载力和刚度的有利作用,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根据非承重填充墙体的刚度影响予以折减,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4.3.5
模块建筑在多遇地震和罕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模块+钢框架-支撑、模块+钢框架-延性墙板等纯钢结构在多遇地震下,阻尼比可取0.035;
2 模块+混凝土核心筒结构在多遇地震下,阻尼比可取0.05;
3 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分析,阻尼比可取0.05。
注12:本条中各类结构的阻尼比是参考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高层建筑钢一混凝土混合结构设计规程》CECS 230与《钢结构住宅设计规范》CECS 261提出。
4.3.6
模块建筑在风荷载和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按弹性计算方法计算的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Δu/h不宜大于表5的限值;有必要进行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验算时,其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结构薄弱层(部位)层间弹塑性位移角Δup/h不宜大于表6的限值。
注13:侧移限值是结构设计中的重要指标,本条中按弹性计算方法计算的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层间位移角)限值是综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钢结构住宅设计规范》CECS 261等相关规定提出的。同时,模块建筑中抗侧力结构按承担全部的水平荷载考虑,设计应保证其具备足够的刚度与承载力,当结构进入弹塑性阶段后,模块结构与抗侧力结构之间应具备良好的协同变形能力,根据模块墙体抗侧试验及分析结果,模块钢骨架墙体在层间位移角为1/100的水平位移作用下仍处于弹性变形状态,可有效保证抗侧力结构进入弹塑性阶段后的变形协同,且目前模块建筑结构整体振动台(采用的混凝土核心筒抗侧力结构)测量的最大层间位移角数据也为1/100左右,因此本条规定当采用钢框架-支撑结构、钢框架-延性墙板结构的抗侧力结构时,层间弹塑性位移角限值规定仍应为1/100,确保模块结构的变形协同能力。
4.3.7
高层模块建筑结构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对结构分析软件的分析结果,应进行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4.3.8
高层模块建筑结构进行弹塑性分析时,当采用混凝土核心筒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的有关规定;当采用钢框架-支撑及钢框架-延性墙板等抗侧力结构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的有关规定。
4.3.9
抗侧力结构部分的计算模型及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的有关规定。
4.4 模块结构设计
4.4.1
模块结构构件采用的钢型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块的钢筋混凝土楼板边梁宜选用热轧槽钢,也可采用冷弯槽钢;钢骨架墙体宜优先选用方(矩)钢管截面柱,方(矩)钢管截面柱宜选用冷成型方(矩)钢管,其性能、规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结构用冷弯矩形钢管》JG/T 178的规定,
2 各类构件选用薄壁型材时,须注意截面板件的局部稳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的相关规定。
4.4.2
模块结构应具有整体性,其承载力和刚度除满足使用阶段受力要求外,还应满足吊装、运输、施工安装阶段的受力要求。
4.4.3
模块单元结构的刚度和整体性应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加强:
1 纵横交接的两片墙体连接处钢骨架应采用竖向通长角钢等钢构件焊接连接;
2 模块顶部应结合建筑吊顶设置钢桁架或钢梁等水平支撑,并应在顶部平面转角处设置水平斜向构件形成稳定三角支撑,见图8;
3 钢骨架吊顶应采用钢构件与钢骨架墙连成整体;
说明:
1-模块钢骨架墙顶钢构件;
2-模块顶部吊顶桁架;
3-顶部平面转角水平斜向构件
