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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幸华 | 罗尔斯《万民法》新解 ——从自尊的需要角度出发

哲学中国 2022-09-09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世界哲学杂志 Author 王幸华


罗尔斯《万民法》新解

 ——从自尊的需要角度出发


王幸华|文


王幸华,田纳西大学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在《哲学动态》《世界哲学》《The Philosophical Forum》等中英文期刊发表论文数篇。


提要自尊的需要是罗尔斯用来将其正义理论与其他正义理论进行比较的标准。从自尊的需要角度出发,罗尔斯的国内正义理论得到了支持,但是他的国际正义理论是否也能得到支持却存在质疑。本文试图回应这一质疑,认为罗尔斯的万民法可以满足自尊的需要,因为根据新解,罗尔斯在《万民法》中的任务之一是平衡国际社会中各人民的自尊的需要和自然人的自尊的需要。

关键词:罗尔斯;《万民法》;自尊的需要


罗尔斯认为自尊包含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一种自我价值感,是一个人对他自己的价值的感觉,他认为他的生活值得过,他的计划值得努力去实现;第二个方面是一种自信心,是一个人对他自己能实现自己的计划的自信。如果一个人丧失了实现自己的计划的信心或者失去了自我价值感,他就无法愉快地继续追求自己的计划,因此,罗尔斯认为自尊是一个基本善。自尊(amour-propre)的需要是罗尔斯用来将其正义理论与其他正义理论进行比较的标准。罗尔斯在《正义论》的第29节中说:“对两个原则的公共承认给予人们的自尊以较大的支持。”这是原初状态下的各方选择正义的两个原则,而不是功利主义和完美主义等其他正义原则的原因之一。在第81节中,他说,一种强大的自尊感是一种对特殊心理(例如嫉妒)的心理免疫。因此,他认为自己的正义理论比其他正义理论更为稳定。

从自尊的需要的角度出发,罗尔斯的国内正义理论得到了支持,因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为罗尔斯的良序社会中的每个人提供了平等的公民身份。但是,人们质疑,从自尊的需要的角度出发,他的国际正义理论是否也可以得到支持,因为并不是万民社会(society of peoples)中的所有自然人都具有平等的公民身份(因为罗尔斯拒绝接受世界主义的国际正义理论)。

在本文中,笔者将首先介绍罗尔斯认为其万民法可以满足自尊的需要的论证。然后,笔者将考虑一个对罗尔斯的论证的反驳,即罗尔斯的万民法忽视了正派社会的妇女的自尊的需要。笔者认为对罗尔斯万民法的现存解释无法解决这一难题。笔者试图证明,笔者对罗尔斯万民法的新解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难题,这一新解认为罗尔斯试图在《万民法》中在所有人民(peoples)的自尊的需要与所有自然人(persons)的自尊的需要之间取得一种平衡。



一、罗尔斯的论证:万民法满足自尊的需要

在他的国内正义理论中,罗尔斯认为,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者会选择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而不是其他正义原则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满足了自尊的需要。这也带来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良序社会的稳定。为了论证满足其自尊的需要是原初状态下各方选择正义的两个原则的原因之一,罗尔斯提出,第一,自尊或许是最重要的基本善,第二,相比其他正义概念来说,对正义的二原则的公开认可为自尊的社会基础提供了更大的支持,因此正义的二原则比其他的正义概念更加有说服力。

为了说明自尊或许是最重要的基本善,罗尔斯指出,自尊对每个理性存在者都是可欲的,它是追求任何理性的生活计划的必要条件。与健康、理智和想象力等自然的基本善相比,自尊作为社会基本善处于基本结构的控制之下。它甚至可能比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遇、收入和财富等社会基本善更重要。它是最重要的社会基本善,因为它包含一种自我价值感,没有它,我们就感觉没有什么值得做并缺乏做任何事的动力。

罗尔斯也认为,对正义的两个原则的公开认可提供了自尊的社会基础,特别是,对平等的公民身份的公开认可而不是社会经济地位提供了自尊的社会基础。在《正义论》第82节中,罗尔斯论证如果一个社会把社会经济地位当作自尊的社会基础,它必然地会损害这个社会的成员的自尊。因此,自尊的合法的社会基础是(并且应该是)平等的公民身份。既然平等的自由的优先性(正义的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承认了自尊的正当的社会基础,而其他的正义观念不能,罗尔斯得出结论:作为公平的正义比其他正义的观念更有说服力。

