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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2.标准征求意见表.doc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2020年6月19日
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提升至75%节能)
Design standard for thermo-environment & energy conservation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in Jiangsu province
(征求意见稿)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本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参照国际和国内其他省市有关标准,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 71-2014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共8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设计指标;4一般规定;5围护结构的规定性指标;6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7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8 可再生能源应用;附录A~D。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第5.1.1、5.1.2、5.2.1、5.2.2、5.2.3、5.2.4、5.2.6、5.2.9、5.3.1、5.3.2、5.3.3、5.3.4、5.3.6、5.3.9、7.4.1、7.7.3、7.7.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其中,第7.4.1条内容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中强制性条文第5.1.1条等效;第7.7.3条内容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中强制性条文第5.1.9条部分等效;第7.7.4条内容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中强制性条文第5.1.10条、《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中强制性条文第6.0.2等效。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2号,邮政编码:210008)负责其它条文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大厦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目 次
前 言1
1总 则1
2术语和符号3
2.1 术语3
2.2 符号5
3设计指标7
3.1 室内热环境参数7
3.2 能耗计算指标9
4一般规定11
4.1 基本要求11
4.2 建筑规划布局11
5围护结构的规定性指标13
5.1 体形系数13
5.2 夏热冬冷地区建筑围护结构15
5.3 寒冷地区建筑围护结构25
6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32
7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34
7.1 一般规定34
7.2 新风系统35
7.3 分散式供暖空调系统39
7.4 集中式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40
7.5 集中式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媒输送41
7.6 集中式供暖空调系统的室内末端设备41
7.7 集中式供暖空调系统的自动控制与能耗计量42
8 可再生能源应用44
附录A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47
附录B 外窗热工性能设计48
附录C 建筑面积和体积的计算49
附录D 主导材料与计算参数50
本标准用词说明52
【条文说明】
本标准是在《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14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修订的首要目的是进一步改善居住建筑物室内热环境和室内空气质量,提高江苏省居住建筑物供暖、空调降温用能使用效率,节约能源,同时提升居住建筑的功能和品质。
本标准是在2014版标准建筑节能率65%的基础上提升30%,相当于节能率75%。本次提升建筑围护结构贡献约2/3、设备及可再生能源应用贡献约1/3。
与2014版标准相比,本标准对建筑节能率65%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在建筑类型方面,划分并明确了户式空调建筑、集中空调建筑两大类建筑,合并了户式空调建筑中系列一和系列二,并合并了I类集中供暖建筑和II类集中空调(夏季制冷且冬季供暖)建筑;在建筑围护结构规定性指标方面,分6层及以上或5层及以下两种建筑类型,取消了2014版标准中4~5层和3层及以下的类型。
1.0.2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范围内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标准、能耗标准及节能设计原则和要求。
1.0.3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条文说明】
本条文所述的居住建筑包括以下建筑:住宅,学生宿舍,全部或局部位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等。
1.0.4 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设计满足本标准节能设计的一般规定。
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符合本标准的围护结构规定指标,或建筑节能综合能耗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指标。
3 供暖空调设计符合本标准要求。
4 给排水、电气设计等符合国家、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条文说明】
本标准规定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的两种方法:
1规定性指标设计方法,即所有外围护结构构件如屋顶、外墙、门窗等都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规定性指标。
2性能化指标设计方法,当设计的居住建筑不符合本标准中的围护结构规定性指标要求时,则应按规定进行性能化指标设计,通过计算判定建筑物综合能耗指标。
1.0.5 按本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明确了本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衔接。建筑节能设计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对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做出了规定,但是建筑节能涉及的专业较多,相关专业均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并做出了节能规定,因此,在进行建筑节能设计的同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1.1 节能建筑 energy saving building
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满足室内热环境质量条件下,通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供暖空调系统运行效率和利用自然能源等技术措施,使建筑的供暖与空调降温能耗降低到规定水平;同时,当室内不采用供暖与空调降温措施时,仍满足一定居住舒适度的建筑。
【条文说明】
节能建筑系指采用供暖空调来满足室内热环境质量条件时,供暖空调能耗降低到规定水平,本标准规定为75%;同时,当室内不采用供暖与空调降温措施时,仍具有较好舒适度的建筑物。
2.1.2 户式空调建筑 household air conditioning building
不设置楼栋集中空调和集中供暖系统,主要依靠被动式采暖和自然通风等技术,仅在极端气候条件下采用户式空调系统的节能建筑。
【条文说明】
户式空调建筑冬季主要通过被动供暖,过渡季及夏季主要通过自然通风,在冬夏季极端气候条件下开启分散式供暖、空调设备或系统。该类建筑在建筑设计和节能技术选择过程中优先考虑被动式策略和技术,使用者优先通过被动式建筑技术满足舒适度要求。
以户为单位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属于户式空调建筑。
本标准的户式空调建筑对应于2014版标准的被动建筑。
2.1.3 集中空调建筑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building
采用被动式建筑技术的基础上,设置了集中空调或集中供暖系统的节能建筑。
【条文说明】
集中空调建筑指以整幢建筑或建筑群为单位集中生产冷热量、集中提供热泵吸热排热热源的建筑。集中空调建筑也应充分采用被动式建筑技术,提高围护结构性能和建筑用能系统的能效,降低建筑用能需求。
本标准的集中空调建筑对应于2014版标准的主动建筑。
2.1.4 性能化指标设计 performance oriented design
以建筑室内热环境参数和能耗指标为性能目标,利用建筑模拟工具,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逐步优化,最终达到预定性能目标要求的设计过程。
2.1.5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index of heat consumption of building
在设计计算用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全部房间平均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由室内供暖设备提供的热量。
2.1.6 建筑物耗冷量指标 index of cooling consumption of building
在设计计算用空调降温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全部房间平均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由室内空调设备提供的制冷量。
