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网课爆破”不仅是作恶,还可能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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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原创 “网课爆破”,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给教师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尤其当施暴者是自己所教授的学生,那就更让人心寒与震惊。
作者丨罗翔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人的幽暗没有止境,这与年龄、职业、学历、成就都没有关系。现行法律提供了许多规制之道,避免人性无节制的堕落。
《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网课爆破”,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也会给教师带来巨大的身体和心理伤害,尤其当施暴者是自己所教授的学生,那就更让人心寒与震惊。
对于利用“网课爆破”,侮辱教师人格名誉的行为,法律有多种应对之策。
首先是民事上的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对于侵权行为,该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其次是行政上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进行治安处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
最后是刑法的惩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虽然侮辱罪一般是亲告罪,有告诉才处理。但是,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就可以变为公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侮辱行为导致他人自杀或死亡,一般都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范例。
侮辱、诽谤罪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罪名,当时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法治虚无时代出现的对他人人格的肆意凌虐。1997年,《刑法》继续保留了这个罪名。
最近几年,鉴于网络侮辱、诽谤的现象的猖獗,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这个罪名进行了调整,方便了民众的亲告自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对于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网课爆破”是打发无聊的恶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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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萧轶