注14:模块钢骨架墙体呈骨架布置形式,承担模块自身竖向荷载作用,在水平荷载作用下,模块结构的刚度和整体性应能有效保证模块钢骨架墙体变形的协调性与位移的一致性,确保相邻上下层钢骨架墙体竖向荷载的有效传递。模块建筑工程应用经验表明,本条所列措施对模块结构的刚度和整体性贡献较大。
4.4.4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模块结构构件,其截面承载力应除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采用。
4.4.5
模块钢结构的承重构件,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4.4.6
模块钢骨架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骨架墙体强度和稳定性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楼板等竖向荷载传递对钢骨架墙体为平面外偏心距荷载,墙体平面外偏心距宜取钢骨架宽度的1/2;
3 采用一端固结一端铰接计算假定时,尚应计算水平位移作用下的重力二阶效应。
注15:钢骨架平面外作用偏心距的取值综合考虑了模块楼板应力不均匀分布、模块制作精度与现场施工偏差等不利因素。模块钢骨架墙体采用一端固结一端铰接计算假定时,钢骨架墙体按刚度分配计算得到的地震层剪力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以及《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中对框架柱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4.4.7
模块结构楼板设计应满足模块的吊装刚度和使用荷载下的变形要求。
注16 :模块结构底部楼板的周边约束条件为铰接支承边,在正常使用荷载作用下会产生较大挠度变形,楼板设计应控制楼板挠度小于上层模块底部楼板底面与上层模块吊顶桁架顶面之间的距离,确保上层模块的底板荷载不向下层模块的顶板传递。
4.4.8
模块楼板应进行楼板应力分析计算,楼板连接件处楼板构造应适当加强。
注17:模块间及其与抗侧力结构间的连接均为点式连接,水平力的传递在连接点附近存在应力集中现象,因此应进行楼板应力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行连接件处楼板的构造加强,如采取钢筋加密、加强、钢筋与板边槽钢焊接等措施,确保水平力的有效传递。
4.4.9
模块顶部钢骨架吊顶桁架或钢梁等钢结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吊装、安装、施工等荷载作用,按弹性方法计算承载力与刚度,挠度不应大于L/200(L为板跨度),并应满足在最不利位置施工集中荷载不应小于1.0kN的承载要求。
4.5 连接设计
4.5.1
模块建筑体系的相邻模块之间、模块与抗侧力结构之间以及底部模块与下部结构之间应可靠连接,连接节点设计应构造合理,传力可靠并方便施工,其计算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2 应符合结构整体计算模型计算假定的要求;
3 应避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和焊接残余应力,重要构件或节点连接的熔透焊缝质量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应有施拧施焊的作业空间和便于调整的安装定位措施。
注18:模块建筑的重要节点连接节点主要包括下列形式:
1 建筑底部模块与下部结构的连接,包括模块底板边梁与基座钢梁的连接,以及基座钢梁与下部结构的连接;
2 同一平面内的楼板水平连接,包括模块与抗侧力结构之间的楼板水平连接,模块角部之间连接以及相邻模块之间的楼板水平连接;
3 竖向相邻模块的连接,包括上下层模块钢骨架之间的连接,上下层模块角部之间连接以及下层模块柱顶连接钢构件与上层模块底板边梁之间的连接;
4 模块建筑屋面结构与相邻下部模块之间的连接,模块建筑的连接节点设计应充分考虑构造的合理性、施工的方便性、受力的安全性以及与建筑功能的协调性,对于一些工作情况处于不利的焊缝连接(如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连接强度),其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折减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有关规定。
4.5.2
模块结构体系的关键连接节点设计宜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方法,连接节点的抗震性能设计目标不应低于其对应连接构件抗震性能设计目标。
4.5.3
在上部模块荷载作用效应下,模块基座钢梁下部基础、混凝土剪力墙或混凝土框架梁等支承结构的设计变形,应能保证模块安装的竖向精度需求。支撑结构设计宽度应能保证模块安装的水平精度需求,支撑结构中心宜与上部模块结构构件传力中心对齐。