2.1.7 建筑耗电量指标annual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of building
在设计计算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全年消耗的电量。
2.1.8 建筑物体形系数shape factor of building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层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
2.1.9 窗墙面积比 window to wall ratio
房间窗户洞口面积总和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总和的比值。
【条文说明】
窗墙面积比有两种:一是某方向外墙面窗户洞口面积总和与立面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总和的比值;二是所有外围护结构窗户洞口面积总和与所有外围护结构面积总和的比值,称总窗墙面积比。
2.1.10 玻璃遮阳系数 shading coefficient of glass
玻璃实际太阳得热量与通过厚度为3mm厚标准透明玻璃的太阳得热量的比值。
2.1.11 被动供暖 passive heating
不通过专用供暖设备,只利用外部辐射得热和室内得热,提高室内温度的做法。
2.1.12 新风系统 outdoor air system
由风机、净化等处理设备及风管等其他部件组成,将新风送入室内,并将室内空气排至室外的通风系统。包括新风器、户式新风系统、建筑集中式新风系统三大类形式。
【条文说明】
新风器是无管道新风系统。户式新风系统是每个住户单独设置的新风系统。集中式新风系统是新风经集中处理后由送风管道送入多个住户室内的新风系统。
2.1.13 江苏省气候分区 climate region of buildings in Jiangsu province
徐州市、连云港市属寒冷地区,其余各市属于夏热冬冷地区。
D ——热惰性指标,无量纲;
K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qh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qc ——建筑物耗冷量指标;
qe.r ——建筑物耗电量指标;
R0 ——围护结构传热阻;
S ——建筑体形系数;
SC ——玻璃遮阳系数。
3.1.1 户式空调建筑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冬季供暖建筑室内平均温度18°C ,换气次数为1.0次/h ,相对湿度低限值设定为30%。
2 夏季供冷建筑室内平均温度为26°C,换气次数为1.0次/h,相对湿度高限值设定为60%。
【条文说明】
第1、2款平均温度等参数只是在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计算能耗指标(节能综合指标)时使用的计算参数,既不等同于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设计参数,也不等于实际的室温和换气次数。
冬季供暖时,当建筑室内相对湿度低于30%时,需加湿;当建筑室内相对湿度高于30%时,不需采取除湿措施。夏季空调时,当建筑室内相对湿度低于60%时,不需采取加湿措施。
3.1.2 集中空调建筑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冬季集中供暖建筑室内平均温度20℃,户内主要室内房间的新风量为30m³/h人,相对湿度低限值设定为40%。
2 夏季集中供冷建筑室内平均温度26℃,新风量为3m3/(m2·h),相对湿度高限值设定为60%。
【条文说明】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建筑技术的进步,江苏地区出现了大量的使用可再生能源、集中空调和集中供暖系统的居住建筑。因此,集中空调建筑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以对现有集中空调建筑试点工程的调查数据为基础,依据相关人体舒适度标准制定。本标准中采用集中供暖建筑的室内舒适度较节能65%建筑有所提升,其中室内平均温度比节能65%建筑提高2°C。
第1、2款室内温度和新风量只是在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计算能耗指标(节能综合指标)时使用的计算参数,既不等同于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设计参数,也不等于实际的室温和新风量。
3.1.3 户式空调建筑室内热环境参数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冬季被动供暖建筑室内平均温度夏热冬冷地区不低于14°C,寒冷地区不低于12°C。
2 夏季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不高于35°C。
3 围护结构非透明部分内表面温差不应超过4℃。
【条文说明】
第1、2款体现了户式空调建筑不采取冬季供暖与夏季空调措施时建筑物仍有一定的居住舒适度的原则。
3.2.1 户式空调建筑通过供暖与供冷措施,使室内热环境达到第3.1.1条的第1、2款的要求时,其建筑物供暖耗电量与供冷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表3.2.1规定的供暖耗电量与供冷耗电量指标之和。
表3.2.1 户式空调建筑供暖耗热量、供冷耗冷量、耗电量指标
地 区 | 供 暖 期 | 供 冷 期 | ||
耗热量指标 qh(kW·h /m2) | 耗电量指标 qe··r(kW·h/m2) | 耗冷量指标 qc(kW·h /m2) | 耗电量指标 qe··r(kW·h/m2) | |
夏热冬冷 | 21.5 | 8.3 | 34.3 | 10.4 |
寒 冷 | 23.7 | 9.1 | 25.7 | 7.8 |
【条文说明】
由于户式空调建筑的使用模式变化多端,难以按照实际能耗数据提出能耗指标,因此户式空调建筑能耗指标的制定依据为计算值,计算原则与2014版标准一致。户式空调建筑能耗计算时需考虑客厅、起居室(卧室)等主要空间以及卫生间在各自的使用时段内供暖空调效果达到本标准第3.1.1条室内热环境参数要求,厨房等考虑部分供暖空调效果。
3.2.2 集中空调建筑通过供暖与供冷措施,使室内热环境达到第3.1.2条的要求时,其建筑物供暖耗电量与供冷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表3.2.2规定的供暖耗电量与供冷耗电量指标之和。
表3.2.2 集中空调建筑供暖耗热量、供冷耗冷量、耗电量指标
地 区 | 供 暖 期 | 供 冷 期 | ||
耗热量指标 qh(kW·h /m2) | 耗电量指标 qe··r(kW·h/m2) | 耗冷量指标 qc (kW·h /m2) | 耗电量指标 qe··r(kW·h/m2) | |
夏热冬冷 | 42.9 | 16.5 | 63.0 | 19.1 |
寒 冷 | 54.3 | 20.9 | 51.4 | 15.6 |
【条文说明】
集中空调建筑的使用模式相对固定,因此能耗指标可依据实测值制定。本条提出的集中空调建筑能耗指标根据江苏省已经建成的集中空调建筑进行实际能耗数据调查结果分析制定。集中空调建筑能耗计算时应考虑室内供暖、供冷空间在冬季供暖期和夏季供冷期全过程达到3.1.2条室内热环境参数要求。
由于建筑的围护结构不能调节空气的湿度,耗冷量(耗热量)指标未包括空气去湿(加湿)能耗。全装修集中空调建筑供暖空调房间配置功率宜按耗冷(热)量指标并加上当地空气湿度调节所需能耗指标进行配置,并应考虑备用机组。
4.1.1 夏热冬冷地区宜优先采用户式空调建筑。
4.1.2 寒冷地区宜采用集中供暖建筑。
4.1.3 太阳能光热及光伏系统、地源热泵及空气源热泵系统、新风系统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并预留适宜的安装空间。
4.2.1 建筑选址宜选用有良好日照和自然通风条件的地块,不宜布置在洼地。
4.2.2 建筑群体的平面和竖向布局,应有效组织夏季、过渡季自然通风,宜采用交错排列、斜、坡地台阶排列等形式。不宜采用不利于自然通风的周边式和混合式布置形式。有条件时,宜引入水陆风或山谷风以改善居住区的夏季热环境,避开冬季北向风口地段。
4.2.3 建筑朝向宜为南偏西5°至南偏东30°之间。
【条文说明】
通常来说,建筑主朝向应为南北朝向,有利于冬季得热及夏季隔热,有利于自然通风。主入口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可有效降低冷风对建筑的影响。
4.2.4 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按《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 26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冬季日照对居住建筑的室内舒适度非常重要,是冬季室内被动供暖的主要热源。
4.2.5 应根据建筑群体的平面和竖向布局,结合建筑朝向,合理设计户型、室内布局、建筑洞口、窗户面积及位置,以利于室内自然通风及良好日照。宜进行室内自然通风效果分析。
【条文说明】
通风是改善室内空气品质最有效、最便捷的手段,还是联系建筑室内外热环境的主要手段,自然通风能利用室外空气中的能源补充室内热量或者排除室内余热,减少供暖空调设备使用时间,是被动式节能技术的重要手段。自然通风要通过区域风环境和室内风环境的设计来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4.2.6 宜在建筑物需要遮阳部位的南侧或东西侧配置树冠高大的落叶树,或采取屋面绿化、墙面绿化措施。建筑物周边场地绿化等应满足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
绿化树木宜注意与建筑的距离,兼顾日照和遮阳需求。建筑南侧树冠高大的落叶树距离窗户8米以上,避免新建住区建成好几年后树木逐渐长大后遮挡窗户导致影响日照。
5.1.1 户式空调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5.1.1限值的规定。若体形系数超出表5.1.1规定的上限值时,应按照第6章的要求进行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表5.1.1 户式空调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
地 区 | 建筑层数 | |||
≤3层 | 4~5层 | 6~11层 | ≥12层 | |
夏热冬冷 | ≤0.55 | ≤0.45 | ≥0.25且≤0.40 | ≥0.25且≤0.35 |
寒 冷 | ≤0.52 | ≤0.38 | ≥0.20且≤0.33 | ≥0.20且≤0.30 |
5.1.2 集中空调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5.1.2限值的规定。若体形系数超出表5.1.2规定的上限值时,应按照第6章的要求进行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表5.1.2 集中空调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
