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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企业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若干措施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企业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债务融资,着力提升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不断拓宽融资渠道,为龙华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支持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对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企业,经同意备案并成功发行,在项目到期偿还本息后,按实际融资额的3.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通过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企业,经同意备案并成功发行,在项目到期偿还本息后,以年化保理费率7%为上限,按实际融资成本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实际融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项目,给予供应链核心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仅限一家核心企业申请,单个供应链核心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本条的支持对象为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龙华区且成功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融资的企业。第三条 支持企业通过其他债务性融资工具融资对通过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资管计划、信托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方式融资的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发债项目在龙华区内的,经同意备案并成功发行,在项目到期偿还本息后,对融资企业按照其实际融资额的1.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本条的支持对象为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龙华区且成功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融资的企业。第四条 支持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债务性融资服务对协助企业完成上述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每家机构最高1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单家机构年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单个项目涉及的合格机构超过1家的,单家机构的申报金额等于单个项目实际可申报的补贴金额/合格机构数量。本条的支持对象为在深圳注册的协助第二、三条所述企业完成债务性融资的机构或分支机构主体。第五条 本措施自2021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措施由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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