罗尔斯的《万民法》一书的目的是“讨论万民法的内容是如何从一种自由主义的正义理念中发展出来的,这种理念与我在《正义论》(1971)中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念相似,但较之更为一般”。与其国内正义理论类似,罗尔斯认为,处于国际原初状态下的各方会选择其万民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万民法满足了自尊的需要。但是与其国内正义理论不同,罗尔斯在万民法中考虑的人有两种。第一类人是人民(peoples)。第二类是自然人(persons)。人民包括自由民主人民和正派人民。自由民主人民和正派人民都接受罗尔斯的万民法。这些人民都是良序社会。但是正派人民不是自由的。正派人民的一个典型是非自由的穆斯林社会,罗尔斯把其典型称为“卡赞尼斯坦”(Kazanistan)。卡赞尼斯坦不主动侵略其他国家,它也接受和遵从万民法,尊崇和尊敬人权。但是卡赞尼斯坦的基本结构是正派的协商等级制(decent consultation hierarchy)。罗尔斯指出,人民不同于国家。人民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它有一个服务于其基本利益的合理的正义的宪政民主政府;第二,其公民由密尔所称的“共同的同情”的情感所连结;第三,它有一个道德本质。国家一般被认为是主权国家,它可以根据利己的理由发动战争,也在对待自己的成员上拥有自主权。人民则除非为了自卫的目的否则不能参与战争,也不能随意地对待自己的成员。人民和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人民是合理的,而国家只是理性的。人民是合理的,体现在它们拥有正义感,接受和遵循万民法的原则;国家只是理性的,体现在它们不拥有正义感,不接受和遵循万民法的原则,只按照自己的利益或意志来行动。

罗尔斯的万民法试图从两个方面满足国际社会对自尊的需要。首先,罗尔斯的万民法试图考虑到合理的人民的自尊的需要。罗尔斯区分了两种国际原初状态,在第一个国际原初状态中,各方都代表自由的人民,根据理性的原则来拟定万民法的原则。这些人民的基本利益都由正义的政治观念所规定,即它们试图保护它们的政治独立,它们的公民自由以及它们的成员的福祉。它们也有自尊的需要,它们的自尊也依赖于它们对自己在自由的道路上不断地试验而带来的历史和文化的成就。罗尔斯认为,在国际原初状态下的自由的人民会接受万民法的以下八个原则:

1.各人民是自由且独立的,并且它们的自由独立将得到其他人民的尊重。2.各人民要遵守协议和承诺。3.各人民是平等的,它们必须是那些约束它们的协议的订约方。4.各人民要遵守互不干涉的义务。5.各人民有自卫权,但无因基于自卫之外的理由发动战争的权利。6.各人民要尊重人权。7.各人民在战争中要遵守对战争行为设立的特定限制。8.各人民对那些生活在不利状况下、因此无法拥有一个正义或正派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其他人民负有一种援助的义务。

万民法的这八个原则确认了国际原初状态的各方的平等的国际地位,也保障了自由的人民的自尊的需要。罗尔斯认为非自由的正派人民的自尊的需要也应得到万民法的保障。因为正派人民接受万民法的八个原则:正派人民不发动侵略性的战争,因此它们尊重其他人民的自由和独立;正派人民以其成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因此它们会保护其成员的人权和基本利益;正派人民也关心贸易带来的好处并且在其他人民需要的情况下履行其援助的义务。因此,在第二个国际原初状态中,自由民主人民和正派人民都接受万民法八原则,它们的自尊需要也因为其作为万民社会的成员的平等国际地位受到万民法的认可而得到了满足。

其次,罗尔斯的万民法也考虑到自然人的自尊的需要。一方面,要成为万民社会的成员有一个条件,其政制的组织方式必须保证基本的人权,并且因此其成员至少应该被认可和尊重为理性的和负责任的。虽然这种程度的认可和尊重对于已经进入道德发展第3阶段的人们来说是不够的,但是尊重这些人权的政制并不阻碍其成员进行改革以保持适当的自尊感。罗尔斯强调,正派人民虽然目标是其成员的共同利益但是并不以人权为代价实现其共同利益。正派人民的成员的自尊的需要还可以通过其参与合作并尽共同体安排的责任和义务来满足。因为通过尽自己在共同体中的责任和义务,并看到共同体的其他成员也在尽他们的责任和义务,他们的自我价值感得到了确认,他们也与共同体的其他成员建立了友谊和信任的纽带,后者是获得正义感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国际社会要尊重和尊崇所有自然人的平等人权,其中包括生活在法外国家、负担沉重的社会和仁慈专制主义国家的人,并且因此这也为所有自然人提供了最低程度的自尊的社会基础。