地区 | 建筑层数 | |||
≤3层 | 4~5层 | 6~11层 | ≥12层 | |
夏热冬冷 | ≤0.55 | ≤0.40 | ≥0.25且≤0.35 | ≥0.25且≤0.35 |
寒 冷 | ≤0.52 | ≤0.35 | ≥0.20且≤0.33 | ≥0.20且≤0.28 |
【5.1.1~5.1.2条文说明】
1体形系数指标来源:本标准将连、徐划为寒冷地区,将宁、苏、锡、常、镇、通、泰、扬、淮、盐、宿划为夏热冬冷地区。
本次标准修订体形系数限值的规定结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进行建筑层数划分,其中把2014版标准中6~8层、9~11层合并为6~~11层。
对江苏省夏热冬冷地区苏州、南京、常州、南通等市的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进行统计分析,资料表明:6~11层条形建筑体形系数主要分布在0.32~0.40之间,少部分的体形系数大于0.40。考虑到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的自然通风要求,故6~11层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上限值统一在0.40。12层及12层以上居住建筑体形系数也主要分布在0.32~0.40之间,但考虑到高层建筑风、光环境优于低层或多层建筑,体形系数的上限值取值尽管偏于严格,但建筑室内的通风、采光功能仍能够满足要求。
4~5层通常为叠加别墅类建筑,由于屋面在体形系数计算中所占比例提高,为保证建筑平、立面设计满足通风、采光等建筑功能要求,体形系数上限值定为0.45。同样道理,3层及3层以下的居住建筑体形系数上限值定为0.55。
对江苏省寒冷地区徐州、连云港市的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统计分析,资料表明:6~11层条形建筑体形系数主要分布在0.30~0.35之间,0.33基本处于中值位置。12层及12层以上居住建筑体形系数也主要分布在0.26~0.33之间,但考虑到高层建筑风、光环境优于低层或多层建筑,和节能65%标准相比,本标准体形系数上限值稍放宽到0.28,建筑室内的通风、采光功能可满足要求;同时寒冷地区高层建筑能耗与体形系数关联度更高,建筑能耗随体形系数的增加而迅速增加,体形系数上限值取值略微严格。
4~5层及以下的低矮居住建筑体形系数的取值,由于气候的原因,较夏热冬冷地区更为严格。
2 底层车库、顶层阁楼不计入层数;如当居住建筑为小高层(11+1)时,可按11层设计。当小于6层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大于6层或6层以上建筑物体形系数时,其外围护结构可按6层或6层以上建筑外围护结构设计。
3 本节规定的体形系数上限值与国标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上限值相当。
4 体形系数对能耗影响很大。总体来说,体形系数越高,外围护结构的传热损失越大,供暖空调能耗越高。将体形系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是建筑节能的有效措施。
5虽然体形系数越小越有利于减少外围护结构的传热损失,但它还与建筑平面布局、采光通风等有关。体形系数过小,将导致居住建筑平面布局困难,住宅进深过大,甚至有损于建筑功能。住宅进深过大会造成通风、采光不良,不利于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使空调、照明灯具的开启时间增多,反而增加了建筑能耗。因此,综合考虑多方面的要求,对不低于6层、必需应用被动节能技术的建筑设置了体形系数下限值。表5.1.1、表5.1.2中的体形系数下限值大致对应于建筑进深等于2.5倍居室进深的情况。
6当体形系数超出上限值时,允许通过加强围护结构的办法达到节能指标的要求。体形系数不允许低于规定的下限值。
5.2.1 6层及以上户式空调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5.2.1要求。若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中的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满足表5.2.1的规定,则应按照第6章的要求进行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表5.2.1 夏热冬冷地区6层及以上户式空调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 [W/(㎡.K)]、热惰性指标D
屋面 | K≤0.45,D>2.5 | |
外墙 | K≤0.8,D>2.5 | |
K≤0.7,1.6≤D≤2.5 |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 K≤0.8 | |
分户墙、分户楼板、楼梯间隔墙、外走廊隔墙 | K≤1.5 | |
户门 | 通往封闭空间 | K≤2.0 |
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 | K≤1.4 | |
外窗 | 应符合本标准表5.2.6-1中的要求 | |
注: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按附录A计算。
5.2.2 5层及以下户式空调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5.2.2中要求。若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中的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满足表5.2.2的规定,则应按照第6章的要求进行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表5.2.2 夏热冬冷地区5层及以下户式空调建筑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 [W/(㎡.K)]、热惰性指标D
屋面 | K≤0.30,D≥3.0 | |
外墙 | K≤0.6,D>2.5 | |
K≤0.5, 1.6≤D≤2.5 |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 K≤0.60 | |
分户墙、分户楼板、楼梯间隔墙、外走廊隔墙 | K≤1.2 | |
户门 | 通往封闭空间 | K≤2.0 |
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 | K≤1.4 | |
外窗 | 应符合本标准表5.2.6-2中的要求 | |
注:同表5.2.1。
5.2.3 6层及以上集中空调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5.2.3的要求。若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中的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满足表5.2.3的规定,则应按照第6章的要求进行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表5.2.3 夏热冬冷地区6层及以上集中空调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 [W/(㎡.K)]、热惰性指标D
屋面 | K≤0.35,D≥3.0 | |
外墙 | K≤0.60,D>2.5 |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 K≤0.60 | |
分户墙、分户楼板、楼梯间隔墙、外走廊隔墙 | K≤1.5 | |
户门 | 通往封闭空间 | K≤2.0 |
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 | K≤1.4 | |
外窗 | 应符合本标准表5.2.6-3的要求 | |
注:同表5.2.1。
5.2.4 5层及以下集中空调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5.2.4的要求。若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中的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满足表5.2.4的规定,则应按照第6章的要求进行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表5.2.4 夏热冬冷地区5层及以下集中空调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 [W/(㎡.K)]、热惰性指标D
屋面 | K≤0.30,D≥3.0 | |
外墙 | K≤0.50,D>2.5 |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 K≤0.50 | |
分户墙、分户楼板、楼梯间隔墙、外走廊隔墙 | K≤1.2 | |
户门 | 通往封闭空间 | K≤2.0 |
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 | K≤1.4 | |
外窗 | 应符合本标准表5.2.6-4的要求 | |
注:同表5.2.1。
【5.2.1~5.2.4条文说明】
本标准修订合并了户式空调建筑围护结构系列一和系列二。在围护结构的规定性指标方面,按照6层及以上或5层及以下两种建筑,取消了4~5层和3层及以下的区分。
1指标来源:外围护结构的屋面、外墙的传热系数取决于以下四方面的要求:1)冬季供暖能耗;2)夏季空调能耗;3)冬季被动供暖效果;4)夏季自然通风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
集中空调建筑围护结构指标依据江苏省已经建成的部分集中空调建筑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分析制定。
2户式空调建筑指标与2014版标准对比:户式空调建筑屋面热惰性指标与2014版标准相同、传热系数要求稍有提高。鉴于屋面保温、隔热要求容易实现且对顶楼的室内舒适度影响大,本标准不允许降低屋面的保温、隔热要求。
户式空调建筑的外墙性能要求相比较于2014版标准稍有提高,接近75%节能率水平;而外窗性能要求大幅度提高,超过75%的节能率水平。这样,户式空调建筑 围护结构总体保持在75%节能率水平。
本标准继续明确了分户墙、分户楼板等围护结构的性能要求,相比较于2014版标准稍有提高。不同于北方的集中供暖,在江苏省楼上下、相邻住宅不同时间供暖空调时,分户墙、楼板能耗传递甚至可能超过外围护结构能耗,不利于实际能耗控制;而楼板噪音干扰则一直是居住建筑楼上下邻里矛盾的热点。分户楼板可采用隔音垫、浮筑楼板等做法,既解决了分户保温问题,又提高了上下层之间的隔声性能。分户墙、分户楼板应设计到位,全装修建筑(成品住房)分户楼板的传热系数计算可考虑装修后的状态,非全装修建筑分户楼板的传热系数计算不得考虑装修后的状态。分户墙、分户楼板的保温性能不得降低。
3墙体传热系数限值为面积加权平均值。
4外走廊如为敞开式,其隔墙按外墙要求。
5顶层阁楼为居住空间时,楼板按分户楼板要求。
5.2.5 墙体冷桥处传热阻不应小于0.52㎡·K/W。
