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布食盐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安全组实验报告是错误的
全世界都在尽量减少食品添加剂的应用,全世界都规定绿色食盐里不能含亚铁氰化钾,我国农业部也有这样的规定。但是我国1996年的食盐标准里却把食盐里的亚铁氰化钾的添加数量提高了一倍,超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规定的最大量的24%。而且强制让13亿人食用,公开说是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是做了大量的实验,证明是安全的。
国家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添加剂添加的数量增加时要有安全评估报告,但本人索取“我国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安全性的试验报告”时,国家卫健委说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不予公开。于是本人于2019年12月24日我把国家卫健委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7日正式立案。
2020年2月20日下午接到法院快递来的国家卫健委的答辩书,基本意见是坚持“食盐添加亚铁氰化钾安全性的试验报告”。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不予公开。
因食盐是14亿人的必需品,我对国家卫健委的质疑,不仅仅是我个人的质疑,而是为了食品的安全,为了中国人民的健康,代表无数人的质疑。我的质疑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质疑,对食盐突然加倍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安全评估报告,必须向全国人民公布。
这是全国第一个因国家卫健委故意过量添加亚铁氰化钾,老百姓把国家卫健委告到法院的案例,决不能允许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公布安全试验报告而添加涉及14亿人健康的任何食品添加剂。老百姓真的需要有知情权。
一、国家卫健委的答辩状如下:
二、国家卫健委的“答辩状”存在三个明显错误
国家卫健委在答辩状里存在三个明显错误错误:
1、把“程序合法”列为第一项是错误
国家卫健委的答辩状的第一页首先说明的是程序合法,但本人的起诉根本没提程序问题,我们争论的焦点是是不是有“安全性实验报告”以及这个报告是不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因此国家卫健委把程序合法当做本案的第一问题是错误的,是所答非所问。
2、把我要求公开的“报告”归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是没有证据的
国家卫健委的答辩状第二页和第三页的半页全部是《政府信息观看条例》的有关内容,在可以不公开的项目里,根本就没有科研部门做的实验报告,把我要求公开的“安全性实验报告”的根据是“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由此可见国家文件并没有明确说我要求公开的报告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仅仅是国家卫健委“认为”是。
3、国家卫健委的回复是违法行为
国家卫健委的答辩状里明明承认“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但是国家卫健委回复的却是“不予公开”这是明显的违法。
三、食品的安全性实验报告是全世界共享的
1. 本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只是普通的安全性实验报告,不涉及保密信息,被告应当依法公开;
2. .本人曾经多次向被告申请公开有关强制全民补碘的实验报告,被告从未以涉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不予公开;
3. 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中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事项。
4. 本人要求公开的《安全性实验报告》是全世界共享的基础研究学术报告,是涉及全世界所有人的有关食品安全的研究报告,全世界任何人,任何部门只能引用,不得窃为己有,更不能封存,这是全世界公认的基本法则。
对于有关食品安全性的基础性实验报告,不但不能保密,反而应该公开发行,大力宣传。这是全世界的共识!
但是我们的国家卫健委硬说它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是明显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北京 慕盛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