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实行疫病患者免费诊疗,对相关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补助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迅速出台有关政策及经费保障,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根据政策内容,我区所有疫病患者(包括在发热门诊或主动到发热门诊检查的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个人零支付。在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由自治区财政兜底保障。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终止期间,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每人每天给予300元临时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给予200元临时补助。工作人员当日累计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此项补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财政兜底保障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经费将由自治区财政先行预拨,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垫付。疫情结束后,由自治区财政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据实审核结算。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及时调整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异地疫病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垫付压力。医保基金和异地就医预付金出现缺口时,由自治区财政及时予以拨付。
同时,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相关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方式及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由采购单位根据疫情需要直接采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自治区财政视情对市县进行补助。各级财政部门提前预拨卫生健康、应急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年度预算经费,各相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经费及各市县(区)日常防护工作经费也将全部优先保障疫情防控。
我区还将与市县(区)对口部门、同级部门间建立纵横联动机制,确保疫情防控保障及时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还将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数据统计台帐,每天及时上报前期所有疫情患者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和本级财政投入等有关情况。(宁夏日报记者 张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