5.2.6 外门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夏季遮阳系数应不高于表5.2.6-1~5.2.6-4规定的限值;户式空调建筑外窗冬季遮阳系数应不低于表5.2.6-1~5.2.6-2规定的限值。外窗为凸窗时,传热系数应不高于表5.2.6-1~5.2.6-4规定限值的90%。若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不满足表5.2.6-1~5.2.6-4的规定,则应按照本标准第6章的要求进行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表5.2.6-1 夏热冬冷地区6层及以上户式空调建筑外窗(包括透明阳台门)传热系数、遮阳系数限值
朝 向 | 窗墙面积比 | ≤0.25 | >0.25且≤0.30 | >0.30且≤0.35 | >0.35且≤0.40 | >0.40且≤0.45 |
北 | 传热系数K [W/(㎡.K)] | ≤1.8 | ≤1.7 | ≤1.7 | ≤1.6 | |
夏季遮阳系数 | ≤0.50 | ≤0.40 | ≤0.40 | ≤0.30 | ≤0.30 | |
东 西 | 传热系数K [W/(㎡.K)] | ≤1.8 | ≤1.6 | |||
夏季遮阳系数 | ≤0.30 | ≤0.30 | ≤0.25 | ≤0.20 | ≤0.20 | |
冬季遮阳系数 | ≥0.60 | |||||
南 | 窗墙面积比 | ≤0.25 | >0.25且≤0.40 | >0.40且≤0.50 | ||
传热系数K [W/(㎡.K)] | —— | ≤1.8 | ≤1.6 | |||
夏季遮阳系数 | —— | ≤0.25 | ≤0.20 | |||
冬季遮阳系数 | —— | ≥0.60 | ||||
注: 1 南向外窗窗墙面积比应大于0.25。
2 表中的“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30°(含30°)至偏南60°(含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30°到南偏西30°的范围。
表5.2.6-2 夏热冬冷地区5层及以下户式空调建筑外窗(包括透明阳台门)传热系数、遮阳系数限值
朝 向 | 窗墙面积比 | ≤0.25 | >0.25且≤0.30 | >0.30且≤0.35 | >0.35且≤0.40 | >0.40且≤0.45 | |
北 | 传热系数K [W/(㎡.K)] | ≤1.7 | ≤1.6 | ≤1.6 | |||
夏季遮阳系数 | ≤0.50 | ≤0.40 | ≤0.40 | ≤0.30 | ≤0.20 | ||
东 西 | 传热系数K [W/(㎡.K)] | ≤1.7 | ≤1.6 | ||||
夏季遮阳系数 | ≤0.30 | ≤0.30 | 0.25 | ≤0.20 | ≤0.20 | ||
冬季遮阳系数 | ≥0.60 | ||||||
南 | 窗墙面积比 | ≤0.25 | >0.25且≤0.40 | >0.40且≤0.50 | |||
传热系数K [W/(㎡.K)] | —— | ≤1.8 | ≤1.6 | ||||
夏季遮阳系数 | —— | ≤0.20 | |||||
冬季遮阳系数 | —— | ≥0.60 | |||||
注:同表5.2.6-1。
表5.2.6-3 夏热冬冷地区6层及以上集中空调建筑外窗(包括透明阳台门)传热系数、遮阳系数限值
朝 向 | 窗墙面积比 | ≤0.25 | >0.25且≤0.30 | >0.30且≤0.35 | >0.35且≤0.40 | >0.40且≤0.45 |
北 | 传热系数K [W/(㎡.K)] | ≤1.8 | ≤1.7 | ≤1.6 | ||
夏季遮阳系数 | ≤0.40 | ≤0.30 | ≤0.20 | |||
东 西 | 传热系数K [W/(㎡.K)] | ≤1.8 | ≤1.6 | |||
夏季遮阳系数 | ≤0.30 | ≤0.30 | 0.25 | ≤0.20 | ≤0.20 | |
南 | 窗墙面积比 | ≤0.25 | >0.25且≤0.40 | >0.40且≤0.50 | ||
传热系数K [W/(㎡.K)] | —— | ≤1.8 | ≤1.6 | |||
夏季遮阳系数 | —— | ≤0.25 | ≤0.20 | |||
注:同表5.2.6-1。
表5.2.6-4 夏热冬冷地区5层及以下集中空调建筑外窗(包括透明阳台门)传热系数、遮阳系数限值
朝 向 | 窗墙面积比 | ≤0.25 | >0.25且≤0.30 | >0.30且≤0.35 | >0.35且≤0.40 | >0.40且≤0.45 |
北 | 传热系数K [W/(㎡.K)] | ≤1.7 | ≤1.6 | ≤1.6 | ||
夏季遮阳系数 | ≤0.40 | ≤0.30 | ≤0.20 | |||
东 西 | 传热系数K [W/(㎡.K)] | ≤1.8 | ≤1.7 | |||
夏季遮阳系数 | ≤0.30 | ≤0.25 | ≤0.25 | ≤0.20 | ≤0.20 | |
南 | 窗墙面积比 | ≤0.25 | >0.25且≤0.40 | >0.40且≤0.50 | ||
传热系数K [W/(㎡.K)] | —— | ≤1.8 | ≤1.6 | |||
夏季遮阳系数 | —— | ≤0.20 | ||||
注:同表5.2.6-1。
【条文说明】
外门窗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对65%节能率户式空调建筑典型工程的计算结果表明:在江苏省夏热冬冷地区,冬季外门窗传热能耗损失占供暖能耗的23%,夏季外门窗的辐射得热占空调负荷的25~40%;而在江苏省寒冷地区,冬季外门窗传热能耗损失占供暖能耗的比例有所提高,夏季外门窗的辐射得热占空调负荷的比例稍有下降。在江苏省夏热冬冷地区和寒冷地区,降低外门窗的传热系数仅在冬季有明显的节能效果,夏季效果不明显。通过提升外门窗的遮阳效果,可显著降低夏季空调能耗。如果通过降低玻璃遮阳系数的途径来实现遮阳的话,尽管夏季节能效果也较明显,但直接造成冬季供暖能耗明显升高(寒冷地区约10%,夏热冬冷地区15%以上),而且影响室内舒适度,夏热冬冷地区的冬季被动供暖效果同样受到影响。从节能率65%的工程情况看,由于窗户性能提高,住户普遍反映冬季窗户不存在结露现象,感受到建筑品质和室内舒适度的明显提升。因此,科学合理的外门窗保温隔热的技术路径为“通过降低外门窗的传热系数来降低冬季供暖能耗,通过降低外门窗的遮阳系数来降低夏季空调能耗”。
结合江苏建筑技术的进步,为进一步提高江苏省建筑节能水平,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外窗传热系数≤1.8 W/(m2·K)。对于面广量大的多层和高层居住建筑,适合的外窗主要类型是塑料型材或断热桥金属型材或聚氨酯型材、三玻两腔窗等,与当前的技术经济条件相适应,并适度超前。低矮建筑由于体形系数大,根据单位面积能耗相当的原则,传热系数进行了加强。
本标准在外门窗性能的要求上,比行业标准、山东地区的标准要求高。
5.2.7 遮阳系数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式空调建筑南向外窗的夏季遮阳系数不应计算玻璃遮阳系数,仅计算外遮阳系数。
2 除户式空调建筑南向外窗以外的其它外窗,当无外遮阳时,夏季遮阳系数取玻璃的遮阳系数;有外遮阳时,夏季遮阳系数取玻璃的遮阳系数与外遮阳系数的乘积。
3 当采用活动式外遮阳时,冬季遮阳系数取玻璃的遮阳系数;当采用除阳台以外的固定式外遮阳时,冬季遮阳系数取玻璃遮阳系数与外遮阳系数的乘积。
4 各朝向的外窗,当设置了可以完全遮住正面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5.2.6条对夏季遮阳系数的要求;当南向阳台进深不小于1.5m时,可认定通向阳台的外窗满足本标准5.2.6条对夏季遮阳系数的要求。
5.2.8 南向外窗应设置外遮阳设施,宜设置为活动式。东西向外窗宜设置外遮阳设施,设置时应为活动式外遮阳。宜采用外窗遮阳一体化技术。
【5.2.7~5.2.8条文说明】
根据江苏省的气候特点,户式空调建筑在冬季主要依靠太阳辐射调节室内舒适度,在夏季和过渡季节主要依靠自然通风,故外窗应同时满足夏季遮阳和自然通风的需要;在冬季又应尽量允许阳光进入室内,以增加室内被动得热和舒适度。因此,本标准中户式空调建筑外窗保温性能主要通过三玻两腔、保温型材(如断桥铝合金、塑料、聚氨酯型材等)来实现,隔热功能通过外遮阳技术来实现,不提倡使用中、低透光的Low-E玻璃。如确需采用Low-E玻璃,则应保证冬季遮阳系数满足要求,以免影响被动得热和采光。
5.2.9 建筑外窗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规定的7级;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
【条文说明】
外门窗气密性:气密性是门窗品质的重要表现。本标准门窗气密性等级统一提高为7级,与江苏省门窗行业的技术、质量水平及对住宅建筑的品质要求相适应。由于气密性要求的提高,本标准要求居住建筑的主要室内房间安装新风系统,以保证室内空气质量。
5.2.10 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5.2.11 凸窗的上顶板、下底板及侧向不透明部分应进行保温处理,传热阻不低于冷桥要求。
5.2.12 楼梯间宜采用封闭式,封闭式楼梯间外墙应设保温层。
【条文说明】
当封闭式楼梯间或交通廊道与居住建筑主体分离,两者之间无公用的墙体时,封闭式楼梯间或交通廊道可不做保温。
5.2.13 顶层阁楼为居住空间时,屋面天窗应满足表5.2.6-1~5.2.6-4中规定的西向外窗要求。顶层阁楼为非居住空间时,屋面天窗传热系数应不大于1.8W/(m2·K)。
5.3.1 6层及以上户式空调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5.3.1要求。若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中的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满足表5.3.1的规定,则应按照本标准第6章的要求进行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表5.3.1寒冷地区6层及以上户式空调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 [W/(㎡.K)]、热惰性指标D
屋面 | K≤0.30,D>2.5 |
外墙 | K≤0.5,D>2.5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 K≤0.5 |
分户墙、分户楼板、楼梯间隔墙、外走廊隔墙 | K≤1.0 |
户门 | K≤1.6 |
外窗 | 应符合本标准表5.3.6-1中的要求 |
注: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按附录A计算。
5.3.2 5层及以下户式空调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5.3.2要求。若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中的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满足表5.3.2的规定,则应按照本标准第6章的要求进行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表5.3.2寒冷地区5层及以下户式空调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 [W/(㎡.K)]、热惰性指标D