与其国内正义理论类似,罗尔斯认为,在国际社会满足自尊的需要也带来了万民社会的稳定。



二、反驳和回应

针对上述论证,努斯鲍姆提出了一个反驳,她认为,罗尔斯的万民法可能为万民社会人民提供了自尊的社会基础,但并未为万民社会的某些成员提供自尊的社会基础。特别是,在像卡赞尼斯坦这样正派的等级制人民中,妇女被剥夺了一些重要的政治权利。例如,她们可能没有投票权。由于她们在正派人民中被剥夺了平等的公民身份,因此她们将没有充分的自尊感。

努斯鲍姆认为罗尔斯不应该把人民和人等同起来,她认为在国际领域正义的基本对象不应该是人民而应该是人。她认为罗尔斯的论证中含有两个错误的假设。首先,她认为罗尔斯的论证错误地假设了政治自由主义是一个西方的观念。她认为罗尔斯对于西方和非西方的区分才是一个西方的观念。她认为即使非西方的文化支持合作制或等级制的原则(这些原则西方的文化也同样支持),没有理由认为处在等级制底端的人们不会接受更加平等主义的观念。

其次,努斯鲍姆认为罗尔斯错误地假设其万民法与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相似性。她认为在罗尔斯的国内正义理论中每个良序社会的成员包括妇女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而在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中,并非每个良序社会的成员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比如卡赞尼斯坦没有政治民主,没有平等的自由价值也没有普选权和言论自由。处在印度南部的喀拉拉邦就是一个例子。努斯鲍姆认为假设喀拉拉邦从印度独立,那么作为其成员的妇女不会被当地的天主教共同体当作平等的个体看待,她们将失去私有财产权和投票权。总而言之,努斯鲍姆认为罗尔斯在妇女的地位问题上在其国内正义理论和国际正义理论上的不对称性是违反我们的直觉的。她也认为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喀拉拉邦的妇女喜欢这种把她们当作附属品对待的生活方式。她认为卡赞尼斯坦(或喀拉拉邦)这种正派人民的基本结构使得不平等的妇女的境况更糟糕,因为她们不能简单地用脚投票。她不明白为什么这群妇女不值得罗尔斯的万民法的尊重。

(一)依赖实践的解释

针对这一反驳,关于罗尔斯为何忽视正派人民中的妇女的自尊的需要,目前已有几种解释。首先,依赖实践的解释(practice-dependent interpretation)得到了A. 詹姆斯(Aaron James)、L. 韦纳尔(Leif Wenar)、D.里迪(David Reidy)和P. 马菲托尼(Pietro Maffettone)等人的认可,认为我们目前的社会实践(例如国际法和国际机构)仅由国家参加,它们代表国家而不是自由和平等的个人。因此,他们认为罗尔斯的万民法只需要考虑人民的自尊的需要,不需要考虑自然人的自尊的需要。他们认为万民法之所以满足了人民的自尊的需要,是因为在国际原初状态理论中,每个人民都被当作平等的个体拥有万民法的原则所给予的权利和所施加的义务。

例如,马菲托尼使用他称为“建构性的解释”(constructive interpertation)的依赖实践的解释来解释罗尔斯在其国内和国际正义理论中的不一致。这种建构性的解释是一个德沃金式的观念,它意味着“为了现有的实践建构正义”。建构的方法是,首先确定一个现有的社会实践;然后确定这个实践的参与者;然后设计一个合适的原初状态;最后决定各方会接受什么样的原则。按照这一解释,马菲托尼认为罗尔斯在国际正义理论中考虑人民而在国内正义理论中只考虑个人的这种不一致性就可以得到理解。他认为,这是因为国内的社会实践把职位和公职安排给个人而国际的社会实践把它们安排给人民或国家。另外,马菲托尼也认为罗尔斯在国际正义理论中不赋予万民社会的每个成员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而在国内正义理论中赋予良序社会的每个公民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的这种不一致也可以通过他的解释得到理解。他认为,这是因为国内的不平等可能会使得良序社会的公民拥有不平等的道德价值感并进一步损害他们的自尊心,而国际的不平等不应该使得万民社会的个人自尊受损,因为他们的自尊的需要已经通过国内正义得到满足。

