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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险”理赔胜诉案 | 法经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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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原告田永伟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投保“约定法定传染病保险”(简称“安疫行”升级版传染病保险),该保单保险期间为2022年03月14日至2023年03月13日 ,在此期间,法定传染病确诊给付10000元。此外,保单特别约定,“本保险合同中,对于被保险人因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2019-nCoV)而导致的各项保险责任,无等待期限制”。

同年12月,原告感染新冠病毒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被告以其不是危重症确诊患者为由,不予赔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原告持有的保单上特别约定,针对新冠感染者,被保险人被确诊是“重型”或者“危重型”时,保险公司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但原告认为,其购买保险时得到的说法是“感染就赔”,对于合同中的特殊约定,保险合同中没有特别的标记和提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2023年3月30日,原告取得胜诉判决。据悉,被告未尽告知义务是法院判原告胜诉的主要原因。

(郑舒倩 整理)


【参考资料】

1.腾讯新闻网:“‘新冠险’理赔胜诉案:未达危重症,仍获赔1万元”, https://new.qq.com/rain/a/20230407A073OK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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