屋面 | K≤0.25,D≥3.0 |
外墙 | K≤0.35,D>2.5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 K≤0.35 |
分户墙、分户楼板、楼梯间隔墙、外走廊隔墙 | K≤1.0 |
户门 | K≤1.6 |
外窗 | 应符合本标准表5.3.6-2中的要求 |
注:同表5.3.1。
5.3.3 6层及以上集中空调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5.3.3的要求。若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中的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满足表5.3.3的规定,则应按照本标准第6章的要求进行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表5.3.3 寒冷地区6层及以上集中空调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 [W/(㎡.K)]、热惰性指标D
屋面 | K≤0.30,D≥3.0 |
外墙 | K≤0.45,D>2.5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 K≤0.45 |
分户墙、分户楼板、楼梯间隔墙、外走廊隔墙 | K≤1.0 |
户门 | K≤1.6 |
外窗 | 应符合本标准表5.3.6-3的要求 |
注:同表5.3.1。
5.3.4 5层及以下集中空调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5.3.4的要求。若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中的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窗不满足表5.3.4的规定,则应按照本标准第6章的要求进行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表5.3.4 寒冷地区5层及以下集中空调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 [W/(㎡.K)]、热惰性指标D
屋面 | K≤0.25,D≥3.0 |
外墙 | K≤0.30,D>2.5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 K≤0.30 |
分户墙、分户楼板、楼梯间隔墙、外走廊隔墙 | K≤1.0 |
户门 | K≤1.6 |
外窗 | 应符合本标准表5.3.6-4的要求 |
注:同表5.3.1。
【5.3.1~5.3.4条文说明】
1在围护结构的规定性指标方面,按照6层及以上或5层及以下两种建筑,取消了4~5层和3层及以下的区分。
2户式空调建筑与2014版标准对比:户式空调建筑热惰性指标不变、屋面传热系数要求稍有提高。鉴于屋面保温、隔热要求容易实现且对顶楼的室内舒适度影响大,本标准不允许降低屋面的保温、隔热要求。
户式空调建筑的外墙性能要求相比较于2014版标准稍有提高,接近75%的节能率水平;而外窗性能要求大幅度提高,超过75%的节能率水平。这样,户式空调建筑围护结构总体保持在75%节能率水平。
本标准继续加强了分户墙、分户楼板等围护结构的性能要求。分户楼板可采用隔音垫、浮筑楼板(至少4cm)等做法,同时解决保温和隔声问题。分户墙、分户楼板应设计到位,全装修建筑(成品住房)分户楼板的传热系数计算可考虑装修后的状态,非全装修建筑分户楼板的传热系数计算不得考虑装修后的状态。分户墙、分户楼板的保温性能不得降低。
3 墙体传热系数限值为面积加权平均值。
4 外走廊如为敞开式,其隔墙按外墙要求。
5 顶层阁楼为居住空间时,楼板按分户楼板要求。
5.3.5 墙体冷桥处传热阻不应小于0.52 m2·K/W。
5.3.6 外门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和夏季遮阳系数应不高于表5.3.6-1~5.3.6-4规定的限值;户式空调建筑外窗冬季遮阳系数应不低于表5.3.6-1~5.3.6-2规定的限值。外窗为凸窗时,传热系数应不高于表5.3.6-1~5.3.6-4规定限值的90%。若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不满足表5.3.6-1~5.3.6-4的规定,则应按照本标准第6章的要求进行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表5.3.6-1 寒冷地区6层及以上户式空调建筑外窗(包括透明阳台门)传热系数、遮阳系数限值
朝 向 | 窗墙面积比 | ≤0.20 | >0.20且≤0.25 | >0.25且≤0.30 | >0.30且≤0.35 | >0.35且≤0.40 |
北 | 传热系数K [W/(㎡.K)] | ≤1.8 | ≤1.7 | ≤1.6 | —— | |
夏季遮阳系数 | 不作要求 | —— | ||||
东 西 | 传热系数K [W/(㎡.K)] | ≤1.8 | ≤1.7 | ≤1.6 | ≤1.5 | |
夏季遮阳系数 | ≤0.50 | ≤0.45 | ≤0.40 | ≤0.30 | ≤0.30 | |
冬季遮阳系数 | ≥0.60 | |||||
南 | 窗墙面积比 | ≤0.20 | >0.20且≤0.25 | >0.25且≤0.35 | >0.35且≤0.45 | |
传热系数K [W/(㎡.K)] | —— | —— | ≤1.80 | ≤1.6 | ||
夏季遮阳系数 | —— | —— | ≤0.50 | |||
冬季遮阳系数 | —— | —— | ≥0.60 | |||
注: 1 北向外窗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35,南向外窗窗墙面积比应大于0.25。
2 表中的“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30°(含30°)至偏南60°(含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30°到南偏西30°的范围。
表5.3.6-2 寒冷地区5层及以下户式空调建筑外窗(包括透明阳台门)传热系数、遮阳系数限值
朝 向 | 窗墙面积比 | ≤0.20 | >0.20且≤0.25 | >0.25且≤0.30 | >0.30且≤0.35 | >0.35且≤0.45 |
北 | 传热系数K [W/(㎡.K)] | ≤1.6 | —— | |||
夏季遮阳系数 | 不作要求 | —— | ||||
东 西 | 传热系数K [W/(㎡.K)] | ≤1.7 | ≤1.7 | ≤1.6 | ≤1.5 | |
夏季遮阳系数 | ≤0.50 | ≤0.45 | ≤0.40 | ≤0.30 | ≤0.30 | |
冬季遮阳系数 | ≥0.60 | |||||
南 | 窗墙面积比 | ≤0.20 | >0.20且≤0.25 | >0.25且≤0.30 | >0.30且≤0.35 | >0.35且≤0.50 |
传热系数K [W/(㎡.K)] | —— | —— | ≤1.8 | ≤1.6 | ≤1.5 | |
夏季遮阳系数 | —— | —— | ≤0.45 | ≤0.45 | ≤0.45 | |
冬季遮阳系数 | —— | —— | ≥0.60 | ≥0.60 | ≥0.60 | |
注: 1 北向外窗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35,南向外窗窗墙面积比应大于0.25。
2 表中的“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30°(含30°)至偏南60°(含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30°到南偏西30°的范围。
表5.3.6-3 寒冷地区6层及以上集中空调建筑外窗(包括透明阳台门)传热系数、
遮阳系数限值
朝 向 | 窗墙面积比 | ≤0.20 | >0.20且≤0.25 | >0.25且≤0.30 | >0.30且≤0.35 | >0.35且≤0.45 |
北 | 传热系数K [W/(㎡.K)] | ≤1.8 | ≤1.5 | ≤1.5 | —— | |
夏季遮阳系数 | 不作要求 | 不作要求 | 不作要求 | —— | ||
东 西 | 传热系数K [W/(㎡.K)] | ≤1.8 | ≤1.7 | ≤1.6 | ≤1.5 | |
夏季遮阳系数 | ≤0.50 | ≤0.45 | ≤0.40 | ≤0.30 | ≤0.30 | |
南 | 窗墙面积比 | ≤0.20 | >0.20且≤0.35 | >0.35且≤0.50 | ||
传热系数K [W/(㎡.K)] | —— | ≤1.8 | ≤1.5 | |||
夏季遮阳系数 | —— | ≤0.50 | ≤0.50 | ≤0.50 | ≤0.50 | |
注: 1 北向外窗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35;南向外窗窗墙面积比应大于0.20。
2 表中的“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30°(含30°)至偏南60°(含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30°到南偏西30°的范围。
表5.3.6-4 寒冷地区5层及以下集中空调建筑外窗(包括透明阳台门)传热系数、遮阳系数限值
朝 向 | 窗墙面积比 | ≤0.20 | >0.20且≤0.25 | >0.25且≤0.30 | >0.30且≤0.35 | >0.35且≤0.45 |
北 | 传热系数 K [W/(㎡.K)] | ≤1.5 | —— | |||
夏季遮阳系数 | 不作要求 | —— | ||||
东 西 | 传热系数 K [W/(㎡.K)] | ≤1.5 | ≤1.4 | |||
夏季遮阳系数 | ≤0.50 | ≤0.45 | ≤0.40 | ≤0.30 | ≤0.30 | |
南 | 窗墙面积比 | ≤0.20 | >0.20且≤0.35 | >0.35且≤0.50 | ||
传热系数 K [W/(㎡.K)] | —— | ≤1.5 | ≤1.4 | |||
夏季遮阳系数 | —— | ≤0.45 | ≤0.45 | ≤0.45 | ≤0.35 | |
注: 同表5.3.6-3。
【条文说明】
本条说明同5.2.6。
5.3.7 遮阳系数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式空调建筑南向外窗的夏季遮阳系数不应计算玻璃遮阳系数,仅计算外遮阳系数。
2 除户式空调建筑南向外窗以外的其它外窗,当无外遮阳时,夏季遮阳系数取玻璃的遮阳系数;有外遮阳时,夏季遮阳系数取玻璃的遮阳系数与外遮阳系数的乘积。
3 当采用活动式外遮阳时,冬季遮阳系数取玻璃的遮阳系数;当采用除阳台以外的固定式外遮阳时,冬季遮阳系数取玻璃遮阳系数与外遮阳系数的乘积。
4 各朝向的外窗,当设置了可以完全遮住正面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5.3.6条对夏季遮阳系数的要求;当南向阳台进深不小于1.5m时,可认定通向阳台的外窗满足本标准5.3.6条对夏季遮阳系数的要求。
5.3.8 南向外窗应设置外遮阳设施,宜设置为活动式。东西向外窗宜设置外遮阳设施,设置时应为活动式外遮阳。宜采用外窗遮阳一体化技术。
【5.3.7~5.3.8条文说明】
同条文说明第5.2.7、5.2.8条。