但是,一方面这种解释虽然解释了人民或国家是国际社会实践的对象,却并没有解释为什么它们也应该是国际正义的对象;另一方面这种解释虽然解释了自由民主社会中的公民的自尊的需要如何被满足,却并没有解释作为公平的正义如何满足正派社会的妇女的自尊的需要以及其他国家的成员的自尊的需要,因为正派社会的妇女和其他国家的成员并不是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对象。正如G. 布洛克(Gillian Brock)所批评的,罗尔斯的《万民法》错误地假设每个国家相互独立,而且每个国家都能够为其成员的福祉负责。但是事实是国家之间在经济上相互联系,世界经济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富人的利益却忽视发展中国家的穷人的利益。因此发达国家的富人不应把自己与世界其他地方隔离开来,因为他们自身的富裕正是剥削其他地方的穷人得来的。既然国家之间相互依存是一个事实,那么似乎个人才应该成为全球正义的焦点。

(二)稳定性解释

金焕燮(Hyunseop Kim)提出的稳定性解释(stability interpretation)认为,罗尔斯不只是认可现状才把人民当作其国际正义理论的对象。他认为,罗尔斯预设国内公共政治文化是国际安全与和平的主要原因,因此自由人民和正派人民不会相互交战。他认为稳定(而不是正义)的国际秩序是罗尔斯在《万民法》里的主要任务,既然国际社会的稳定已经通过国内的公共政治文化得到保障,那么罗尔斯就不必通过平等主义的国际正义理论来保护自由和正派人民不受其他国家的威胁。他还认为自由人民之所以需要宽容正派人民正是为了稳定的国际秩序的考虑。因为如果自由人民不宽容正派人民,那么正派人民的爱国主义骄傲就会受到伤害,它也会因此对自由人民持有痛恨和憎恨的情感,并导致它不再与自由人民合作,不再支持万民法的原则。

但是稳定性解释并不能解释为什么稳定(而不是正义)应该成为国际正义理论的主要任务,也不能解释正派人民的痛恨和憎恨的情感是可以被证成的情感。事实上,如果正派人民的妇女的自尊的需要不能被满足,因为她们没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那么她们的自尊的受损,她们对压制她们的等级制人民的憎恨和痛恨这些可以被证成的情感会影响正派人民的稳定并进一步影响国际秩序的稳定。正如A. 布坎南(Allen Buchanan)所认为的,如果某些人在正派人民中缺乏自尊心,那将导致国家内部的冲突,从而破坏万民社会的稳定。他也认为如果罗尔斯把相互依存的国际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国家内部的冲突纳入其国际正义理论的考量之中,那么他会发现国际原初状态的各方会选择的原则不是他的万民法,而是一个更加平等主义的国际正义原则,包括国际机会平等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和限制财富分配原则。

(三)平衡性解释

笔者的解释,即“平衡性解释”,与依赖实践的解释和稳定性解释不同,认为罗尔斯的万民法可以满足所有人民的自尊的需要,它也可以满足所有自然人的最小程度的自尊的需要。罗尔斯意识到,对所有人民的自尊的需要的满足可能与对所有人的自尊的需要的满足相冲突。因此,即使他的万民法试图满足这两个原则,但当它们相互冲突时,他仍试图给出充分的理由优先考虑其中一个原则。例如,在论证自由人民必须尊重正派人民时,他论证没有充分的理由不优先考虑万民法必须满足所有人民的自尊的需要的原则。因为正派人民认可和保护人权,正派人民的成员也在政治决策中有咨询的权利。同时,在论证自由人民和正派人民不应宽容法外国家时,他论证我们有充分的理由优先考虑万民法必须满足所有人的自尊的需要。因为法外国家不尊重人权,它也可能侵略其他国家并给其他国家带来危险。