注19:模块底部支承结构承受上部模块荷载传递,会由此产生变形,其变形大小应与模块底部标高的允许偏差大小相适应。
4.5.4
建筑底部模块与下部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块底板边梁与基座钢梁的连接宜采用焊接连接;
2 模块底部基座钢梁与下部基础、混凝土剪力墙或混凝土框架梁等支撑结构的连接设计应考虑基座钢梁顶面调平需求,可采用螺栓连接或焊接与螺栓组合连接形式。
4.5.5
模块建筑结构楼板水平连接应根据计算要求合理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块与抗侧力结构之间的楼板水平连接设计应采用释放竖向位移,仅传递水平荷载的连接设计构造,见图9,并应采用涂抹黄油等润滑措施;
说明
1-抗侧力结构构件;
2-模块底板;
3-模块底板封边钢梁;
4-连接板;
5-滑动连接盒;
6-上层模块墙体;
7-下层模块墙体
图9 模块与抗侧力结构之间的楼面水平连接示意
2 与抗侧力结构相邻的模块,每个模块与抗侧力结构之间的楼板水平连接不宜少于2处;
3相邻模块之间的楼板水平连接可采用钢板焊接(图10)或螺栓连接,每条模块边连接数量不应少于2处;
说明
1-左边模块底板边梁;
2-连接钢板;
3-右边模块底板边梁
图10 相邻模块之间的楼面水平钢板连接示意
4模块角部与相邻模块的楼板水平连接可采用塞板焊接或螺栓连接等构造加强,建筑外围相邻模块角部之间的楼板水平连接可采用塞板及封板组合的T型构造焊接(图10)或螺栓连接。
说明
1-封板;
2-塞板;
3-左边模块底板边梁;
4-右边模块底板边梁
注:模块间的水平连接应保证模块建筑结构楼板的整体刚度与水平力的有效传递,应同时满足计算与构造要求,同时模块与抗侧力结构的施工不同步,施工建造过程中两者之间存在沉降位移差,模块与抗侧力结构之间的水平连接设计应考虑释放此位移,应采用黄油涂抹等润滑措施。
4.5.6
竖向相邻模块的连接应根据计算要求合理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下层模块钢骨架之间连接设计应保证模块竖向荷载有效传递,可采用刨平顶紧形式连接(图12),也可结合焊接等连接节点形式;
说明:
1-上层钢骨架;
2-模块底板边梁;
3-刨平顶紧连接;
4-下层钢骨架
图12 上下层模块钢骨架之间的刨平顶紧连接示意
2 上下层模块角部应采取有效连接措施,可采用焊接连接(图13)连接;
3 下层模块柱顶连接钢构件与上层模块底板边梁之间竖向连接可采用焊接(图14)连接,沿模块长边连接数量每侧不应少于2处,沿模块短边连接数量每侧不应少于1处。
注20:竖向相邻模块的连接应通过计算与构造双控,计算竖向相邻模块的连接设计应保证相邻上下层模块之间楼层剪力差的有效传递,保证水平荷载作用下相邻上下层模块不发生相对错动,同时本条也给出了构造要求,确保竖向相邻模块的连接可靠。
4.5.7
模块建筑屋面体系可采用现浇整体屋面或装配整体式叠合屋面,屋面结构与下部模块之间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浇整体屋面与下部模块之间应采用抗剪连接件连接,抗剪连接件的设计与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有关规定;
说明:
1-连接板;
2-现场焊缝;
3-上层模块底板边梁
说明:
1-上层模块底板边梁;
2-竖向连接角钢;
3-下层模块柱顶连接钢构件
图14 下层模块柱顶连接钢构件与上层模块底板边梁连接示意
2 装配整体式叠合屋面中预制板应采用钢构件封边,预制板封边钢构件与下部模块宜采用焊接连接,叠合屋面的设计与构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有关规定。
4.6 地下室和基础设计
4.6.1
模块建筑的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的规定。高层模块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的有关规定。
4.6.2
基础型式应根据上部结构情况、地下室情况、工程地质、施工条件等综合确定。
4.6.3
底层模块与下部结构连接的基座钢梁应高出地下室结构顶板,地下室顶板或基础上部应设置预埋件与基座钢梁可靠连接,基座钢梁宜用混凝土包。
4.6.4
模块建筑的地下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地下室时,竖向连续布置的支撑(抗震墙板)应延伸至基础嵌固端;钢框架柱应至少延伸至地下一层,其竖向荷载应直接传至基础;
2 超过50m的房屋应设置地下室。其基础埋深,当采用天然地基时不宜小于房屋总高度的1/15;当采用桩基时,桩承台埋深不宜小于房屋总高度的1/20;
3 模块的基座钢梁宜坐落在地下室剪力墙上,当模块的基座钢梁落在地下室顶板的梁上时,地下室顶板梁的变形应满足模块的安装精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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