5.3.9 建筑外窗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规定的7级;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
【条文说明】
同条文说明5.2.9。
5.3.10 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5.3.11 凸窗的上顶板、下底板及侧向不透明部分应进行保温处理,传热阻不低于冷桥要求。
5.3.12 楼梯间应采用封闭式,封闭式楼梯间外墙应设保温层。
【条文说明】
同条文说明5.2.12。
5.3.13 顶层阁楼为居住空间时,屋面天窗应满足表5.3.6-1~5.3.6-4中规定的西向外窗要求。顶层阁楼为非居住空间时,屋面天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8/(㎡·K)。
6.0.1 节能建筑围护结构应优先采用规定性指标进行设计。当设计的居住建筑不符合本标准中的围护结构规定性指标要求时,则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性能化指标设计,通过计算判定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
6.0.2 进行性能化指标设计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因体形系数超标时,屋面、墙体、窗户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满足相近体形系数达标时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2 因窗墙面积比超标时,屋面和墙体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窗户的传热系数应满足相近窗墙面积比达标时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3因窗传热系数超标时,屋面和墙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4 因外墙传热系数超标时,屋面和窗的传热系数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5 因北向窗的遮阳超标时,屋面、墙和窗的传热系数、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6.0.3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性能化指标设计:
1 屋面的传热系数超标。
2 分户墙、分户楼板、楼梯间隔墙、封闭式外走廊隔墙的传热系数超标。
3 窗传热系数超过1.8 [W/(㎡.K)]。
4 南、东、西向窗遮阳超标。
6.0.4 本标准采用建筑物的供暖、空调年计算耗电量之和作为建筑物的综合能耗计算指标。
6.0.5 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应采用动态方法计算。
6.0.6 建筑节能综合指标应按第3章规定的计算条件,并根据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 户式空调建筑采用家用空气源热泵空调器,空调额定能效比为3.3,供暖额定能效比2.6。
2 集中空调建筑采用地源热泵系统,地源热泵机组的全年综合性能系数为4.0,水泵效率为0.7。
3 室内其它得热平均强度为4.3W/m2。
4 建筑面积和体积应按本标准附录C计算。
6.0.7 所设计建筑的供暖年计算耗电量和供冷年计算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的供暖、供冷年计算耗电量之和。
7.1.1 居住建筑的供暖、空调方式及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能源资源条件、能源转化效率、居住建筑能耗定额水平、居住者使用模式等因素,经技术、节能、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条文说明】
近年来居住建筑供暖空调的技术模式越来越多,在居住建筑的供暖空调模式选择上应综合考虑当地能源供应条件(如城市热电联供、燃气供应、电力供应等)、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居住建筑整体品质、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等因素后确定。主要应兼顾健康与节能的共同要求,二者不能偏废和对立。总体来看,人们对于健康室内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供暖空调技术模式是在满足健康需求基础之上的优化和提高。但健康的室内环境标准是多样化的,除空气品质的标准比较统一外,室内温湿度环境标准及其使用模式的个体差异性比较大。供暖空调的技术方案应尊重这种个体的自由,同时还要特别注意供暖空调系统模式能够有助于行为节能,满足健康需求是必要的,而浪费能源则是不妥,技术上应避免这种情况出现。
7.1.2 居住建筑宜优先采用以房间或户为单元的分散式供暖空调设备或系统。
【条文说明】
房间或户为单元的分散式供暖空调设备或系统包括整体式和分体式房间空调器、风冷多联机空调、户式供暖系统等。对于别墅建筑,以整个建筑为一体的户式供暖空调系统属于集中空调系统。
房间或户为单元的分散式供暖空调设备或系统的主要优点是房间供暖空调的使用灵活,调节方便,十分便于行为节能。省内外许多工程的实测数据表明,分散式供暖空调设备或系统的能耗是居住建筑供暖空调系统中最低的,其室内的舒适度也能满足人体的需求。分散式设备和系统能较好地兼顾节能与舒适的要求,故作为优先选择方案。
7.1.3 居住建筑不得采用直接电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的主体设备。
【条文说明】
直接电加热是指将电能直接转化为热量的设备,如各种电加热器等。由于江苏省电力绝大部分来自于火电,消耗化石能源。如采用电能加热,考虑电厂的能源利用效率后,化石能源的整体利用效率不超过40%。这种利用方式显然不节能。热泵空调采用逆卡诺循环工作,可以利用低品位热源,不属于直接电热设备。
7.1.4 居住建筑的主要室内房间应设置新风系统。
【条文说明】
随着对居住环境健康质量的提高,对室内空气品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室内通风换气是保持空气品质的主要手段。可以采用自然通风和新风系统两种方式配合使用达到室内通风换气的目的。
在室内启用供暖空调系统需要关闭窗户,或者因室外噪声干扰等原因需要关闭窗户时,室内如果没有新风供应,室内CO2浓度将会大大超标。配置新风系统是保持人体健康的必然要求。
本标准与2014版标准对比,主要室内房间新增了新风系统装置,有效改善住宅的室内空气质量。主要室内空间指卧室、书房、客厅、活动间等功能空间。
7.2.1 居住建筑应根据建筑的布局和安装条件,用户需求,室内空气处理模式,运行维护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新风系统形式。
【条文说明】
居住建筑的新风系统有新风器,户式新风系统,建筑集中新风系统三大类。工程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选择。
新风器就地安装在房间墙体或外窗上,直接将室外新风引入室内。各房间可以自由开启,系统简单,使用方便。但应做好隔声及防水处理。
户式新风系统是以户为单位,采用集中风管将新风送入各房间。具体形式有双向流(机械送风和机械排风),单向流(机械送风加自然排风)两类系统。户式新风系统减少了外墙外窗的开口,有利于减少围护结构质量隐患。同时利于房间噪声控制,也便于对室外空气进行净化处理;对新风进行温湿度集中处理。
建筑集中新风系统是以整幢建筑为单位进行新风集中供应。采用这种方式往往与室内末端空调形式相关联。例如:当室内采用辐射供冷形式时,新风系统需要承担室内除湿任务,为避免分户新风间歇运行带来的不确定性,需要采用建筑集中新风系统对新风集中管理,以保障室内环境,保障房间不会结露。集中新风应进行热湿处理和净化处理。同时集中新风系统应做好风系统的水力平衡,保证各住户新风量的供应。
建筑集中新风系统也存在系统风量不易调节,运行能耗高等问题,当室内不采用辐射供冷形式时,一般条件下不推荐采用建筑集中新风系统。
7.2.2 居住建筑的主要室内房间,在供暖空调时,室内最小新风量应满足表7.2.2的要求。其中卧室、书房的新风量应满足每人30m3/h的要求。
表7.2.2 供暖空调时居住建筑室内最小新风供应量
房间人均居住建筑面积Fp (m2/p) | 每小时换气次数(次/h) |
Fp≤10 | 0.70 |
10 <Fp≤20 | 0.60 |
20 <Fp≤50 | 0.50 |
Fp>50 | 0.45 |
注:房间人数计算,客厅按3人,书房按1人,卧室按2人或1人,根据建筑设计确定。
【条文说明】
居住建筑的主要室内房间,在供暖空调时,室内最小新风量宜采用换气次数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Qmin——最小新风量(m3/h);
F——居住面积(m2);
h——房间净高(n);
n——最小新风量换气次数(次/h),按照表7.2.2选取;
7.2.3 新风系统设计送风量和排风量宜平衡,并宜对厨房、卫生间局部排风系统进行就地自然补风或机械补风。
【条文说明】
住宅新风系统设计时应考虑厨房和卫生间局部排风的影响。由于厨房和卫生间局部排风量很大,因此厨房或卫生间局部排风时,厨房和卫生间室内会形成负压,在窗户紧闭时,气流会从住宅其他房间流向厨房或卫生间,破坏新风系统的气流组织,影响新风系统的效果。
7.2.4 采用新风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风器高档风速运行时的噪声应低于36dB(A),新风器隔声量不低于30dB(A)。
2 新风器安装于外墙时,应预留安装孔洞,并做好防水处理。
3 新风器安装于外窗时,应采用新风外窗一体化产品。
7.2.5 采用户式新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单向流新风系统时,应采用正压送风方式。房间应设置过流口或内门与地面之间留出20mm~25mm的缝隙。
2 采用双向流新风系统时,宜设置热回收装置。
3 应为新风机检修维护及过滤器更换预留操作空间。
7.2.6 采用集中新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需要新风系统承担室内湿负荷时,应对新风系统进行集中热湿处理。
2 回风系统宜采用集中回风方式,并设置热回收装置。
3 送回风主管的风速宜为4m/s~5m/s,不宜超过6m/s.
4 送风管道入户支管与回风管道出户支管上均应设置风量调节阀。
5 送回风管道入户与出户处应预留检修操作空间。
7.2.7 新风系统宜对室外空气的PM2.5进行净化处理。对PM2.5的净化效率不低于80%。
7.2.8 热回收装置应防止送回风之间的污染物与微生物的交叉传播。额定工况下全热回收效率不低于75%。
7.2.9 室外新风口,排风口选型与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选用防雨,隔音型风口。并设置防蚊虫,飞絮等进入的措施。
2 新风口应远离污染物排放口。距离污染物排放口的水平及垂直距离不低于1.5米,且新风口应位于污染物排放口之下。
3对分户式新风系统,新风口,排风口位于同一高度时,应背向设置,间距不小于1.2m。新风口,排风口位于不同高度时,新风口应位于排风口下方,垂直距离不宜小于1.0m.