罗尔斯认为,自由人民必须尊重正派人民,部分原因是我们没有充分的理由不尊重它们。他认为,自由人民不能简单地假设非自由和非民主的社会都不值得道德认可和尊重。他说:

我们认识到,一个自由社会将会尊重它的公民的整全性学说——无论是宗教、哲学和道德的——只要追求这些学说的方式能够与一种合乎情理的政治性正义观及其公共理性相容。相似地,我们说,假定一个非自由社会的基本制度符合某些特定的政治正当和正义条件,并且能引导人民去尊重一个合乎情理的正义的万民法的话,一个自由人民就将去宽容和接受该社会。

重要的是要注意,只有在其政治和社会制度符合某些使社会遵守合乎情理的万民法的特定条件时,自由人民才应宽容正派社会。自由人民应宽容正派社会,因为它们都是万民社会的成员,它们都接受万民法的原则。罗尔斯认为,正派社会需要满足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该社会不能有侵略性的目的,并且它认可必须经由外交、贸易和其他和平方式来达成其合法目的”。第二个标准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一个正派的等级制人民的法律体系,要与该人民共同善的正义理念(common good idea of justice, 参见§9)相一致,确保社会所有成员享受现在被称为基本人权的那些权利”。第二部分是法律体系必须对正派社会中的所有人施加义务和责任。第三部分是法官和其他相关官员必须真诚地相信法律符合人民的共同利益。

罗尔斯的正派社会标准被批评为既要求太多又要求太少。它被认为要求太多,因为它把仁慈专制主义的国家、负担沉重的国家和法外国家都排除在万民社会之外。它被认为要求太少,因为罗尔斯的人权清单是最低程度的清单。但是,如果笔者的解释是正确的,那么罗尔斯对这些社会的排斥以及他对正派人民的宽容,是他在所有人民的自尊的需要和所有自然人的自尊的需要之间取得平衡的结果。他将这些社会排除在万民社会之外,因为他将这些社会中的个人当作应得到他人的平等尊重的道德人对待。他认真对待他们对自尊的需要。他将正派人民包括在万民社会之内,因为正派人民也是道德人,应得到其他人民的平等尊重。因此,如果笔者的解释是正确的,罗尔斯试图在两种激进的观点之间寻找一条中间道路:一种观点是,只有自然人才重要;另一种观点是,只有国家才对国际事务有影响。前一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比如努斯鲍姆、布洛克和布坎南,后一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比如马菲托尼和金焕燮。

因此,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不是一种一切或无(all or nothing)的理论,而是一种程度理论。处在最上层的是自由民主的人民,其成员的自尊之所以能得到极大的满足是因为作为公平的正义认可公民的平等身份,给予公民以平等的机会,并且控制社会和经济的较大差距。处在中层的是正派社会,其成员的自尊由国际和国内社会对人权的尊重及他们在共同体的合作体制中所扮演的角色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处在最下层的是仁慈专制主义的国家、负担沉重的社会和法外国家,其成员的自尊依赖于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尊重。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过,自尊或许是最重要的基本善。作为一种社会基本善,像财富和权力一样,它也需要人们的努力才能获得。但是不像财富和权力,其获得主要通过个人的努力;自尊作为社会基本善是如此重要,以至于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为它提供了充分的社会基础,其获得主要是通过人民的努力。在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人民和国家之间的不同,正是因为人民的道德本质和其合理性使它区分于国家,后者不具备道德本质和合理性。在万民法的万民社会中,不管是自由民主的人民还是正派人民都是万民社会的平等的成员,其平等的国际地位保证了其作为道德人的自尊心,也使其免于产生嫉妒和憎恨的负面情感。而既然仁慈专制主义的国家、负担沉重的社会和法外国家并不具备道德人的特征,那么它也就不具有自尊心以及嫉妒和憎恨的负面情感,其自尊的需要也不需要被国际正义理论考虑在内。

总而言之,本文介绍了罗尔斯的万民法满足自尊的需要的论证和其面临的困难。本文也讨论了解决这一困难的三种解释。本文认为,现有的依赖实践的解释和稳定性解释都不能解决罗尔斯的困境,而本文所支持的平衡性解释把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看成是一种程度性理论,它能够解决罗尔斯的难题。


—END—

本文原载于《世界哲学》2020年第6期(注释略)

文章来源:《世界哲学》微信公众号(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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