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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推动工业投资加速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推动工业投资加速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全力实现“数字龙华,都市核心”的战略部署,推动传统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发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二章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计划

第四条  提高新购设备数字化水平。

聚焦电子信息、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时尚创意等主导产业及数字经济产业集群,重点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新购数字化、智能化生产设备,推动智能产线、数控装备等OT系统与研发设计、生产运营、供应链管理等IT系统的数据集成,建设智能产线、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

企业新购产线及装备中物联网、数字传感器、边缘计算、软件等数据获取及分析应用部分投资比例应不低于5%,其中属于企业自主研发、制造或属于装备运行配套软件的,投资比例可不受此限制。

第五条  推进已有设备数字化改造。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诊断,推进规上工业企业开展已有产线数字化改造,支持增加数据采集传感器,提炼已有控制系统数据,扩大工业设备数据采集精度和范围;鼓励异构数据处理与集成,实现传统制造装备联网,确保联网数据的高可用性,以提高生产柔性、扩大产能规模、提升产品质量。

第六条 加强软件对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

支持我区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企业、行业平台企业和省资源池企业为我区企业提供工业模型建模、封装、复用的平台化服务,加快推进自主底层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应用,支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等工业SaaS技术攻关,鼓励低成本、轻量化解决方案部署推广,推动制造业向研发设计、销售服务等价值链高附加值两端延伸。

第七条  打造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

聚焦主导产业、数字经济产业集群,推动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坚持数字化设计、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型制造、上云上平台(工业互联网)、智慧化管理等方向,实施数字化转型促进行动,三年内按计划打造100个数字化转型标杆项目。

第八条  引导重点企业产能回归。

创新支持区内重点企业降本增效,引导区内企业在外地的产能回归。对区内上市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已进入上市辅导阶段的企业和工业百强企业,申报的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可将位于广东省内其他地区的分支机构新购产线设备纳入支持。享受上述政策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须按税收相关规定由法人单位在我区汇总申报纳税,产值须按统计相关规定由法人单位在我区汇总申报纳统。

上述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纳入工业投资统计的,经备案,可申请龙华区数字化改造项目资助:(1)对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企业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对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至2亿元以下的项目,按企业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对纳入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的项目,按企业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4)对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超过2亿元的项目,按企业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章 工业投资项目提速计划

第九条  鼓励优化制造业用地用房产业监管制度

鼓励采取多种措施降低制造业用地用房成本,对符合条件的提容、已批未建产业用地、工改工、工业保障房、重点产业遴选等工业投资项目建设,采取审慎包容的产业监管措施,结合实际,研究适当放宽租用比例要求,提高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积极性。对已批未建项目,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用地批准文件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的,允许其将产业监管协议中的产业定位调整为数字经济相关产业。

第十条  支持工改工制造业项目加快开发建设。

“工改工”城市更新项目推进应自带一个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重大产业项目属区外引入的,按照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相关规定给予资助,自带产业项目开展产线提升的,按照数字化改造资助政策给予资助。对工改工(M1方向)城市更新自改项目,支持按照贡献率最低标准规划建设,以保障制造业生产空间,提升工业投资总额,并纳入审批快捷通道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建设类工业投资项目提速提效

支持全区建设类工业投资项目扩大生产投资规模,引导新增项目加大区内投资力度。对我区亿元以上的建设类工业投资项目,按计划完成季度、年度及总投资任务的,对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工业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资助。对超过10亿元的工业投资建设类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资金资助后三年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不迁离龙华区,对于违反承诺的,应主动退回获得的资助金额。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政策。

第十四条 本措施中“以上”“以下”“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原《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深龙华府办规〔2017〕4号)同时废止。本措施实施前已申报但尚未审核拨付的项目,按深龙华府办规〔2017〕4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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