7.2.10 新风控制系统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新风机应进行启停控制;
2 过滤器阻力超压时应进行报警;
3 新风机故障时宜具备报警功能;
4 室内各房间风管宜设置风量开关阀,并依据房间使用情况进行控制。
7.3.1 采用分体空调、多联机空调时,建筑外立面应为空调室外机设计预留安装空间。预留的安装空间位置应避免空调室外机对邻居和建筑自身产生噪声干扰。安装空间应与大气直接相通,并保障室外机的进风、排风气流通畅。
【条文说明】
对分散式系统,建筑设计时应对室外设备的安装进行统一规划,应根据本条文要求留出安装位置和空间。为便于空调室外机排风。空调室外机挡板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宜超过室外机立面面积的20%。
7.3.2 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时,其能效等级应达到《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3的第2级要求。采用多联机空调时,其能效等级应达到《多联机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4第2级要求。
7.3.3 采用燃气锅炉供热时,锅炉热效率应达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能效等级第2级的要求。
7.3.4 采用热水地板辐射供暖时,应为每个主要房间或区域分别独立配置环路,并设置环路水量通断控制装置。每个主要房间或区域均应配置温度与时间控制设备。管路系统设计尚应符合《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范》JGJ142的要求。
7.4.1 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时,应按房间进行设计状态下的逐时冷热负荷计算,并根据房间和户的同时使用系数确定楼栋的负荷。
【条文说明】
本条内容与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中强制性条文第5.1.1条等效。
7.4.2 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宜采用以下能源利用方式之一:
1 利用工矿企业的余热、废热。
2 利用城市热电联供的热源。
3 利用分布式能源站的热源或电力。
4 利用天然冷热源。
5 利用浅层地热能。
【条文说明】
此处集中式供暖空调系统指以整幢建筑或居住小区为单位集中生产冷热量、集中提供热泵吸热排热热源的供暖空调系统。以户为单位的集中系统不含在此列。
天然冷热源指不经热加工即可以直接作为供暖空调冷热源的天然资源,如地热、大型湖泊的深度湖水等,由于介质的温度高或者温度低,可以直接作为冷热源使用。
浅层地热能的利用方式主要指地表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的应用。为适应居住建筑供暖空调系统灵活使用,管理便捷的要求,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的系统形式宜采用集中供应地源水,分户设置水冷多联机的形式。
7.4.3 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设备性能要求与系统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7.5.1 建筑内输送管网的主干管宜采用同程式系统。采用同程式系统时,主干管的阻力损失占环路损失的比例不宜超过45%。采用异程式系统时,主干管的阻力损失占环路损失的比例不宜超过30%。
7.5.2 室外干管的阻力损失占室外总回路阻力损失的比例不宜超过25%。
7.5.3 建筑内输送管网的主干管以及室外区域输送干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
7.5.4 冷热媒输送系统的输送能效比应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要求。
7.5.5 用户侧供水总流量应根据用户实际负荷的变化进行调节。宜采用供回水总管定温差方法调节供水流量。
7.6.1 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室内末端设备的配置应满足使用时间分室可控,室内温度分室可调的要求。
【条文说明】
由于居住者个体在身体条件、年龄、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性非常大,人们在室内温湿度方面的需求、供暖空调使用模式等方面的差异也非常大。满足这种差异性的方法是把供暖空调的使用权与决定权交给居住者。不限制、不强迫居住者对供暖空调的使用。因此提出了使用时间、使用空间、房间温度分别可控可调的技术要求。设计室内供暖空调末端设备时,应做到各房间实现温湿度和使用时间的独立控制。
采用辐射供冷供热能够为室内提供良好的舒适度,可能是目前条件下舒适度最好的空调形式。辐射供冷供热末端设备选择时要注意避免以下问题:(1)只能连续运行。如房间无人使用时依然供冷,存在能源的浪费;(2)室内易结露,夏季不能开窗通风;(3)供冷能力弱,室内温度调节需要的时间长,难以满足人体温度即时调节的需要。近年来,辐射末端设备性能在不断改进,特别是辐射制冷末端设备已逐步提高了单位面积制冷能力,加强了室内温度调节的灵活性。
7.6.2 空调末端采用风机盘管时,应为每个风机盘管配置风速调节开关,并在回水管上设置两通电动阀。
7.6.3 采用热水地板辐射供暖时,其要求与7.3.4条相同。
7.6.4 室内采用散热器时,每组散热器均应设置恒温控制阀。散热器应明装,必须暗装时,应选用温包外置式恒温控制阀。
7.6.5 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室内管道制式、室内水平管道形式、管道水力平衡、能耗计量等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要求。
7.7.1 集中式供暖空调系统应利用自动控制系统进行运行管理。
【条文说明】
为了减少运行能耗,集中式系统设置自动控制系统和能量管理系统是必要的。大多数节能的运行管理措施都必须借助于自动控制系统才能完成,在自动控制系统这个平台上又可以开发出更多新的节能措施。
7.7.2 自动控制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 应对冷热源设备系统、冷热媒输送系统的启停状态、手自动模式、故障报警、主要工艺参数进行监测。
2 宜提供实时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预测功能。
3 冷热源系统节能控制:
1)应根据预测的建筑供暖空调负荷以及冷热源设备工作效率确定设备开启台数;
2)冷水机组的冷冻水出水温度宜根据室外空气温度的变化进行阶段性调整;
3)对于复合式冷热源系统,应根据资源条件、不同冷热源的特性、不同建筑负荷需求制定运行方案。
4 冷热媒输送系统应根据供暖空调负荷变化进行变流量调节。
7.7.3 集中式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应配置能耗计量装置,计量电力、燃气、水等资源的消耗,以及冷热源的产冷量和产热量。
【条文说明】
本条内容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中强制性条文第5.1.9条部分等效。
7.7.4 集中供暖空调系统应安装住户分户用热或用能计量装置。
【条文说明】
住户按实际能耗交纳运行费用是必然要求,这将带来运行管理方式的变化。系统设计应当适应这种变化。本条内容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中强制性条文第5.1.9、5.1.10条、《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中强制性条文第6.0.2等效。
8.0.1 居住建筑应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太阳能光伏系统。
8.0.2 居住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时,6层及6层以下的居住建筑,所有住户应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超过6层的居住建筑应至少为最高供水分区内的每户设置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且应用总层数不少于6层。当居住建筑不满足太阳能热水系统设置要求时,可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的供应住户不应低于太阳能热水系统供应的住户数量。
8.0.3 太阳能热水系统宜设置辅助加热装置,辅助加热不应采用电热设备直接加热。采用空气源热泵作为生活热水辅助热源时,机组在冬季设计工况下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2.20。
8.0.4 居住建筑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其光伏板的安装面积应不低于屋顶面积的50%。
8.0.5 太阳能光热及光伏系统的设计施工和运维管理应符合江苏省《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DGJ32/J08或《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DGJ32/J87的有关规定。采用空气源热泵时,应为之设计专用设备平台。其选位应具有良好通风条件并避免对附近房间产生噪声干扰。
8.0.6 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和同步施工。
【8.0.1~8.0.6条文说明】
江苏地区具备较好的太阳能资源条件,可根据居住建筑的实际情况设置太阳能光热系统,也可设置太阳能光伏系统。
1当设置太阳能光热时,考虑到屋顶可供太阳能集热器安装面积、楼层住户的数量、给水系统条件等因素,8.0.2条文规定了不同种楼层数的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应用数量的最低要求,鼓励其余住户根据建筑项目的具体条件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
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辅助加热装置宜与太阳能设备分设,辅助热源可选择燃气加热器等。
2 考虑到在江苏地区空气源热泵热水器能效较高,8.0.2条文规定如因以下条件所限,不能满足太阳能热水设置要求时,可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器以达到本标准的要求。空气源热泵设计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对邻居和建筑自身产生噪声干扰。
1)因建筑朝向、间距等原因,经日照分析无法满足太阳能热水系统有效日照条件的。
2)根据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不能满足太阳能设置要求的。
3太阳能光伏技术近年来发展迅速,光电转化效率在稳步提高,造价在不断下降,具备了商业化使用的条件。居住建筑光伏系统可以为建筑提供公共照明,公共设施用电等,也可发电上网。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光伏板布置应充分利用屋面面积,考虑到屋面有其他设备布置利用等情况,光伏板的安装面积应不低于屋顶面积的50%。
8.0.7 由地源热泵系统提供夏季和冬季生活热水时,可不再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条文说明】
地源热泵系统可利用浅层地热能资源进行供热、空调与生活热水,具有良好的节能与环境效益。近年来地源热泵系统在江苏地区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应用。当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空调系统时,可一并提供住户的夏季和冬季生活热水,可不再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8.0.8 采用地源热泵系统时,其设计施工及运行应符合《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GJ32/J89的要求。
外墙受周边热桥影响条件下,其计算平均传热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Km—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W/(m2·K)];
Kp—外墙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W/(m2·K)],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计算;
KB1、KB2、KB3—外墙周边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W/(m2·K)];
Fp—外墙主体部位的面积(m2);
FB1、FB2、FB3—外墙周边热桥部位的面积(m2)。
备注:1、上述计算公式仅是针对外墙采用外保温和内外结合保温系统。
2、当外墙仅采用内保温系统时,计算平均传热系数应在上述公式计算基础上再乘以1.1的修正系数。
外墙主体部位和周边热桥部位如图A.0.1所示。
图A.0.1 外墙主体部位和周边热桥部位示意图
序号 | 名称 | 玻璃配置 | 传热系数K [W/(㎡·K)] | 玻璃遮阳 系数 | |
1 | 80系列内平开隔热铝合金窗 | 5+12Ar+5+12Ar+5 Low-E | 1.4 | 0.55 | |
2 | 65系列内平开塑料窗 | 5+12Ar+5+12Ar+5 Low-E | 1.4 | 0.55 | |
3 | 66系列断桥铝塑共挤内平开窗 | 5 Low-E+12Ar+5+12Ar+5 | 1.4 | 0.55 | |
4 | 78系列内平开木窗 | 5+12Ar+5+12Ar+5 Low-E | 1.4 | 0.55 | |
5 | 86系列内平开铝木复合窗 | 5+12A+5 Low-E+12A+5 Low-E | 1.4 | 0.40 | |
6 | 60/65系列玻纤增强聚氨酯平开窗 | 5 Low-E +9Ar+5 +9Ar+5(暖边) | 1.4 | 0.55 | |
7 | 65系列内平开塑料窗 | 5+12A+5+12A+5 Low-E | 1.5 | 0.55 | |
8 | 78系列内平开木窗 | 5+12A+5+12A+5 Low-E | 1.5 | 0.55 | |
9 | 86系列内平开铝木复合窗 | 5+12Ar+5+12Ar+5 Low-E | 1.5 | 0.55 | |
10 | 86系列铝包木窗 | 5+12Ar+5+12Ar+5(暖边) | 1.5 | 0.75 | |
11 | 78系列平开木窗 | 5+12Ar+5+12Ar+5(暖边) | 1.5 | 0.75 | |
12 | 75系列铝合金系统窗(腔体填充保温材料) | 5+12Ar+5+12Ar+5(暖边) | 1.5 | 0.75 | |
13 | 78系列铝包木窗 | 5+12A+5+V+5 | 1.5 | 0.75 | |
14 | 78系列平开木窗 | 5+12A+5+V+5 | 1.5 | 0.75 | |
15 | 85系列玻纤聚氨酯平开窗 | 5+12Ar+5+12Ar+5(暖边) | 1.5 | 0.75 | |
16 | 82系列平开塑料窗 | 5+12Ar+5+12Ar+5(暖边) | 1.5 | 0.75 | |
17 | 82系列平开塑料窗 | 5+12A+5+V+5 | 1.5 | 0.75 | |
18 | 60/65系列玻纤增强聚氨酯平开窗 | 5Low-E +9Ar+5+9Ar+5 | 1.5 | 0.55 | |
19 | 60系列玻纤聚氨酯平开窗 | 5+9Ar+5+9Ar+5(暖边) | 1.6 | 0.75 | |
20 | 65系列玻纤聚氨酯平开窗 | 5+9Ar+5+9Ar+5(暖边) | 1.6 | 0.75 | |
21 | 75系列断桥铝合金平开窗(30mm条) | 5Low-E+12Ar+5+12Ar+5(暖边) | 1.6 | 0.55 | |
22 | 60/65系列玻纤增强聚氨酯平开窗 | 5Low-E +9A +5 +9A +5(暖边) | 1.6 | 0.55 | |
23 | 60/65系列玻纤增强聚氨酯平开窗 | 5Low-E +9A +5+9A +5 | 1.7 | 0.55 | |
24 | 65系列断桥铝合金平开窗(24mm条) | 5 Low-E+12Ar+5+12Ar+5(暖边) | 1.7 | 0.55 | |
25 | 75系列断桥铝合金平开窗(30mm条) | 5 Low-E+9Ar+5+9Ar+5(暖边) | 1.7 | 0.55 | |
26 | 75系列断桥铝合金平开窗(30mm条) | 5Low-E+12Ar+5+12Ar+5 | 1.7 | 0.55 | |
27 | 75系列断桥铝合金平开窗(30mm条) | 5Low-E+12A+5+12A+5(暖边) | 1.7 | 0.55 | |
28 | 65系列断桥铝合金平开窗(24mm条) | 5Low-E+9Ar+5+9Ar+5(暖边) | 1.8 | 0.55 | |
29 | 65系列断桥铝合金平开窗(24mm条) | 5Low-E+12Ar+5+12Ar+5 | 1.8 | 0.55 | |
30 | 65系列断桥铝合金平开窗(24mm条) | 5Low-E+12A+5+12A+5(暖边) | 1.8 | 0.55 | |
31 | 60/65系列玻纤增强聚氨酯平开窗 | 5Low-E+12A+5 | 1.8 | 0.60 | |
32 | 60/65系列玻纤增强聚氨酯平开窗 | 5+9A +5+9A +5(暖边) | 1.8 | 0.75 | |
33 | 60/65系列玻纤增强聚氨酯平开窗 | 5+9Ar+5+9Ar+5 | 1.8 | 0.75 | |
34 | 60/65系列玻纤增强聚氨酯平开窗 | 5Low-E+12A+5 | 1.8 | 0.60 | |
35 | 70系列塑钢平开窗 | 5Low-E+19Ar(百叶)+5 +9Ar+5(暖边) | 1.7 | 百叶收起0.55 | 百叶展开 0.20 |
36 | 70系列塑钢平开窗 | 5Low-E +19A(百叶)+5 +9A+5 | 1.8 | 百叶收起0.55 | 百叶展开 0.20 |
37 | 70系列塑钢平开窗 | 5+19Ar(百叶)+5 +9Ar+5(暖边) | 1.8 | 百叶收起0.75 | 百叶展开 0.20 |
注:1 由于型材构造等存在差异,表格中给出的性能考虑大多数厂家产品的平均性能水平,未特殊设计的产品。
2 中空玻璃间隔条采用高性能暖边条,传热系数K可根据实测确定调整。
3 玻璃配置从室外侧到室内侧表述;双片Low-E膜的中空玻璃膜层一般位于2、4面或3、5面;真空复合中空玻璃中真空玻璃应位于室内侧,且Low-E膜一般位于第4面。
4 塑料型材宽度≥82mm时应为6腔室或6腔室以上型材。80系列隔热铝合金型材隔热条截面高度≥44mm,且隔热条中间空腔需填充泡沫材料。
C.0.1 建筑面积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面积的总和计算。
C.0.2 建筑体积应按建筑物外表面和底层地面围成的体积计算。如果底层有局部架空或者建筑的中部有架空,体积可按实际计算。
C.0.3 建筑物外表面积应按墙面面积、屋顶面积和下表面直接接触换室外空气的楼板面积的总和计算。
表D.0.1 围护结构材料
名称 | 主要规格尺寸mm | 密度 (kg/m3) | 强度等级 | 砌体(厚 240mm) | 执行标准 | 备注 | ||||
长 | 宽 | 高 | 导热系数 [W/( m·K)] | 蓄热系数 [W/(m2·K) ] | 修正系数 | |||||
采选矿废渣页岩模数多孔砖 | 190 | 240 | 90 | ≤1250 | MU10 | ≤0.32 | 5.20 | 1.08 | DGJ32/TJ 101 | 利废、可再利用材料 |
烧结保温砖(砌块) | 190 | 240 290 | 90 190 | ≤1000 | MU5.0 | ≤0.27 | 3.80 | 1.15 | DGJ32/TJ 167 | 利废、可再利用材料 |
非承重混凝土复合保温砖 | 240 360 | 240 220 | 190 115 | ≤1200 | MU5.0 | ≤0.27 | — | 1.15 | DGJ32/TJ 85 | 可再利用材料 |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3排孔) | 390 | 190 | 190 | ≤1200(孔洞率 45%) | MU5.0 | ≤0.68 | 6.6 | 按 JGJ/T14条文说明表 5选取 | GB8239、 JGJ/T 14 | 可再利用材料 |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 390 | 190 | 190 | ≤1000 | MU5.0 | ≤0.50 | — | GB15229、 JGJ/T 14 | 可再利用材料 | |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 600 | 200 240 300 | 240 300 | B06 | A3.5 | 砂加气≤0.17 灰加气≤0.19 | 3.0 | 灰缝影响系数 1.10 | DGJ32/T 107 | 可再利用材料 |
非承重混凝土自保温砌块 | 390 | 240 220 | 190 | ≤1200 | MU5.0 | ≤0.27 | — | 1.15 | DGJ32/TJ 85 | 可再利用材料 |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 1800~6000 | 600 | 75~300 | B05 | A3.5 | ≤0.16 | 2.61 | 灰缝 ≤3mm时 1.00 | GB15762、JGJ/T 17 | 可再利用材料 |
钢筋混凝土 | — | — | — | 2500 | — | 1.74 | 17.06 | 1.00 | — | — |
表D.0.2 保温材料
名称 | 表观密度 (kg/m3) | 抗压(压缩)强度(MPa) | 抗拉强度 (MPa) | 体积吸水率(%) | 导热系数 [W/(m·k)] | 蓄热系数 [W/(m2·k)] | 墙体 修正系数 | 屋面 修正系数 | 备注 | |
EPS板 | 033级 | 18~22 | — | ≥0.10 | ≤3 | ≤0.033 | 0.36 | 1.20 | — | — |
039级 | ≤0.039 | |||||||||
XPS板 | 024级 | 25~35 | ≥0.15 | ≥0.25 | ≤1.5 | ≤0.024 | 0.54 | 1.15 | 1.25 | — |
030级 | ≤0.030 | |||||||||
硬泡聚氨酯板 | ≥35 | ≥0.15 | ≥0.10 | ≤3 | ≤0.024 | 0.36 | 1.20 | — | — | |
喷涂硬泡聚氨酯 | ≥35 | ≥0.15 | ≥0.10 | ≤3 | ≤0.024 | 0.36 | 1.20 | 1.35 | ||
复合材料保温板 | ≤280 | ≥0.40 | ≥0.10 | ≤10 | ≤0.06 | 1.07 | 1.20 | 1.25 | DGJ32/TJ 204 | |
岩棉板 | ≥140 | — | ≥10 .0KPa | 24h吸水量≤0.4kg/m2 | ≤0.040 | 0.70 | 1.20 | — | 吸水量试验方法按GB/T 30805 | |
岩棉条 | ≥80 | — | ≥100.0 KPa | 24h吸水量≤0.5kg/m2 | ≤0.046 | 0.75 | 1.20 | — | ||
热固复合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 | 140~200 | ≥0.15 | ≥0.10 | ≤10 | ≤0.050 | 0.79 | 1.15 | — | ||
水泥基聚苯颗粒保温板 | 140~155 | ≥0.15 | ≥0.10 | ≤7.0 | ≤0.050 | 0.80 | 1.15 | — | ||
发泡陶瓷保温板 | ≤250 | ≥0.30 | ≥0.20 | ≤3.0 | ≤0.080 | 1.20 | 1.05 | 1.20 | — | |
≤180 | ≥0.20 | ≥0.15 | ≤4.0 | ≤0.065 | 0.90 | — | ||||
≤150 | ≥0.15 | ≥0.12 | ≤5.0 | ≤0.055 | 0.70 | — | ||||
蒸压加气混凝土薄块 | ≤425 | ≥2.0 | ≥0.10 | — | ≤0.12 | 2.06 | 1.35 | — | DGJ32/TJ 107 | |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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